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总承包公司安健环管理体系规划,结合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标准对安健环计划编制、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识别与评价、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及装备配置等责任进行了明确,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办法由总承包公司安健环管理部提出。
本办法由总承包公司安健环管理部归口管理并解释。
放射线作业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安全卫生和防护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和周边相关人员的健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本犯法适用于对各项目现场射线作业管理。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3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GB18871-2002 安全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电办[2000]3号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职责 3.1 施工分包商
a) 负责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b) 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c) 负责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全面管理。 3.2 项目部工程管理管理部门
负责对射线作业及作业区域进行协调管理;
3.3 项目部安健环室管理部门
a) 负责对施工分包相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应急预案的检查备案; b) 负责对射线作业防护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射线作业总体要求
4.1.1 射线作业施工分包商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
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4.1.2 施工分包商必须具有与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有专
门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1.3 施工分包商必须编制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源储存管理制度
并提交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备案。
4.2 射线作业人员要求
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及单位内部关于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施工分包商必须将射线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提交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备案。
4.3 作业管理
4.3.1 有射线作业的施工分包商应当在编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计划中按照本标准要求明确射
线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4.3.2 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完成作业计划编制,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经
工程项目部工程室、安健环室审核,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射线作业原则上必须安排在夜间且无其他作业人员作业的时段进行,严禁超出规定时间进行射线作业;
4.3.3 工程项目部工程室负责协调受影响区域的协调管理,施工分包商作业人员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
无关人员进行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4.3.4 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
除警示标志。
4.4 应急管理
4.4.1 射线作业施工分包商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应
急预案应在第一次射线作业前一周报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备案;
4.4.2 如发生辐射事故,施工分包商应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防止其
他人员进入辐射区。同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4.4.3 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参加应急处理,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施工分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附录A
射线作业许可证
XMMS/ZY4.403—2012-B1
前 言
根据总承包公司安健环管理体系规划,结合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标准对安健环计划编制、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识别与评价、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及装备配置等责任进行了明确,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办法由总承包公司安健环管理部提出。
本办法由总承包公司安健环管理部归口管理并解释。
放射线作业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安全卫生和防护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和周边相关人员的健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本犯法适用于对各项目现场射线作业管理。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3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GB18871-2002 安全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电办[2000]3号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职责 3.1 施工分包商
a) 负责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b) 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c) 负责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全面管理。 3.2 项目部工程管理管理部门
负责对射线作业及作业区域进行协调管理;
3.3 项目部安健环室管理部门
a) 负责对施工分包相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应急预案的检查备案; b) 负责对射线作业防护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射线作业总体要求
4.1.1 射线作业施工分包商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
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4.1.2 施工分包商必须具有与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有专
门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1.3 施工分包商必须编制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源储存管理制度
并提交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备案。
4.2 射线作业人员要求
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及单位内部关于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施工分包商必须将射线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提交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备案。
4.3 作业管理
4.3.1 有射线作业的施工分包商应当在编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计划中按照本标准要求明确射
线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4.3.2 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完成作业计划编制,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经
工程项目部工程室、安健环室审核,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射线作业原则上必须安排在夜间且无其他作业人员作业的时段进行,严禁超出规定时间进行射线作业;
4.3.3 工程项目部工程室负责协调受影响区域的协调管理,施工分包商作业人员必须对警戒线以内的
无关人员进行清场,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由监护人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4.3.4 作业结束后必须使用放射量测定仪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测,在确认放射源已进入储源罐后方可撤
除警示标志。
4.4 应急管理
4.4.1 射线作业施工分包商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应
急预案应在第一次射线作业前一周报工程项目部安健环室备案;
4.4.2 如发生辐射事故,施工分包商应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使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防止其
他人员进入辐射区。同时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4.4.3 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参加应急处理,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施工分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附录A
射线作业许可证
XMMS/ZY4.403—2012-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