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邓凌燕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

前言

在我国宪法语境下, 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 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 “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

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对于宪法的实施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发生偏颇,甚至出现违宪现象。因此,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其正确落实,非常必要。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特征

一是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我国宪法监督突破了美国的司法机关监督和法国的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展现出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独特。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实现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通过不断加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最大限度上规避违宪行为的发生;三是违宪制裁措施多元化。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具有以下违宪制裁措施:对违宪领导人的弹劾、罢免责任人的一切职务、撤销违宪法律等。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性

首先是宪法监督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性。宪法监督保证为违宪的主体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其赋予了宪法的强制性;其次是宪法监督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若执行不力不够,势必将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监督促使宪法行使最高法律效力,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本文将从宪法监督的主体、客体与内容、方式以及程序四个方面,全面阐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为缓解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将宪法监督制度落实到位提供理论依据。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根据我国宪法相关内容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究其原因在于:第一,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

法监督权;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具有最高宪法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虽具有宪法监督权,但其必须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汇报监督结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监督的客体和内容

一方面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综合上述可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其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一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三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现阶段,针对于法律和规范性法,我国主要具有两种宪法监督方式,包括事前审查以及事后审查,首先是事前审查。事前审查又称之为预防性审查,其指由特定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准备要颁布但尚未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含有违宪内容,立即宣布其无效并不得公布实行;其次是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指由机关或特定的个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令进行审查,一经发现违宪内容,及时修改或删除。

(四)宪法监督的程序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应着手于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

1、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其启动主体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类主体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并在常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派遣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相关审查;另一类是地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该类主体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待常务委员会核实研究之后,组织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2、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

第一,在审查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针对于疑义问题直接向指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在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下,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在该会上,由制定机关说明详细情况,之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针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之间给予其科学合理的解释;第四,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关在宪法或者法律认知意见上发生相左时,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开展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法院监督均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现阶段,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执掌,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其执掌,势必将削弱其承担本职工作的精力,以至于难以保证其本职工作以及宪法监督工作的高效性,从而,不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专门化、经常化。

(二)缺乏健全的宪法监督程序、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的程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程序未能够针对于法律、政党、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监督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违宪行为的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行违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其审查主体过宽,难以起到开展违宪审查活动预期的目标。

缺乏全面的宪法监督内容。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过于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忽视了对行为的监督。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未明确处理和缓解国际条约和宪法规定不一致性问题,以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实施

相关宪法监督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上两方面内容,较为准确的反映出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三)在思想观念上对宪法性质、地位、效力的认识不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作为宪法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其宪法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状况,影响其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的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又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似乎宪法成了“上帝之手”,它在其他法律制定以后,便不再起任何作用了。这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致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特别是由于缺乏违宪责任制度,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更使人们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加深。“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可见,宪法意识不强,对宪法缺乏应有的尊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实施的一大障碍。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承担违宪审查职责

由上可知,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使得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难以实现,不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这就需要我国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其下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选拔高素质、高质量的人员任职宪法监督委员会各岗位,赋予其宪法监督职权,承担对违宪行为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通过不断加强其审查工作力度,尽可能的减少我国违宪行为,推进我国和谐稳定发展。

(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程序,首先要科学合理的限制违法审查主体的审查资格条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顺利开展违宪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

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直接关系到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得以落实到位,因此,应不断调整宪法监督程序,保证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合法化,切实确保宪法监督主体应有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基础。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健全的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诉讼庭并承接各种违宪诉讼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公民宪法诉讼权,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公民个体,一旦发现违宪行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法院可依据宪法直接做出裁判,以此,保障社会团体和公平个体的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公民利益。

(四)制定先进的宪法监督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方式上的局限性和人大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众所周知,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看,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宪法监督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有限,事务繁忙,议程紧凑,其工作方式自然不适合对偶然性、随机性强的违宪事件进行审查监督;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虽然较人大全会要灵活,但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其活动也日益被繁重的立法任务所占据,对宪法的监督则始终难以形成一种专门化、系统化、经常性的工作,这无疑制约了宪法监督制度效能的发挥。

其次,从监督的方式和对象来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这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不能不看到的是,现行监督制度的这种方式仍然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过于侧重对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行为尤其是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合宪性的监督。“侧重”和“忽视”此消彼长,相对应而存在,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宪法监督的盲区,弱化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整体效果。

参考文献

[1] 许崇德.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J]. 中国检察官, 2010,(01) .

[2] 张光平,赵夫鑫.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J]. 法制与社会, 2011,(04) .

[3] 李维超. 宪法监督的理论基础[J]. 魅力中国, 2010,(11) .

[4] 王安鹏.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 理论月刊, 2011,(02) .

[5] 田鹏程,严丽君.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05) .

[6] 陈彪彪.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J]. 中国集体经济, 2010,(06) .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邓凌燕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

前言

在我国宪法语境下, 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 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 “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

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对于宪法的实施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发生偏颇,甚至出现违宪现象。因此,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其正确落实,非常必要。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特征

一是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我国宪法监督突破了美国的司法机关监督和法国的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展现出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二是宪法监督程序独特。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实现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通过不断加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最大限度上规避违宪行为的发生;三是违宪制裁措施多元化。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具有以下违宪制裁措施:对违宪领导人的弹劾、罢免责任人的一切职务、撤销违宪法律等。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性

首先是宪法监督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性。宪法监督保证为违宪的主体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其赋予了宪法的强制性;其次是宪法监督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若执行不力不够,势必将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监督促使宪法行使最高法律效力,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本文将从宪法监督的主体、客体与内容、方式以及程序四个方面,全面阐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为缓解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将宪法监督制度落实到位提供理论依据。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根据我国宪法相关内容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究其原因在于:第一,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

法监督权;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具有最高宪法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虽具有宪法监督权,但其必须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汇报监督结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监督的客体和内容

一方面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综合上述可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其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等;另一方面是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一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三是审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现阶段,针对于法律和规范性法,我国主要具有两种宪法监督方式,包括事前审查以及事后审查,首先是事前审查。事前审查又称之为预防性审查,其指由特定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准备要颁布但尚未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含有违宪内容,立即宣布其无效并不得公布实行;其次是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指由机关或特定的个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令进行审查,一经发现违宪内容,及时修改或删除。

(四)宪法监督的程序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应着手于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

1、宪法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其启动主体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类主体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并在常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派遣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相关审查;另一类是地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该类主体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待常务委员会核实研究之后,组织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2、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

第一,在审查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针对于疑义问题直接向指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在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下,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在该会上,由制定机关说明详细情况,之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针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之间给予其科学合理的解释;第四,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关在宪法或者法律认知意见上发生相左时,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开展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法院监督均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现阶段,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执掌,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其执掌,势必将削弱其承担本职工作的精力,以至于难以保证其本职工作以及宪法监督工作的高效性,从而,不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专门化、经常化。

(二)缺乏健全的宪法监督程序、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的程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程序未能够针对于法律、政党、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监督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违宪行为的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行违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其审查主体过宽,难以起到开展违宪审查活动预期的目标。

缺乏全面的宪法监督内容。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过于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忽视了对行为的监督。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未明确处理和缓解国际条约和宪法规定不一致性问题,以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实施

相关宪法监督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上两方面内容,较为准确的反映出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三)在思想观念上对宪法性质、地位、效力的认识不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作为宪法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其宪法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状况,影响其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的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又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似乎宪法成了“上帝之手”,它在其他法律制定以后,便不再起任何作用了。这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致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特别是由于缺乏违宪责任制度,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更使人们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加深。“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可见,宪法意识不强,对宪法缺乏应有的尊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实施的一大障碍。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承担违宪审查职责

由上可知,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使得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难以实现,不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这就需要我国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其下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选拔高素质、高质量的人员任职宪法监督委员会各岗位,赋予其宪法监督职权,承担对违宪行为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通过不断加强其审查工作力度,尽可能的减少我国违宪行为,推进我国和谐稳定发展。

(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程序,首先要科学合理的限制违法审查主体的审查资格条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顺利开展违宪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

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直接关系到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得以落实到位,因此,应不断调整宪法监督程序,保证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合法化,切实确保宪法监督主体应有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基础。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健全的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诉讼庭并承接各种违宪诉讼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公民宪法诉讼权,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公民个体,一旦发现违宪行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法院可依据宪法直接做出裁判,以此,保障社会团体和公平个体的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公民利益。

(四)制定先进的宪法监督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方式上的局限性和人大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众所周知,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看,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宪法监督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期有限,事务繁忙,议程紧凑,其工作方式自然不适合对偶然性、随机性强的违宪事件进行审查监督;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常委会的工作方式虽然较人大全会要灵活,但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其活动也日益被繁重的立法任务所占据,对宪法的监督则始终难以形成一种专门化、系统化、经常性的工作,这无疑制约了宪法监督制度效能的发挥。

其次,从监督的方式和对象来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仍有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这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不能不看到的是,现行监督制度的这种方式仍然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过于侧重对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而忽视了对其他行为尤其是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合宪性的监督。“侧重”和“忽视”此消彼长,相对应而存在,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宪法监督的盲区,弱化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整体效果。

参考文献

[1] 许崇德.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J]. 中国检察官, 2010,(01) .

[2] 张光平,赵夫鑫.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J]. 法制与社会, 2011,(04) .

[3] 李维超. 宪法监督的理论基础[J]. 魅力中国, 2010,(11) .

[4] 王安鹏.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 理论月刊, 2011,(02) .

[5] 田鹏程,严丽君.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05) .

[6] 陈彪彪.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J]. 中国集体经济, 2010,(06) .


相关文章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 作者:王叔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5年01期 本文回顾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点和优越性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就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问题提出 ...查看


  •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 摘要 从宪法发展历史来看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的保障.一般来说,宪法的发展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是同步重叠的,但是具体在我国二者之间的关系却表现的极为特殊:宪法的发展不当然伴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究其原因我国传统上制定宪法的 ...查看


  •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 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青河恒叶 现的活动和过程.宪法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只 有为人民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具有真正的权威和 尊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 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2 年 ...查看


  • 法学毕业论文 2
  • 摘 要 本文试分析宪法监督的意义.内涵,我国宪法监督实施的现状,并参考外国宪法监督模式,尝试提出中国宪法监督解决办法,如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重点为组织模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 ...查看


  • 论宪法解释
  • 论宪法解释(题目太大,缩小) 郑源 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 ...查看


  • 2017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1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选择题: 1.ABD 2.C 3.C 4.B 5.C 6.ABC 7.B 8.AB ...查看


  • 宪法第四版课后题答案
  • 第一章 1.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 ...查看


  • 党的十七大精神内容
  • 第一部分时政要点 一.党的十七大精神要点 要点一:高举旗帜.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面旗帜,是我党经过八十多年,特别是执政近六十年,尤其是近三十年改革开放艰辛探索而逐步确立和擎起的.它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是当代中国发展进 ...查看


  •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在总结我国宪政发展的经验及借鉴他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代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