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 I 缸会 } I 21 中) 01・l 1 (
’‘ 。‘。。。。。’ ’’。 ‘ 。 。。、 。
◆法律经纬
关于对 民事诉 讼 中 留置送 达 的思考
米拴 学
摘 要 送达是基层法院调审工作开始的关键之步,但在 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留置送达作为法院依靠公权力强制性送
达的 主要 方 式之 一 , 实践 中更是 “ 步 维艰 影 响 了 司法效 率和 权威 性 为推 动 留置送 达 工作有 效 开展 , 丈试作 如下 在 举 , 本
思 考 关键词 民事诉 讼 留置送 达 见证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1l-7 —2 10 —5 22 1)1 9 0 0
限制 了 留置送 达的有 效适 用 。
作 者 简介 : 米拴 学 , 攀枝 花 市东 区人 民法 院。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留置送达 , 是指应 当接 受法 律文 书送达 的人 , 没有 法定 理 由, 拒绝 受领 应对 其送达 的文 书 , 送达 人将 应送 达 的诉讼 文书 置于送 达 处所 , 与 实际交付 受送 达本 人具 有同样 法律 效力 的一种 送 达 其
( ) 二 见证人 见证 没有 强 制性和 积极 性 留置 送达 实践 中, 常找 不到 当见 证人 , 经 或没人 愿意 去见证
方式。 法律 做 出留置 送达 规 定, 是防 止个 别不 诚信 当事人 故 意 或 签名 、 章等 情况 。 人认 为 是因基 层组 织法 律意 识不 强等 原 一 盖 有 浪 费司法 资源 , 避法 律规 范 , 用公权 力强 制性 送达 , 逃 利 从而 提高 因不愿 意配合 法院 工作 , 本文 认为 主要 是由 以下 多方面 原因造 但
司法送 达 效率 , 维护 司法权威 性 ; 二是通 过程序 性 规定 , 防止 司法 成 : 权 力 滥用 . 从而 保护 当事 人私 权力 。但 是 , 当前司 法送 达 实践 在 1在 现行 民诉法 中 , 证人 见证 不是 义 务, . 见 而更 多地是 权利
中, 留置送 达 已成 为基层 法 院工 作一 大难 题 。 文结 合 民事 诉讼 因 素 。 本 因为 从 民事诉 讼法 第七 十九 条“ 受送 达人 ……拒 绝接 收诉 中法 院送 达实 践 , 试就 留置送 达相 关 问题 作 出如下 思考 :
一
讼文 书 的, 送达人 应 当邀 请有 关基 层组织 或者所 在 单位的代 表到 场 , 明情 况 , 说 在送 达 回证上 记 明拒 收事 由和 目期 , 由送 达人 、 见
、
留置 送达 现状
我 国民事 诉讼 法第 七十 九 条、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中 《 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下称 《 ( 民诉意 见》 ) 第 八 十二 条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简 易程序 审理 民事 案件
的 《
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 …即 视为送 达 ” 规定 来 理解 , 达人 在遇 之 送
到 当事 人拒收 困难 , 无法 直 接送达 时 , 为完 成留 置送达 义务 或任 务 时, 履 行邀请 、 要 说明情 况 、 记明事 由, 请求 见证 人签 名或盖 章
而对 于见 证人 , 既然是 邀请 , 那么 被邀请 者就 可 以 自 地 主 若 干规 定》 - 称 《 定》 第 十一 条对我 国普 通 民事 诉讼 中留置送 等 义 务 : ( F 规 )
听或不 听及 同意或 不 同意送达 人的情 况说 达 作 了如 下规 定: 一是签 收人 特定 并拒 收 法律 文书 。 据法 律 及 享 受 去或 者不 去见证 、 根
司法解 释 签收 人应 当是 受送 达 人或 是特 定 的有 义务 接 收诉 讼 文
书 的人 , 绝接 收诉讼 文 书 ; 是 必须 有见 证人 无 见 证人 的情 拒 二 。 况 下不 适用 留置 送达 ; 是见 证人 身份特 定 。 证人 应 当是 有关 三 见
明 、 择签 名或 者不签 名 的 自由 , 为法 律没 有为这 些 不作 为设 选 因 置不 利后 果 , 而送 达人 不履 行 相应 作为 义务 , 就无 法完成 送达 义 务。
基 层组 织 、 在单 位 的代表 或其 他 见证人 ; 所 四是 留置 送 达地 点特
2在现 有泛 行政化 管理 体制 中, ( 民委 会员 等基层组 织 . 村 居)
当前村 、 民委会 员会 实 居 定 。 留置送 达地 仅 为受送 达 人 的住所 或 从业 场所 。法 院唯 有严 没 有动 力 去配 合法 院充 当见 证人 角色 。
格按 照上 述规 定送达 时 , 是合 法送达 , 则, 才 否 所送 达文 书不 发生 质 上 附属于基 层党委 、 政府 机关 , 带有 明 显的行政 属性 , 工作 中唯 而对 没有 任何行 政 约束 力的法 院“ 邀请 ” 大都 选择 了不 法律 效 力 。 但实 践 中, 不到见 证人 , 见证 人 不愿 意到 场 , 官 政府 是 上 , 找 或 法 只 能多次 找当事 人和 见证人 才完 成 留置 送达 , 或者 法 官不得 已做
出无 任何 见 证 的直接 留置 , 响 了办案效 率 和司 法权 威 。 影 二、 留置 送达 存在 问题 及其 原 因分析
( ) 证 人 不 明 确 一 见
闻不 问不理 , 为这不 影响 其政 绩 。相 反, 果因为 去充 当见证 因 如
人 而影 响 了政府 下达 的任 务 , 则是 费力 不 讨好 。
3 村 、 民委 员会 群众 组 织属 性渐 弱 , . 居 群众 对其 抵制情 绪渐
长 。 能采 用直 接送 达 的当 事人 , 都 己对 公权 力机 构怀 有不信 不 大
居 民委会 员在 日常 的工作 博弈 民事 诉讼 法 中提 到的 “ 关基层 组 织或 者所 在单 位 的代 表 ” 任 感 。渐离群 众 组织 属性 的村 ( ) 有
及其 司法解 释 中提到 的“ 其他 见证 人” 体指什 么 , 律 和相 关司 具 法 中, 己形 成 了对他们 避 而远 之 的态 度 , 自然 不会 因没有 强制 性或
法解 释没 有 明确规 定 。 尽管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般将 基层 组 织 限定 橄榄 枝 的邀 请而 去惹 火烧 身 。 一 在 了村 ( 民委 员会 , 严格地 讲 , 居) 但 基层组 织是 一个 相对 概念 , 本 无 固定指 向 。 中央及 省部 级 官方 文件及 其 实践 中看 , 都 范指 从 大 县、 镇 级党 委 、 府 及其 相关 部 门等 ; 乡、 政 从市 、 县级 官方 文件 中 ( ) 三 留置送 达地 点有 限
留置送达 地 点在 民事 诉 砼法 中被规 定在 住所 地 , 《 在 民诉意
见》 中被扩 为住所 地和 从业场 所 , 但随着 社会 流动性 增强 , 与人们
将 看 , 都指街 道 、 区 居 民委会 员和 村 民委会 员等 。特 别是在 对 经常 生活 和工作 有密 切关 系的场 所增 多 , 留置送达 的地 点局 限 大 社
单位 的 留置送 达 中, 层 组织 或者 所在 单位 的代 表 又指 什 么 , 基 在
于 与此 , 响司 法效 率和 实体 公正 。有 的 当事 人甚 至居无 定所 , 影
有 企 法律 或实 践 中都带有 模 糊性 。 种法 律上 的指 向不 明确 , 这 从源 头 无 固定职 业 , 的 公司 、 业 或其他 组 织住 所地 与实 际经营 地不
7 9
{ 占轧金 I } I
‘
◆ 法 律 经 带
一
/ 2 l ・l( ) 0 1 1中
达” , 即把 留置送达 的场所扩 大至 只要看 见或 者说遇 见被送达 人 任何 地 点。 相会 送达 无疑有 利 于提 高法 院送 效率 , 但作 为一项 神 圣 的司法 活动 , 果仅仅 是 偶尔 的相遇 便 留置送 达 , 必造成 该 如 势
致 , 所地 和 从业 场 所 的限 定 已对 其无 意义 。 住 ( ) 四 留置 送达拒 绝 签 收人 范 围过 窄
我 国 民诉法 规 定 , 达诉 讼 文书 , 当直 接送 交受 送达 人 。 送 应
受送 达 人 是 自然 人 的 , 本人 不在 , 交受送 达人 的 同住成 年家 属签 权 力的滥 用 , 响司法 权威 性 。 影 我们 不 能寄希 望 留置送达 解 决一
收; 受送 达人 是法 人 、 他 组织 的 , 其 应当 由法 定代表 人 、 主要 负 责 切送 达 难题 , 定还有 公告 、 必 邮寄 等送 达方 式可 用 。现行 民事诉 人 或者 负责 收件 的人 签 收, 上述 人员 不在 , 由法人 、 其他组 织 的负 讼法 和 《 民诉意 见》 中将 留置送达 地 点规定 为住 所地 与从业 场所 , 责 收件 的人 签 收 。 仅 限定上 述人 拒绝 签 收才适 用 留置送 达 , 仅 给 是 因为 二者 与当事 人
的联 系最 为密 切 , 且具 有特 定的法 律意 义 。 当事人 规避 法 律 留下 空 间。 实践 中 , 送达 人有 意避 开法 院送达 综 上 , 受 本文建 议 , 《 在 民事 诉讼 法》 中规 定 留置送达 地 点为 当事人 人 员 , 人 或 者其他 组 织 的工 作人 员常 以不是 法定 代表 人 、 要 住所 地 、 常居住地 、 法 主 经 工作 单位 、 常滞 留置地 等对 当事人 经常 出 经 负责人 或 者 负责 收件 的人 为 由拒绝 签 收。 。另外 , 以上规 定与 当 入 地 。 前 小户 型家 庭不 适用 , 为父母 子女等 亲人 大都在 ~个村 、 区 、 因 社 城 区 , 仅 仅 因不 住 同~ 户 , 被排 除在 签收 人范 围外 。 但 便 ( )民 诉 意见》 于 留置送 达的解 释其 公正 性有 待 商榷 五 Ⅸ 关
( ) 大签收人 范 围 四 扩
从其 他 国家或 地区 的立法 看 , 多将与 受送达 人有特 定联 系 大 的人纳 入到 法定签 收人 范 围 内。如 日本 民事 诉讼 法 第一 百零六
《 民诉 意 见》 第八 十 二条“ 关基层 组织 或者所 在单位 的代 表 条 也规 定 “ 有 在就 职场所 之 外 的应 送 达场 所未 会 见应 受送 达的 人 及 其他 见证 人不 愿在 送达 回证 上签字 或者盖 章 的, 由送达 人在 送 达 回证上记 明情 况 , 把送 达文书 留在受送 达人住所 , 即视 为送 达” , 时, 以将 文书交付 给具 有相 当辨别 能力 的雇 员及 其他职 员或 同 可
居 人 。法 国 《 ” 民事诉讼 法典》 65条第 2 第 6 款规 定 : 达文 书之 副 送
《 定》 规 第十 一条 规定 :被邀 请 的人不愿 到场 见证 的 , “ 送达 人应 当 本 可交 给在 场的任 何人 ; 如无人在 场 , 可交给 楼房 的看 门人; 后, 最 在 送达 回证 上记 明拒 收事 由、 时间和 地点 以及被邀 请人 不愿 到场 还 可交 给任 何邻居 。 文建 议在 我 国考虑 如下 签收 人 : 于 自然 本 对 见证 的情 形 , 诉讼 文 书 留在 受送达 人 的住所 或者 从业 场所 , 将 即 人 的送 达 , 果在住所 地 不能遇 见 受送达 人 的 , 以交给 有识 别 如 可
视为送 达 ” 这样 的“ 明情 况 ” “ , 记 、 记明事 由” “ 、 即视 为送达 ” 司 之 法解释 或规 定 , 明显 将法 院在 《 民事 诉讼法》 之法律 中 的 留置送 达
能力 的同居 人或其 雇用 的人 签收 。 另外 , 在征得 受送 达人 的近 亲 属、 邻居 、 主或 出租 人 同意 的前提 下 , 以 由他 们签 收 , 房 可 同时制
义 务缩 小 , 这种 不 得 已而 “ 次之 ” 求 的作 法 , 其效 力难 以在 行 政机 作送达 通知粘 贴在受送 达人 的住所 地
, 告知受送 达人文 书 已经送 关 、 他 社会 组 织 中形成 公 正 、 威性 影响 。 其 权 三、 思考 建议
关于 留置送 达 已有 多种 有效 建议 , 针对 以上 问题 , 结合工 作
交的情 况 、 书的性质 、 文 文书所 交之 人的有 关情 况等 , 并在载 明于 送 达 回证 。对于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的送 达 , 了法 定代 表人 、 他 除 其 组织 的负责人 以及负 责收件 的人签 收外 , 以由办公地 点 的其 他 可
有辨 别能 力的职 员或雇 员签 收 。
实践 , 本文 建议 通过 完善 民事 诉讼法 律 , 改革送达 工作机 制 , 提升
法 院留置 送 达工 作效 率 和权 威 。
( ) 一 明确 见 证人 内涵
( ) 索新 型 留置迭 达方 式 五 探
利 用 当前法 院信息 化建 设契 机 , 为法 院配 置执 法用摄 像 机 、
录音笔 等信 息化 设置 。 受送 达人 或有 义务 签收 的人拒 绝签 收 者 ,
在 民事 诉讼 法 中 明确规 定 留置 送达 所指 见证 人 为 当事人 所
属村 、 民委 会 员 、 居 街道 、 、 乡 镇政府 及 其相 关部 门 、 公证机 关 、 法 两个 以上送达人 应将送 达过 程 以拍照 或摄 像的形 式记 录下来 , 制 人和 其他 组 织等 基层 组织 。 于 任何 当事 人 , 能将 其 归属 于上 对 都
作成 照片或 录像 带、 C V D光碟 , 存入 卷 宗或 相关 档案 中, 仍视 为
述 基 层组 织 网络 格局 中 。在 具体 实践 中 , 对于 自然 人 、 人或 其 法 院 完成送 达工 作, 法 并可 作 为对 违法行 为制 裁 的依据 。 此 既可 如
他组 织 , 院 可 以从其 所在 最近 网格 中任 选~ 组织 , 于 政府 及 提 高法 院工 作效率 , 可强化 对法 院 司法送 达工 作 的监 督。 法 对 又
相关部 门 , 院 可任 选一 公证机 关进 行现场 见证 , 法 这样 , 以避 免 可
( ) 革相 关考核 体制 机制 六 改 利 用我 国政 法机 制特点 , 发挥 党委政 法委 、 人大领 导政法 、 综 治工作 优势 , 基层组 织对法 院送 达工作 的配 合情况作 为其 年终 将 绩效考 核的重要 内容之 一 ; 院每 年专设一 定金 额 的留置送达 专 法
在 现 有机 制下 的无人 见 证怪 圈 。
( ) 二 明确 赋 予 法院 自由选择 见证人 之权 力
建议 在 民事诉 讼法 中规 定“ 院根据案 件需 要选择 最有利 于 法
留置送 达 的基层 组织 后 , 该组织 应 当在三 日之 内指定代 表配 合法 项 工 作经 费, 于 公证机 关 、 对 自然人 等为 配合 法院 留嚣送 达 做 出
院完成 留 置送达 工 作” 并在 民诉讼 法第一 百零 三条 中明确其 “ , 拒 重要 贡献 的见
证 人给予 一 定奖励 。
绝配 合人 民法 院送达 ” 责任 。明 确法 院选择 见 证人 之权 力 、 之 见
注释:
证 人 见 证之 义务 、 碍 见 证之责 任 , 而使 留置 送达 各 参与人 权 妨 从 力、 利 、 务得 以均 衡 , 权 义 从法 律源 头 防止相 互推 诿现 象 。 ( ) 一 步扩 大并规 范 留置 送达地 点 三 进 留置 送达 地 点应 有所 扩 大 , 究竟扩 大 到什么 度 才合 理 , 但 尚 无 定 论 。有 提议 者 认 为我们 应 该采 用 德国 民法上 称 的 “ 相会 送
①尽管在最 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中 已规定 , 匹人拒绝签名的 , 见 不影响实际送达效 果: 简易程序中 , 在 见证人不愿意去见证的, 送达人记明则可 , 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 但 且后者
仅 限简易程序 中 ②④ 李文勇: 完善留置送 达制度 的法律思考, t :wek a uc m v w 8 2 [ e 0 h p/ n ub i /i /c d 5 8 4 t/ d o e h
d l 06 e O t ] 2b 6 4 c 02hm 。
③ 黄藁英:浅议留置送达存在 的问题 及解决建议,ht: wwciao ̄ogh  ̄ c/ p/ w ncu . /t r h r mY ・
tce2 0 0 / / 1 l ls t l i l,O 8 8 013 5 7 h m 。
{占 I 缸会 } I 21 中) 01・l 1 (
’‘ 。‘。。。。。’ ’’。 ‘ 。 。。、 。
◆法律经纬
关于对 民事诉 讼 中 留置送 达 的思考
米拴 学
摘 要 送达是基层法院调审工作开始的关键之步,但在 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留置送达作为法院依靠公权力强制性送
达的 主要 方 式之 一 , 实践 中更是 “ 步 维艰 影 响 了 司法效 率和 权威 性 为推 动 留置送 达 工作有 效 开展 , 丈试作 如下 在 举 , 本
思 考 关键词 民事诉 讼 留置送 达 见证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1l-7 —2 10 —5 22 1)1 9 0 0
限制 了 留置送 达的有 效适 用 。
作 者 简介 : 米拴 学 , 攀枝 花 市东 区人 民法 院。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留置送达 , 是指应 当接 受法 律文 书送达 的人 , 没有 法定 理 由, 拒绝 受领 应对 其送达 的文 书 , 送达 人将 应送 达 的诉讼 文书 置于送 达 处所 , 与 实际交付 受送 达本 人具 有同样 法律 效力 的一种 送 达 其
( ) 二 见证人 见证 没有 强 制性和 积极 性 留置 送达 实践 中, 常找 不到 当见 证人 , 经 或没人 愿意 去见证
方式。 法律 做 出留置 送达 规 定, 是防 止个 别不 诚信 当事人 故 意 或 签名 、 章等 情况 。 人认 为 是因基 层组 织法 律意 识不 强等 原 一 盖 有 浪 费司法 资源 , 避法 律规 范 , 用公权 力强 制性 送达 , 逃 利 从而 提高 因不愿 意配合 法院 工作 , 本文 认为 主要 是由 以下 多方面 原因造 但
司法送 达 效率 , 维护 司法权威 性 ; 二是通 过程序 性 规定 , 防止 司法 成 : 权 力 滥用 . 从而 保护 当事 人私 权力 。但 是 , 当前司 法送 达 实践 在 1在 现行 民诉法 中 , 证人 见证 不是 义 务, . 见 而更 多地是 权利
中, 留置送 达 已成 为基层 法 院工 作一 大难 题 。 文结 合 民事 诉讼 因 素 。 本 因为 从 民事诉 讼法 第七 十九 条“ 受送 达人 ……拒 绝接 收诉 中法 院送 达实 践 , 试就 留置送 达相 关 问题 作 出如下 思考 :
一
讼文 书 的, 送达人 应 当邀 请有 关基 层组织 或者所 在 单位的代 表到 场 , 明情 况 , 说 在送 达 回证上 记 明拒 收事 由和 目期 , 由送 达人 、 见
、
留置 送达 现状
我 国民事 诉讼 法第 七十 九 条、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中 《 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下称 《 ( 民诉意 见》 ) 第 八 十二 条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简 易程序 审理 民事 案件
的 《
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 …即 视为送 达 ” 规定 来 理解 , 达人 在遇 之 送
到 当事 人拒收 困难 , 无法 直 接送达 时 , 为完 成留 置送达 义务 或任 务 时, 履 行邀请 、 要 说明情 况 、 记明事 由, 请求 见证 人签 名或盖 章
而对 于见 证人 , 既然是 邀请 , 那么 被邀请 者就 可 以 自 地 主 若 干规 定》 - 称 《 定》 第 十一 条对我 国普 通 民事 诉讼 中留置送 等 义 务 : ( F 规 )
听或不 听及 同意或 不 同意送达 人的情 况说 达 作 了如 下规 定: 一是签 收人 特定 并拒 收 法律 文书 。 据法 律 及 享 受 去或 者不 去见证 、 根
司法解 释 签收 人应 当是 受送 达 人或 是特 定 的有 义务 接 收诉 讼 文
书 的人 , 绝接 收诉讼 文 书 ; 是 必须 有见 证人 无 见 证人 的情 拒 二 。 况 下不 适用 留置 送达 ; 是见 证人 身份特 定 。 证人 应 当是 有关 三 见
明 、 择签 名或 者不签 名 的 自由 , 为法 律没 有为这 些 不作 为设 选 因 置不 利后 果 , 而送 达人 不履 行 相应 作为 义务 , 就无 法完成 送达 义 务。
基 层组 织 、 在单 位 的代表 或其 他 见证人 ; 所 四是 留置 送 达地 点特
2在现 有泛 行政化 管理 体制 中, ( 民委 会员 等基层组 织 . 村 居)
当前村 、 民委会 员会 实 居 定 。 留置送 达地 仅 为受送 达 人 的住所 或 从业 场所 。法 院唯 有严 没 有动 力 去配 合法 院充 当见 证人 角色 。
格按 照上 述规 定送达 时 , 是合 法送达 , 则, 才 否 所送 达文 书不 发生 质 上 附属于基 层党委 、 政府 机关 , 带有 明 显的行政 属性 , 工作 中唯 而对 没有 任何行 政 约束 力的法 院“ 邀请 ” 大都 选择 了不 法律 效 力 。 但实 践 中, 不到见 证人 , 见证 人 不愿 意到 场 , 官 政府 是 上 , 找 或 法 只 能多次 找当事 人和 见证人 才完 成 留置 送达 , 或者 法 官不得 已做
出无 任何 见 证 的直接 留置 , 响 了办案效 率 和司 法权 威 。 影 二、 留置 送达 存在 问题 及其 原 因分析
( ) 证 人 不 明 确 一 见
闻不 问不理 , 为这不 影响 其政 绩 。相 反, 果因为 去充 当见证 因 如
人 而影 响 了政府 下达 的任 务 , 则是 费力 不 讨好 。
3 村 、 民委 员会 群众 组 织属 性渐 弱 , . 居 群众 对其 抵制情 绪渐
长 。 能采 用直 接送 达 的当 事人 , 都 己对 公权 力机 构怀 有不信 不 大
居 民委会 员在 日常 的工作 博弈 民事 诉讼 法 中提 到的 “ 关基层 组 织或 者所 在单 位 的代 表 ” 任 感 。渐离群 众 组织 属性 的村 ( ) 有
及其 司法解 释 中提到 的“ 其他 见证 人” 体指什 么 , 律 和相 关司 具 法 中, 己形 成 了对他们 避 而远 之 的态 度 , 自然 不会 因没有 强制 性或
法解 释没 有 明确规 定 。 尽管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般将 基层 组 织 限定 橄榄 枝 的邀 请而 去惹 火烧 身 。 一 在 了村 ( 民委 员会 , 严格地 讲 , 居) 但 基层组 织是 一个 相对 概念 , 本 无 固定指 向 。 中央及 省部 级 官方 文件及 其 实践 中看 , 都 范指 从 大 县、 镇 级党 委 、 府 及其 相关 部 门等 ; 乡、 政 从市 、 县级 官方 文件 中 ( ) 三 留置送 达地 点有 限
留置送达 地 点在 民事 诉 砼法 中被规 定在 住所 地 , 《 在 民诉意
见》 中被扩 为住所 地和 从业场 所 , 但随着 社会 流动性 增强 , 与人们
将 看 , 都指街 道 、 区 居 民委会 员和 村 民委会 员等 。特 别是在 对 经常 生活 和工作 有密 切关 系的场 所增 多 , 留置送达 的地 点局 限 大 社
单位 的 留置送 达 中, 层 组织 或者 所在 单位 的代 表 又指 什 么 , 基 在
于 与此 , 响司 法效 率和 实体 公正 。有 的 当事 人甚 至居无 定所 , 影
有 企 法律 或实 践 中都带有 模 糊性 。 种法 律上 的指 向不 明确 , 这 从源 头 无 固定职 业 , 的 公司 、 业 或其他 组 织住 所地 与实 际经营 地不
7 9
{ 占轧金 I } I
‘
◆ 法 律 经 带
一
/ 2 l ・l( ) 0 1 1中
达” , 即把 留置送达 的场所扩 大至 只要看 见或 者说遇 见被送达 人 任何 地 点。 相会 送达 无疑有 利 于提 高法 院送 效率 , 但作 为一项 神 圣 的司法 活动 , 果仅仅 是 偶尔 的相遇 便 留置送 达 , 必造成 该 如 势
致 , 所地 和 从业 场 所 的限 定 已对 其无 意义 。 住 ( ) 四 留置 送达拒 绝 签 收人 范 围过 窄
我 国 民诉法 规 定 , 达诉 讼 文书 , 当直 接送 交受 送达 人 。 送 应
受送 达 人 是 自然 人 的 , 本人 不在 , 交受送 达人 的 同住成 年家 属签 权 力的滥 用 , 响司法 权威 性 。 影 我们 不 能寄希 望 留置送达 解 决一
收; 受送 达人 是法 人 、 他 组织 的 , 其 应当 由法 定代表 人 、 主要 负 责 切送 达 难题 , 定还有 公告 、 必 邮寄 等送 达方 式可 用 。现行 民事诉 人 或者 负责 收件 的人 签 收, 上述 人员 不在 , 由法人 、 其他组 织 的负 讼法 和 《 民诉意 见》 中将 留置送达 地 点规定 为住 所地 与从业 场所 , 责 收件 的人 签 收 。 仅 限定上 述人 拒绝 签 收才适 用 留置送 达 , 仅 给 是 因为 二者 与当事 人
的联 系最 为密 切 , 且具 有特 定的法 律意 义 。 当事人 规避 法 律 留下 空 间。 实践 中 , 送达 人有 意避 开法 院送达 综 上 , 受 本文建 议 , 《 在 民事 诉讼 法》 中规 定 留置送达 地 点为 当事人 人 员 , 人 或 者其他 组 织 的工 作人 员常 以不是 法定 代表 人 、 要 住所 地 、 常居住地 、 法 主 经 工作 单位 、 常滞 留置地 等对 当事人 经常 出 经 负责人 或 者 负责 收件 的人 为 由拒绝 签 收。 。另外 , 以上规 定与 当 入 地 。 前 小户 型家 庭不 适用 , 为父母 子女等 亲人 大都在 ~个村 、 区 、 因 社 城 区 , 仅 仅 因不 住 同~ 户 , 被排 除在 签收 人范 围外 。 但 便 ( )民 诉 意见》 于 留置送 达的解 释其 公正 性有 待 商榷 五 Ⅸ 关
( ) 大签收人 范 围 四 扩
从其 他 国家或 地区 的立法 看 , 多将与 受送达 人有特 定联 系 大 的人纳 入到 法定签 收人 范 围 内。如 日本 民事 诉讼 法 第一 百零六
《 民诉 意 见》 第八 十 二条“ 关基层 组织 或者所 在单位 的代 表 条 也规 定 “ 有 在就 职场所 之 外 的应 送 达场 所未 会 见应 受送 达的 人 及 其他 见证 人不 愿在 送达 回证 上签字 或者盖 章 的, 由送达 人在 送 达 回证上记 明情 况 , 把送 达文书 留在受送 达人住所 , 即视 为送 达” , 时, 以将 文书交付 给具 有相 当辨别 能力 的雇 员及 其他职 员或 同 可
居 人 。法 国 《 ” 民事诉讼 法典》 65条第 2 第 6 款规 定 : 达文 书之 副 送
《 定》 规 第十 一条 规定 :被邀 请 的人不愿 到场 见证 的 , “ 送达 人应 当 本 可交 给在 场的任 何人 ; 如无人在 场 , 可交给 楼房 的看 门人; 后, 最 在 送达 回证 上记 明拒 收事 由、 时间和 地点 以及被邀 请人 不愿 到场 还 可交 给任 何邻居 。 文建 议在 我 国考虑 如下 签收 人 : 于 自然 本 对 见证 的情 形 , 诉讼 文 书 留在 受送达 人 的住所 或者 从业 场所 , 将 即 人 的送 达 , 果在住所 地 不能遇 见 受送达 人 的 , 以交给 有识 别 如 可
视为送 达 ” 这样 的“ 明情 况 ” “ , 记 、 记明事 由” “ 、 即视 为送达 ” 司 之 法解释 或规 定 , 明显 将法 院在 《 民事 诉讼法》 之法律 中 的 留置送 达
能力 的同居 人或其 雇用 的人 签收 。 另外 , 在征得 受送 达人 的近 亲 属、 邻居 、 主或 出租 人 同意 的前提 下 , 以 由他 们签 收 , 房 可 同时制
义 务缩 小 , 这种 不 得 已而 “ 次之 ” 求 的作 法 , 其效 力难 以在 行 政机 作送达 通知粘 贴在受送 达人 的住所 地
, 告知受送 达人文 书 已经送 关 、 他 社会 组 织 中形成 公 正 、 威性 影响 。 其 权 三、 思考 建议
关于 留置送 达 已有 多种 有效 建议 , 针对 以上 问题 , 结合工 作
交的情 况 、 书的性质 、 文 文书所 交之 人的有 关情 况等 , 并在载 明于 送 达 回证 。对于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的送 达 , 了法 定代 表人 、 他 除 其 组织 的负责人 以及负 责收件 的人签 收外 , 以由办公地 点 的其 他 可
有辨 别能 力的职 员或雇 员签 收 。
实践 , 本文 建议 通过 完善 民事 诉讼法 律 , 改革送达 工作机 制 , 提升
法 院留置 送 达工 作效 率 和权 威 。
( ) 一 明确 见 证人 内涵
( ) 索新 型 留置迭 达方 式 五 探
利 用 当前法 院信息 化建 设契 机 , 为法 院配 置执 法用摄 像 机 、
录音笔 等信 息化 设置 。 受送 达人 或有 义务 签收 的人拒 绝签 收 者 ,
在 民事 诉讼 法 中 明确规 定 留置 送达 所指 见证 人 为 当事人 所
属村 、 民委 会 员 、 居 街道 、 、 乡 镇政府 及 其相 关部 门 、 公证机 关 、 法 两个 以上送达人 应将送 达过 程 以拍照 或摄 像的形 式记 录下来 , 制 人和 其他 组 织等 基层 组织 。 于 任何 当事 人 , 能将 其 归属 于上 对 都
作成 照片或 录像 带、 C V D光碟 , 存入 卷 宗或 相关 档案 中, 仍视 为
述 基 层组 织 网络 格局 中 。在 具体 实践 中 , 对于 自然 人 、 人或 其 法 院 完成送 达工 作, 法 并可 作 为对 违法行 为制 裁 的依据 。 此 既可 如
他组 织 , 院 可 以从其 所在 最近 网格 中任 选~ 组织 , 于 政府 及 提 高法 院工 作效率 , 可强化 对法 院 司法送 达工 作 的监 督。 法 对 又
相关部 门 , 院 可任 选一 公证机 关进 行现场 见证 , 法 这样 , 以避 免 可
( ) 革相 关考核 体制 机制 六 改 利 用我 国政 法机 制特点 , 发挥 党委政 法委 、 人大领 导政法 、 综 治工作 优势 , 基层组 织对法 院送 达工作 的配 合情况作 为其 年终 将 绩效考 核的重要 内容之 一 ; 院每 年专设一 定金 额 的留置送达 专 法
在 现 有机 制下 的无人 见 证怪 圈 。
( ) 二 明确 赋 予 法院 自由选择 见证人 之权 力
建议 在 民事诉 讼法 中规 定“ 院根据案 件需 要选择 最有利 于 法
留置送 达 的基层 组织 后 , 该组织 应 当在三 日之 内指定代 表配 合法 项 工 作经 费, 于 公证机 关 、 对 自然人 等为 配合 法院 留嚣送 达 做 出
院完成 留 置送达 工 作” 并在 民诉讼 法第一 百零 三条 中明确其 “ , 拒 重要 贡献 的见
证 人给予 一 定奖励 。
绝配 合人 民法 院送达 ” 责任 。明 确法 院选择 见 证人 之权 力 、 之 见
注释:
证 人 见 证之 义务 、 碍 见 证之责 任 , 而使 留置 送达 各 参与人 权 妨 从 力、 利 、 务得 以均 衡 , 权 义 从法 律源 头 防止相 互推 诿现 象 。 ( ) 一 步扩 大并规 范 留置 送达地 点 三 进 留置 送达 地 点应 有所 扩 大 , 究竟扩 大 到什么 度 才合 理 , 但 尚 无 定 论 。有 提议 者 认 为我们 应 该采 用 德国 民法上 称 的 “ 相会 送
①尽管在最 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中 已规定 , 匹人拒绝签名的 , 见 不影响实际送达效 果: 简易程序中 , 在 见证人不愿意去见证的, 送达人记明则可 , 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 但 且后者
仅 限简易程序 中 ②④ 李文勇: 完善留置送 达制度 的法律思考, t :wek a uc m v w 8 2 [ e 0 h p/ n ub i /i /c d 5 8 4 t/ d o e h
d l 06 e O t ] 2b 6 4 c 02hm 。
③ 黄藁英:浅议留置送达存在 的问题 及解决建议,ht: wwciao ̄ogh  ̄ c/ p/ w ncu . /t r h r mY ・
tce2 0 0 / / 1 l ls t l i l,O 8 8 013 5 7 h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