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财产能否进行重复质押
案情简介
弓某将一辆已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车辆质押给仲某,作为弓某欠仲某债务的担保。后弓某未还钱,仲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质权。弓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该车已抵押给银行,而已抵押的财产不能进行质押,请求确认车辆质押合同无效。
意见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已抵押的财产能否进行质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允许重复抵押。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法律禁止重复抵押,因此,已抵押的财产不得质押。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否定重复抵押,但根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重复抵押有效。同时,如果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否定重复抵押,则《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就没有了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是认可重复抵押的。该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更说明是允许已抵押的财产进行质押。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法,但因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冲突,且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对担保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本案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车辆质押合同有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如有什么经济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
抵押的财产能否进行重复质押
案情简介
弓某将一辆已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车辆质押给仲某,作为弓某欠仲某债务的担保。后弓某未还钱,仲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质权。弓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该车已抵押给银行,而已抵押的财产不能进行质押,请求确认车辆质押合同无效。
意见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已抵押的财产能否进行质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允许重复抵押。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法律禁止重复抵押,因此,已抵押的财产不得质押。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否定重复抵押,但根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重复抵押有效。同时,如果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否定重复抵押,则《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就没有了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是认可重复抵押的。该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更说明是允许已抵押的财产进行质押。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法,但因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冲突,且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对担保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本案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车辆质押合同有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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