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的认识

谈谈你对民法基本准则的理解与认识 姓名:纪然

新学期伊始,我们开始步入民法的学习教程。对于刚踏入法律学习门槛的我而言,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应用法律学科,它具有庞大的知识构成,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这对我学习和掌握它增加了难度。毕竟它涵盖的范围太广,需要逐渐的领会体味以及联系生活,研究案例。

首先,初学民法的我需要知道民法的全貌,即首先要对民法的形成及其体例有所了解。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当时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在这些现有的民事法律和学者与立法机关共同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2002年10月编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从而使该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由九编构成: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三编合同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和第七编继承法。

在学民法的同时,我们也在学习刑法,因此不免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我国没有民法典而有刑法典? 这是一个存在已久的历史问题。

民法的发端起源于罗马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的,而中国几千年强大的封建王朝几乎没有交易主体平等的概念,再加上“重农抑商”理念的深入人心,由此抑制了相关法律的成长,立法上也就无从体现。

我国从古代开始就有着重刑轻民的传统,统治者往往以刑代民,利用刑法来调整民事关系,因此社会对民事要求并不迫切,所以我国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加完备。

由于我国古代封建统治时期过长,导致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人权、平等的概念,这使以权力、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民法很难存活。

况且民法体系太庞大,有待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

在民法各分则都健全后,到时候会制定民法典的,比如我国就民法分则相继制定了《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学号 :811420054# 学院 :文化艺术管理学院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一、 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

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民法是一门权利之学,它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我们讲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里面讲生命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债权;再后面讲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这就是民法的体例

从体例上看,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论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即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从内容上看,民法原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这主要集中在总论之中,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二是比较抽象的涉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如债权一般原理、合同一般原理等;三是具体的原理或规定,如买卖合同的内容,法定继承人顺序等

根据民法的体例和内容,一般来说,学习时要注意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按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民法总论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对于民法的三个层次的内容,前两个层次必须全部掌握,后一个层次则有选择地加以掌握,其余等以后在工作中慢慢提高。这样就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基础。

二、教会学生民法原理学习的方法

民法的学科特点决定着人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学习方法。根据民法的基本特点,民法原理的学习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概念。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2](P8)。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要学好概念。怎样掌握和理解概念呢?第一,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民法中的概念必须全部掌握。这是因为,概念与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一串概念中漏掉任何一个都会影响对其他概念的理解。第二,必须理解概念的含意。一个概念包含着几层意思,可以通过分析法分解成几层意思,这样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一字一句地背诵就能将概念记得清清楚楚。例如,“法人”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2)法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登记;(3)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必须记住从概念分解出来的意思。因为,法学中的一些特点、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责任等往往都包含在概念之中,大段的文字无非是对概念的具体解释、发挥而已。因此,9/10的时间应该花在理解和掌握概念上,而浏览具体的解释,1/10的时间已经足够。

其次,要注意分清特点。民法中充满着“特点”两字,什么是特点?所谓特点就是一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个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标志。所以,特点总是产生于比较之中,没有事物之间的比较,就无所谓特点。例如,仅仅讲“债”,是谈不上债的特点的,只有将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相比较,才能看出债与所有权的不同,不同之处就是特点。因此,在学习中,面对像“合同的特点”、“人身权的特点”之类的提法,首先应当自问:合同或人身权是与什么事物比较而产生特点的?有时,一事物的特点产生于同时与多个事物的比较之中,这时就更应注意区分第一特点是与什么比较,第二特点是与什么比较。例如,“租赁合同”与一般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相比,具有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的特点;与买卖合同相比,具有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特点;与消费借贷合同相比,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的特点。自觉地进行比较从而掌握特点,不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概念,而且更容易记忆。

第三,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民法中经常出现构成要件的提法。所谓构成要件,是指能够形成某一事物的必须具备的要素。欠缺应有的要素,就不会形成某一事物。例如,“×××合同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得看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而一项有效合同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要件一方面是表现某一概念的具体形式,同时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中都不是无条件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成为判断行为与责任的基本依据,从而形成各种构成要件

[1](P416)。学习中若能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对于融会贯通民法原理,自觉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具体案例,解决具体问题,是大有益处的。

应当指出的是,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有些是同一的,因此,对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和理解,因为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感受,从而增加学习的兴趣,减轻学习的单调枯燥觉。

第四,要重视但书。民法中,同一事物既有一般原理(一般规定)也有特殊例外(特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场合,在特殊场合,则要适用特别规定。民事规范中有许多在一般规定后面加上“但……”的条文。这个“但……”后面的条文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但书,是专门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这是因为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任何应由其调整的领域,然而,实际情况又是复杂的、具体的、变化的,因此法律的一般规定只能解决一般的问题,而特殊情况则需要特别的规定加以处理。因而学生不仅要学习、了解一般规定,而且还必须学习、了解特别规定,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和精通民法原理。

谈谈你对民法基本准则的理解与认识 姓名:纪然

新学期伊始,我们开始步入民法的学习教程。对于刚踏入法律学习门槛的我而言,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应用法律学科,它具有庞大的知识构成,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这对我学习和掌握它增加了难度。毕竟它涵盖的范围太广,需要逐渐的领会体味以及联系生活,研究案例。

首先,初学民法的我需要知道民法的全貌,即首先要对民法的形成及其体例有所了解。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当时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在这些现有的民事法律和学者与立法机关共同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2002年10月编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从而使该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由九编构成: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三编合同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和第七编继承法。

在学民法的同时,我们也在学习刑法,因此不免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我国没有民法典而有刑法典? 这是一个存在已久的历史问题。

民法的发端起源于罗马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是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的,而中国几千年强大的封建王朝几乎没有交易主体平等的概念,再加上“重农抑商”理念的深入人心,由此抑制了相关法律的成长,立法上也就无从体现。

我国从古代开始就有着重刑轻民的传统,统治者往往以刑代民,利用刑法来调整民事关系,因此社会对民事要求并不迫切,所以我国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加完备。

由于我国古代封建统治时期过长,导致我国历史上一直缺乏人权、平等的概念,这使以权力、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民法很难存活。

况且民法体系太庞大,有待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

在民法各分则都健全后,到时候会制定民法典的,比如我国就民法分则相继制定了《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学号 :811420054# 学院 :文化艺术管理学院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一、 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

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民法是一门权利之学,它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我们讲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里面讲生命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债权;再后面讲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这就是民法的体例

从体例上看,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论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即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从内容上看,民法原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这主要集中在总论之中,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二是比较抽象的涉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如债权一般原理、合同一般原理等;三是具体的原理或规定,如买卖合同的内容,法定继承人顺序等

根据民法的体例和内容,一般来说,学习时要注意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按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民法总论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对于民法的三个层次的内容,前两个层次必须全部掌握,后一个层次则有选择地加以掌握,其余等以后在工作中慢慢提高。这样就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基础。

二、教会学生民法原理学习的方法

民法的学科特点决定着人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学习方法。根据民法的基本特点,民法原理的学习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概念。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2](P8)。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要学好概念。怎样掌握和理解概念呢?第一,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民法中的概念必须全部掌握。这是因为,概念与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一串概念中漏掉任何一个都会影响对其他概念的理解。第二,必须理解概念的含意。一个概念包含着几层意思,可以通过分析法分解成几层意思,这样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一字一句地背诵就能将概念记得清清楚楚。例如,“法人”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2)法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登记;(3)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必须记住从概念分解出来的意思。因为,法学中的一些特点、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责任等往往都包含在概念之中,大段的文字无非是对概念的具体解释、发挥而已。因此,9/10的时间应该花在理解和掌握概念上,而浏览具体的解释,1/10的时间已经足够。

其次,要注意分清特点。民法中充满着“特点”两字,什么是特点?所谓特点就是一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个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标志。所以,特点总是产生于比较之中,没有事物之间的比较,就无所谓特点。例如,仅仅讲“债”,是谈不上债的特点的,只有将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相比较,才能看出债与所有权的不同,不同之处就是特点。因此,在学习中,面对像“合同的特点”、“人身权的特点”之类的提法,首先应当自问:合同或人身权是与什么事物比较而产生特点的?有时,一事物的特点产生于同时与多个事物的比较之中,这时就更应注意区分第一特点是与什么比较,第二特点是与什么比较。例如,“租赁合同”与一般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相比,具有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的特点;与买卖合同相比,具有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特点;与消费借贷合同相比,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的特点。自觉地进行比较从而掌握特点,不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概念,而且更容易记忆。

第三,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民法中经常出现构成要件的提法。所谓构成要件,是指能够形成某一事物的必须具备的要素。欠缺应有的要素,就不会形成某一事物。例如,“×××合同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得看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而一项有效合同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要件一方面是表现某一概念的具体形式,同时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中都不是无条件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成为判断行为与责任的基本依据,从而形成各种构成要件

[1](P416)。学习中若能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对于融会贯通民法原理,自觉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具体案例,解决具体问题,是大有益处的。

应当指出的是,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有些是同一的,因此,对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和理解,因为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感受,从而增加学习的兴趣,减轻学习的单调枯燥觉。

第四,要重视但书。民法中,同一事物既有一般原理(一般规定)也有特殊例外(特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场合,在特殊场合,则要适用特别规定。民事规范中有许多在一般规定后面加上“但……”的条文。这个“但……”后面的条文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但书,是专门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这是因为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任何应由其调整的领域,然而,实际情况又是复杂的、具体的、变化的,因此法律的一般规定只能解决一般的问题,而特殊情况则需要特别的规定加以处理。因而学生不仅要学习、了解一般规定,而且还必须学习、了解特别规定,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和精通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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