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的违宪审查

浅谈中国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相较于美国等国家,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很不完善。

中国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的障碍有很多: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但是,宪法又对具体上下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做出了诸多规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因而,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的;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

三、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我国的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的构架类似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纠纷的机关是法院,在理论上它是一个有能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的机关,但是,在法律上它没有法律解释及违宪审查的权力;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因此,对于

宪法及法律在具体适用和执行中所可能碰到的问题并不了解,因而,很难感受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使它想解释也做不到,因为它并不清楚哪些原则和内容在适用和执行中会产生分歧,需要解释,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很少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原因。

四、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宪法争议的存在,而宪法争议作为法律争议的一部分其处理和解决必须遵守一般法律争议纠纷的处理规则包括程序规则。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如何启动包括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违宪案件或者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有诸多建议。

(一) 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

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②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责;③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持原有职权的基础上增加违宪审查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确保违宪审查的权威性。

(二) 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的具体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违宪诉讼制度。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三)明确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同时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应当从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的高校教授、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中遴选,除了专家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协与司法工作。宪法法庭的庭长必须具有法学或政治学硕士学位,年满40周岁的人担任。为了确保机构人员稳定,规定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有宪法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是否违宪;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个人拥有提案权或者建议权,特别要鼓励公民个人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体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三是解释宪法,解释宪法与违宪审查密不可分,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时,首先要拥有宪法解释权,才能做出合法、公正、权威的解释;四是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法律或者政策难题时,

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书面答复,出具《审查意见书》。五是审查公约与条约,对于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委员长批准生效。

我们都知道宪法至上,但是目前宪法对多数人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宪法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法如果不被指出,那么人民的权益是受损的。我们不仅要知道一些具体的规定,更应反思这条规定制定的目的何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浅谈中国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相较于美国等国家,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很不完善。

中国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的障碍有很多: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但是,宪法又对具体上下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做出了诸多规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因而,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的;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

三、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我国的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的构架类似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纠纷的机关是法院,在理论上它是一个有能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的机关,但是,在法律上它没有法律解释及违宪审查的权力;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因此,对于

宪法及法律在具体适用和执行中所可能碰到的问题并不了解,因而,很难感受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使它想解释也做不到,因为它并不清楚哪些原则和内容在适用和执行中会产生分歧,需要解释,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很少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原因。

四、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宪法争议的存在,而宪法争议作为法律争议的一部分其处理和解决必须遵守一般法律争议纠纷的处理规则包括程序规则。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如何启动包括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违宪案件或者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有诸多建议。

(一) 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

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②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责;③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持原有职权的基础上增加违宪审查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确保违宪审查的权威性。

(二) 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的具体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违宪诉讼制度。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三)明确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同时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应当从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的高校教授、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中遴选,除了专家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协与司法工作。宪法法庭的庭长必须具有法学或政治学硕士学位,年满40周岁的人担任。为了确保机构人员稳定,规定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有宪法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是否违宪;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个人拥有提案权或者建议权,特别要鼓励公民个人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体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三是解释宪法,解释宪法与违宪审查密不可分,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时,首先要拥有宪法解释权,才能做出合法、公正、权威的解释;四是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法律或者政策难题时,

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书面答复,出具《审查意见书》。五是审查公约与条约,对于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委员长批准生效。

我们都知道宪法至上,但是目前宪法对多数人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宪法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法如果不被指出,那么人民的权益是受损的。我们不仅要知道一些具体的规定,更应反思这条规定制定的目的何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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