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第四条 企业成立由厂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
第五条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章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第六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七 综合检查由总经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第八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九 对新工艺、新设备的投产、年度大修前后、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前后以及每次系统开停车前,应由企业职能部门、车间(处室、单位)、工段(班组)分别负责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消防巡查由消防员每月一日进行检查且作记录。
第十一 设备检查由设备检验员每周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第三章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表(记录),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内部沟通信息联络单(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隐患整改及验收
第十五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车间(处室)、工段(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十七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八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第四条 企业成立由厂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
第五条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章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第六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七 综合检查由总经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第八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九 对新工艺、新设备的投产、年度大修前后、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前后以及每次系统开停车前,应由企业职能部门、车间(处室、单位)、工段(班组)分别负责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消防巡查由消防员每月一日进行检查且作记录。
第十一 设备检查由设备检验员每周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第三章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表(记录),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内部沟通信息联络单(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隐患整改及验收
第十五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车间(处室)、工段(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十七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八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