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机构

在清代前期,总督、巡抚所辖省区还未十分确定。中期以后,才确定设8督16抚。督、抚的职权也随着时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权远过抚权,总督兼辖区域有2-3省的,如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与总督同驻一城的巡抚与总督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并相互牵制(如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巡抚仅守虚名,分省的军政、民事也由总督主裁。咸丰年间,巡抚职权渐重。光绪年间为解决督抚同城的矛盾,裁撤了同城巡抚衙门,以总督兼巡抚职;但分省巡抚之权几乎等同于总督,所谓总督兼辖不过奉行文书而已。宣统年间,军政、盐政集于中央,督、抚之权渐轻。

清代总督衔称与明代有异,如直隶本不是省区名,而以直隶总督为各省总督领袖;又如四川总督皆兼巡抚事,为有督无抚的省区。而总督、巡抚带兵部、都察院衔,似乎是唐代观察使带台省官的遗制,但又有不同,唐代观察使是差遣,而清代总督、巡抚已变为实官,带部院衔是藉以表示为朝廷特派的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辖文武,行使监察权,使地方官吏一律听其命令。

巡捕为总督、巡抚、将军的随从官,分文武两种。文巡捕以本省佐杂官充任,武巡捕以本省低级武官充任,负责传宣、防卫。钦差官如主考、学政也有临时的巡捕,由督、抚指派。

总督、巡抚衙门中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在“内签押房”(即机要办公室,签署文件)办公的,与长官关系密切,得预闻机要,称“内文案”。

戈什哈为清代高级官员的侍从武弁,简称“戈什”,满语护卫之意。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官属下均设有此职。

(1)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正二品;加衔至从一品)1人,“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史稿·职官三》);乡试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其属下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其官品高于巡抚,节制巡抚,但两者并无隶属关系。

康熙31年定总督加衔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总督者,改兵部左、右侍郎衔(从二品);由巡抚授总督者,加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正三品)。乾隆13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14年改授总督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其兵部尚书衔(从一品)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14年定以二品顶戴授总督者兼兵部侍郎衔,待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32年改定总督加陆军部尚书衔。宣统2年废总督加衔制。

乾隆18年因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无地方之责,授衔视同巡抚。嘉庆12年定由尚书授漕、河总督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也由吏部疏请定夺。

总督在明代也称总制,所以清代一般还称总督为制台。因兼兵部尚书衔,自称部堂;因兼提督军务衔,辖制军旅,称制军、大帅和总制;因其节制文武各官,并兼右都御史衔,又称制宪、督宪。而督抚仍用钦差官的体制,不给印绶而给关防,自称部堂、部院,而不单称总督、巡抚。

各省总督除节制辖区内提督、总兵所辖军队外,又各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各督标营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一般有中、左、右3营,也有中、左、右、前、后5营的,有的省还设“城守营”,闽浙更特设水师营和海防营。各省督标兵额不同,两江虽仅3营(中、左营及江宁城守营)而兵额最多,有4000余人;陕甘、两湖最少,仅1000余人;其他则2千多、3千多不等。

1.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

顺治5年置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驻大名;15年改为直隶巡抚,17年移驻真定;18年又置总督,驻大名。康熙8年罢三省总督,移直隶巡抚还驻保定;54年加直隶巡抚以总督衔,但非常例。雍正元年诏嘉李维钧勤慎,特授总督,从此定制。乾隆14年令兼河道;28年诏依四川例,兼管巡抚事。咸丰3年兼管长芦盐政。同治9年加三口通商事务,授为北洋通商大臣,驻天津;冬季封河,还驻保定。

2.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辖今江苏、安徽、江西)

顺治2年以内阁大学士洪承畴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4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驻江宁;9年移驻南昌,时号江西总督,后又驻江宁;18年分置江南、江西总督。康熙元年加江南总督操江事务。康熙4年合并江南、江西总督,13年又分置,21年又合并,定名为两江总督。雍正元年以两江总督综治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道光11年兼两淮盐政。同治5年加五口通商事务,授为南洋通商大臣。

3.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辖今陕西、甘肃、新疆)

顺治元年置陕西总督,驻固原,兼辖四川;14年移驻汉中。康熙3年更名山陕总督,兼辖山西,还驻西安;14年改为陕甘总督,在山西另置总督;19年罢山西总督,归并山西,仍改陕甘为山陕。雍正元年以陕甘总督综治陕西、甘肃、四川三省,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3年授兵部尚书岳锺琪为总督,之前定为满缺,参用汉人自此始;9年改专辖陕、甘;14年又辖四川,更名川陕甘总督。乾隆13年用兵西北,仍置陕西总督;19年省甘肃巡抚,移陕甘总督驻兰州,兼甘肃巡抚

事;24年另置甘肃总督,兼辖陕西,驻肃州;移川陕总督驻四川;后又定名陕甘总督,还驻兰州,仍兼巡抚事。光绪8年新疆建行省,又兼辖新疆。

4.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福建、台湾、浙江)

顺治2年置福建总督,驻福州,兼辖浙江;5年更名浙闽总督,移驻衢州,兼辖福建;15年两省分置总督,福建总督驻漳州,浙江总督驻温州。康熙11年移福建总督驻福州,12年裁浙江总督;26年改福建总督为福建浙江总督。雍正5年特授李卫总督浙江,整饬军政吏治,并兼巡抚事;郝玉麟以浙闽总督专辖福建;12年裁浙江总督,仍合并。乾隆元年诏依李卫例,特授嵇曾筠为浙江总督,郝玉麟仍专辖福建;3年嵇曾筠入阁,郝玉麟仍总督闽、浙,从此定制。光绪11年省福建巡抚,并兼巡抚事。

5.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湖南、湖北)

顺治元年置湖广总督,驻武昌。康熙7年裁,9年复置;19年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还驻武昌;26年更名湖北湖南总督。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事。

6.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四川)

顺治元年置四川巡抚,驻成都,不置总督;10年以川省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诏陕西总督孟乔芳兼督四川;14年停陕督兼辖,专置四川总督,驻重庆。康熙7年更名川湖总督,徙荆州;9年还驻重庆;13年四川省会另置总督1人;19年省归隶陕甘总督,其川湖总督省归湖广总督兼理。雍正9年复置,驻成都;13年又裁。乾隆13年用兵金川,始定为专缺,兼管巡抚事;24年兼辖陕西,后停兼辖。宣统元年以将军所辖松潘镇、建昌镇,阜和协所属各营,建昌道、松茂道所属府、厅、州、县、改隶四川总督。

7.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

顺治元年置广东总督,驻广州,兼辖广西;12年移驻梧州。康熙2年另置广西总督,移广东总督驻廉州;3年仍合并,驻肇庆。雍正元年复分置,2年仍合;7年因苗人反叛,令云贵总督兼辖广西;12年仍隶广东。光绪31年兼广东巡抚事。

8.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云南、贵州)

顺治16年置经略,后改总督,两省互驻。康熙元年分置云南总督,驻曲靖;贵州总督,驻安顺;3年仍合并,移驻贵阳;12年仍分置,后合并;26年移驻云南府。雍正10年嘉鄂尔泰才,以云贵总督兼制广西,给三省总督印;12年仍辖两省,以经略苗疆,授张广泗为贵州总督兼巡抚事,尹继善为云南总督,专辖云南;后合并。光绪31年兼云南巡抚事。

9.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辖今辽宁、吉林、黑龙江)

康熙元年各设将军管辖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光绪2年兼管盛京兵部、刑部及府尹,以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行总督事。光绪32年(1906年)奉天、吉林、黑龙江建为行省,各置巡抚1人,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授为钦差大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宣统2年兼奉天巡抚事,省巡抚。

10.漕运总督(标下官同总督)

顺治元年遣御史巡漕,后置总督,驻淮安;6年兼凤庐巡抚事,16年停兼职。康熙21年定粮艘过淮,总漕随运述职。咸丰10年令节制江北镇、道各官。光绪30年以淮、徐盗警,改置巡抚,31年裁。

11.河道总督(掌治黄河、运河、永定河河渠疏浚及堤防;别称河台)

江南河道总督(简称南河)1人,山东河南河道总督1人(简称东河),标下官同总督;直隶河道总督以直隶总督兼理(简称北河)。所属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

顺治元年置总河,驻济宁。康熙16年移驻清江浦;27年还驻济宁,令协理侍郎开音布等驻其地;31年总河并驻济宁;39年裁协理;44年兼理山东河道。雍正2年置副总河,驻武陟,专理北河;7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今江苏清江),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8年增置直隶正、副总河,为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从此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9年置北河副总河,驻固安,并置东河副总河,移南河副总河驻徐州;12年移东河总督驻兗州。乾隆2年省副总河,之后省置无恒;14年省直隶河道总督。咸丰8年省南河河道总督。光绪24年省东河河道总督,后复置;28年又省,从此无专官掌河务。

(2)巡抚衙门

各省设巡抚(从二品;加衔至正二品)1人为一省行政长官,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并本省关税、漕政等,若用兵则督理粮饷;兼提督衔则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乡试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其职权稍次于总督,不受总督节制之省,则巡抚独当一面。

雍正元年(1723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巡抚者,改兵部右侍郎(从二品)兼右副都御史衔(正三品);由学士、左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巡抚者,俱为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巡抚者,俱为右佥都御史衔。乾隆14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衔;其兵部侍郎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光绪32年改定巡抚加陆军部侍郎衔。宣统2年废巡抚加衔制。

巡抚俗称抚台,因兼兵部侍郎,自称部院;因兼右副都御史衔,称中丞、抚宪;因兼提督军务衔,辖制军旅,称抚军;因其

节制文武各官,又称抚院。

清初只有个别巡抚兼提督军务衔,之后逐渐增多。到光绪年间,所有巡抚均兼提督军务衔,并都加兼理粮饷衔。各省巡抚都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一般有左、右2营(有几省设有城守营或捕盗营),最多为4营,其兵额以新疆最多,达6000余人;湖南最少,仅700余人。一般为1000-2000多人不等。各抚标设有参将、游击、都司等官。

各省巡抚衙门内部组织,仅有书吏人员,且以陕西、贵州两省最多,各有40人;其次新疆有36人;一般省份则为20人左右。光绪33年(1907年)依安徽巡抚冯煦奏,各省巡抚衙门增设交涉、吏、民、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十科,各置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职,并设会议厅,佐理文牍,分科办事。

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云南、贵州、福建、江西。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1907年才设置。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1884年建新疆省,始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1885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

1.江苏巡抚(巡抚江苏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江南巡抚,驻苏州,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18年江南分省,更名江苏巡抚。

2.安徽巡抚(巡抚安徽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操江兼巡抚安徽徽、宁、池、太、广,驻安庆。康熙元年省操江,所部12营改隶总督,始置安徽巡抚。嘉庆8年因距寿春镇窎远,加提督衔。

3.山西巡抚(巡抚山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巡抚,驻太原,提督雁门等关。雍正12年管理提督事务,节制通省武弁。

4.河南巡抚(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河道、屯田)

顺治元年置,驻开封。康熙17年定管理河南岁修工程。雍正4年加总督衔,不为常例。后裁,13年复置。乾隆5年因盗警,加提督衔。

5.山东巡抚(巡抚山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营田)

顺治元年置,驻济宁;海防巡抚驻登州,9年裁。康熙44年管理山东河道;53年兼临清关务。乾隆8年依山西、河南例,加提督衔。

6.陕西巡抚(巡抚陕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西安,定为满缺。雍正9年以兵部尚书史贻直署巡抚,自此始参用汉人。

7.浙江巡抚(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水陆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杭州。雍正5年改总督,13年仍为巡抚,兼总督衔。乾隆元年复

置总督,3年仍为巡抚。

8.江西巡抚(巡抚江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南昌,辖十一府。康熙3年兼辖南安、赣州。乾隆14年加提督衔。

9.湖南巡抚(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偏沅巡抚,驻偏桥镇。康熙3年湖南分省,移驻长沙。雍正2年更名湖南巡抚,令节制各镇。

10.湖北巡抚(巡抚湖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湖广巡抚,驻武昌。康熙3年更名湖北巡抚。光绪24年省,后复置;32年又省。

11.广东巡抚(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广州。雍正2年兼太平关务。光绪24年省,后复置;31年因广西军务平,又省。

12.广西巡抚(巡抚广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加节制通省兵马衔)

顺治元年置,驻桂林;6年省凤阳巡抚标兵,归隶广西巡抚。雍正9年令节制通省兵马。

13.云南巡抚(巡抚云南等处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云南府。雍正4年命江苏布政使鄂尔泰为巡抚,兼总督事;10年升总督,兼巡抚事;张广泗继任,亦兼巡抚。乾隆12年始授图尔炳阿为巡抚。光绪24年省,后复置;30年又省。

14.贵州巡抚(巡抚贵州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加节制通省兵马衔)

顺治15年置,18年停提督军务。乾隆12年因苗患复置,13年加爱必达节制通省兵马衔;18年著为例。

15.台湾巡抚(巡抚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福建巡抚,驻福州。光绪元年移驻台北,11年台湾建行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兼学政,福建巡抚事归闽浙总督兼管;21年弃台湾,省巡抚。

16.新疆巡抚(巡抚新疆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甘肃巡抚,驻甘州卫(雍正2年改卫为府);5年移驻兰州。康熙元年移驻凉州卫,后改卫为府;5年还驻兰州,后改驻巩昌;19年仍回兰州;44年兼管茶马事。乾隆19年省,移陕甘总督来驻,兼巡抚事。光绪10年新疆建行省,置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

(三)提督学政

每省1人,从侍郎、京堂、翰、詹、科、道、部属等官进士出身人员内简用,各带原衔品级,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巡历各地,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凡有兴革,会督、抚行之。

(四)藩、臬衙门

藩、臬两司是宋代转运使及提刑的残余痕迹,被认为是一省的正式长官,而督、抚则是特派员,所以明制藩、臬要定期朝觐。康熙时废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达皇帝之权(特殊情况例外)。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长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独立性,降为

督、抚的属员。督、抚虽无权撤销藩、臬的职务,但可以在年终密考折内出具考语,朝廷总是根据考语加以处分的。不过今日的藩、臬即未来的督、抚,故除非不得已,督、抚也不会轻易举劾。

(1)承宣布政使司

清初各省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左、右参政、参议因事酌置,守道并兼参政、参议衔。但直隶不置布政使,置口北道1人司度支,兼山西布政使衔;贵州事简,不置右布政使。雍正2年改直隶守道为布政使。顺治18年(1661年)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布政使司。康熙2年(1663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甘肃布政使司,3年又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北、湖南布政使司。乾隆18年停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

康熙6年(1667年)去左、右系衔,每省只设布政使1人;惟江苏设布政使2人:一驻江宁(辖江、淮、扬、徐、通、海六府);一驻苏州(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光绪10年(1884年)新疆建行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1人,驻乌鲁木齐;13年(1887年)台湾建行省,增置福建台湾布政使1人,驻台北;21年(1895年)日本侵占台湾,裁撤台湾布政使。

布政使俗称藩司(从二品;又称方伯、藩台、藩司、东司),其品级与巡抚同,掌一省行政和财赋出纳,向府州县宣布国家政令(故称承宣布政使司);提调乡试;每10年向户部汇报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各项重要政务,报于督抚议行。布政使与按察使合称“两司”,与督抚、按察使合称“三大宪”。

下属机构:

1.经历司:掌收发文书;经历(正六品)1人,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置;都事(从七品)福建、河南各1人。

2.照磨所:照磨(从八品)1人,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浙江、福建、湖北、山西、四川、甘肃各1人。

3.库大使(正八品)1人,掌库藏出纳;仓大使(从九品)1人,掌稽查粮仓。因时因地,省置无恒。

(2)提刑按察使司

清初各省设按察使1人,副使、佥事因事酌置,巡道并兼副使、佥事衔。但直隶不置按察使,置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巡道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巡道兼山西按察使衔,雍正2年改直隶巡道为按察使。乾隆18年停各省巡道兼按察使、副使、佥事衔。

按察使(正三品;又称臬台、臬司、廉访、西司)每省1人,“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全省驿传。乡试充监试官,大计(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清史稿·职官三》)。

下属机构:

1.经历司:

经历(正七品)1人,掌收发文书,安徽、湖南、甘肃、贵州不置;知事(正八品)1人,掌勘察刑名,江西、福

建、山西、广东、广西各1人。

2.照磨所:照磨(正九品)1人,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安徽、福建、浙江、湖南、甘肃、贵州各1人。

3.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掌检察系囚。因时因地,省置无恒。

(五)都转盐运使司

清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后改由盐政官管理,盐政官均特旨兼充。都察院御史巡盐,也加盐政衔;由内务司官充盐政官,仍带御史衔;各省以督、抚综理盐政。

盐运使、盐法道掌盐政。运同、运副、运判,掌分司产盐处所,辅盐运使、盐法道以治其事。同知掌掣盐政令。提举治事如分司。场大使掌治盐场、池、井,分辖于运同、运判,统辖于运使或盐法道。

盐运使(从三品;又称盐司):长芦(咸丰10年由直隶总督兼任)、两淮各1人,福建、四川、广东各1人由总督兼任,两浙、山西、云南各1人由巡抚兼任。

盐法道:江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西、陕西、四川、广西、云南各1人,甘肃2人。兼分守地方者二,分巡地方者六。

运同(从四品):长芦、山东、广东分司各1人。运副(从五品):两浙分司1人。监掣同知(正五品):山西、河东、两淮、淮南、淮北各1人。盐课提举司提举(从五品):云南3人,分司石膏、黑盐、白盐三井。运判(从六品):直隶蓟永分司、两淮海州通州泰州分司、两浙嘉松分司各1人。盐课司大使(正八品):盐场各1人。

盐引批验所大使(正八品):直隶2人,分驻小直沽、长芦;山东2人,分驻雒口、蒲台;两淮2人,分驻仪徵、淮安;四川3人,重庆、嘉定府经历各兼1人,遂宁县丞兼7人;两浙4人,杭州、绍兴、松江、嘉兴各1人;广东1人,驻西汇关。

库大使(从八品):长芦、两淮、两浙、山东、广东各1人,隶盐运使;山西、福建、四川、云南各1人,隶盐法道。

经历(从七品):长芦、两淮、两浙、山东、广东各1人,隶盐运使;山西1人,隶盐法道。

知事(从八品):两淮、广东各1人。

巡检(从九品):长芦1人,驻张家湾;两淮2人,分驻白塔河、乌沙河。山西2人,分驻盐池、长乐。

(六)道员衙门

道员本是藩、臬佐贰,明代道员分属两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谓某某道,是沿自元代行政区域名称。清初设布政使司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以管民政,称“分守道”,每省无定员;又设按察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或某一项事务,称“分巡道”。司、道本来平行,道实际上是省的派出行政机构,不能算正式行政区域,而且道员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乾隆18年(1753年)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名称,守、巡两道一律称

“道员”,俱定为正四品。道员由临时差使变为了实官,脱离了藩、臬两司的关系,就直接成为司与府厅中间的一级。州县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此后,各道多加兵备衔,节制所辖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职权益重。

道员(正四品;又称观察、道台),各掌分守、分巡及河务、粮、盐、茶,或兼水利、驿传,或兼关务、屯田;并佐籓、臬管理地方。省会所在地的道称首道,驻省城。清朝在全国设守道20人、巡道72人,另设津海关道1人(专掌关税,驻天津)。守道除有数省不设外,每省少者1人,多者3人。巡道除黑龙江不设外,各省一般是3-4人,最多有6人,但也仅有1人的。其他如专管海关道、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专职道员不在此内。

道员衙门内部人员,有典吏若干人(多则19人,少仅1-2人),协助道员办事。有些道还设库大使(从九品)、仓大使、关大使,个别道还设攒典(《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

(七)府、厅、州、县

清代州县制度极不健全,因而造成了地方吏治腐败。州县官无用人权,执行州县政务的全靠吏役。官署既无足够的办公费用,俸禄又极其微簿,吏役几乎等于没有工资。这样,非法营私便成为公开行为。上司及过路官员的供应索贿、各种临时任务的摊派,更使得州县官几乎成为专门侍应上司的官员。

不但州县官,就是知府也无权自辟属员,他据于州县之上,既不能直接执行职务,又须奉承督抚司道的颜色。但知府升迁比州县官略为容易些,一作州县官差不多就终身沦为下僚,而知府(尤其省城知府)则常有升道员的希望。

府、州、县官缺的好坏差别很大,所以督、抚和布政、按察两司就得费尽心机,加以“酌委”。苦缺无人肯任,就须预先许以调剂。肥缺人所必争,又须平沾利益。虽然府、州、县官基本是由吏部铨选,但也有由外补的,即使由吏部铨选,督、抚也有权加以调动。加上分发候补的人越来越多,都只要求署缺,而并不希望补缺,补缺之权在部,而署缺则督、抚,有极大的自由。此外,督、抚不但可以随时参劾属员,还能以用人地不宜为由予以调动(清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500里内,也须回避;又直系亲属在同一省做官的,职低者要回避职高者),也能以留省察看的名义不许其到任。州县官若不合督、抚意,科甲出身者则以文理尚优为由,将其改任教职,所以地方官吏对于督、抚只好百般巴结,这几乎成为清代地方吏治的恶劣风气。

(1)知府衙门

唐宋时只限于在少数地区设府,而清代在全国普遍设府,自江南、陕

西、湖广分省,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建省,四川、云南改土归流,全国设215府。清代的府实际等于唐宋的州,但地位较唐宋为低。

知府(正四品,乾隆18年改从四品;又称太守、府台、黄堂或太尊)1人,为府的长官,“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清史稿·职官三》)。省会所在地的府称首府。

同知(正五品;又称二府、分府、司马)、通判(正六品;又称别驾、三府)无定员,“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清史稿·职官三》)。

下属机构:

1.经历司: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各1人。

2.照磨所:照磨(从九品)1人。

3.司狱司:司狱(从九品)1人;江苏检校、贵州长官司吏目各2人。

4.府儒学:教授(正七品)、训导(从八品)各1人,掌教本府生员学习事务。

5.库大使、仓大使(从九品)、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从九品)、检校等官,视事务繁简而置,无定员。

6.僧纲司都纲、副都纲,道纪司都纪、副都纪各1人。

7.府医学正科、府阴阳学正术(兼辖星学)各1人。

(2)直隶厅与散厅

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办事机构称厅,就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也在不宜设州置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厅,以同知、通判为长官。隶属知府的厅称散厅,与州县同级;布政司直辖的称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同级。清代在全国设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散厅78个,其中48个厅的长官为同知、30个厅为通判。

各厅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但各官不是每厅均有设置,在7个省中有18个厅各设经历1人;仅湖南、云南有7个厅各设知事1人;在15省有35个厅各设照磨1人;仅山西绥远城厅设库大使1人;在7省有13个厅各设司狱1人。此外,各厅儒学分别置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每厅仅设1人,掌本厅儒学事务。

(3)直隶州与散州

州是府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有的是因地而特设,有的是以重要的县改设,统称散州,与县同级。布政司直辖的称直隶州,都有属县,与府同级。州的长官都称知州,直隶州知州(正五品;又称州牧、刺史),散州知州(从五品)。全国共有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直隶州与散州佐贰官:州同(从六品;又称州驾、州司马)、州判(从七品;又称称别驾)。直隶州州同相当于同知;散州州同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巡捕、管河等事。全

国共有直隶州州同20人、州判35人;散州州同32人、州判35人。散州或设州同1人,或仅设州判1人;只有个别州,同设州同、州判各1人,也有很多州不设州同、州判。

直隶州、散州属官:

1.吏目(从九品)1人

“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清史稿·职官三》),也有个别州设2人,全国共有221人。

2.巡检司巡检(从九品;又称捕厅、巡政、分司)

掌缉捕盗贼,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巡检司,管理当地治安等事,各省少者1-2人,多者10多人,全国共有123人;隶州、厅者则专司河防。

3.驿丞:掌管驿站的仪仗、车马、邮递及迎送官员事务,仅有6个省设州驿丞,共8人。

4.闸官:掌水闸启闭事务。

5.税课司大使:掌商税之事;

6.州儒学:学正(正八品)1人,或增设训导(从八品)1人,掌本州儒学事务。

7.典吏若干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协助知州办事,最少4人,一般在10人以上,最多有20人。

8.道正司道正、僧正司僧正、州医学典科、州阴阳学典术各1人。

(4)知县衙门

县是最基层的地方行政组织,其长官称知县(正七品;又称明府、大令、宰、邑尊、邑宰、邑令、令尹、大尹),“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清史稿·职官三》)。清代有1369个县(《清史稿·职官三》载1358个,未计台湾省11个县),光绪、宣统间又增置55个。知府所在地的县称首县。

县佐贰官:县丞(正八品;又称左堂、二尹、捕厅)1人、主簿(正九品;又称三尹)无定员,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等;典史(又称捕厅、右堂、廉捕、少尉、少尹、少府)1人,掌稽检狱囚。事繁之县,县丞、主簿设置周全;事简之县,则不全设。全国共有县丞345人、主簿55人(乾隆间全国有县丞414人、主簿98人)。不设县丞、主簿的县,则由典史兼领其事。

县属官有巡检、驿丞、闸宫、税课司大使、河泊所大使(掌征鱼税)等,其职掌与州属官同。各县儒学一般都设有教谕(正八品)、训导(从八品)各1人,掌本县生员学习事务。县医学训科、县训术阴阳学、道会司道会、僧会司僧会各1人。

各县还设典吏若干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协助知县办事。每县少者5-6人,最多的有18人,一般都是12-14人。县丞、主簿及典史、巡检、儒学等,也各设攒典1人,协助办事。

县设道会司。县设僧会司。

(八)少数民族地区职官

(1)土司各官

土司、土府州县是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机构,职官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世袭。土司由军事部门管辖,如指挥使司、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

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土府州县是由行政部门管辖,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

1.土司

指挥使司: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

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宣慰同知(正四品)、副宣慰使(从四品)、宣慰佥事(正五品)。

宣抚使司:宣抚使(从四品)、宣抚同知(正五品)、副宣抚使(从五品)、宣抚佥事(正六品)。

安抚使司:安抚使(从五品)、安抚同知(正六品)、副安抚使(从六品)、安抚佥事(正七品)。

招讨使司:招讨使(从五品)、副招讨使(正六品)。

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正七品)。

各司下又有: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百户(正六品)、百长(未入流)等官。

①甘肃指挥使司

指挥使8人、指挥同知7人、指挥佥事8人、千户7人、副千户2人、百户9人;西宁千户1人、百户23人、百长26人;西藏百户15人、百长52人。

②四川宣慰使司

宣慰使7人;宣抚使5人;安抚使16人、副使2人;长官37人、副长官1人;千户41人、百户159人。

③广西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2人。

④云南指挥使司

指挥使2人、指挥同知1人;宣慰使1人;宣抚使7人、副使3人;安抚使2人;长官3人、副长官2人、土千户1人。

⑤贵州长官司:长官65人;副长官司19人(邛水1人后改七品土官)。

2.土官

①四川:

土通判2人、土知事1人、土巡检2人、副巡检1人。土游击1人、土都司1人、屯守备12人、土千总7人、屯千总19人、土把总7人、屯把总34人。

②广西:

土知州25人、土州同1人、土知县4人、土州判1人、土巡检9人、从九品土官1人;不管理土峒者,正六品土官2人,从六品、正八品、正九品土官各1人,从九品土官1人,未入流土官2人。

③云南:

土知府2人、土同知1人、土知州4人、土州同3人、州同职衔1人、土州判2人、土知事1人、土县丞5人、土主簿2人、土典史1人、土巡检19人、土驿丞3人;其不管理苗裔村寨者,土通判2人、正八品土官1人。土都司1人、土守备5人、土千总18人、土把总36人;非世袭武职者,云南土守备3人、土千总7人、土把总15人、土官26人(初皆世袭,雍正2年改拔补)。

④贵州:

土同知2人、土通判1人、土推官1人、土县丞5人、土主簿2人、土吏目1人、土巡检2人;其不管理土峒者,正六品、正七品土官各1人,正八品土官3人,正九品、从九品土官各2人。土千总10人、土把总1人;其不管理村寨者,湖北世袭千总衔10人、把总衔5人,湖南千总衔13人、把总衔52人,贵州六品武土官2人、七品武土官4人。

⑤甘肃:土守备1人、土千总16人、土把总20人。

(2)回部(新疆)各官:光

绪10年,改建郡县,俱省。

1.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1人、协理图撒拉克齐2人,驻哈密、辟展(今鄯善,维语为蒲昌),封爵世袭。

2.阿奇木伯克,掌综回务:三品12人、四品8人、五品11人、六品7人。

3.伊什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四品13人、五品1人、六品1人。

4.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四品2人、五品7人、七品1人。

5.商伯克,掌征输粮赋:四品3人、五品8人、六品1人。

6.哈资伯克,掌平决诤讼:五品2人、六品25人、七品1人。7.斯帕哈资伯克,掌理头目诤讼:五品1人。

8.拉雅哈资伯克,掌理细民诤讼:五品1人。

9.密喇布伯克,掌水利:五品3人、六品13人、七品32人。

10.讷克布伯克,掌匠役营建:五品2人、七品6人。

11.帕提沙布伯克,掌巡缉狱囚:五品1人、六品2人、七品4人。

12.莫提色布依伯克,掌回族教法:五品1人、六品1人、七品4人。

13.密图瓦利伯克,掌田产税务:五品2人、七品3人。

14.柯勒克牙拉克伯克,掌商贾贸易:五品1人。

15.巴济吉尔伯克,掌理税务:六品3人、七品1人。

16.色迪尔伯克,掌襄理税务:七品3人。

17.阿尔巴布伯克,掌差役:六品2人、七品4人。

18.巴克玛塔尔伯克,掌果园:六品2人。

19.都管伯克,掌兵马粮饷、官物文移:六品3人、七品9人。

20.哈喇都管伯克,掌台站兵械:五品1人、七品3人。

21.明伯克,掌千户征输:六品8人、七品57人。

22.玉资伯克,掌百户征输:七品76人。

23.鄂尔沁伯克,掌数十人征输:六品1人。

24.杂布提墨克塔布伯克,掌教习经馆:六品1人。

25.哲伯伯克,掌修造甲械:六品1人。

26.色依得尔伯克,掌巡察道路、园林果木:六品1人。

27.什和勒伯克,掌驿馆米刍:六品2人、七品3人。

28.六品伯克,掌修坝管台:27人。

29.七品伯克,掌司台站:3人。

30.采铅伯克:五品1人。

31.挖铜伯克3人、采铜伯克3人、管铜伯克2人,俱七品,并随事为员,由办事大臣疏请。

(3)籓属各官

1.蒙古

札萨克(旗长)每旗1人,根据清廷的规定和法令处理旗务,旗内土地、属民由札萨克支配,并接受清廷监督。不置扎萨克的旗,隶属将军、都统及大臣。札萨克之下设协理台吉2-4人(唯土默特左翼旗、喀喇沁三旗称塔布囊),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担任,帮办旗务;管旗章京、副章京(梅伦)、笔帖式等,协理旗务。旗下按丁数编为佐领,为基本军事单位。每佐领设佐领1人、骁骑校6人,辖旗丁150-250人,审理丁册,征收税课、排解纠纷、传递信件及征发人丁。佐领之下设骁骑校、领催,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每6佐领设参领1人统辖。在佐之下,每10户设什长1人,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的

管理人。参领、佐领、骁骑校较内地同名官低一级,各官都从本旗台吉内选充。

清统治者为了不使各旗札萨克享有独立权力,订出会盟制度,在旗之上设盟,合数旗而成。盟不是实质性的管理单位,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一般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只是在盟内各旗会盟时“简军实、阅边防、理讼狱、审丁册”。盟设正、副盟长各1人,每3年会盟1次,各盟均有固定会盟地。盟长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人由清帝任命兼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会盟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预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擅自发布政令,只是对各旗札萨克起监督作用,并充当各旗札萨克与清政府的中间人。蒙古旧有的部,只在名义上保存下来,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

内札萨克蒙古24部:科尔沁部(6旗)、扎赉特部(1旗)、杜尔伯特部(1旗)、郭尔罗斯部(2旗)、敖汉部(1旗)、奈曼部(1旗)、巴林部(2旗)、扎鲁特部(2旗)、阿鲁科尔沁部(1旗)、翁牛特部(2旗)、克什克腾部(1旗)、喀尔喀左翼部(1旗)、喀喇沁部(3旗)、土默特部(2旗)、乌珠穆沁部(2旗)、浩齐特部(2旗)、苏尼特部(2旗)、阿巴噶部(2旗)、阿巴哈纳尔部(2旗)、四子部落(1旗)、茂明安部(1旗)、乌喇特右翼部(1旗)、乌喇特部(3旗)、鄂尔多斯部(7旗)。

外札萨克蒙古喀尔喀4部:土谢图汗部(20旗)、赛音诺颜亲王部(22旗)、车臣汗部(23旗)、扎萨克图汗部(17旗),各部汗为本旗札萨克,其余各旗札萨克归本部汗统辖。

青海5部:厄鲁特部(21旗)、游牧绰罗斯部(2旗)、辉特部(1旗)、土尔扈特部(1旗)、喀尔喀部(1旗)。

另有:贺兰山厄鲁特部(1旗)、杜尔伯特部(14旗)、额济讷土尔扈特部、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辉特部、绰罗斯部、额鲁特部、哈密部(1旗)、吐鲁番部(1旗)。

别于蒙古者:和托辉特部、哈柳沁部、托斯部、奢集努特部、古罗格沁部。

2.西藏

达赖喇嘛1人(驻拉萨),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1人(驻扎什伦布),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两者均受驻藏大臣监督。乾隆57年噶布伦以下归驻藏大臣管辖。

综理政务官:辅国公1人、一等台吉1人、前藏唐古特三品噶布伦4人(喇嘛1人,喇嘛为官均无顶戴),掌综理藏务;藏地分卫(前藏)、藏(后藏)、喀木(康)、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尤重。

佐理国事官:四品仔琫3人,掌稽商上(喇嘛库藏出纳之所)事务;四品商卓特巴3人,掌库务;五品叶尔仓巴2人,掌粮务;五品朗仔辖2人,掌治拉萨番民;五品协尔帮2人,掌刑名;五品硕第巴2人,掌治布达拉番民;六品达琫2人,掌马厂;六品大中译2人,六品卓尼尔、七品小中译各3人,择东科译言世家

子弟优秀者担任,并掌噶厦(噶布伦议事之所)事务。

各城典兵官:四品戴琫6人、五品如琫12人、六品甲琫24人、七品定琫120人;第巴13人、管草1人,糌粑、柴、帐房各2人,门、牛羊厂各3人。

各城治民官:五品边营官23人(喇嘛1人)、大营官19人(喇嘛4人)、六品中营官59人(喇嘛7人)、七品小营官25人(喇嘛9人);后藏唐古特三品大营官4人(喇嘛3人)、六品中营官17人(喇嘛15人)、七品小营官16人(喇嘛14人)。

僧官(专司教事):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扎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均受堪布监督。

在清代前期,总督、巡抚所辖省区还未十分确定。中期以后,才确定设8督16抚。督、抚的职权也随着时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权远过抚权,总督兼辖区域有2-3省的,如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与总督同驻一城的巡抚与总督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并相互牵制(如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巡抚仅守虚名,分省的军政、民事也由总督主裁。咸丰年间,巡抚职权渐重。光绪年间为解决督抚同城的矛盾,裁撤了同城巡抚衙门,以总督兼巡抚职;但分省巡抚之权几乎等同于总督,所谓总督兼辖不过奉行文书而已。宣统年间,军政、盐政集于中央,督、抚之权渐轻。

清代总督衔称与明代有异,如直隶本不是省区名,而以直隶总督为各省总督领袖;又如四川总督皆兼巡抚事,为有督无抚的省区。而总督、巡抚带兵部、都察院衔,似乎是唐代观察使带台省官的遗制,但又有不同,唐代观察使是差遣,而清代总督、巡抚已变为实官,带部院衔是藉以表示为朝廷特派的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辖文武,行使监察权,使地方官吏一律听其命令。

巡捕为总督、巡抚、将军的随从官,分文武两种。文巡捕以本省佐杂官充任,武巡捕以本省低级武官充任,负责传宣、防卫。钦差官如主考、学政也有临时的巡捕,由督、抚指派。

总督、巡抚衙门中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在“内签押房”(即机要办公室,签署文件)办公的,与长官关系密切,得预闻机要,称“内文案”。

戈什哈为清代高级官员的侍从武弁,简称“戈什”,满语护卫之意。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官属下均设有此职。

(1)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正二品;加衔至从一品)1人,“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史稿·职官三》);乡试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其属下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其官品高于巡抚,节制巡抚,但两者并无隶属关系。

康熙31年定总督加衔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总督者,改兵部左、右侍郎衔(从二品);由巡抚授总督者,加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正三品)。乾隆13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14年改授总督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其兵部尚书衔(从一品)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14年定以二品顶戴授总督者兼兵部侍郎衔,待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32年改定总督加陆军部尚书衔。宣统2年废总督加衔制。

乾隆18年因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无地方之责,授衔视同巡抚。嘉庆12年定由尚书授漕、河总督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也由吏部疏请定夺。

总督在明代也称总制,所以清代一般还称总督为制台。因兼兵部尚书衔,自称部堂;因兼提督军务衔,辖制军旅,称制军、大帅和总制;因其节制文武各官,并兼右都御史衔,又称制宪、督宪。而督抚仍用钦差官的体制,不给印绶而给关防,自称部堂、部院,而不单称总督、巡抚。

各省总督除节制辖区内提督、总兵所辖军队外,又各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各督标营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一般有中、左、右3营,也有中、左、右、前、后5营的,有的省还设“城守营”,闽浙更特设水师营和海防营。各省督标兵额不同,两江虽仅3营(中、左营及江宁城守营)而兵额最多,有4000余人;陕甘、两湖最少,仅1000余人;其他则2千多、3千多不等。

1.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

顺治5年置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驻大名;15年改为直隶巡抚,17年移驻真定;18年又置总督,驻大名。康熙8年罢三省总督,移直隶巡抚还驻保定;54年加直隶巡抚以总督衔,但非常例。雍正元年诏嘉李维钧勤慎,特授总督,从此定制。乾隆14年令兼河道;28年诏依四川例,兼管巡抚事。咸丰3年兼管长芦盐政。同治9年加三口通商事务,授为北洋通商大臣,驻天津;冬季封河,还驻保定。

2.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辖今江苏、安徽、江西)

顺治2年以内阁大学士洪承畴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4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驻江宁;9年移驻南昌,时号江西总督,后又驻江宁;18年分置江南、江西总督。康熙元年加江南总督操江事务。康熙4年合并江南、江西总督,13年又分置,21年又合并,定名为两江总督。雍正元年以两江总督综治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道光11年兼两淮盐政。同治5年加五口通商事务,授为南洋通商大臣。

3.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辖今陕西、甘肃、新疆)

顺治元年置陕西总督,驻固原,兼辖四川;14年移驻汉中。康熙3年更名山陕总督,兼辖山西,还驻西安;14年改为陕甘总督,在山西另置总督;19年罢山西总督,归并山西,仍改陕甘为山陕。雍正元年以陕甘总督综治陕西、甘肃、四川三省,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3年授兵部尚书岳锺琪为总督,之前定为满缺,参用汉人自此始;9年改专辖陕、甘;14年又辖四川,更名川陕甘总督。乾隆13年用兵西北,仍置陕西总督;19年省甘肃巡抚,移陕甘总督驻兰州,兼甘肃巡抚

事;24年另置甘肃总督,兼辖陕西,驻肃州;移川陕总督驻四川;后又定名陕甘总督,还驻兰州,仍兼巡抚事。光绪8年新疆建行省,又兼辖新疆。

4.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福建、台湾、浙江)

顺治2年置福建总督,驻福州,兼辖浙江;5年更名浙闽总督,移驻衢州,兼辖福建;15年两省分置总督,福建总督驻漳州,浙江总督驻温州。康熙11年移福建总督驻福州,12年裁浙江总督;26年改福建总督为福建浙江总督。雍正5年特授李卫总督浙江,整饬军政吏治,并兼巡抚事;郝玉麟以浙闽总督专辖福建;12年裁浙江总督,仍合并。乾隆元年诏依李卫例,特授嵇曾筠为浙江总督,郝玉麟仍专辖福建;3年嵇曾筠入阁,郝玉麟仍总督闽、浙,从此定制。光绪11年省福建巡抚,并兼巡抚事。

5.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湖南、湖北)

顺治元年置湖广总督,驻武昌。康熙7年裁,9年复置;19年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还驻武昌;26年更名湖北湖南总督。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事。

6.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四川)

顺治元年置四川巡抚,驻成都,不置总督;10年以川省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诏陕西总督孟乔芳兼督四川;14年停陕督兼辖,专置四川总督,驻重庆。康熙7年更名川湖总督,徙荆州;9年还驻重庆;13年四川省会另置总督1人;19年省归隶陕甘总督,其川湖总督省归湖广总督兼理。雍正9年复置,驻成都;13年又裁。乾隆13年用兵金川,始定为专缺,兼管巡抚事;24年兼辖陕西,后停兼辖。宣统元年以将军所辖松潘镇、建昌镇,阜和协所属各营,建昌道、松茂道所属府、厅、州、县、改隶四川总督。

7.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

顺治元年置广东总督,驻广州,兼辖广西;12年移驻梧州。康熙2年另置广西总督,移广东总督驻廉州;3年仍合并,驻肇庆。雍正元年复分置,2年仍合;7年因苗人反叛,令云贵总督兼辖广西;12年仍隶广东。光绪31年兼广东巡抚事。

8.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辖今云南、贵州)

顺治16年置经略,后改总督,两省互驻。康熙元年分置云南总督,驻曲靖;贵州总督,驻安顺;3年仍合并,移驻贵阳;12年仍分置,后合并;26年移驻云南府。雍正10年嘉鄂尔泰才,以云贵总督兼制广西,给三省总督印;12年仍辖两省,以经略苗疆,授张广泗为贵州总督兼巡抚事,尹继善为云南总督,专辖云南;后合并。光绪31年兼云南巡抚事。

9.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辖今辽宁、吉林、黑龙江)

康熙元年各设将军管辖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光绪2年兼管盛京兵部、刑部及府尹,以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行总督事。光绪32年(1906年)奉天、吉林、黑龙江建为行省,各置巡抚1人,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授为钦差大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宣统2年兼奉天巡抚事,省巡抚。

10.漕运总督(标下官同总督)

顺治元年遣御史巡漕,后置总督,驻淮安;6年兼凤庐巡抚事,16年停兼职。康熙21年定粮艘过淮,总漕随运述职。咸丰10年令节制江北镇、道各官。光绪30年以淮、徐盗警,改置巡抚,31年裁。

11.河道总督(掌治黄河、运河、永定河河渠疏浚及堤防;别称河台)

江南河道总督(简称南河)1人,山东河南河道总督1人(简称东河),标下官同总督;直隶河道总督以直隶总督兼理(简称北河)。所属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

顺治元年置总河,驻济宁。康熙16年移驻清江浦;27年还驻济宁,令协理侍郎开音布等驻其地;31年总河并驻济宁;39年裁协理;44年兼理山东河道。雍正2年置副总河,驻武陟,专理北河;7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今江苏清江),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8年增置直隶正、副总河,为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从此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9年置北河副总河,驻固安,并置东河副总河,移南河副总河驻徐州;12年移东河总督驻兗州。乾隆2年省副总河,之后省置无恒;14年省直隶河道总督。咸丰8年省南河河道总督。光绪24年省东河河道总督,后复置;28年又省,从此无专官掌河务。

(2)巡抚衙门

各省设巡抚(从二品;加衔至正二品)1人为一省行政长官,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并本省关税、漕政等,若用兵则督理粮饷;兼提督衔则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乡试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其职权稍次于总督,不受总督节制之省,则巡抚独当一面。

雍正元年(1723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巡抚者,改兵部右侍郎(从二品)兼右副都御史衔(正三品);由学士、左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巡抚者,俱为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巡抚者,俱为右佥都御史衔。乾隆14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衔;其兵部侍郎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光绪32年改定巡抚加陆军部侍郎衔。宣统2年废巡抚加衔制。

巡抚俗称抚台,因兼兵部侍郎,自称部院;因兼右副都御史衔,称中丞、抚宪;因兼提督军务衔,辖制军旅,称抚军;因其

节制文武各官,又称抚院。

清初只有个别巡抚兼提督军务衔,之后逐渐增多。到光绪年间,所有巡抚均兼提督军务衔,并都加兼理粮饷衔。各省巡抚都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一般有左、右2营(有几省设有城守营或捕盗营),最多为4营,其兵额以新疆最多,达6000余人;湖南最少,仅700余人。一般为1000-2000多人不等。各抚标设有参将、游击、都司等官。

各省巡抚衙门内部组织,仅有书吏人员,且以陕西、贵州两省最多,各有40人;其次新疆有36人;一般省份则为20人左右。光绪33年(1907年)依安徽巡抚冯煦奏,各省巡抚衙门增设交涉、吏、民、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十科,各置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职,并设会议厅,佐理文牍,分科办事。

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云南、贵州、福建、江西。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1907年才设置。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1884年建新疆省,始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1885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

1.江苏巡抚(巡抚江苏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江南巡抚,驻苏州,辖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五府;18年江南分省,更名江苏巡抚。

2.安徽巡抚(巡抚安徽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操江兼巡抚安徽徽、宁、池、太、广,驻安庆。康熙元年省操江,所部12营改隶总督,始置安徽巡抚。嘉庆8年因距寿春镇窎远,加提督衔。

3.山西巡抚(巡抚山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巡抚,驻太原,提督雁门等关。雍正12年管理提督事务,节制通省武弁。

4.河南巡抚(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河道、屯田)

顺治元年置,驻开封。康熙17年定管理河南岁修工程。雍正4年加总督衔,不为常例。后裁,13年复置。乾隆5年因盗警,加提督衔。

5.山东巡抚(巡抚山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营田)

顺治元年置,驻济宁;海防巡抚驻登州,9年裁。康熙44年管理山东河道;53年兼临清关务。乾隆8年依山西、河南例,加提督衔。

6.陕西巡抚(巡抚陕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西安,定为满缺。雍正9年以兵部尚书史贻直署巡抚,自此始参用汉人。

7.浙江巡抚(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水陆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杭州。雍正5年改总督,13年仍为巡抚,兼总督衔。乾隆元年复

置总督,3年仍为巡抚。

8.江西巡抚(巡抚江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南昌,辖十一府。康熙3年兼辖南安、赣州。乾隆14年加提督衔。

9.湖南巡抚(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偏沅巡抚,驻偏桥镇。康熙3年湖南分省,移驻长沙。雍正2年更名湖南巡抚,令节制各镇。

10.湖北巡抚(巡抚湖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湖广巡抚,驻武昌。康熙3年更名湖北巡抚。光绪24年省,后复置;32年又省。

11.广东巡抚(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广州。雍正2年兼太平关务。光绪24年省,后复置;31年因广西军务平,又省。

12.广西巡抚(巡抚广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加节制通省兵马衔)

顺治元年置,驻桂林;6年省凤阳巡抚标兵,归隶广西巡抚。雍正9年令节制通省兵马。

13.云南巡抚(巡抚云南等处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驻云南府。雍正4年命江苏布政使鄂尔泰为巡抚,兼总督事;10年升总督,兼巡抚事;张广泗继任,亦兼巡抚。乾隆12年始授图尔炳阿为巡抚。光绪24年省,后复置;30年又省。

14.贵州巡抚(巡抚贵州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加节制通省兵马衔)

顺治15年置,18年停提督军务。乾隆12年因苗患复置,13年加爱必达节制通省兵马衔;18年著为例。

15.台湾巡抚(巡抚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福建巡抚,驻福州。光绪元年移驻台北,11年台湾建行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兼学政,福建巡抚事归闽浙总督兼管;21年弃台湾,省巡抚。

16.新疆巡抚(巡抚新疆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元年置甘肃巡抚,驻甘州卫(雍正2年改卫为府);5年移驻兰州。康熙元年移驻凉州卫,后改卫为府;5年还驻兰州,后改驻巩昌;19年仍回兰州;44年兼管茶马事。乾隆19年省,移陕甘总督来驻,兼巡抚事。光绪10年新疆建行省,置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

(三)提督学政

每省1人,从侍郎、京堂、翰、詹、科、道、部属等官进士出身人员内简用,各带原衔品级,掌学校政令,岁、科两试。巡历各地,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凡有兴革,会督、抚行之。

(四)藩、臬衙门

藩、臬两司是宋代转运使及提刑的残余痕迹,被认为是一省的正式长官,而督、抚则是特派员,所以明制藩、臬要定期朝觐。康熙时废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达皇帝之权(特殊情况例外)。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长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独立性,降为

督、抚的属员。督、抚虽无权撤销藩、臬的职务,但可以在年终密考折内出具考语,朝廷总是根据考语加以处分的。不过今日的藩、臬即未来的督、抚,故除非不得已,督、抚也不会轻易举劾。

(1)承宣布政使司

清初各省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左、右参政、参议因事酌置,守道并兼参政、参议衔。但直隶不置布政使,置口北道1人司度支,兼山西布政使衔;贵州事简,不置右布政使。雍正2年改直隶守道为布政使。顺治18年(1661年)分江南布政使司为江苏、安徽布政使司。康熙2年(1663年)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甘肃布政使司,3年又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北、湖南布政使司。乾隆18年停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

康熙6年(1667年)去左、右系衔,每省只设布政使1人;惟江苏设布政使2人:一驻江宁(辖江、淮、扬、徐、通、海六府);一驻苏州(辖苏、松、常、镇、太五府)。光绪10年(1884年)新疆建行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1人,驻乌鲁木齐;13年(1887年)台湾建行省,增置福建台湾布政使1人,驻台北;21年(1895年)日本侵占台湾,裁撤台湾布政使。

布政使俗称藩司(从二品;又称方伯、藩台、藩司、东司),其品级与巡抚同,掌一省行政和财赋出纳,向府州县宣布国家政令(故称承宣布政使司);提调乡试;每10年向户部汇报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各项重要政务,报于督抚议行。布政使与按察使合称“两司”,与督抚、按察使合称“三大宪”。

下属机构:

1.经历司:掌收发文书;经历(正六品)1人,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置;都事(从七品)福建、河南各1人。

2.照磨所:照磨(从八品)1人,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浙江、福建、湖北、山西、四川、甘肃各1人。

3.库大使(正八品)1人,掌库藏出纳;仓大使(从九品)1人,掌稽查粮仓。因时因地,省置无恒。

(2)提刑按察使司

清初各省设按察使1人,副使、佥事因事酌置,巡道并兼副使、佥事衔。但直隶不置按察使,置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巡道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巡道兼山西按察使衔,雍正2年改直隶巡道为按察使。乾隆18年停各省巡道兼按察使、副使、佥事衔。

按察使(正三品;又称臬台、臬司、廉访、西司)每省1人,“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全省驿传。乡试充监试官,大计(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清史稿·职官三》)。

下属机构:

1.经历司:

经历(正七品)1人,掌收发文书,安徽、湖南、甘肃、贵州不置;知事(正八品)1人,掌勘察刑名,江西、福

建、山西、广东、广西各1人。

2.照磨所:照磨(正九品)1人,掌照刷案卷(检察文书效率),安徽、福建、浙江、湖南、甘肃、贵州各1人。

3.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掌检察系囚。因时因地,省置无恒。

(五)都转盐运使司

清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后改由盐政官管理,盐政官均特旨兼充。都察院御史巡盐,也加盐政衔;由内务司官充盐政官,仍带御史衔;各省以督、抚综理盐政。

盐运使、盐法道掌盐政。运同、运副、运判,掌分司产盐处所,辅盐运使、盐法道以治其事。同知掌掣盐政令。提举治事如分司。场大使掌治盐场、池、井,分辖于运同、运判,统辖于运使或盐法道。

盐运使(从三品;又称盐司):长芦(咸丰10年由直隶总督兼任)、两淮各1人,福建、四川、广东各1人由总督兼任,两浙、山西、云南各1人由巡抚兼任。

盐法道:江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西、陕西、四川、广西、云南各1人,甘肃2人。兼分守地方者二,分巡地方者六。

运同(从四品):长芦、山东、广东分司各1人。运副(从五品):两浙分司1人。监掣同知(正五品):山西、河东、两淮、淮南、淮北各1人。盐课提举司提举(从五品):云南3人,分司石膏、黑盐、白盐三井。运判(从六品):直隶蓟永分司、两淮海州通州泰州分司、两浙嘉松分司各1人。盐课司大使(正八品):盐场各1人。

盐引批验所大使(正八品):直隶2人,分驻小直沽、长芦;山东2人,分驻雒口、蒲台;两淮2人,分驻仪徵、淮安;四川3人,重庆、嘉定府经历各兼1人,遂宁县丞兼7人;两浙4人,杭州、绍兴、松江、嘉兴各1人;广东1人,驻西汇关。

库大使(从八品):长芦、两淮、两浙、山东、广东各1人,隶盐运使;山西、福建、四川、云南各1人,隶盐法道。

经历(从七品):长芦、两淮、两浙、山东、广东各1人,隶盐运使;山西1人,隶盐法道。

知事(从八品):两淮、广东各1人。

巡检(从九品):长芦1人,驻张家湾;两淮2人,分驻白塔河、乌沙河。山西2人,分驻盐池、长乐。

(六)道员衙门

道员本是藩、臬佐贰,明代道员分属两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谓某某道,是沿自元代行政区域名称。清初设布政使司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以管民政,称“分守道”,每省无定员;又设按察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或某一项事务,称“分巡道”。司、道本来平行,道实际上是省的派出行政机构,不能算正式行政区域,而且道员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乾隆18年(1753年)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名称,守、巡两道一律称

“道员”,俱定为正四品。道员由临时差使变为了实官,脱离了藩、臬两司的关系,就直接成为司与府厅中间的一级。州县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此后,各道多加兵备衔,节制所辖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职权益重。

道员(正四品;又称观察、道台),各掌分守、分巡及河务、粮、盐、茶,或兼水利、驿传,或兼关务、屯田;并佐籓、臬管理地方。省会所在地的道称首道,驻省城。清朝在全国设守道20人、巡道72人,另设津海关道1人(专掌关税,驻天津)。守道除有数省不设外,每省少者1人,多者3人。巡道除黑龙江不设外,各省一般是3-4人,最多有6人,但也仅有1人的。其他如专管海关道、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专职道员不在此内。

道员衙门内部人员,有典吏若干人(多则19人,少仅1-2人),协助道员办事。有些道还设库大使(从九品)、仓大使、关大使,个别道还设攒典(《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

(七)府、厅、州、县

清代州县制度极不健全,因而造成了地方吏治腐败。州县官无用人权,执行州县政务的全靠吏役。官署既无足够的办公费用,俸禄又极其微簿,吏役几乎等于没有工资。这样,非法营私便成为公开行为。上司及过路官员的供应索贿、各种临时任务的摊派,更使得州县官几乎成为专门侍应上司的官员。

不但州县官,就是知府也无权自辟属员,他据于州县之上,既不能直接执行职务,又须奉承督抚司道的颜色。但知府升迁比州县官略为容易些,一作州县官差不多就终身沦为下僚,而知府(尤其省城知府)则常有升道员的希望。

府、州、县官缺的好坏差别很大,所以督、抚和布政、按察两司就得费尽心机,加以“酌委”。苦缺无人肯任,就须预先许以调剂。肥缺人所必争,又须平沾利益。虽然府、州、县官基本是由吏部铨选,但也有由外补的,即使由吏部铨选,督、抚也有权加以调动。加上分发候补的人越来越多,都只要求署缺,而并不希望补缺,补缺之权在部,而署缺则督、抚,有极大的自由。此外,督、抚不但可以随时参劾属员,还能以用人地不宜为由予以调动(清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500里内,也须回避;又直系亲属在同一省做官的,职低者要回避职高者),也能以留省察看的名义不许其到任。州县官若不合督、抚意,科甲出身者则以文理尚优为由,将其改任教职,所以地方官吏对于督、抚只好百般巴结,这几乎成为清代地方吏治的恶劣风气。

(1)知府衙门

唐宋时只限于在少数地区设府,而清代在全国普遍设府,自江南、陕

西、湖广分省,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建省,四川、云南改土归流,全国设215府。清代的府实际等于唐宋的州,但地位较唐宋为低。

知府(正四品,乾隆18年改从四品;又称太守、府台、黄堂或太尊)1人,为府的长官,“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清史稿·职官三》)。省会所在地的府称首府。

同知(正五品;又称二府、分府、司马)、通判(正六品;又称别驾、三府)无定员,“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清史稿·职官三》)。

下属机构:

1.经历司: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各1人。

2.照磨所:照磨(从九品)1人。

3.司狱司:司狱(从九品)1人;江苏检校、贵州长官司吏目各2人。

4.府儒学:教授(正七品)、训导(从八品)各1人,掌教本府生员学习事务。

5.库大使、仓大使(从九品)、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从九品)、检校等官,视事务繁简而置,无定员。

6.僧纲司都纲、副都纲,道纪司都纪、副都纪各1人。

7.府医学正科、府阴阳学正术(兼辖星学)各1人。

(2)直隶厅与散厅

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府同知、通判常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办事机构称厅,就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也在不宜设州置县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厅,以同知、通判为长官。隶属知府的厅称散厅,与州县同级;布政司直辖的称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同级。清代在全国设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散厅78个,其中48个厅的长官为同知、30个厅为通判。

各厅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但各官不是每厅均有设置,在7个省中有18个厅各设经历1人;仅湖南、云南有7个厅各设知事1人;在15省有35个厅各设照磨1人;仅山西绥远城厅设库大使1人;在7省有13个厅各设司狱1人。此外,各厅儒学分别置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每厅仅设1人,掌本厅儒学事务。

(3)直隶州与散州

州是府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有的是因地而特设,有的是以重要的县改设,统称散州,与县同级。布政司直辖的称直隶州,都有属县,与府同级。州的长官都称知州,直隶州知州(正五品;又称州牧、刺史),散州知州(从五品)。全国共有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直隶州与散州佐贰官:州同(从六品;又称州驾、州司马)、州判(从七品;又称称别驾)。直隶州州同相当于同知;散州州同则与州判分掌粮务、水利、海防、巡捕、管河等事。全

国共有直隶州州同20人、州判35人;散州州同32人、州判35人。散州或设州同1人,或仅设州判1人;只有个别州,同设州同、州判各1人,也有很多州不设州同、州判。

直隶州、散州属官:

1.吏目(从九品)1人

“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清史稿·职官三》),也有个别州设2人,全国共有221人。

2.巡检司巡检(从九品;又称捕厅、巡政、分司)

掌缉捕盗贼,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巡检司,管理当地治安等事,各省少者1-2人,多者10多人,全国共有123人;隶州、厅者则专司河防。

3.驿丞:掌管驿站的仪仗、车马、邮递及迎送官员事务,仅有6个省设州驿丞,共8人。

4.闸官:掌水闸启闭事务。

5.税课司大使:掌商税之事;

6.州儒学:学正(正八品)1人,或增设训导(从八品)1人,掌本州儒学事务。

7.典吏若干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协助知州办事,最少4人,一般在10人以上,最多有20人。

8.道正司道正、僧正司僧正、州医学典科、州阴阳学典术各1人。

(4)知县衙门

县是最基层的地方行政组织,其长官称知县(正七品;又称明府、大令、宰、邑尊、邑宰、邑令、令尹、大尹),“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清史稿·职官三》)。清代有1369个县(《清史稿·职官三》载1358个,未计台湾省11个县),光绪、宣统间又增置55个。知府所在地的县称首县。

县佐贰官:县丞(正八品;又称左堂、二尹、捕厅)1人、主簿(正九品;又称三尹)无定员,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等;典史(又称捕厅、右堂、廉捕、少尉、少尹、少府)1人,掌稽检狱囚。事繁之县,县丞、主簿设置周全;事简之县,则不全设。全国共有县丞345人、主簿55人(乾隆间全国有县丞414人、主簿98人)。不设县丞、主簿的县,则由典史兼领其事。

县属官有巡检、驿丞、闸宫、税课司大使、河泊所大使(掌征鱼税)等,其职掌与州属官同。各县儒学一般都设有教谕(正八品)、训导(从八品)各1人,掌本县生员学习事务。县医学训科、县训术阴阳学、道会司道会、僧会司僧会各1人。

各县还设典吏若干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协助知县办事。每县少者5-6人,最多的有18人,一般都是12-14人。县丞、主簿及典史、巡检、儒学等,也各设攒典1人,协助办事。

县设道会司。县设僧会司。

(八)少数民族地区职官

(1)土司各官

土司、土府州县是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机构,职官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世袭。土司由军事部门管辖,如指挥使司、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

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土府州县是由行政部门管辖,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

1.土司

指挥使司: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

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宣慰同知(正四品)、副宣慰使(从四品)、宣慰佥事(正五品)。

宣抚使司:宣抚使(从四品)、宣抚同知(正五品)、副宣抚使(从五品)、宣抚佥事(正六品)。

安抚使司:安抚使(从五品)、安抚同知(正六品)、副安抚使(从六品)、安抚佥事(正七品)。

招讨使司:招讨使(从五品)、副招讨使(正六品)。

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正七品)。

各司下又有: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百户(正六品)、百长(未入流)等官。

①甘肃指挥使司

指挥使8人、指挥同知7人、指挥佥事8人、千户7人、副千户2人、百户9人;西宁千户1人、百户23人、百长26人;西藏百户15人、百长52人。

②四川宣慰使司

宣慰使7人;宣抚使5人;安抚使16人、副使2人;长官37人、副长官1人;千户41人、百户159人。

③广西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2人。

④云南指挥使司

指挥使2人、指挥同知1人;宣慰使1人;宣抚使7人、副使3人;安抚使2人;长官3人、副长官2人、土千户1人。

⑤贵州长官司:长官65人;副长官司19人(邛水1人后改七品土官)。

2.土官

①四川:

土通判2人、土知事1人、土巡检2人、副巡检1人。土游击1人、土都司1人、屯守备12人、土千总7人、屯千总19人、土把总7人、屯把总34人。

②广西:

土知州25人、土州同1人、土知县4人、土州判1人、土巡检9人、从九品土官1人;不管理土峒者,正六品土官2人,从六品、正八品、正九品土官各1人,从九品土官1人,未入流土官2人。

③云南:

土知府2人、土同知1人、土知州4人、土州同3人、州同职衔1人、土州判2人、土知事1人、土县丞5人、土主簿2人、土典史1人、土巡检19人、土驿丞3人;其不管理苗裔村寨者,土通判2人、正八品土官1人。土都司1人、土守备5人、土千总18人、土把总36人;非世袭武职者,云南土守备3人、土千总7人、土把总15人、土官26人(初皆世袭,雍正2年改拔补)。

④贵州:

土同知2人、土通判1人、土推官1人、土县丞5人、土主簿2人、土吏目1人、土巡检2人;其不管理土峒者,正六品、正七品土官各1人,正八品土官3人,正九品、从九品土官各2人。土千总10人、土把总1人;其不管理村寨者,湖北世袭千总衔10人、把总衔5人,湖南千总衔13人、把总衔52人,贵州六品武土官2人、七品武土官4人。

⑤甘肃:土守备1人、土千总16人、土把总20人。

(2)回部(新疆)各官:光

绪10年,改建郡县,俱省。

1.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1人、协理图撒拉克齐2人,驻哈密、辟展(今鄯善,维语为蒲昌),封爵世袭。

2.阿奇木伯克,掌综回务:三品12人、四品8人、五品11人、六品7人。

3.伊什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四品13人、五品1人、六品1人。

4.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四品2人、五品7人、七品1人。

5.商伯克,掌征输粮赋:四品3人、五品8人、六品1人。

6.哈资伯克,掌平决诤讼:五品2人、六品25人、七品1人。7.斯帕哈资伯克,掌理头目诤讼:五品1人。

8.拉雅哈资伯克,掌理细民诤讼:五品1人。

9.密喇布伯克,掌水利:五品3人、六品13人、七品32人。

10.讷克布伯克,掌匠役营建:五品2人、七品6人。

11.帕提沙布伯克,掌巡缉狱囚:五品1人、六品2人、七品4人。

12.莫提色布依伯克,掌回族教法:五品1人、六品1人、七品4人。

13.密图瓦利伯克,掌田产税务:五品2人、七品3人。

14.柯勒克牙拉克伯克,掌商贾贸易:五品1人。

15.巴济吉尔伯克,掌理税务:六品3人、七品1人。

16.色迪尔伯克,掌襄理税务:七品3人。

17.阿尔巴布伯克,掌差役:六品2人、七品4人。

18.巴克玛塔尔伯克,掌果园:六品2人。

19.都管伯克,掌兵马粮饷、官物文移:六品3人、七品9人。

20.哈喇都管伯克,掌台站兵械:五品1人、七品3人。

21.明伯克,掌千户征输:六品8人、七品57人。

22.玉资伯克,掌百户征输:七品76人。

23.鄂尔沁伯克,掌数十人征输:六品1人。

24.杂布提墨克塔布伯克,掌教习经馆:六品1人。

25.哲伯伯克,掌修造甲械:六品1人。

26.色依得尔伯克,掌巡察道路、园林果木:六品1人。

27.什和勒伯克,掌驿馆米刍:六品2人、七品3人。

28.六品伯克,掌修坝管台:27人。

29.七品伯克,掌司台站:3人。

30.采铅伯克:五品1人。

31.挖铜伯克3人、采铜伯克3人、管铜伯克2人,俱七品,并随事为员,由办事大臣疏请。

(3)籓属各官

1.蒙古

札萨克(旗长)每旗1人,根据清廷的规定和法令处理旗务,旗内土地、属民由札萨克支配,并接受清廷监督。不置扎萨克的旗,隶属将军、都统及大臣。札萨克之下设协理台吉2-4人(唯土默特左翼旗、喀喇沁三旗称塔布囊),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担任,帮办旗务;管旗章京、副章京(梅伦)、笔帖式等,协理旗务。旗下按丁数编为佐领,为基本军事单位。每佐领设佐领1人、骁骑校6人,辖旗丁150-250人,审理丁册,征收税课、排解纠纷、传递信件及征发人丁。佐领之下设骁骑校、领催,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每6佐领设参领1人统辖。在佐之下,每10户设什长1人,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的

管理人。参领、佐领、骁骑校较内地同名官低一级,各官都从本旗台吉内选充。

清统治者为了不使各旗札萨克享有独立权力,订出会盟制度,在旗之上设盟,合数旗而成。盟不是实质性的管理单位,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一般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只是在盟内各旗会盟时“简军实、阅边防、理讼狱、审丁册”。盟设正、副盟长各1人,每3年会盟1次,各盟均有固定会盟地。盟长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人由清帝任命兼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会盟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预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擅自发布政令,只是对各旗札萨克起监督作用,并充当各旗札萨克与清政府的中间人。蒙古旧有的部,只在名义上保存下来,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

内札萨克蒙古24部:科尔沁部(6旗)、扎赉特部(1旗)、杜尔伯特部(1旗)、郭尔罗斯部(2旗)、敖汉部(1旗)、奈曼部(1旗)、巴林部(2旗)、扎鲁特部(2旗)、阿鲁科尔沁部(1旗)、翁牛特部(2旗)、克什克腾部(1旗)、喀尔喀左翼部(1旗)、喀喇沁部(3旗)、土默特部(2旗)、乌珠穆沁部(2旗)、浩齐特部(2旗)、苏尼特部(2旗)、阿巴噶部(2旗)、阿巴哈纳尔部(2旗)、四子部落(1旗)、茂明安部(1旗)、乌喇特右翼部(1旗)、乌喇特部(3旗)、鄂尔多斯部(7旗)。

外札萨克蒙古喀尔喀4部:土谢图汗部(20旗)、赛音诺颜亲王部(22旗)、车臣汗部(23旗)、扎萨克图汗部(17旗),各部汗为本旗札萨克,其余各旗札萨克归本部汗统辖。

青海5部:厄鲁特部(21旗)、游牧绰罗斯部(2旗)、辉特部(1旗)、土尔扈特部(1旗)、喀尔喀部(1旗)。

另有:贺兰山厄鲁特部(1旗)、杜尔伯特部(14旗)、额济讷土尔扈特部、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辉特部、绰罗斯部、额鲁特部、哈密部(1旗)、吐鲁番部(1旗)。

别于蒙古者:和托辉特部、哈柳沁部、托斯部、奢集努特部、古罗格沁部。

2.西藏

达赖喇嘛1人(驻拉萨),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1人(驻扎什伦布),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两者均受驻藏大臣监督。乾隆57年噶布伦以下归驻藏大臣管辖。

综理政务官:辅国公1人、一等台吉1人、前藏唐古特三品噶布伦4人(喇嘛1人,喇嘛为官均无顶戴),掌综理藏务;藏地分卫(前藏)、藏(后藏)、喀木(康)、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尤重。

佐理国事官:四品仔琫3人,掌稽商上(喇嘛库藏出纳之所)事务;四品商卓特巴3人,掌库务;五品叶尔仓巴2人,掌粮务;五品朗仔辖2人,掌治拉萨番民;五品协尔帮2人,掌刑名;五品硕第巴2人,掌治布达拉番民;六品达琫2人,掌马厂;六品大中译2人,六品卓尼尔、七品小中译各3人,择东科译言世家

子弟优秀者担任,并掌噶厦(噶布伦议事之所)事务。

各城典兵官:四品戴琫6人、五品如琫12人、六品甲琫24人、七品定琫120人;第巴13人、管草1人,糌粑、柴、帐房各2人,门、牛羊厂各3人。

各城治民官:五品边营官23人(喇嘛1人)、大营官19人(喇嘛4人)、六品中营官59人(喇嘛7人)、七品小营官25人(喇嘛9人);后藏唐古特三品大营官4人(喇嘛3人)、六品中营官17人(喇嘛15人)、七品小营官16人(喇嘛14人)。

僧官(专司教事):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扎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均受堪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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