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规范全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为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和在服务窗口开展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到部门申办事项,由该部门设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办结,并在规定时限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同时,针对业务量较少的部门,在大厅设立综合代理窗口进行办理,由中心按程序聘请相关代办员,采取几个单位合在一个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推行一站式办理、网上办理,代理窗口的设置、管理和运行,坚持实事求是和适度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业务工作由派驻单位管理。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服务窗口工作,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在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编制、职务、职级不变,福利待遇与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州财政局负责将各级各有关部门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人员的办公经费划转至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服务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投诉受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派驻监察室受理相关行政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州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窗口工作,亲自过问本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建设情况,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不含代理窗口)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坚持定期到本部门服务窗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关心进驻州政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加强与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及时了解本部门(单位)窗口工作情况,共同抓好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每月至少到本单位服务窗口检查指导工作一次,每年不少于十二次。代理窗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坚持不定期到本部门服务窗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照《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示,并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州目标办,通报各派驻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窗口的管理

第十条 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窗口部门事项办理情况,设置和调整服务窗口,窗口的进驻或撤出和由独立改为代理,由代理改为独立窗口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各窗口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要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行政审批机构并整体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除即事即办外,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代办服务,严禁让办事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两头跑”。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服务窗口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服务窗口根据本部门或单位授权,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代表本部门或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将本部门或单位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缴费和送达。

(二)遵守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督办协调,配合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代办服务和有关联审联办事项,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报送相关材料,负责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实行牵头单位联审联办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完成联审联办有关事宜。

(三)实行服务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时限、前置条件、审批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八要素管理。各服务窗口应按照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要求,制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化的申请书等文本,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各服务窗口负责向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八要素公开内容,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各服务窗口需修改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办件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时限承诺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完成本部门或单位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省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调整,参照其他州直部门进驻情况直接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商确定。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条件。

(一)各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要选派具有以下素质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备审批主体资格和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3.具备与服务窗口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组织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

5.服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监督与管理。

(二)行政审批部门选派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三)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科长级以上职务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明确一名首席代表,即单位副科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并负责管理窗口工作。

(五)公共服务部门必须选派业务熟悉,形象良好,服务意识好的长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调整。

(一)选派窗口工作人员,采取选派部门推荐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由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根据选派条件提出人选,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作人员身份、行政执法资质、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和计算机操作水平。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重新选派人员到服务窗口工作。

(二)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应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窗口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两年内不予调换其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三)各部门应执行政务服务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实行AB岗制度,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岗主岗和B岗备岗工作人员,当窗口某一岗位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备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服务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对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尚未熟悉工作前,拟调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立即离岗,必须完成对新派驻人员的指导工作,让其熟悉业务后方可离岗。

(五)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察,对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应按照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向派出部门建议,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窗口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被退回部门的,所在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双重管理的基础上,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业务上受窗口部门领导,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原单位不得安排与窗口无关的其它工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退回派驻单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州纪检监察部门。

(二)未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部门,除扣减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的绩效考核分值外,州监察部门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窗口党(团)员的教育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组织培养、民主评议和党(团)费收缴等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但同时须参加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生活,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中心党组通过成立大厅临时党(团)小组来开展教育管理、评选表彰等各项活动。

第四章 考核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派驻单位不再对其进行考核。派驻部门应将窗口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内设重要岗位人选,一般要有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领导、相关科室及窗口工作人员组成。考核评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科提出的初步考核意见;复核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月度考评和年度总评考核机制。在大厅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季度红旗窗口及季度服务之星,年终评选出先进工作者。同时,结合评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评加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单独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20%确定考核优秀等次,不占窗口单位指标。年终考核结果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书面告知窗口所属部门或单位,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先、晋升和提拔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派驻单位党组织在研究确定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使用前,应征求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除在原单位张贴外,还应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张贴。同时,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可以对在窗口工作特别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书面提拔建议。窗口工作人员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写出评鉴意见,作为派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窗口工作人员调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时,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本人窗口工作表现书面鉴定,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纳入本单位统一培训计划。同时,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并适时组织优秀窗口人员外出学习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全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各政务服务中心各分厅、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在调整本县(市、凯里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班子成员前,应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4〕18号)文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作废。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规范全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为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和在服务窗口开展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到部门申办事项,由该部门设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办结,并在规定时限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同时,针对业务量较少的部门,在大厅设立综合代理窗口进行办理,由中心按程序聘请相关代办员,采取几个单位合在一个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推行一站式办理、网上办理,代理窗口的设置、管理和运行,坚持实事求是和适度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业务工作由派驻单位管理。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服务窗口工作,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在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编制、职务、职级不变,福利待遇与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州财政局负责将各级各有关部门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人员的办公经费划转至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服务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投诉受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派驻监察室受理相关行政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州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窗口工作,亲自过问本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建设情况,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不含代理窗口)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坚持定期到本部门服务窗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关心进驻州政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加强与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及时了解本部门(单位)窗口工作情况,共同抓好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每月至少到本单位服务窗口检查指导工作一次,每年不少于十二次。代理窗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坚持不定期到本部门服务窗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照《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示,并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州目标办,通报各派驻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窗口的管理

第十条 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窗口部门事项办理情况,设置和调整服务窗口,窗口的进驻或撤出和由独立改为代理,由代理改为独立窗口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各窗口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要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行政审批机构并整体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除即事即办外,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代办服务,严禁让办事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两头跑”。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服务窗口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服务窗口根据本部门或单位授权,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代表本部门或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将本部门或单位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缴费和送达。

(二)遵守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督办协调,配合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代办服务和有关联审联办事项,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报送相关材料,负责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实行牵头单位联审联办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完成联审联办有关事宜。

(三)实行服务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时限、前置条件、审批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八要素管理。各服务窗口应按照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要求,制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化的申请书等文本,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各服务窗口负责向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八要素公开内容,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各服务窗口需修改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办件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时限承诺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完成本部门或单位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省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调整,参照其他州直部门进驻情况直接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商确定。

第三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条件。

(一)各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要选派具有以下素质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备审批主体资格和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3.具备与服务窗口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组织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

5.服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监督与管理。

(二)行政审批部门选派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三)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科长级以上职务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明确一名首席代表,即单位副科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并负责管理窗口工作。

(五)公共服务部门必须选派业务熟悉,形象良好,服务意识好的长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调整。

(一)选派窗口工作人员,采取选派部门推荐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由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根据选派条件提出人选,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作人员身份、行政执法资质、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和计算机操作水平。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重新选派人员到服务窗口工作。

(二)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应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窗口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两年内不予调换其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三)各部门应执行政务服务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实行AB岗制度,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岗主岗和B岗备岗工作人员,当窗口某一岗位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备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服务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对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尚未熟悉工作前,拟调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立即离岗,必须完成对新派驻人员的指导工作,让其熟悉业务后方可离岗。

(五)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察,对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应按照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向派出部门建议,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窗口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被退回部门的,所在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和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双重管理的基础上,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业务上受窗口部门领导,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原单位不得安排与窗口无关的其它工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退回派驻单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州纪检监察部门。

(二)未经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部门,除扣减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的绩效考核分值外,州监察部门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窗口党(团)员的教育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组织培养、民主评议和党(团)费收缴等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但同时须参加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生活,以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中心党组通过成立大厅临时党(团)小组来开展教育管理、评选表彰等各项活动。

第四章 考核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派驻单位不再对其进行考核。派驻部门应将窗口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内设重要岗位人选,一般要有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领导、相关科室及窗口工作人员组成。考核评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科提出的初步考核意见;复核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月度考评和年度总评考核机制。在大厅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季度红旗窗口及季度服务之星,年终评选出先进工作者。同时,结合评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评加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单独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20%确定考核优秀等次,不占窗口单位指标。年终考核结果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书面告知窗口所属部门或单位,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先、晋升和提拔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派驻单位党组织在研究确定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使用前,应征求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除在原单位张贴外,还应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张贴。同时,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可以对在窗口工作特别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书面提拔建议。窗口工作人员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写出评鉴意见,作为派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窗口工作人员调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时,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本人窗口工作表现书面鉴定,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纳入本单位统一培训计划。同时,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并适时组织优秀窗口人员外出学习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全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各政务服务中心各分厅、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在调整本县(市、凯里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班子成员前,应与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4〕18号)文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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