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如何巧解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

巧解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

受贿案件大多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即涉案现金或物品在交付时大多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人在场,直接证人只有行贿者一人,口供和直接证据“一对一”。

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的特性容易导致行贿人承认行贿行为,受贿嫌疑人全部或部分否认受贿的现象,从而使案件事实处于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的僵持状态。如果简单地将“一对一”证据全部予以肯定或否定,就容易出现错案或放纵犯罪的可能。因此,对此类案件,必须格外慎重,根据受贿嫌疑人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同态度,确定突破方向。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承认收受过他人财物,但声称已经及时将财物退还他人或者上交组织。这种情况须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来源、时间、具体经手人员等细节。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将财物退还给他人或者上交组织,则表明行为人没有受贿故意,不能认定其受贿。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否认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时供时翻”。在国家工作人员否认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应侧重运用再生证据或者收集其他证据,追求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印证涉案人是否受贿;在国家工作人员时而供认时而翻供的情况下,应重点排除证据疑点,不能仅凭受贿嫌疑人之前的供认和行贿人的证言简单认定行为人受贿。

在明确了突破重点后,对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的破解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

一是逐一审查法。所谓逐一审查法,就是要对言词证据主体的各种信息逐一审查。首先要审查证据主体的自身情况,特别是资格、年龄、文化知识、阅历等可能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和表达力的客观因素。其次要审查证据主体的品质、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可能使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表达有所夸大或缩小的因素。品质好、没有外界干扰、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主体所作陈述可信度高,反之,可信度低。

二是同一认定法。所谓同一认定法,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它们相互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并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经过同一认定相符或一致的言词证据和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比如行贿人交代了其行贿的物品,而在涉案人的财产中发现了这一涉案人不可能拥有且不为常人所知的物品。这时,这一情节便可以予以确认。但如果出现矛盾或者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

三是比较印证法。所谓比较印证法,就是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的方法。受贿案件发生后,往往会产生一系列存在一定联系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可以通过审查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的时间先后、因果关系等必然联系判断是否能够推导出结论的唯一性。比如,在涉案人“时供时翻”案件中,行贿人交代了行贿的原因,但涉案人显而易见没有实现行贿人行贿目的的权力,这时,便不能仅凭受贿嫌疑人之前的供认和行贿人的证言简单认定行为人受贿。

总之,对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难题的破解,绝不能仅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嫌疑人的陈述,采取简单机械的方法来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而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对比各种证据,以便得出正确结论。

巧解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

受贿案件大多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即涉案现金或物品在交付时大多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人在场,直接证人只有行贿者一人,口供和直接证据“一对一”。

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的特性容易导致行贿人承认行贿行为,受贿嫌疑人全部或部分否认受贿的现象,从而使案件事实处于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的僵持状态。如果简单地将“一对一”证据全部予以肯定或否定,就容易出现错案或放纵犯罪的可能。因此,对此类案件,必须格外慎重,根据受贿嫌疑人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同态度,确定突破方向。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承认收受过他人财物,但声称已经及时将财物退还他人或者上交组织。这种情况须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来源、时间、具体经手人员等细节。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将财物退还给他人或者上交组织,则表明行为人没有受贿故意,不能认定其受贿。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否认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时供时翻”。在国家工作人员否认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应侧重运用再生证据或者收集其他证据,追求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印证涉案人是否受贿;在国家工作人员时而供认时而翻供的情况下,应重点排除证据疑点,不能仅凭受贿嫌疑人之前的供认和行贿人的证言简单认定行为人受贿。

在明确了突破重点后,对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难题的破解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

一是逐一审查法。所谓逐一审查法,就是要对言词证据主体的各种信息逐一审查。首先要审查证据主体的自身情况,特别是资格、年龄、文化知识、阅历等可能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和表达力的客观因素。其次要审查证据主体的品质、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可能使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表达有所夸大或缩小的因素。品质好、没有外界干扰、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主体所作陈述可信度高,反之,可信度低。

二是同一认定法。所谓同一认定法,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它们相互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并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经过同一认定相符或一致的言词证据和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比如行贿人交代了其行贿的物品,而在涉案人的财产中发现了这一涉案人不可能拥有且不为常人所知的物品。这时,这一情节便可以予以确认。但如果出现矛盾或者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

三是比较印证法。所谓比较印证法,就是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的方法。受贿案件发生后,往往会产生一系列存在一定联系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可以通过审查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的时间先后、因果关系等必然联系判断是否能够推导出结论的唯一性。比如,在涉案人“时供时翻”案件中,行贿人交代了行贿的原因,但涉案人显而易见没有实现行贿人行贿目的的权力,这时,便不能仅凭受贿嫌疑人之前的供认和行贿人的证言简单认定行为人受贿。

总之,对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难题的破解,绝不能仅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嫌疑人的陈述,采取简单机械的方法来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而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对比各种证据,以便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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