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

附件6 制度编号:GZ/AQ 006-2013

施行日期:2013-10-9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危险源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所用的爆破器材、放射源、5m3及以上临时储油罐、开车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直属项目部、分包商(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1 -

第四条 单位是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登记,并建立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 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危险源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制定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危险源的使用情况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爆破器材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

(一)爆破器材应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二)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地面应平整无缝;

2.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应小于2m;

3. 库内应设独立的发放间,其面积不小于9m2,且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4.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三)临时性爆破器材库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火索10000m。

(四)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符合下列定:

1.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保管;

2.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许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3. 拆除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第八条 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采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材料。

- 3 -

(二)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2.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3.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三)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 有专人在场监督,现场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应在场; 3. 爆破器材和其它货物不应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装卸;

4. 装卸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重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第九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 放射源的订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从具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可以在国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最好是拥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单位购置放射性同位素。

(二)购置时,应向双方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且应提交购源双方已经签订的书面购源协议和该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4 -

第十一条 放射源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有醒目的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源库由专人负责守卫。

(二)源库应设两名人员管理,采取双人双锁制,源库内应设报警装置。应建立源机台帐,每月定期核实一次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源与源机的对应关系,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核实时应有两名人员在场签名。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源机台帐应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三)作业现场设立的临时源库,贮存地方必须干燥通风、远离人群、无腐蚀性气体和液体。源机加铅板防护,用加锁的铁箱柜贮存保管,并设立醒目的“辐射危险”标记,做好放射源的出入库记录。放射源机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24小时进行不间断看护。

第十二条 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放射源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辐射防护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作业任务。驾驶员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押运人员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源属于放射性物品,放射源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规定》(GB11806-2004)标准,按照国家对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有关规定进行运输。

- 5 -

(三)运输途中至少要有一名押运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放射性同位素的一般应急处理,并配备先进的通信联络器材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四)自备的长途运输汽车应尽量安排货车,使驾驶员尽量远离放射源,其距离应为1米以上。装车后用放射监测仪进行测量,使辐射剂量率控制在2.5μGy/h(即2.5微戈瑞/小时)以下。必要时加铅板,进一步进行防护。

(五)运输中途停靠时,必须换班看守运源车辆,防止失窃。一旦在运输途中发生放射源事故,要严格按照公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放射源的使用严格执行《γ射线探伤机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放射源的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应按照购置时确定的处理方案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在国家新规定下发实施前购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协商,签订回收处理协议,由其进行处理。

(二)放射性同位素拟回收前一个月时间,应到环保局申批备案。

第十五条 因施工生产需要,需临时设置5m3及以上临时储油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油罐及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定。

(二)储油罐及其附属的管道、附件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 6 -

产品。

(三)储油罐及其设施必须经过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四)储油罐的管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油料的接受和发放。

(五)应建立储油罐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储油罐附近应设置消防器材及设施,并有消防通道。

(七)应在油罐3m范围内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药品现场存放、装填、废弃物处置、道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单位在购入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根据项目所在国、地方的法律法规办理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批准文件。

(二)现场应设专门库房存放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商业中心、公园、现场营地等人口密集区域,远离水厂、河流、湖泊、军事管理区等,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储存的数量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库房必须设专人看守;库内物品要登记在册,专人发放。

(四)危险化学品的现场装填作业必须要有施工技术方案,作业前要由HSE专职人员给作业人员讲解作业安全事项、工程技术人员做技术交底。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还要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 7 -

防治法及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要相关要求办理。

(六)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商来承担运输任务,并要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七)对储存保管、装填、处置危险化学品作业,各单位都应制定应急预案,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发生意外而有效、有序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建安字【2009】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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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制度编号:GZ/AQ 006-2013

施行日期:2013-10-9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危险源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所用的爆破器材、放射源、5m3及以上临时储油罐、开车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直属项目部、分包商(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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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是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登记,并建立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 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危险源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制定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危险源的使用情况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爆破器材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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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器材应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二)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地面应平整无缝;

2.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应小于2m;

3. 库内应设独立的发放间,其面积不小于9m2,且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4.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三)临时性爆破器材库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火索10000m。

(四)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符合下列定:

1.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保管;

2.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许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3. 拆除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第八条 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采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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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2.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3.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三)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 有专人在场监督,现场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应在场; 3. 爆破器材和其它货物不应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装卸;

4. 装卸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重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第九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 放射源的订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从具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可以在国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最好是拥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单位购置放射性同位素。

(二)购置时,应向双方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且应提交购源双方已经签订的书面购源协议和该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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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放射源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有醒目的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源库由专人负责守卫。

(二)源库应设两名人员管理,采取双人双锁制,源库内应设报警装置。应建立源机台帐,每月定期核实一次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源与源机的对应关系,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核实时应有两名人员在场签名。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源机台帐应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三)作业现场设立的临时源库,贮存地方必须干燥通风、远离人群、无腐蚀性气体和液体。源机加铅板防护,用加锁的铁箱柜贮存保管,并设立醒目的“辐射危险”标记,做好放射源的出入库记录。放射源机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24小时进行不间断看护。

第十二条 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放射源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辐射防护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作业任务。驾驶员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押运人员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源属于放射性物品,放射源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规定》(GB11806-2004)标准,按照国家对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有关规定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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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途中至少要有一名押运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放射性同位素的一般应急处理,并配备先进的通信联络器材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四)自备的长途运输汽车应尽量安排货车,使驾驶员尽量远离放射源,其距离应为1米以上。装车后用放射监测仪进行测量,使辐射剂量率控制在2.5μGy/h(即2.5微戈瑞/小时)以下。必要时加铅板,进一步进行防护。

(五)运输中途停靠时,必须换班看守运源车辆,防止失窃。一旦在运输途中发生放射源事故,要严格按照公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放射源的使用严格执行《γ射线探伤机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放射源的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应按照购置时确定的处理方案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在国家新规定下发实施前购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协商,签订回收处理协议,由其进行处理。

(二)放射性同位素拟回收前一个月时间,应到环保局申批备案。

第十五条 因施工生产需要,需临时设置5m3及以上临时储油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油罐及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定。

(二)储油罐及其附属的管道、附件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 6 -

产品。

(三)储油罐及其设施必须经过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四)储油罐的管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油料的接受和发放。

(五)应建立储油罐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储油罐附近应设置消防器材及设施,并有消防通道。

(七)应在油罐3m范围内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药品现场存放、装填、废弃物处置、道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单位在购入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根据项目所在国、地方的法律法规办理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批准文件。

(二)现场应设专门库房存放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商业中心、公园、现场营地等人口密集区域,远离水厂、河流、湖泊、军事管理区等,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储存的数量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库房必须设专人看守;库内物品要登记在册,专人发放。

(四)危险化学品的现场装填作业必须要有施工技术方案,作业前要由HSE专职人员给作业人员讲解作业安全事项、工程技术人员做技术交底。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还要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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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及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要相关要求办理。

(六)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商来承担运输任务,并要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七)对储存保管、装填、处置危险化学品作业,各单位都应制定应急预案,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发生意外而有效、有序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建安字【2009】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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