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场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4〕70号)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

2.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3.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场评审标准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业卫生 健康检查△ 机构 审批 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需使用射线装置)

三、具备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

(一)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1.应配备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医师不得少于3人,工作1年以上检验师不得少于2名;执业医师中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不得少于1人,有2名以上主管或主治医师负责主检工作,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机构必须有医学影像学医师。

2.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机构申请的体检项目一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3.除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以外的主检医师、医学影像学医师(申请对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需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相关科室进修。

(二)工作场所。

1.具有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

2.功能分区合理;

3.实验室环境整洁,设置警示标识。

(三)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定期进行校验。

3.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

4.各项目相关仪器设备:

(1)粉尘作业。

满足高仟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压计、心电图仪、肺功能仪、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等。

(2)化学毒物作业。

肌电图仪、肺功能仪、裂隙灯显微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气相色谱仪、血压计、心电图仪、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B超机、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冰箱、烘箱、空调、通风厨等。

(3)物理因素、致职业性眼病、致职业性耳鼻候口腔疾病作业。

纯音电测听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裂隙灯显微镜、血压计、心电图仪、X光摄片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等。

(4)电离辐射作业。 培养箱、显微镜、血球分析仪、眼底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裂隙灯显微镜、放射免疫试剂药箱、血压计、心电图仪、

B超机等。

四、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1.现场拍摄高仟伏胸片操作规范,胸片质量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申请对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2.现场模拟制作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体检项目与被检查人从事的工种相吻合,检查内容齐全,报告和记录规范、内容完整,结论正确。

附件2:

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一)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应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涉及使用射线装置)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进修证明复印件;

5.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可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czw.gov.cn。

(二)省卫生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

(一)建立现场评审专家组。 卫生行政部门从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32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15日)第5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0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新增项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3、具备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3人以上,其中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主管或主治医师职称必须2人以上、工作1年以上检验师不得少于2名。

4、除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以外的主检医师、医学影像学医师(申请对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需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相关科室进修;

5、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

6、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变更、搬迁

1、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2、拟变更许可事项:

(1)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2)机构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

(3)机构实验室搬迁;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新增项目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可在网址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进修证明复印件;

5、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新增项目的还需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申请单位简介一份:包括单位主要职责、人员组成、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开展工作内容简介等。

(二)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证明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名称变更证明资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搬迁(包括办公场所和实验室搬迁)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3、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4、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对搬迁的证明材料;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申请报告。

(四)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于新办批准证书、新增服务项目、实验室搬迁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的,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新办、新增项目、搬迁: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20个工作日)。

2、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注销: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新办、新增项目、搬迁:14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2、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注销: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处:(028)861331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卫生厅:(028)86136334 969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卫生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场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4〕70号)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

2.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3.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场评审标准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业卫生 健康检查△ 机构 审批 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需使用射线装置)

三、具备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

(一)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1.应配备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医师不得少于3人,工作1年以上检验师不得少于2名;执业医师中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不得少于1人,有2名以上主管或主治医师负责主检工作,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机构必须有医学影像学医师。

2.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机构申请的体检项目一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3.除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以外的主检医师、医学影像学医师(申请对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需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相关科室进修。

(二)工作场所。

1.具有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

2.功能分区合理;

3.实验室环境整洁,设置警示标识。

(三)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定期进行校验。

3.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

4.各项目相关仪器设备:

(1)粉尘作业。

满足高仟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压计、心电图仪、肺功能仪、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等。

(2)化学毒物作业。

肌电图仪、肺功能仪、裂隙灯显微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气相色谱仪、血压计、心电图仪、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B超机、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冰箱、烘箱、空调、通风厨等。

(3)物理因素、致职业性眼病、致职业性耳鼻候口腔疾病作业。

纯音电测听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裂隙灯显微镜、血压计、心电图仪、X光摄片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等。

(4)电离辐射作业。 培养箱、显微镜、血球分析仪、眼底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裂隙灯显微镜、放射免疫试剂药箱、血压计、心电图仪、

B超机等。

四、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1.现场拍摄高仟伏胸片操作规范,胸片质量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申请对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2.现场模拟制作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体检项目与被检查人从事的工种相吻合,检查内容齐全,报告和记录规范、内容完整,结论正确。

附件2:

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一)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应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涉及使用射线装置)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进修证明复印件;

5.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可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czw.gov.cn。

(二)省卫生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

(一)建立现场评审专家组。 卫生行政部门从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32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15日)第5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0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新增项目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3、具备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3人以上,其中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主管或主治医师职称必须2人以上、工作1年以上检验师不得少于2名。

4、除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以外的主检医师、医学影像学医师(申请对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需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相关科室进修;

5、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

6、具备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二)变更、搬迁

1、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2、拟变更许可事项:

(1)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2)机构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

(3)机构实验室搬迁;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新增项目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可在网址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进修证明复印件;

5、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新增项目的还需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申请单位简介一份:包括单位主要职责、人员组成、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开展工作内容简介等。

(二)单位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证明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名称变更证明资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搬迁(包括办公场所和实验室搬迁)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涉及使用射线装置的);

3、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4、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对搬迁的证明材料;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申请报告。

(四)注销

1、注销申请报告;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对于新办批准证书、新增服务项目、实验室搬迁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办公场所(不含实验室)搬迁的,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新办、新增项目、搬迁:2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20个工作日)。

2、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注销: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新办、新增项目、搬迁:14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2、名称、法人、机构地址名称变更、注销: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处:(028)861331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卫生厅:(028)86136334 969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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