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防控路径

  在谈及自由裁量权时,学界中会有许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文献论述供学者们来参考,例如司法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立法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等等,在如此多的自由裁量权的领域中固然存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却是紧密联系的且具有一定的互通性。如果在这些领域中的主体善用他们所拥有的权力,那么无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都将带来良好的福音,反之,如果用之不当也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其灾难性的影响程度会给社会中的各种要素带来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众多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来加以控制,而这种控制又必须从当中找到突破点,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防控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环境下来加以论述,以求从中找出经验性的途径使得各领域下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借鉴的方式而纳入到合法合理的正确轨道中来。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国家的司法、立法以及行政活动当中,中西方国家也因此较早的对其进行过研究,并对其做出概念性的界定,其中对于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然有过多方面的归纳总结。在这些多源流下的定义中,“我国行政自由裁量理论中的主流意见是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针对这一定义的理解,笔者认为在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客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所要解决的问题,条件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要合法合理,要求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要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结果是行政机关在众多的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要体现的理论意义就是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过程中,对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有进行选择的权利。而这种对其概念的理解不仅要从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更应该从抽象的角度加以理解以及运用,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领域来加以研究。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的追溯和思辨。

  “自由的裁量权与严格的规则主义是相对立的,也就是说如果不需要自由裁量权,那么就需要一套严格的规则去规划社会一切事物,或是用一套计算程序来量化社会现实。如果说要想实现社会事务通过规则或是计算程序来规划和测量,那么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立法者像上帝那样全知全能,具有超人的预见能力,能够预见到社会中即将发生的一切情形,能够制定出来逻辑严密、完美无缺的法律;第二,社会生活相对稳定静止,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会与前进的社会生活脱节。”�豎这样的几个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被满足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存在着保守性、普遍性、模糊性与滞后性等弊端,保守性要求法律要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就导致法律本身不能随着社会新问题的产生而及时作出相应的调节与变化;普遍性规定法律具有一般性的特点,这就会导致在解决特别问题时出现一定的困难,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死死地抓住法律条文不放,那么当一个新问题出现在法律条文的空白处,行政机关将无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以及行政效率都将大幅度的降低;模糊性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是由语言构成的,而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就必然导致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与不确定性;滞后性是法律最为明显的一个弊端,当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才会出台,导致法律本身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法律条文终究是有限的,而国家行政权涉及的事项却是无限的,法律不可能将无限的内容用有限的条文概括无遗。”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事项是针对全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以社会的复杂性和庞大性造成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行政法能涉及全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各国在行政法规上不得不做出一些富有弹性的条款来保证行政机关在遇到超出法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情时能够见机行事,机动灵活的处理社会事务,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促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根源。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一)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与地位。

  近些年,我国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的失范导致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根据客观情况或是有关规定进行裁定,而是根据自身的喜恶或是人情关系对具体的事物进行衡量,例如当遇到自己的熟人或亲戚违反法律规定时,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给与他们法定范围内最低的处罚,而遇到陌生人时,则会偶尔性地作出法定范围内最大的处罚,这种显失公正的执法作风严重背离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宗旨,如果继续蔓延下势必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的情绪或是对立的行为,从而影响着党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久而久之,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党和政府的地位与威信在人民心目中大大折扣,政府在将来的执法活动中必然受到来自于人民的阻力与不配合,一旦人民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与拥护,那么党的执政地位将受到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行政秩序的安定。

  (二) 产生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当前行政机关普遍都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而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拥有这些行政裁量权的工作人员则成为实际的操控者,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打击和外界花花世界的诱惑,最终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他们捞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一些企业的老板、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民众更是抱着“朝中有人好办事”的不正确态度对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贿赂,以期望换来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能选择对他们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获得自身所期待的利益。例如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时,会免费的向主管的行政工作人员提供几套住房,以期望行政工作人员能将较好位置的土地批给他们;又如一些交通警察在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时,如果车主给予其一定的好处费,那么他们得到的只是空头的警告处罚,如若不然,等待他们的将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严重处罚。这种极不合法理与道德的行为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究其内在原因则是可以为行政工作人员带来非法的收入,由于无法找到可以控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良好路径,所以这些年来腐败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因此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三)扭曲人民的价值取向。

  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下,显失公正的行为与腐败的执法风气将会日益严重,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拥有无疑成为人们心目中一种新的价值追求,近些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越来越多,一条明线面是由于毕业生人数的加大与就业压力的增强,但其中的暗线却是人们对于权力性工作的一种追求,由于自身的经历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过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因此也都期望通过这样一种渠道来获得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上的回报。长此以往,权力滥用的风气将会恶性循环的泛滥下去,助长了人们想要拥有特权的不良思想,一旦获得了这种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这种公共的权利也将轮变成为私人的权利,原本宗旨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将不复存在,但是在这样一种风气环境下,最容易受到破坏的是人性本善的民风民俗,进而扭曲了人民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操守,造成了社会整体道德价值观的滑坡,间接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四)阻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与社会的进步。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如果充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之中,将会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认为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同样也是人在行使着,那么法律就是可以变通的,这样一来人们所寻求的不再是如何约束自己使行为合法化而是去寻求如何钻法律的空子,使自身在合法的外衣下来获得非法理化的利益。这就势必造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不再依靠法律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量体裁衣,而是想如何在法律的掩护下下进行违法的权钱交易,这种对法律的歪曲理解与利用终究会使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受到严重的阻碍。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给社会以及公众留下了负面的影响,因而在现实的活动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总是得不到公众的理解与配合,彼此之间很难做到真正的和谐,正是由于俩者之间达不成统一的合力,因而也就很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反而还会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块绊脚石。

  总之,如果在无法消除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的前提下,一切行为的着眼点就必须放在认清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上,应在继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同时对其滥用的现象予以防范和控制,最终将其限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保证其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研究方向)

  注释:

  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33页.

  梁迎修.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47页.

  钞鹏.试论我国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财经政法资讯,2002年第2期,第33页.

  参考文献:

  [1]胡晓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面性及其控制路径.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敖四.危机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审视.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周桂党.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4]罗正德.试论当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害及其控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12月第4期.

  [5]王英津.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防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6]王学栋.行政伦理视野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6期.

  [7]陈丽芳.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在谈及自由裁量权时,学界中会有许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文献论述供学者们来参考,例如司法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立法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等等,在如此多的自由裁量权的领域中固然存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却是紧密联系的且具有一定的互通性。如果在这些领域中的主体善用他们所拥有的权力,那么无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都将带来良好的福音,反之,如果用之不当也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其灾难性的影响程度会给社会中的各种要素带来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众多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来加以控制,而这种控制又必须从当中找到突破点,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防控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环境下来加以论述,以求从中找出经验性的途径使得各领域下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借鉴的方式而纳入到合法合理的正确轨道中来。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国家的司法、立法以及行政活动当中,中西方国家也因此较早的对其进行过研究,并对其做出概念性的界定,其中对于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然有过多方面的归纳总结。在这些多源流下的定义中,“我国行政自由裁量理论中的主流意见是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针对这一定义的理解,笔者认为在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客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所要解决的问题,条件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要合法合理,要求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要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结果是行政机关在众多的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要体现的理论意义就是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过程中,对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有进行选择的权利。而这种对其概念的理解不仅要从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更应该从抽象的角度加以理解以及运用,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领域来加以研究。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的追溯和思辨。

  “自由的裁量权与严格的规则主义是相对立的,也就是说如果不需要自由裁量权,那么就需要一套严格的规则去规划社会一切事物,或是用一套计算程序来量化社会现实。如果说要想实现社会事务通过规则或是计算程序来规划和测量,那么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立法者像上帝那样全知全能,具有超人的预见能力,能够预见到社会中即将发生的一切情形,能够制定出来逻辑严密、完美无缺的法律;第二,社会生活相对稳定静止,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会与前进的社会生活脱节。”�豎这样的几个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被满足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存在着保守性、普遍性、模糊性与滞后性等弊端,保守性要求法律要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就导致法律本身不能随着社会新问题的产生而及时作出相应的调节与变化;普遍性规定法律具有一般性的特点,这就会导致在解决特别问题时出现一定的困难,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死死地抓住法律条文不放,那么当一个新问题出现在法律条文的空白处,行政机关将无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以及行政效率都将大幅度的降低;模糊性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是由语言构成的,而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就必然导致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与不确定性;滞后性是法律最为明显的一个弊端,当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才会出台,导致法律本身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法律条文终究是有限的,而国家行政权涉及的事项却是无限的,法律不可能将无限的内容用有限的条文概括无遗。”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事项是针对全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以社会的复杂性和庞大性造成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行政法能涉及全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各国在行政法规上不得不做出一些富有弹性的条款来保证行政机关在遇到超出法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情时能够见机行事,机动灵活的处理社会事务,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促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根源。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一)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与地位。

  近些年,我国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的失范导致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根据客观情况或是有关规定进行裁定,而是根据自身的喜恶或是人情关系对具体的事物进行衡量,例如当遇到自己的熟人或亲戚违反法律规定时,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给与他们法定范围内最低的处罚,而遇到陌生人时,则会偶尔性地作出法定范围内最大的处罚,这种显失公正的执法作风严重背离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宗旨,如果继续蔓延下势必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的情绪或是对立的行为,从而影响着党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久而久之,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党和政府的地位与威信在人民心目中大大折扣,政府在将来的执法活动中必然受到来自于人民的阻力与不配合,一旦人民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与拥护,那么党的执政地位将受到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行政秩序的安定。

  (二) 产生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当前行政机关普遍都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而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拥有这些行政裁量权的工作人员则成为实际的操控者,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打击和外界花花世界的诱惑,最终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他们捞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一些企业的老板、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民众更是抱着“朝中有人好办事”的不正确态度对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贿赂,以期望换来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能选择对他们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获得自身所期待的利益。例如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时,会免费的向主管的行政工作人员提供几套住房,以期望行政工作人员能将较好位置的土地批给他们;又如一些交通警察在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时,如果车主给予其一定的好处费,那么他们得到的只是空头的警告处罚,如若不然,等待他们的将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严重处罚。这种极不合法理与道德的行为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究其内在原因则是可以为行政工作人员带来非法的收入,由于无法找到可以控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良好路径,所以这些年来腐败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因此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三)扭曲人民的价值取向。

  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下,显失公正的行为与腐败的执法风气将会日益严重,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拥有无疑成为人们心目中一种新的价值追求,近些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越来越多,一条明线面是由于毕业生人数的加大与就业压力的增强,但其中的暗线却是人们对于权力性工作的一种追求,由于自身的经历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过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因此也都期望通过这样一种渠道来获得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上的回报。长此以往,权力滥用的风气将会恶性循环的泛滥下去,助长了人们想要拥有特权的不良思想,一旦获得了这种行政领域上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这种公共的权利也将轮变成为私人的权利,原本宗旨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将不复存在,但是在这样一种风气环境下,最容易受到破坏的是人性本善的民风民俗,进而扭曲了人民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操守,造成了社会整体道德价值观的滑坡,间接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四)阻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与社会的进步。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如果充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之中,将会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认为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同样也是人在行使着,那么法律就是可以变通的,这样一来人们所寻求的不再是如何约束自己使行为合法化而是去寻求如何钻法律的空子,使自身在合法的外衣下来获得非法理化的利益。这就势必造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不再依靠法律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量体裁衣,而是想如何在法律的掩护下下进行违法的权钱交易,这种对法律的歪曲理解与利用终究会使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受到严重的阻碍。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给社会以及公众留下了负面的影响,因而在现实的活动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总是得不到公众的理解与配合,彼此之间很难做到真正的和谐,正是由于俩者之间达不成统一的合力,因而也就很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反而还会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块绊脚石。

  总之,如果在无法消除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的前提下,一切行为的着眼点就必须放在认清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上,应在继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同时对其滥用的现象予以防范和控制,最终将其限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保证其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研究方向)

  注释:

  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33页.

  梁迎修.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47页.

  钞鹏.试论我国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财经政法资讯,2002年第2期,第33页.

  参考文献:

  [1]胡晓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面性及其控制路径.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敖四.危机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审视.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周桂党.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4]罗正德.试论当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害及其控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12月第4期.

  [5]王英津.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防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6]王学栋.行政伦理视野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6期.

  [7]陈丽芳.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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