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14年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 1

《婚姻家庭法学》

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1951年1月1日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D.1950年3月8日

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A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6.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

A.由双方妥为保存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7.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8.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

权利

9.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0、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 C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二、多项选择题。

1.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BCD )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D.离婚

2.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AC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D.养父母与养子女

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BCD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4.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CD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5.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CD )

A.兄、姐已退休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D.弟、妹有负担能力

三、简答题。

1、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点?

答:1.包办买卖婚姻;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 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四、论述题。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

答:

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本条就是其性质而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列的另

作业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2、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C)。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A、县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婚姻登记机关 D、人民法院

5、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A)

A、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年满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年满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D、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BC)。

A、户口本 B、身份证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D、单位证明

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BCD)。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ABD)。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CD)。

A、被扶养人的祖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B、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C、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5、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CD)。

A、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B、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

C、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三、简答题。

1、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

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

国对此有处理的。

2、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答:

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

5

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3、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与义务?

答: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④夫妻之间有相

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

国对此有处理的。

2、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答:

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

5

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3、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与义务?

答: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④夫妻之间有相

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⑥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四、论述题。

如何理解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

答:1、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2、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夫妻要取得一致意见,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置是无效的。3、尽管处置无效,但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物权法专门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4、为了平衡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按结婚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

3、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与哥哥的女儿为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

6、我国古代的亲属可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7、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8、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1、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12、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1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简答题。

1.登记离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条件:

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程序:

①.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离婚与别居制有哪些区别?

答:1、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2、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3、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4、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

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3.亲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①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②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③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④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三、论述题。

如何看待家暴行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救济措施?你有何立法建议? 答: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⑸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业四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

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1、如上面所诉,刘歌坚持离婚,无修好之意,法院可判决离婚,定为夫妻关系破裂。2、女儿可应经双方协议抚养,也可以根据女儿想要谁抚养的一方,也要考虑是否有抚养能力,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的生活环境3、房子是婚前所买,应定为是刘歌的私人财产 4、刘歌所借的钱应由他自己偿还,因为他资助弟弟出国留学。这不属于共同债务。王萍所借的钱由两人共同偿还,因为用于女儿的住院费,女儿是为他二人所生,属于共同债务。

案例二: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问:(1)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该婚姻无效。(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A.无效婚姻,自始无效;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三: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清因患癌症,经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看。1996年陈清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三个女儿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经查,陈清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

(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答:1、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陈清的遗产分割如下:(1)对一套三居住房,应当按照陈清的遗嘱,由陈丙继承;(2)对于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的遗产,由于遗嘱没有处分,故按法定继承,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3)但陈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陈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四:王先生6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问:

(1)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为什么?

(2)收养关系终止后会引起哪些间接后果?

答:(1)不能解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而该男孩才5岁。

(2)所引起的间接法律后果:1.经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婚姻家庭法学》

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1951年1月1日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D.1950年3月8日

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A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6.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

A.由双方妥为保存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7.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8.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

权利

9.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0、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 C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二、多项选择题。

1.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BCD )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D.离婚

2.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AC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D.养父母与养子女

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BCD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4.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CD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5.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CD )

A.兄、姐已退休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D.弟、妹有负担能力

三、简答题。

1、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点?

答:1.包办买卖婚姻;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 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四、论述题。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

答:

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本条就是其性质而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列的另

作业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2、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C)。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A、县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婚姻登记机关 D、人民法院

5、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A)

A、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年满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年满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D、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BC)。

A、户口本 B、身份证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D、单位证明

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BCD)。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ABD)。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CD)。

A、被扶养人的祖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B、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C、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5、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CD)。

A、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B、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

C、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三、简答题。

1、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

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

国对此有处理的。

2、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答:

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

5

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3、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与义务?

答: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④夫妻之间有相

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

国对此有处理的。

2、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答:

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

5

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3、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与义务?

答: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④夫妻之间有相

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⑥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四、论述题。

如何理解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

答:1、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2、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夫妻要取得一致意见,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置是无效的。3、尽管处置无效,但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物权法专门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4、为了平衡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按结婚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

3、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与哥哥的女儿为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

6、我国古代的亲属可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7、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8、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1、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12、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1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简答题。

1.登记离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条件:

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程序:

①.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离婚与别居制有哪些区别?

答:1、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2、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3、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4、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

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3.亲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①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②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③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④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三、论述题。

如何看待家暴行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救济措施?你有何立法建议? 答: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⑸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业四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

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1、如上面所诉,刘歌坚持离婚,无修好之意,法院可判决离婚,定为夫妻关系破裂。2、女儿可应经双方协议抚养,也可以根据女儿想要谁抚养的一方,也要考虑是否有抚养能力,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的生活环境3、房子是婚前所买,应定为是刘歌的私人财产 4、刘歌所借的钱应由他自己偿还,因为他资助弟弟出国留学。这不属于共同债务。王萍所借的钱由两人共同偿还,因为用于女儿的住院费,女儿是为他二人所生,属于共同债务。

案例二: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问:(1)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该婚姻无效。(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A.无效婚姻,自始无效;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三: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清因患癌症,经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看。1996年陈清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三个女儿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经查,陈清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

(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答:1、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陈清的遗产分割如下:(1)对一套三居住房,应当按照陈清的遗嘱,由陈丙继承;(2)对于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的遗产,由于遗嘱没有处分,故按法定继承,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3)但陈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陈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四:王先生6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问:

(1)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为什么?

(2)收养关系终止后会引起哪些间接后果?

答:(1)不能解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而该男孩才5岁。

(2)所引起的间接法律后果:1.经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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