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婚姻法_的新规定_新概念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年第

《婚 姻 法 》 新规 定 的

张冬 阳

新概 念

于 我 国 新《婚 姻 法 》

,

日公

新概念

无效婚姻

”、 “

可 撤 销 婚姻

”。

比 布 与 原《婚 姻 法 》 较 有 哪 些 新 规 定 新 概

两 种 婚 姻 一 开 始 就 无 效 当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

按其 章 节顺 序 归 纳 如 下 第 一章 新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 无 效 婚 姻 只 要 符合 列 举 的

四 个 情 况 之 一 即 无 效 而 “ 可 撤 销 婚 姻 ”必 须

经 受 胁 迫 一 方 在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撤 销 婚 姻 的请 求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禁

被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

止 家庭 暴 力

夫 妻 应 当相 互 忠 实 互 相 尊

, , ,

当事 人 应 当 自恢 复 人 身 自由之 日 起 一 年 内提

出撤 销婚 姻 的请 求

重 家 庭 成 员 间 应 当敬 老 爱 幼 互 相 帮 助 维 护 和 平 和 睦 文 明 的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新概念

婚 外 同居

”、“

包二奶 这两个概

,

第 三章

家庭 关 系

念 虽 然 未 出 现 在 新 《婚 姻 法 》 但 增 加 的 禁 中

止 性 规 定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即 指 这 两种情况

新 规 定 该章 主要 为 夫 妻财产 制增 设 了

一些条款

确 定 了夫 妻 在 婚 姻关 系存续 期

,

、 、

间共 同财 产 范 围 即包 括 工 资 奖 金 生 产

第二章

经 营 的 收 益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继 承 或 赠 与所 得 的 财 产 其 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定 了属夫妻一 方 的

新 规 定 确 定 了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婚 姻

种 财 产 内容 一 方 的婚

列举 了无 效婚姻 的 四 种情形 重婚 的 有禁 止 结婚 的 亲 属 关 系的 婚前 患 有 医 学 上认 为

前 财 产 一 方 因身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中指 定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一 方 专用 的生 活 用 品 其 他 应 当归 一方 的 财 产

,

残 疾 人生 活 补助 费等 费用 遗 嘱或 赠 与合 同

不 应 当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未 治 愈 的 未 到 法

,

定婚 龄 的

关 于可撤销婚姻

,

该章规定 因

关 于夫妻约定财

,

胁 迫 结 婚 的 受 胁 迫 的一 方 可 以 向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产 规 定 明确 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确 的 适 用 本 法

该 请求

应 当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

无效

,

条 的规 定

夫 妻 应 当书 面 约 定 财 产

, ,

或被 撤 销 的 婚 姻 自始 无 效 当 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但 同居

期 间所 得 的 财 产 由 当事 人 协 议 处 理 协 议 不 成 时 由 人 民 法 院根

,

归 共 同所 有 或 各 自所 有 或 部 分 共 同所 有 部

分 各 自所 有

夫 妻对 财产 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

,

,

,

约 束 力 夫 妻 对 财 产 约 定 各 自所 有 的 夫 或 妻 一 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有 告 知债权人 的义 务

,

据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的原 则 判 决

,

对重 婚导 致 的

婚 姻 无 效 的 财 产处 理 不 得 侵 害合 法 婚 姻 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

以 自己 的财 产 来 清 偿 否 则 以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来 负担

为保 护 老 年 人合 法 权 益 增 设 了 专

,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当恢 复 探 望 的权 利

年第

门 条 款 子 女 应 当尊 重 父 母 的 婚 姻 权 利 不 得 干涉父母再婚 以 及婚后 的生 活 子 女 对父母 的赡 养 义 务 不 因父 母 的 婚 姻 关 系 变 化 而 终

,

第五 章

救 助措 施与法律责 任

,

为 了 制裁 违 反 婚 姻 家 庭 义 务 的 行 为 保 新 概念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新《婚 姻 法 》

护 受 害 者 的 权 益 新 《婚 姻 法 》 门 增 设 了 该 专

,

中得 到 丰 富 和 完 善

明确 列 举 了共 同财产 的

章 新规定

,

五 种 收 益 夫 妻 对 共 同财 产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 待家庭成

夫 妻 约定 财 产 本 法 明 确 了 保 护 夫 妻 的 约 定

, , ,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请 求 村 民委 员 会 居 民 委员会

以 及 所 在单位 予 以劝 阻调 解 有 权 请 求 公 安

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的财产 的 书 面形 式 约定 一 经 约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有 关 夫 妻约 定财 产在 第 四 章 第 定

机关予 以制止 予 以 行政 处 罚 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条也有规

受 害 人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

,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指 夫 或 妻 一 方 支 配 的 财

,

自诉 公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 侦 查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产 规 定 了 五 种财 产 内容 除 双 方 另 有约 定

,

当依 法 提 起 公 诉 本 法 对 重 婚 的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构成 犯罪 的追究 刑事责任制定 了专项条

的 该 财产 支 配 权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

第四章

新规定

确定 了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规定 重婚

的 有 配偶者 与他 人 同居 的 实施 家庭 暴力 虐

有 关 离 婚 的 条 件 在《婚 姻 法 》

修 改 中成 为 热 点

新规定 了五种法定离婚条

,

待 家庭 成 员 或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错 方有权请求 损 害赔偿

、 。

,

件 实施 家庭 暴力 或 虐待家 庭 成员 或 遗 弃家 庭 成 员 的 重 婚 或 有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有

赌博 吸毒等 恶 习屡教 不 改 的 因感情 不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的 其 他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情 形

,

。 。

本章对离婚 时伪造债务 隐藏 转 移

,

变 买 毁 损 夫妻 共 同财 产 的 行 为 的 制 裁 作 了

相关规定

根据这 五种情形 经法 院调 解无效 的 视 为感 情破 裂 应 准 予离婚

,

新概念

家庭 暴 力

”。

家庭 暴 力造 成受 害

,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

,

人 精 神 肉体 性 的 伤 害 为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新

,

子 女 的父 或 母 有 探 视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

,

《婚 姻 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作 了 专 门 的 禁 止 性 在

义 务 协 助 行 使探 视 权 的 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人

,

条 款 本 章 就 受 害 人 如 何 请 求 救 助 请求损 害

,

,

协 议 协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增设

赔 偿 公 检 法 如何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等作 了 新 规

,

了 女 方 中止 妊 娠 后 六 个 月 内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

离婚 的限制

,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

, ,

离婚损 害赔偿

”。

在 离 婚 诉 讼 中无 过 失

期 间 所 得 财 产 归 各 自所 有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照 料老人 协 助另一 方 工作 付 出较 多 义 务 的

,

方 有 权请 求 损 害 赔偿 该 规 定 有 利 于 遏 制 惩

罚 包 二奶 现 象

现在 包二奶

”、“

第三者

,

”、

离 婚 时 可 以 向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补偿

,

婚 外 恋 等 社会 现 象 主 要 受 害人 是 妇女 该

制 度 体 现 了保 护 离 婚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新概 念

探视权

”。

为保 护 未成 年人利

,

益 首 次 提 出这 一 概 念 并 就 探 视 权 的 行 使 方

,

第六 章

该 章 由原 来

则 条 内容 不 变 口

,

式 时 间作 了 规 定

,

但是新规 定还 明确 父或

,

条保 留

母 探 视 子 女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由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止 探 视 权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应

,

,

作 者 单 位 中南 对 经 政 法 大 学法 学 院 资

料室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年第

《婚 姻 法 》 新规 定 的

张冬 阳

新概 念

于 我 国 新《婚 姻 法 》

,

日公

新概念

无效婚姻

”、 “

可 撤 销 婚姻

”。

比 布 与 原《婚 姻 法 》 较 有 哪 些 新 规 定 新 概

两 种 婚 姻 一 开 始 就 无 效 当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

按其 章 节顺 序 归 纳 如 下 第 一章 新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 无 效 婚 姻 只 要 符合 列 举 的

四 个 情 况 之 一 即 无 效 而 “ 可 撤 销 婚 姻 ”必 须

经 受 胁 迫 一 方 在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撤 销 婚 姻 的请 求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禁

被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

止 家庭 暴 力

夫 妻 应 当相 互 忠 实 互 相 尊

, , ,

当事 人 应 当 自恢 复 人 身 自由之 日 起 一 年 内提

出撤 销婚 姻 的请 求

重 家 庭 成 员 间 应 当敬 老 爱 幼 互 相 帮 助 维 护 和 平 和 睦 文 明 的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新概念

婚 外 同居

”、“

包二奶 这两个概

,

第 三章

家庭 关 系

念 虽 然 未 出 现 在 新 《婚 姻 法 》 但 增 加 的 禁 中

止 性 规 定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即 指 这 两种情况

新 规 定 该章 主要 为 夫 妻财产 制增 设 了

一些条款

确 定 了夫 妻 在 婚 姻关 系存续 期

,

、 、

间共 同财 产 范 围 即包 括 工 资 奖 金 生 产

第二章

经 营 的 收 益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继 承 或 赠 与所 得 的 财 产 其 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定 了属夫妻一 方 的

新 规 定 确 定 了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婚 姻

种 财 产 内容 一 方 的婚

列举 了无 效婚姻 的 四 种情形 重婚 的 有禁 止 结婚 的 亲 属 关 系的 婚前 患 有 医 学 上认 为

前 财 产 一 方 因身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中指 定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一 方 专用 的生 活 用 品 其 他 应 当归 一方 的 财 产

,

残 疾 人生 活 补助 费等 费用 遗 嘱或 赠 与合 同

不 应 当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未 治 愈 的 未 到 法

,

定婚 龄 的

关 于可撤销婚姻

,

该章规定 因

关 于夫妻约定财

,

胁 迫 结 婚 的 受 胁 迫 的一 方 可 以 向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产 规 定 明确 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确 的 适 用 本 法

该 请求

应 当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

无效

,

条 的规 定

夫 妻 应 当书 面 约 定 财 产

, ,

或被 撤 销 的 婚 姻 自始 无 效 当 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但 同居

期 间所 得 的 财 产 由 当事 人 协 议 处 理 协 议 不 成 时 由 人 民 法 院根

,

归 共 同所 有 或 各 自所 有 或 部 分 共 同所 有 部

分 各 自所 有

夫 妻对 财产 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

,

,

,

约 束 力 夫 妻 对 财 产 约 定 各 自所 有 的 夫 或 妻 一 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有 告 知债权人 的义 务

,

据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的原 则 判 决

,

对重 婚导 致 的

婚 姻 无 效 的 财 产处 理 不 得 侵 害合 法 婚 姻 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

以 自己 的财 产 来 清 偿 否 则 以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来 负担

为保 护 老 年 人合 法 权 益 增 设 了 专

,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当恢 复 探 望 的权 利

年第

门 条 款 子 女 应 当尊 重 父 母 的 婚 姻 权 利 不 得 干涉父母再婚 以 及婚后 的生 活 子 女 对父母 的赡 养 义 务 不 因父 母 的 婚 姻 关 系 变 化 而 终

,

第五 章

救 助措 施与法律责 任

,

为 了 制裁 违 反 婚 姻 家 庭 义 务 的 行 为 保 新 概念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新《婚 姻 法 》

护 受 害 者 的 权 益 新 《婚 姻 法 》 门 增 设 了 该 专

,

中得 到 丰 富 和 完 善

明确 列 举 了共 同财产 的

章 新规定

,

五 种 收 益 夫 妻 对 共 同财 产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 待家庭成

夫 妻 约定 财 产 本 法 明 确 了 保 护 夫 妻 的 约 定

, , ,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请 求 村 民委 员 会 居 民 委员会

以 及 所 在单位 予 以劝 阻调 解 有 权 请 求 公 安

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的财产 的 书 面形 式 约定 一 经 约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有 关 夫 妻约 定财 产在 第 四 章 第 定

机关予 以制止 予 以 行政 处 罚 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条也有规

受 害 人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

,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指 夫 或 妻 一 方 支 配 的 财

,

自诉 公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 侦 查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产 规 定 了 五 种财 产 内容 除 双 方 另 有约 定

,

当依 法 提 起 公 诉 本 法 对 重 婚 的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构成 犯罪 的追究 刑事责任制定 了专项条

的 该 财产 支 配 权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

第四章

新规定

确定 了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规定 重婚

的 有 配偶者 与他 人 同居 的 实施 家庭 暴力 虐

有 关 离 婚 的 条 件 在《婚 姻 法 》

修 改 中成 为 热 点

新规定 了五种法定离婚条

,

待 家庭 成 员 或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错 方有权请求 损 害赔偿

、 。

,

件 实施 家庭 暴力 或 虐待家 庭 成员 或 遗 弃家 庭 成 员 的 重 婚 或 有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有

赌博 吸毒等 恶 习屡教 不 改 的 因感情 不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的 其 他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情 形

,

。 。

本章对离婚 时伪造债务 隐藏 转 移

,

变 买 毁 损 夫妻 共 同财 产 的 行 为 的 制 裁 作 了

相关规定

根据这 五种情形 经法 院调 解无效 的 视 为感 情破 裂 应 准 予离婚

,

新概念

家庭 暴 力

”。

家庭 暴 力造 成受 害

,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

,

人 精 神 肉体 性 的 伤 害 为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新

,

子 女 的父 或 母 有 探 视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

,

《婚 姻 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作 了 专 门 的 禁 止 性 在

义 务 协 助 行 使探 视 权 的 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人

,

条 款 本 章 就 受 害 人 如 何 请 求 救 助 请求损 害

,

,

协 议 协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增设

赔 偿 公 检 法 如何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等作 了 新 规

,

了 女 方 中止 妊 娠 后 六 个 月 内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

离婚 的限制

,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

, ,

离婚损 害赔偿

”。

在 离 婚 诉 讼 中无 过 失

期 间 所 得 财 产 归 各 自所 有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照 料老人 协 助另一 方 工作 付 出较 多 义 务 的

,

方 有 权请 求 损 害 赔偿 该 规 定 有 利 于 遏 制 惩

罚 包 二奶 现 象

现在 包二奶

”、“

第三者

,

”、

离 婚 时 可 以 向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补偿

,

婚 外 恋 等 社会 现 象 主 要 受 害人 是 妇女 该

制 度 体 现 了保 护 离 婚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新概 念

探视权

”。

为保 护 未成 年人利

,

益 首 次 提 出这 一 概 念 并 就 探 视 权 的 行 使 方

,

第六 章

该 章 由原 来

则 条 内容 不 变 口

,

式 时 间作 了 规 定

,

但是新规 定还 明确 父或

,

条保 留

母 探 视 子 女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由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止 探 视 权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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