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YHNB/B 20010-2016]

第一条 公司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涉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参与的各职能部门对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组织责任及保密责任。

保密办对公司涉密活动负有审查、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密方案,报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公司外宾的身份,对我公司态度和来公司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使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严防发生泄密或窃密事件。

第五条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陪同外宾参观、浏览时一律不得携带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六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公司邀请,外单位要求与

我公司联系商务事宜的涉密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批准接待,一般应在保密区以外的指定地点洽谈。

第七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事项:

(一)严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本;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论谈判事宜;

(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五)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

(六)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第八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九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订有关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保证我公司对外合作

项目内容不被第三方获取。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人格的事。翻译人员若发现我公司人员在交谈过程中有口误或有严重错误,有权予以纠正或不予翻译,同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在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外提供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向国外提供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向国内提供交流的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到我公司参观时,不得在保密场所进行摄影、录音。

第十六条 需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送新闻宣传稿件、录像片、照片,军品涉密内容,应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报道业务活动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及信息。

第十七条 同用户的接触、交往中,不得涉及未经批准的保密事项和内部情况。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和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由公司保密办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保密审查审批中难以确定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YHNB/B 20010-2016]

第一条 公司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涉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参与的各职能部门对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组织责任及保密责任。

保密办对公司涉密活动负有审查、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密方案,报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公司外宾的身份,对我公司态度和来公司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使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严防发生泄密或窃密事件。

第五条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陪同外宾参观、浏览时一律不得携带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六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公司邀请,外单位要求与

我公司联系商务事宜的涉密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批准接待,一般应在保密区以外的指定地点洽谈。

第七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事项:

(一)严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本;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论谈判事宜;

(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五)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

(六)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第八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九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订有关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保证我公司对外合作

项目内容不被第三方获取。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人格的事。翻译人员若发现我公司人员在交谈过程中有口误或有严重错误,有权予以纠正或不予翻译,同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在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外提供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向国外提供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向国内提供交流的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到我公司参观时,不得在保密场所进行摄影、录音。

第十六条 需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送新闻宣传稿件、录像片、照片,军品涉密内容,应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报道业务活动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及信息。

第十七条 同用户的接触、交往中,不得涉及未经批准的保密事项和内部情况。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和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由公司保密办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保密审查审批中难以确定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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