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摘要

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中国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 综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 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某种角度上,也极大增加了贿赂司法部门的成本,以前只需要贿赂法官一人,现在要贿赂多位信息

严格保密的陪审员,基本是不可能的。同时在这种对抗性的判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对陪审员的最终决定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也间接推动了美国律师等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

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律师过于“花言巧语”的现象,由于一般民众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容易被感情带节奏 ,反而忽略了实际的案件本身。这也使律师的辩护成为了一种表演。另外,陪审员也容易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下做出判断。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成本过高,一次刑事案件的陪审团由十二人组成,而每位陪审员都得放下私事过来陪审,导致许多人都想逃避这个义务。而时间也是比法官判决长了很多,效率降低。至于公正性,因为需要得出一致的判决,否则会流审,大多数情况下,也造成了少数服从多数意见的现象。

三 关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

人民陪审员起到的比较实质性的作用是调解,陪审员并不是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但又是一个“不穿法袍的法官”,所以身份有利于调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许多实际案件中,陪审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作为法院与人民相联系的纽带,陪审员更了解社会舆论以及民情民意,能够完成在民意方面上与法官的互补。人民陪审员应认真听取双方的辩护及证据,在合议庭中从符合人民群众的思维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达到分享司法审判权的目的,实现司法民主。在中国,案多人少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近期员额制的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压力,虽然陪审员不能代替法官,但是在减轻案多人少的压力方面也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中国这种以法官为中心的大陆法系下,陪审员在某些地方真的成为了“陪”审员。陪审员的选取、任命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陪审员在某些地方成为了一种摆设,甚至也有的法院不采用陪审员。存在感低,没多大用是目前陪审员制度的致命问题。

四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如果陪审员想要摆脱存在感低、没有用的地位,首先要对自己有自信,要知道自己的作用,也许在判决方面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可以在调解上起到作用,也可以在民间舆论方面与法官形成互补,要利用好这些优势,从而起到陪审的作用。当然也要在合议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代表人民群众的普遍想法。

五 结语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有自己的利与弊,没有谁是绝对的正确,只能说是更符合各自国家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吸收外国陪审制度的优点进行改革,同时落实陪审员政策,发挥陪审员的优势。

六 参考文献

曾丽丹 《感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点滴》 中国法院网 2013-07-05

李超玲、钟洪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5-3

王丽英、赵颖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2-3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摘要

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中国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 综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 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某种角度上,也极大增加了贿赂司法部门的成本,以前只需要贿赂法官一人,现在要贿赂多位信息

严格保密的陪审员,基本是不可能的。同时在这种对抗性的判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对陪审员的最终决定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也间接推动了美国律师等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

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律师过于“花言巧语”的现象,由于一般民众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容易被感情带节奏 ,反而忽略了实际的案件本身。这也使律师的辩护成为了一种表演。另外,陪审员也容易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下做出判断。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成本过高,一次刑事案件的陪审团由十二人组成,而每位陪审员都得放下私事过来陪审,导致许多人都想逃避这个义务。而时间也是比法官判决长了很多,效率降低。至于公正性,因为需要得出一致的判决,否则会流审,大多数情况下,也造成了少数服从多数意见的现象。

三 关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

人民陪审员起到的比较实质性的作用是调解,陪审员并不是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但又是一个“不穿法袍的法官”,所以身份有利于调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许多实际案件中,陪审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作为法院与人民相联系的纽带,陪审员更了解社会舆论以及民情民意,能够完成在民意方面上与法官的互补。人民陪审员应认真听取双方的辩护及证据,在合议庭中从符合人民群众的思维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达到分享司法审判权的目的,实现司法民主。在中国,案多人少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近期员额制的改革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压力,虽然陪审员不能代替法官,但是在减轻案多人少的压力方面也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中国这种以法官为中心的大陆法系下,陪审员在某些地方真的成为了“陪”审员。陪审员的选取、任命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陪审员在某些地方成为了一种摆设,甚至也有的法院不采用陪审员。存在感低,没多大用是目前陪审员制度的致命问题。

四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如果陪审员想要摆脱存在感低、没有用的地位,首先要对自己有自信,要知道自己的作用,也许在判决方面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可以在调解上起到作用,也可以在民间舆论方面与法官形成互补,要利用好这些优势,从而起到陪审的作用。当然也要在合议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代表人民群众的普遍想法。

五 结语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有自己的利与弊,没有谁是绝对的正确,只能说是更符合各自国家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吸收外国陪审制度的优点进行改革,同时落实陪审员政策,发挥陪审员的优势。

六 参考文献

曾丽丹 《感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点滴》 中国法院网 2013-07-05

李超玲、钟洪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5-3

王丽英、赵颖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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