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等资料目录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发布日期: 2008-6-19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三、提交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2份(原件)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1份(原件)

(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各1份(原件)

(四)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的回执单1份(原件)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1套(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提交报监材料。

(二)申报窗口审查报监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报监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办理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六、网上下载表格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网

(www.cqjsxx.com/webzw/)4号窗口相应表格下载中下载。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联系电话:63672069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发布日期: 2008-6-18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51号)。

二、受理范围

市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所有证书留复印件,其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收原件,待工程完工后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由施工单位开具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八)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2、①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完整提交上述材料,提交上述资料齐全,报监窗口方可接件。

②报监窗口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前来领取安全报监资料。

③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报监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④对安全报监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齐资料,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⑤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传真至市安全总站

(63672073),市安全总站收到传真件后应立即通知报监窗口通过安全报监。区县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底将本月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统一交市安全总站报监窗口。

⑥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后,重新申请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⑦施工许可证颁发后,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监督工作。

3、对于道路、桥梁、轨道、隧道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个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和报监资料。同时,报监资料和开工前提条件必须经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所有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报监。

附: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

②建设工程形式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情况表;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资料封面)。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发布日期: 2008-6-23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

二、承办机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联系人:张志强 63672076 符铃 63672119

三、受理范围

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中的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范围;电梯安装企业不必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中央在渝及市属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安全总站提交申报材料。

(二)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安全总站提交申报材料;

(三)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审查机关应及时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颁发的说明理由。

五、申报材料及办理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期申请表均用A4型纸打印,一式三份。

其余资料应统一制作为电子文档并刻录光盘,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电子文档制作格式要求见附件。

(一)新申请许可证

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方面条件”资料。

(二)许可证延期

凡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

3、如在三年有效期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暂扣过许可证的,或有3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企业,申请延期时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并准备1-2个在建工程接受抽查,重新审查合格予以延期;

4、如超过有效期申请延期的,企业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重新审查合格后予以延期;

5、除上述3、4款以外的,企业申请延期仅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资料中第1、5、6和8款内容。

(三)许可证变更

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资质级别及资质内容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变更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

3、“十二方面条件”资料中第1、5、6和8款内容。(超过时限的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

4、如因工商营业执照登载事项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变更,还需提交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方面条件”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需提交正副本扫描件,其中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与资质证书载明的注册地址、资质证书登载资质内容与申请表必须完全一致。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资料需用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需包括公司各级、各部门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等12项制度;操作规程需结合企业资质范围明确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安全投入制度制订下发当年的年度投入计划,计划要有量化内容,和当年按照计划实施的投入发票;发票应为购买各种劳保用具、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相关收据;二是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企业需用红头文件明确成立专职安全机构——不得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性机构代替,明确机构工作职责及负责人。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相关人员数量应符合最低配备要求。凡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其他行业的:

一是相关行业对其企业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有具体要求时,以其要求为准;

二是企业除了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外,还具有建委管理的其他资质时,按照“就高”原则核查建委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

三是相关行业所核发三类人员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如本企业没有特种作业人员,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鲜章的证明;

其中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脚手架搭设劳务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的起重设备安拆、信号司索、建筑架子工等证件;

其他交通、水利、安监部门所发特种作业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一是企业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下发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二是企业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的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如培训时间表,人员名单,或考试试卷等。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申报企业需提供6个月内的工伤保险发票、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参保人员名单,且企业在册的所有三类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总承包企业须提供当年有效的所承包工程的意外保险投保单,如无工程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一是企业如有起重机械,须提供备案证明;二是总承包企业须提供承接工程使用起重机械执行原建设部166号令所涉及的安装告知、检测和使用登记证;如企业没有起重机械或是总承包企业没有工程,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须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按照制订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记录,其中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整改回执,重大危险源监控要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要定期修订,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演练记录原则上一个项目不少于一次,总承包资质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七、遗失补办

凡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首先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提交签署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遗失补办申请,并附整版报纸和剩余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向市安全总站申请补办。

八、其他事项

(一)为节约效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变更、遗失补办等具体事项可同步申请办理,只需提供相应申办表格和所要求的资料。

如企业在延期或变更过程中同步申请遗失补办,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表后附上遗失补办申请,由区县建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我站提交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要求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www.cqjsxx.com/cq_aq);

(三)凡发现提供虚假证件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附: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附件材料

电子文档制作格式要求

(一)市属及中央在渝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业务时,只需填写相应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业务时,需填写相应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所有申报材料,所有正式印发的文件和所需证件、证书、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扫描为电子文(精度300dpi ,JPG 格式,以凭证名称命名),其中各类原始凭证须提供原件查验。

(三)附件材料刻录为光盘。在光盘根目录下建立以下十三个文件夹,存入相应扫描文档。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投入证明

5、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6、三类人员考核名单及证书

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9、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10、起重机械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日期: 2008-6-24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1份(原件);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

(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 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

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

2、规划验收表格:www.cqupb.gov.cn

3、消防验收表格:http://www.cqfire.com

4、环保验收表格:www.cepb.gov.cn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联系电话:63672069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管理办公室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发布日期: 2008-6-18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二、办理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网上下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4、“一站式”办公回执(网上点击,不收取纸质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因制证需要,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勘察单位名称及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四、工作流程及时限

1、满足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持上述规定的申请资料,向11号窗口提出申请。窗口须于收件当日17时前将申请资料送业务科室。

2、经业务科室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满足开工条件的进入报批程序。

3、报批完成,资料返回窗口制证,通知领证人领取施工许可证。

4、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63670793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备案

发布日期: 2008-5-23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二、提交资料

(一)公开招标

需管理相对人提交以下资料: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并附以下资料:

1、招标公告1份;

2、资格预审文件1份(适用于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情况报告1份(适用于资格预审);

4、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文件)1份;

5、招标文件备案表1份;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份;

7、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情况)1份;

8、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商务部分)1份;

9、中标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

10、中标结果公示表1份。

11、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注:以上1、2、3、4、5、10、11项资料提供原件,6、7、8、9项资料提供复印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需管理相对人提交以下资料: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并附以下资料:

1、投标邀请书各1份;

2、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文件)1份;

3、招标文件备案表1份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份;

5、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情况)1份;

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商务部分)1份;

7、中标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

8、中标结果公示表1份。

9、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注:以上1、2、3、8、9项资料提供原件,4、5、6、7项资料提供复印件。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需管理相对人提交以下资料并一次性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并附以下资料:

1、投标邀请书1份;

2、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文件)1份;

3、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情况)1份;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商务部分)1份;

5、中标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

6、中标结果公示表1份。

7、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注:以上1、2、6、7项资料提供原件,3、4、5项资料提供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窗口接件;

(二)监督科经办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属重大事项的,经办人员应报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核,或报经分管领导决定;属特别重大事项的,应报经委主要领导决定;

(三)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承办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窗口电话:63672116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发布日期: 2008-6-17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三、提交资料

(一)基本资料

1、《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一式四份,样表可在重庆城乡建设网http://www.ccc.gov.cn下载,用A4型纸打印);

2、《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查验)

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 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文件

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电气、暖通专业设计图原件及电子件,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及电子件,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须提供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原件);

2、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复印件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复印件;

3、如有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须提供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原件、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三)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相关资料

1、竣工图(包括建筑、电气、暖通专业竣工图原件及电子件);

2、建筑围护结构、集中空调系统以及配电照明节能工程部分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节能工程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记录(须四方主体签字/盖章)

(四)涉及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复印件、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备案证明文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五)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查验)

(六)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复印件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装订申请材料,且须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二)建设单位将《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三)申报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即可受理;

(四)承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建筑能效测评合格的,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意见;

(五)所办事项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筑能效测评时限内。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6

承办机构: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负责人:董孟能

经办人:何 丹

联系电话:63672578

建设工程招标报建

发布日期: 2008-6-12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二、提交资料

(一)发包方式备案:

1、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1份;(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满足施工要求的资金证明1份。(原件)

(二)施工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1、委托招标的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份。(原件)

2、自行招标的附件:

(1)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2)1名以上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3)本单位2名以上人员的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窗口接件,市招标办报建科负责备案。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备注:1、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证明提交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书; 2、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资金证明应提交由财政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拟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拟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30%的书面证明材料;3、平基土石方工程凭规划许可证即可报建;如有高边坡、高填方、深开挖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改变法定发包方式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承办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发布日期: 2008-6-16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 。

二、提交材料

(一) 缴纳、减免保障金:

1、缴纳单位填写并签章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jzzb.cqjsxx.com/cq_zjz/index.aspx下载中心);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二) 退还保障金:

1、申请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及承诺书一份;(下载地址:

http://jzzb.cqjsxx.com/cq_zjz/index.aspx下载中心)

2、已竣工项目情况一览表一份。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 缴纳、减免保障金:

1、申报窗口接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一般项目由市造价管理总站直接审批,特殊项目由市造价管理总站提出意见,送建管处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3、接件窗口根据确定的缴纳比例开出缴费通知单;

4、申请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任选一家) 。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二) 退还保障金

1、申报窗口接件;

2、市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质监总站对项目确定的完成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移送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时限) 。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8

承办机构:市造价管理总站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发布日期: 2008-6-19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三、提交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2份(原件)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1份(原件)

(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各1份(原件)

(四)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的回执单1份(原件)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1套(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提交报监材料。

(二)申报窗口审查报监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报监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办理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六、网上下载表格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网

(www.cqjsxx.com/webzw/)4号窗口相应表格下载中下载。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联系电话:63672069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

发布日期: 2008-6-18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51号)。

二、受理范围

市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所有证书留复印件,其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收原件,待工程完工后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由施工单位开具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领取);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八)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2、①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完整提交上述材料,提交上述资料齐全,报监窗口方可接件。

②报监窗口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前来领取安全报监资料。

③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报监资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④对安全报监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齐资料,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⑤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传真至市安全总站

(63672073),市安全总站收到传真件后应立即通知报监窗口通过安全报监。区县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底将本月开工前提条件审核表统一交市安全总站报监窗口。

⑥对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后,重新申请开工前提条件审查。

⑦施工许可证颁发后,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监督工作。

3、对于道路、桥梁、轨道、隧道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个数,准备相应份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和报监资料。同时,报监资料和开工前提条件必须经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所有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报监。

附: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

②建设工程形式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情况表;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资料封面)。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发布日期: 2008-6-23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

二、承办机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联系人:张志强 63672076 符铃 63672119

三、受理范围

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中的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范围;电梯安装企业不必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中央在渝及市属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安全总站提交申报材料。

(二)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安全总站提交申报材料;

(三)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审查机关应及时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颁发的说明理由。

五、申报材料及办理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延期申请表均用A4型纸打印,一式三份。

其余资料应统一制作为电子文档并刻录光盘,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电子文档制作格式要求见附件。

(一)新申请许可证

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方面条件”资料。

(二)许可证延期

凡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

3、如在三年有效期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暂扣过许可证的,或有3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企业,申请延期时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并准备1-2个在建工程接受抽查,重新审查合格予以延期;

4、如超过有效期申请延期的,企业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重新审查合格后予以延期;

5、除上述3、4款以外的,企业申请延期仅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资料中第1、5、6和8款内容。

(三)许可证变更

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资质级别及资质内容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变更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

3、“十二方面条件”资料中第1、5、6和8款内容。(超过时限的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

4、如因工商营业执照登载事项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等内容变更,还需提交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方面条件”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需提交正副本扫描件,其中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与资质证书载明的注册地址、资质证书登载资质内容与申请表必须完全一致。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资料需用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需包括公司各级、各部门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等12项制度;操作规程需结合企业资质范围明确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安全投入制度制订下发当年的年度投入计划,计划要有量化内容,和当年按照计划实施的投入发票;发票应为购买各种劳保用具、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相关收据;二是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企业需用红头文件明确成立专职安全机构——不得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性机构代替,明确机构工作职责及负责人。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相关人员数量应符合最低配备要求。凡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其他行业的:

一是相关行业对其企业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有具体要求时,以其要求为准;

二是企业除了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外,还具有建委管理的其他资质时,按照“就高”原则核查建委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

三是相关行业所核发三类人员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如本企业没有特种作业人员,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鲜章的证明;

其中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脚手架搭设劳务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的起重设备安拆、信号司索、建筑架子工等证件;

其他交通、水利、安监部门所发特种作业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一是企业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下发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二是企业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的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如培训时间表,人员名单,或考试试卷等。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申报企业需提供6个月内的工伤保险发票、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参保人员名单,且企业在册的所有三类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总承包企业须提供当年有效的所承包工程的意外保险投保单,如无工程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一是企业如有起重机械,须提供备案证明;二是总承包企业须提供承接工程使用起重机械执行原建设部166号令所涉及的安装告知、检测和使用登记证;如企业没有起重机械或是总承包企业没有工程,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须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按照制订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记录,其中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整改回执,重大危险源监控要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要定期修订,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演练记录原则上一个项目不少于一次,总承包资质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七、遗失补办

凡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首先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提交签署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遗失补办申请,并附整版报纸和剩余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向市安全总站申请补办。

八、其他事项

(一)为节约效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变更、遗失补办等具体事项可同步申请办理,只需提供相应申办表格和所要求的资料。

如企业在延期或变更过程中同步申请遗失补办,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表后附上遗失补办申请,由区县建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我站提交申请。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要求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www.cqjsxx.com/cq_aq);

(三)凡发现提供虚假证件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附: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附件材料

电子文档制作格式要求

(一)市属及中央在渝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业务时,只需填写相应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业务时,需填写相应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所有申报材料,所有正式印发的文件和所需证件、证书、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扫描为电子文(精度300dpi ,JPG 格式,以凭证名称命名),其中各类原始凭证须提供原件查验。

(三)附件材料刻录为光盘。在光盘根目录下建立以下十三个文件夹,存入相应扫描文档。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投入证明

5、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6、三类人员考核名单及证书

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9、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10、起重机械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日期: 2008-6-24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1份(原件);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

(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 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

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

2、规划验收表格:www.cqupb.gov.cn

3、消防验收表格:http://www.cqfire.com

4、环保验收表格:www.cepb.gov.cn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联系电话:63672069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管理办公室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发布日期: 2008-6-18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二、办理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网上下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4、“一站式”办公回执(网上点击,不收取纸质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因制证需要,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勘察单位名称及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名称及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四、工作流程及时限

1、满足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持上述规定的申请资料,向11号窗口提出申请。窗口须于收件当日17时前将申请资料送业务科室。

2、经业务科室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满足开工条件的进入报批程序。

3、报批完成,资料返回窗口制证,通知领证人领取施工许可证。

4、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63670793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备案

发布日期: 2008-5-23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二、提交资料

(一)公开招标

需管理相对人提交以下资料: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并附以下资料:

1、招标公告1份;

2、资格预审文件1份(适用于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情况报告1份(适用于资格预审);

4、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文件)1份;

5、招标文件备案表1份;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份;

7、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情况)1份;

8、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商务部分)1份;

9、中标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

10、中标结果公示表1份。

11、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注:以上1、2、3、4、5、10、11项资料提供原件,6、7、8、9项资料提供复印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需管理相对人提交以下资料: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并附以下资料:

1、投标邀请书各1份;

2、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文件)1份;

3、招标文件备案表1份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份;

5、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情况)1份;

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商务部分)1份;

7、中标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

8、中标结果公示表1份。

9、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注:以上1、2、3、8、9项资料提供原件,4、5、6、7项资料提供复印件。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需管理相对人提交以下资料并一次性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并附以下资料:

1、投标邀请书1份;

2、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文件)1份;

3、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情况)1份;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商务部分)1份;

5、中标人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1份;

6、中标结果公示表1份。

7、招投标情况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注:以上1、2、6、7项资料提供原件,3、4、5项资料提供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窗口接件;

(二)监督科经办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属重大事项的,经办人员应报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核,或报经分管领导决定;属特别重大事项的,应报经委主要领导决定;

(三)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承办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窗口电话:63672116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发布日期: 2008-6-17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三、提交资料

(一)基本资料

1、《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一式四份,样表可在重庆城乡建设网http://www.ccc.gov.cn下载,用A4型纸打印);

2、《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查验)

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 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文件

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电气、暖通专业设计图原件及电子件,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及电子件,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须提供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原件);

2、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复印件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复印件;

3、如有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须提供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原件、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三)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相关资料

1、竣工图(包括建筑、电气、暖通专业竣工图原件及电子件);

2、建筑围护结构、集中空调系统以及配电照明节能工程部分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节能工程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记录(须四方主体签字/盖章)

(四)涉及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复印件、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备案证明文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五)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查验)

(六)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复印件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装订申请材料,且须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二)建设单位将《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三)申报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即可受理;

(四)承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建筑能效测评合格的,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意见;

(五)所办事项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筑能效测评时限内。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6

承办机构: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负责人:董孟能

经办人:何 丹

联系电话:63672578

建设工程招标报建

发布日期: 2008-6-12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二、提交资料

(一)发包方式备案:

1、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1份;(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满足施工要求的资金证明1份。(原件)

(二)施工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1、委托招标的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份。(原件)

2、自行招标的附件:

(1)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2)1名以上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3)本单位2名以上人员的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窗口接件,市招标办报建科负责备案。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备注:1、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证明提交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书; 2、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资金证明应提交由财政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拟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拟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30%的书面证明材料;3、平基土石方工程凭规划许可证即可报建;如有高边坡、高填方、深开挖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改变法定发包方式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承办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发布日期: 2008-6-16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 。

二、提交材料

(一) 缴纳、减免保障金:

1、缴纳单位填写并签章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jzzb.cqjsxx.com/cq_zjz/index.aspx下载中心);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二) 退还保障金:

1、申请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及承诺书一份;(下载地址:

http://jzzb.cqjsxx.com/cq_zjz/index.aspx下载中心)

2、已竣工项目情况一览表一份。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 缴纳、减免保障金:

1、申报窗口接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一般项目由市造价管理总站直接审批,特殊项目由市造价管理总站提出意见,送建管处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3、接件窗口根据确定的缴纳比例开出缴费通知单;

4、申请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任选一家) 。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二) 退还保障金

1、申报窗口接件;

2、市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质监总站对项目确定的完成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移送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时限) 。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8

承办机构:市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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