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资料

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

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由于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广告法》本身未明确规范的其他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可由有关司法机关或部门管辖处理和解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除对违法广告依法查处以外,可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局也将在适当时候向立法机关做出反映。

二、关于广告活动当事人由于发布了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但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广告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对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上述自行审查义务并未依法免除。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http://www.sda.gov.cn或

http://www.fjda.gov.cn) 下载, 保存后的文本文件格式为XML(以﹒dda为文件的后缀);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稿需以图片形式添加入审查表中,图片格式应为JPG﹞;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以上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二、提交材料的方式(文本和电子):

(一)以文本形式提交(一式五份);

(二)以电子文本形式提交。一是Web、二是Email、三是导出到软盘、光盘或U盘可通过三种方式提交。文本文件格式XML(以﹒dda为文件的后缀);

三、受理

申报所需的完整材料(文本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注:若同一产品申报2种以上形式的广告,需分开申报。

四、申办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局审核——申请人递交经审核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食品安全监察处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县局领导审批——申请人到受理中心处领取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将己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时限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六、广告设计要求

1、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

2、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标明的保健食品的名称、产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标识、不适宜人群。广告中必须说明或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3、 广告中的全部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简体字(已注册的商标除外)。

七、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一年

八、法律效力

严格按审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广告。

九、受理单位:

永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察处

广告审查的定义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既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查制度,要有熟悉广告法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审查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论。”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各类广告时,必须查验广告客户提交的以下证 明:

(1)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3)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 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单位证明;

(6)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对于一些特殊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广告时,还应当分别查验广告 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

(1)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的商品广告,应分别查验省、 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广告,应查验生产许可证。

(3)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查验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证合 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4)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证书, 并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颁奖级别、颁奖部门、颁奖时间一致。

(5)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核对广告 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相一致。

(6)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查验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应在商品广告中注明。

(7)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查验商标注册证。

(8)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9)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查验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10)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查验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11)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查验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查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 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的招生广告,应查验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 明。

(12)各类文化讲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查验县以上 (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13)个人行医广告,应查验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 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14)药品、类药品广告,应查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药品广告审批表》。

(15)兽药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 明。

(16)农药广告,应查验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 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17)食品广告,应查验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 审批表》。

(18)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查验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19)有奖储蓄广告,应查验上一级银行的证明。

(20)卷烟广告,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做广告,应查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证明或 《卷烟广告审批表》。

(21)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烈性酒广告审批表》。

(22)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需要广告宣传时,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 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被查验的各类证明,必须是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 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

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由于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广告法》本身未明确规范的其他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可由有关司法机关或部门管辖处理和解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除对违法广告依法查处以外,可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局也将在适当时候向立法机关做出反映。

二、关于广告活动当事人由于发布了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但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广告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对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上述自行审查义务并未依法免除。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http://www.sda.gov.cn或

http://www.fjda.gov.cn) 下载, 保存后的文本文件格式为XML(以﹒dda为文件的后缀);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稿需以图片形式添加入审查表中,图片格式应为JPG﹞;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以上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二、提交材料的方式(文本和电子):

(一)以文本形式提交(一式五份);

(二)以电子文本形式提交。一是Web、二是Email、三是导出到软盘、光盘或U盘可通过三种方式提交。文本文件格式XML(以﹒dda为文件的后缀);

三、受理

申报所需的完整材料(文本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注:若同一产品申报2种以上形式的广告,需分开申报。

四、申办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局审核——申请人递交经审核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食品安全监察处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县局领导审批——申请人到受理中心处领取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将己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时限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六、广告设计要求

1、 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

2、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标明的保健食品的名称、产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标识、不适宜人群。广告中必须说明或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3、 广告中的全部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简体字(已注册的商标除外)。

七、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一年

八、法律效力

严格按审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并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广告。

九、受理单位:

永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察处

广告审查的定义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既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查制度,要有熟悉广告法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审查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论。”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各类广告时,必须查验广告客户提交的以下证 明:

(1)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3)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 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单位证明;

(6)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对于一些特殊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广告时,还应当分别查验广告 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

(1)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的商品广告,应分别查验省、 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广告,应查验生产许可证。

(3)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查验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证合 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4)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证书, 并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颁奖级别、颁奖部门、颁奖时间一致。

(5)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核对广告 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相一致。

(6)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查验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应在商品广告中注明。

(7)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查验商标注册证。

(8)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9)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查验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10)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查验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11)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查验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查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 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的招生广告,应查验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 明。

(12)各类文化讲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查验县以上 (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13)个人行医广告,应查验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 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14)药品、类药品广告,应查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药品广告审批表》。

(15)兽药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 明。

(16)农药广告,应查验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 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17)食品广告,应查验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 审批表》。

(18)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查验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19)有奖储蓄广告,应查验上一级银行的证明。

(20)卷烟广告,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做广告,应查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证明或 《卷烟广告审批表》。

(21)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烈性酒广告审批表》。

(22)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需要广告宣传时,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 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被查验的各类证明,必须是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 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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