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

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随着北美殖民地独立意识的增强,陪审团逐渐成为北美人民用来反对英国本土派遣的专职法官以保护殖民地人民利益的最后保垒。为了削弱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政策的反对并镇压北美日益兴起的独立运动,英国开始通过设立不采用陪审制的海事法院并不断扩张海事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来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这遭到了北美人民的强烈反对,著名的印花税案就是因此而爆发的。因此,当时北美人民发动革命反对英国统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英国殖民当局剥夺北美人民应当享有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774年北美殖民地代表所举行的大陆会议庄严宣告,在普通法支配下,陪审裁判亦应赋予殖民地人民。1776年7月4日签署的独立宣言就控制诉英王“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独立后,接受陪审团审判就被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优势

1. 国家制度民主化

英美陪审团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英美陪审团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所体现,同时也是表达民意和己见的切实机遇。由此使人民感到自己介入到了政府而将政府看成

是与人民相融合的统治机构和形式,不将它看作为一种异己的产物了。

2. 权力制衡的一种体现

陪审团制度的权力制衡价值则指向以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个国家机器。在民主国家,国家和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缓冲地带,否则,权力来势过猛,容易折损民主株苗。陪审团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精巧装置。它对上可以发挥前述作用,对下则可以成为缓和人民运动的临时团体和机构。这时,它们介于人民和政府之间,成为权力和权利之间不偏不倚的仲裁者。

3. 法律公平化

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由法官单独审理,被告人的有罪无罪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由法官一人决定,法官在该方面又有其固有的看法和偏见而且没有与他人讨论的机会,而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形中至少还需要绝对多数人都同意裁决,更为公平。所以说陪审团制度是能够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而且陪审员的群体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令他们判断出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而且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职业法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已习惯于听到特定的论点和证据,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而对于陪审员来说,每一起案件对于他们来说都是陌生、新鲜的,由他们来行使判断案件事实这样重要的权力也会使其在审理过程中更为重视对案情的分析,其群体性日常生活经验也能帮助他们得出合理的结论,使结果更具公平性。

4. 社会意识法律化

对于审判团成员而言,公民参加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学习、了解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5. 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出现

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名单。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要去贿赂12个临时确定而且是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困难得多。

三、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情况复杂化,陪审团制度也出现出很多弊端。

1. 解决过程复杂

陪审团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不利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在这个长时间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人利用了,反而为罪犯寻求了解脱的机会。过程中必须制定大篇幅的证据法,以防止陪审团受擅玩技巧的律师的欺骗和鼓煽。

2. 容易掺杂过多的感情因素

由于陪审员对司法制度的生疏,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陪审员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而社会公共舆论,媒体的宣传,潜意识中的社会习惯准则也都会影响陪审员的判断。

3.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丰富化,尽管陪审员挑选遵循随机,挑选原则以确保陪审团的组成能最大限度地代表社会的构成状况,但为了某种公平性,还是有部分人不符合标准,这样说明肯定会有局限性。在伯明翰进行的相关调查表明,陪审团在民族代表性方面尚不足。调查发现,在调查期间进行的陪审团审判中,只有0. 7%的陪审员来自西印度群岛、印度、巴基斯坦。同样,尽管在伯明翰有10%的人口来自爱尔兰,但只有3. 6%的陪审员来自爱尔兰。而英国是个多种族国家,“在一个多种族的社会里,如果一个有色种族的成员受审,而其陪审团则以白色人种居多,这将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陪审团的种族代表性不足很有可能会在审判中产生种族歧视和偏见。

4. 陪审团的调节机能

现在美国,陪审团审判在州法院的案件中只占1%,在联邦法院则仅占2%。但是,陪审团所发挥的作用却不限于这些案件,因为陪审团在美国的

5. 陪审团作为对抗专横权力的衡平价值

陪审团所具有的衡平观念以及同法律进行温和斗争的价值和妥当性之上,而不是集中于纯粹的能力上

6. 不正当裁决

陪审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此外,有学者认为,由于陪审团并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所以陪审团对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案件,并不能保证所有裁决都适当地以证据为基础,或其推理与法官指示的相关法律和证据原理相符。

比如,2008年轰动全美的“凯西杀女案”在经过了近3年的司法程序后于美国当地时间7月5日画上了句号。针对被告凯西·安东尼谋杀2岁亲生女儿凯丽的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案件宣判后迅速引发美国各界强烈反应,有质疑者称这起案件让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逃脱,根本就是当年“辛普森案”的翻版。这起案件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人都认定有确凿证据显示是凯西杀害了自己的女儿。今年7月5日,佛罗里达州一家法院的陪审团在经过11个小时的紧张讨论后宣布,虽然凯西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十分确凿,但并无充足证据表明她杀害了自己2岁大的女儿,因此检方对凯西作出的“一级谋杀罪”指控不能成立。 陪审团仅仅确认了凯西有向调查人员撒谎等四项轻罪。由于被告自2008年10月即入狱,这可能抵消轻罪所导致的判决。换句话说,凯西有可能很快就恢复自由。在当天宣判时,凯西看上去十分紧张,双眼低垂且紧咬嘴唇。听到法庭的无罪宣判后,如释重负的她在抽泣之后露出了笑容,兴奋地与辩护律师团一一拥抱。检察官听到

判决后则表现得非常吃惊。虽然事实的真相不从得知,我们也不能根据舆论导向随意判断,但是既然已经有了这么大的争议,就说明美国法律还有很大的争议,这次都在民众的指向都在陪审团上,所以说明还是有问题的。

四、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改革

1. 防止司法腐败 ,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 ,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 ,其各自的形式虽然迥异 ,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 ,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 ,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 ,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恣意的砝码 ,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

2. 实现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廉洁

由于陪审员的社会性、临时性、个案性和非职业性,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和政治干扰。因为陪审员负责审理,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这就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

3. 促进司法公开,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不但耳闻木对了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权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了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强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现在陪审制度面临种种指责和猜疑,政府的改革措施也在寻求一步步的新突破,相信会有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未来的英国陪审制度仍将继续进行改革,通过保证民众更广泛地参与陪审活动、让陪审员更好地理解证据、明确陪审员的责任以及加强对其保护等措施,使这一古老的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司法的要求。

五、我国的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从市民与国家充分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从饱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土壤中走出来。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但由于长期实行集中型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在此大背景,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就注定了先天性的政治色彩。

司法作为一个职业性很强的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故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我国的陪审员职能过于泛化,这势必从制度上造成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努力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比如陪审员专业化,职业化等等。

由此可得,无论我们的陪审制度是哪种,但都应该建立在保护公民权利,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所以我们要努力坚持完善陪审制度,使其更加具备时代性,让我们的法制更加无懈可

击,社会更加安定。

英美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

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随着北美殖民地独立意识的增强,陪审团逐渐成为北美人民用来反对英国本土派遣的专职法官以保护殖民地人民利益的最后保垒。为了削弱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政策的反对并镇压北美日益兴起的独立运动,英国开始通过设立不采用陪审制的海事法院并不断扩张海事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来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这遭到了北美人民的强烈反对,著名的印花税案就是因此而爆发的。因此,当时北美人民发动革命反对英国统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英国殖民当局剥夺北美人民应当享有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774年北美殖民地代表所举行的大陆会议庄严宣告,在普通法支配下,陪审裁判亦应赋予殖民地人民。1776年7月4日签署的独立宣言就控制诉英王“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独立后,接受陪审团审判就被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优势

1. 国家制度民主化

英美陪审团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英美陪审团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所体现,同时也是表达民意和己见的切实机遇。由此使人民感到自己介入到了政府而将政府看成

是与人民相融合的统治机构和形式,不将它看作为一种异己的产物了。

2. 权力制衡的一种体现

陪审团制度的权力制衡价值则指向以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个国家机器。在民主国家,国家和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缓冲地带,否则,权力来势过猛,容易折损民主株苗。陪审团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精巧装置。它对上可以发挥前述作用,对下则可以成为缓和人民运动的临时团体和机构。这时,它们介于人民和政府之间,成为权力和权利之间不偏不倚的仲裁者。

3. 法律公平化

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由法官单独审理,被告人的有罪无罪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由法官一人决定,法官在该方面又有其固有的看法和偏见而且没有与他人讨论的机会,而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情形中至少还需要绝对多数人都同意裁决,更为公平。所以说陪审团制度是能够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依赖过强,避免个人权力独裁的负面影响,启动社会道德力量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而且陪审员的群体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令他们判断出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而且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职业法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已习惯于听到特定的论点和证据,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而对于陪审员来说,每一起案件对于他们来说都是陌生、新鲜的,由他们来行使判断案件事实这样重要的权力也会使其在审理过程中更为重视对案情的分析,其群体性日常生活经验也能帮助他们得出合理的结论,使结果更具公平性。

4. 社会意识法律化

对于审判团成员而言,公民参加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学习、了解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有利于提高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5. 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出现

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名单。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要去贿赂12个临时确定而且是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困难得多。

三、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情况复杂化,陪审团制度也出现出很多弊端。

1. 解决过程复杂

陪审团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不利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在这个长时间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人利用了,反而为罪犯寻求了解脱的机会。过程中必须制定大篇幅的证据法,以防止陪审团受擅玩技巧的律师的欺骗和鼓煽。

2. 容易掺杂过多的感情因素

由于陪审员对司法制度的生疏,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陪审员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而社会公共舆论,媒体的宣传,潜意识中的社会习惯准则也都会影响陪审员的判断。

3. 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丰富化,尽管陪审员挑选遵循随机,挑选原则以确保陪审团的组成能最大限度地代表社会的构成状况,但为了某种公平性,还是有部分人不符合标准,这样说明肯定会有局限性。在伯明翰进行的相关调查表明,陪审团在民族代表性方面尚不足。调查发现,在调查期间进行的陪审团审判中,只有0. 7%的陪审员来自西印度群岛、印度、巴基斯坦。同样,尽管在伯明翰有10%的人口来自爱尔兰,但只有3. 6%的陪审员来自爱尔兰。而英国是个多种族国家,“在一个多种族的社会里,如果一个有色种族的成员受审,而其陪审团则以白色人种居多,这将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陪审团的种族代表性不足很有可能会在审判中产生种族歧视和偏见。

4. 陪审团的调节机能

现在美国,陪审团审判在州法院的案件中只占1%,在联邦法院则仅占2%。但是,陪审团所发挥的作用却不限于这些案件,因为陪审团在美国的

5. 陪审团作为对抗专横权力的衡平价值

陪审团所具有的衡平观念以及同法律进行温和斗争的价值和妥当性之上,而不是集中于纯粹的能力上

6. 不正当裁决

陪审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此外,有学者认为,由于陪审团并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所以陪审团对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案件,并不能保证所有裁决都适当地以证据为基础,或其推理与法官指示的相关法律和证据原理相符。

比如,2008年轰动全美的“凯西杀女案”在经过了近3年的司法程序后于美国当地时间7月5日画上了句号。针对被告凯西·安东尼谋杀2岁亲生女儿凯丽的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案件宣判后迅速引发美国各界强烈反应,有质疑者称这起案件让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逃脱,根本就是当年“辛普森案”的翻版。这起案件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人都认定有确凿证据显示是凯西杀害了自己的女儿。今年7月5日,佛罗里达州一家法院的陪审团在经过11个小时的紧张讨论后宣布,虽然凯西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十分确凿,但并无充足证据表明她杀害了自己2岁大的女儿,因此检方对凯西作出的“一级谋杀罪”指控不能成立。 陪审团仅仅确认了凯西有向调查人员撒谎等四项轻罪。由于被告自2008年10月即入狱,这可能抵消轻罪所导致的判决。换句话说,凯西有可能很快就恢复自由。在当天宣判时,凯西看上去十分紧张,双眼低垂且紧咬嘴唇。听到法庭的无罪宣判后,如释重负的她在抽泣之后露出了笑容,兴奋地与辩护律师团一一拥抱。检察官听到

判决后则表现得非常吃惊。虽然事实的真相不从得知,我们也不能根据舆论导向随意判断,但是既然已经有了这么大的争议,就说明美国法律还有很大的争议,这次都在民众的指向都在陪审团上,所以说明还是有问题的。

四、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改革

1. 防止司法腐败 ,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 ,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 ,其各自的形式虽然迥异 ,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 ,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 ,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 ,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恣意的砝码 ,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

2. 实现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廉洁

由于陪审员的社会性、临时性、个案性和非职业性,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和政治干扰。因为陪审员负责审理,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这就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

3. 促进司法公开,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不但耳闻木对了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权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了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强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现在陪审制度面临种种指责和猜疑,政府的改革措施也在寻求一步步的新突破,相信会有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未来的英国陪审制度仍将继续进行改革,通过保证民众更广泛地参与陪审活动、让陪审员更好地理解证据、明确陪审员的责任以及加强对其保护等措施,使这一古老的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司法的要求。

五、我国的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从市民与国家充分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从饱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土壤中走出来。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但由于长期实行集中型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在此大背景,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就注定了先天性的政治色彩。

司法作为一个职业性很强的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故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我国的陪审员职能过于泛化,这势必从制度上造成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努力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比如陪审员专业化,职业化等等。

由此可得,无论我们的陪审制度是哪种,但都应该建立在保护公民权利,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所以我们要努力坚持完善陪审制度,使其更加具备时代性,让我们的法制更加无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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