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白银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区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严格选聘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合格,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兽医主管部门,区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乡镇街道进行聘用。
第五条 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聘用未取得《白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防疫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防疫员结束后,须报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兽医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和考评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防疫员实行半年考评制度。每半年由区兽医局、乡镇畜牧兽医站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对防疫员进行考评,根据半年或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平均得分低于70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名单,通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聘。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根据我区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防疫员补助经费费暂按每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不得平均发放。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对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进行评定。考核试行百分制,考核评分为100分的,补贴经费按照标准的100%来发放;低于100分的,按照所评分值的相应比例计发;对工作成绩突出,在迎接省、市、区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实现零扣分的村或者在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村级防疫员,可在此基础上分别加10分、8分和5分,并按照分值对应的百分比,从所结余的补助经费中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将防疫员补助经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区兽医局备案。 第十四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每半年兑现一次。半年和年末由畜牧兽医站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报防疫员名单及工作考评汇总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兽医局;区兽医局对各乡镇上报的防疫员数量、资格进行确认,按照对防疫员的考核结果,将上、下半年的防疫员补助经费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拨付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张榜公示7天。
第十五条 区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补助经费,严查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区兽医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兽医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3、乡镇村级防疫员目标责任书
4、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情况及补助费统计汇总表
附件1: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甲方: 乡镇兽医站(街道城管所)
乙方: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根据《甘肃省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一)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对乙方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每年给村级防疫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乙方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区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拨付
甲方根据所在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对乙方所负责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报经区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半年和年终两次给乙方兑付补助经费。考核标准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合格基准分值为70分。考核评分为70分的,补贴经费按标准的70%计发;每增加1分,补贴经费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评分达100分,补贴经费按标准的100%计发;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按同等比例计发补贴经费。
对工作业绩突出,在省、市、区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实现零扣分的村,其村级防疫员可在百分考核的基础上,分别加10分、8分、5分;在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相关村级动物防疫员加20分。
四、协议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2、乙方不履行协议,经甲方批评指正仍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协议。 3、乙方在协议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可解除协议。
4、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乙方评分低于70分,可解除协议。
5、工作中出现失误,如不是乙方过失,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兽医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一 )
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二 )
为落实防控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确
保我乡(镇)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乡(镇)政府决定对全体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防控工作目标管理。
一、防控原则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
2、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度。
3、疫情处置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防控工作目标
1、100%完成省、市、区、镇下达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强制免疫任务。
2、强制免疫工作达到5个100%,即强制免疫率100%,免疫抗体合格率100%,免疫证明发放率100%,免疫畜禽建档率100%,二级码标识加挂率100%。
3、年度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防控工作不被上级通报。
4、对可能发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时诊断,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扑灭,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三、奖惩办法
1、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价,对防疫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2、对强制免疫不到位,疑似疫情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重大动物疫情蔓延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 签字(代表):
乡(镇)防疫员 签字(代表):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情况及补助费统计汇总表
区兽医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区财政部门(签字、盖章):
白银市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白银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区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严格选聘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查合格,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兽医主管部门,区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乡镇街道进行聘用。
第五条 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聘用未取得《白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防疫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防疫员结束后,须报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兽医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和考评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防疫员实行半年考评制度。每半年由区兽医局、乡镇畜牧兽医站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对防疫员进行考评,根据半年或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平均得分低于70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名单,通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聘。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根据我区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防疫员补助经费费暂按每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不得平均发放。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对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进行评定。考核试行百分制,考核评分为100分的,补贴经费按照标准的100%来发放;低于100分的,按照所评分值的相应比例计发;对工作成绩突出,在迎接省、市、区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实现零扣分的村或者在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村级防疫员,可在此基础上分别加10分、8分和5分,并按照分值对应的百分比,从所结余的补助经费中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将防疫员补助经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区兽医局备案。 第十四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每半年兑现一次。半年和年末由畜牧兽医站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报防疫员名单及工作考评汇总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兽医局;区兽医局对各乡镇上报的防疫员数量、资格进行确认,按照对防疫员的考核结果,将上、下半年的防疫员补助经费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拨付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张榜公示7天。
第十五条 区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补助经费,严查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区兽医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兽医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3、乡镇村级防疫员目标责任书
4、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情况及补助费统计汇总表
附件1: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甲方: 乡镇兽医站(街道城管所)
乙方: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根据《甘肃省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一)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对乙方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每年给村级防疫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乙方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区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拨付
甲方根据所在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对乙方所负责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报经区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半年和年终两次给乙方兑付补助经费。考核标准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合格基准分值为70分。考核评分为70分的,补贴经费按标准的70%计发;每增加1分,补贴经费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评分达100分,补贴经费按标准的100%计发;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按同等比例计发补贴经费。
对工作业绩突出,在省、市、区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实现零扣分的村,其村级防疫员可在百分考核的基础上,分别加10分、8分、5分;在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相关村级动物防疫员加20分。
四、协议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2、乙方不履行协议,经甲方批评指正仍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协议。 3、乙方在协议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可解除协议。
4、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乙方评分低于70分,可解除协议。
5、工作中出现失误,如不是乙方过失,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兽医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一 )
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二 )
为落实防控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确
保我乡(镇)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乡(镇)政府决定对全体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防控工作目标管理。
一、防控原则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
2、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度。
3、疫情处置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防控工作目标
1、100%完成省、市、区、镇下达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强制免疫任务。
2、强制免疫工作达到5个100%,即强制免疫率100%,免疫抗体合格率100%,免疫证明发放率100%,免疫畜禽建档率100%,二级码标识加挂率100%。
3、年度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防控工作不被上级通报。
4、对可能发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时诊断,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扑灭,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三、奖惩办法
1、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价,对防疫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白银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2、对强制免疫不到位,疑似疫情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重大动物疫情蔓延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 签字(代表):
乡(镇)防疫员 签字(代表):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情况及补助费统计汇总表
区兽医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区财政部门(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