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及优惠政策

铜川市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奖扶资金保障

及优惠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计划

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做到“四纳入一保障”,落实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计划生 育经费保障及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奖扶资金保障规定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 人口和计划生育财

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区级财政

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10年,全区

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30元,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

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其他财政投入为22元,年

均增长2元,省、市、区按5:2.5:2.5比例分担,区级财

政在2011年对全区区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时,应按全区

总人口人均7.0元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生

育转移支付资金要在原基数上调高,因独生子女保健费从

2009年10月1日起由原每月5元调至到每月10元。行政机

关人员工资与行政运行、机关服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基

本支出,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公用经

费要按在编人员情况、车辆使用情况也要列入本年度财政预

算。

2、将村、社区计生专干、计生宣传员、中心户长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预算。

3、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4、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次性给予4000元(省、市、区按8:1:1列支)奖励金,每户400元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5、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均由区财政局负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6、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7、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奖励扶助、农村“两户”奖励等四项资金实行“四权分离”管理,采取“直通车”发放。

(1)转移支付由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财政局和区计生局将资金分配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并按季度实行区批街道办事处使用。

(2)特困家庭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专户,区、街道办事处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救助条件审核批准后,开户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3)奖励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设专户,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专户,区、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条件审核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及省计生委批准后,开户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

本人。

(4)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及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经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规定

1、生育一个孩子后可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年满16周岁的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可享受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为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50%,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从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付。

2、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实行合同制管理。对违犯合同而生育的,要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获得的相关待遇和荣誉,如实追回已领取的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3、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

4、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农村年满60周岁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夫妇双方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的国家级奖励扶助金(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担)。

5、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夫妇享受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省级奖励扶助(由省人口计生委负担)。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两户”特殊困难家庭,由于子女、父母因伤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实行救助。

(1)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残达到3级以上)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从2011年1月1日起,父母双方每人每月领取120元或140元国家级补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3)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由区级财政负担)。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子女意外伤残的(伤残达到3级以上),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6、在全区范围内广泛组织开展农村“两户”结对帮扶工作,区级领导每人帮扶救助1户,区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新区各单位在所联行政村帮扶救助2户,帮扶个人及单位要及时了解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每年至少办理两件以上的实事。

7、区教育分局在实施“两免一补”时,要将全区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在校生纳入实施规划,按照统一规定减免学杂费、书本费和寄宿生活费,为“两户”子女在本市初中升高中时总分增加10分。

8、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为农村“两户”全程免费接种“五苗”(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苗、麻疹苗、百白破苗),在结核控制项目中,对患病的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免费治疗。

9、新区社会事业局在农村医疗合作项目实施工作中,协调街道办事处免收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对象自筹基金,由街道办事处用社会抚养费或民政专项统筹解决。

10、新区工商局优先为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1、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社会保障、新区社会事业局在开展救济救灾中,要优先考虑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两户”优惠面要达到被安排救济救助对象总户数

的20%以上;在落实《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施行办法》时,要把符合条件的 “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在进行大病医疗救助时对农村“两户”从3000元起开始救助。

12、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为农村“两户”办理劳务输出和安排失地农民公益性岗位时予以照顾,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安排公益性岗位,并免收职业介绍费。

13、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拆迁项目工程中,对农村“两户”在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

14、新区建设局在实施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中,对农村“两户”对象优先安排。

15、区妇联要积极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照顾农村“两户”子女。在实施“巾帼扶贫”项目中,农村“两户”家庭应达到10%以上。在“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科技致富女能手”、“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授予荣誉称号。

16、区团委在组织开展“希望工程”时,要将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子女全面纳入救助计划,实行救助。

17、新区国土资源局在农村“两户”申请使用宅基地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审批划拨,并采取“先上缴后返还”的方式免收审批费用。

18、新区农村工作局在实施人饮工程项目时,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并免收自来水入户自筹款。

19、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每两年对农村、城镇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其中城镇育龄妇女检查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

20、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环孕情服务中,对每次每例接受参检的对象发放补助费2元(以村、社区为单位,重点“三查”率必须达到100%),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1、基层专干奖励。农村计生宣传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上分别发给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每人500元、1000元。

22、板块型社区计划生育补助根据铜发„2008‟4号文件, 已婚育龄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社区每年补贴4000元;已婚育龄人口在1000人—2000人以内的社区每年补贴3000元;已婚育龄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社区每年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纳入财政预算。

23、以前各项政策与此件精神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

铜川市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奖扶资金保障

及优惠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计划

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做到“四纳入一保障”,落实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计划生 育经费保障及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奖扶资金保障规定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 人口和计划生育财

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区级财政

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10年,全区

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30元,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

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其他财政投入为22元,年

均增长2元,省、市、区按5:2.5:2.5比例分担,区级财

政在2011年对全区区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时,应按全区

总人口人均7.0元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生

育转移支付资金要在原基数上调高,因独生子女保健费从

2009年10月1日起由原每月5元调至到每月10元。行政机

关人员工资与行政运行、机关服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基

本支出,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公用经

费要按在编人员情况、车辆使用情况也要列入本年度财政预

算。

2、将村、社区计生专干、计生宣传员、中心户长的报酬,纳入转移支付预算。

3、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4、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一次性给予4000元(省、市、区按8:1:1列支)奖励金,每户400元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5、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均由区财政局负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6、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7、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奖励扶助、农村“两户”奖励等四项资金实行“四权分离”管理,采取“直通车”发放。

(1)转移支付由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财政局和区计生局将资金分配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并按季度实行区批街道办事处使用。

(2)特困家庭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专户,区、街道办事处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救助条件审核批准后,开户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3)奖励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设专户,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专户,区、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条件审核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及省计生委批准后,开户行以存折形式发放到

本人。

(4)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及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经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后,以存折形式发放到本人。

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规定

1、生育一个孩子后可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年满16周岁的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可享受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为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50%,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从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付。

2、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实行合同制管理。对违犯合同而生育的,要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获得的相关待遇和荣誉,如实追回已领取的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3、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农村当年双女户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的一次性1000元奖励金,当年符合政策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金。

4、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农村年满60周岁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夫妇双方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的国家级奖励扶助金(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担)。

5、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夫妇享受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省级奖励扶助(由省人口计生委负担)。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两户”特殊困难家庭,由于子女、父母因伤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实行救助。

(1)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残达到3级以上)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从2011年1月1日起,父母双方每人每月领取120元或140元国家级补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3)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由区级财政负担)。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子女意外伤残的(伤残达到3级以上),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6、在全区范围内广泛组织开展农村“两户”结对帮扶工作,区级领导每人帮扶救助1户,区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新区各单位在所联行政村帮扶救助2户,帮扶个人及单位要及时了解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每年至少办理两件以上的实事。

7、区教育分局在实施“两免一补”时,要将全区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在校生纳入实施规划,按照统一规定减免学杂费、书本费和寄宿生活费,为“两户”子女在本市初中升高中时总分增加10分。

8、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为农村“两户”全程免费接种“五苗”(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苗、麻疹苗、百白破苗),在结核控制项目中,对患病的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免费治疗。

9、新区社会事业局在农村医疗合作项目实施工作中,协调街道办事处免收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对象自筹基金,由街道办事处用社会抚养费或民政专项统筹解决。

10、新区工商局优先为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1、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社会保障、新区社会事业局在开展救济救灾中,要优先考虑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两户”优惠面要达到被安排救济救助对象总户数

的20%以上;在落实《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施行办法》时,要把符合条件的 “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在进行大病医疗救助时对农村“两户”从3000元起开始救助。

12、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为农村“两户”办理劳务输出和安排失地农民公益性岗位时予以照顾,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安排公益性岗位,并免收职业介绍费。

13、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拆迁项目工程中,对农村“两户”在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

14、新区建设局在实施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中,对农村“两户”对象优先安排。

15、区妇联要积极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照顾农村“两户”子女。在实施“巾帼扶贫”项目中,农村“两户”家庭应达到10%以上。在“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科技致富女能手”、“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授予荣誉称号。

16、区团委在组织开展“希望工程”时,要将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子女全面纳入救助计划,实行救助。

17、新区国土资源局在农村“两户”申请使用宅基地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审批划拨,并采取“先上缴后返还”的方式免收审批费用。

18、新区农村工作局在实施人饮工程项目时,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并免收自来水入户自筹款。

19、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每两年对农村、城镇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其中城镇育龄妇女检查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

20、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环孕情服务中,对每次每例接受参检的对象发放补助费2元(以村、社区为单位,重点“三查”率必须达到100%),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1、基层专干奖励。农村计生宣传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上分别发给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每人500元、1000元。

22、板块型社区计划生育补助根据铜发„2008‟4号文件, 已婚育龄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社区每年补贴4000元;已婚育龄人口在1000人—2000人以内的社区每年补贴3000元;已婚育龄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社区每年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纳入财政预算。

23、以前各项政策与此件精神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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