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最新研究

物权法草案的最新研究

主讲人:何家宝(华东政法学院商学院硕导,教授)

2005年10月26日

㈠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现状

物权法是今年7月8号对社会公布的,是第三稿。人大常委会要求社会各界8月20号以前对物权法提出修改意见,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物权法关系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你要住房子吗?你对房屋有什么权利?如果你是所有权拥有人,你就是业主。开发商要建房子,就要从国家那里得到土地使用权。这些权利都是和我们法人﹑自然人息息相关的。专家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对物权法提出了不少意见,更多的人从利益的角度对它提出了各种意见。

人大常委会对7月份的意见做了一份归纳,并做出了评判。最近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公布的第四稿。估计要到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时才能通过。一部法律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时,这个法律的地位就很高了,属于基本法。有的部门法只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就可以了。可见物权法的级别是很高的。

今天我们从物权法和法律的关系方面谈一些敏感的话题。

㈡物权与债权。我们所说的“物权”就是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支配与排他的权利。物权和债权有个很重要的区别。债权是个请求(?)权。比如,我有套房子,我跟承租人签订了一个承租合同,我每个月都要提出请求交租金,他按照合同支付租金。这种权利叫债权,是两个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情。什么叫物权?物

权就是绝对权。它不需要别人的协助,就可以行使支配的权利。按照物权法,怎么诠释对不动产的权利呢?这是要到国家的登记机关登记的,登记以后法律就认定你的权力。对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已经告知了——它有这个效力。不动产的名目很多。它的公示效力就是占有的转移。所以物权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要用公示来向世人告知,物权人对物的权利。

㈢担保物权、抵押权及相关解释。

我们今天重点讲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重点讲其中的抵押权。如果精通了抵押权,那么你的物权法就学得很好了。担保物权法为什么会引起学生的兴趣而又很难学呢?那是因为担保物权法涉及到两个法的部门:一个是债权法,一个是物权法。而债权法和物权法则是民法的基础。(注:担保物权为物权法草案第四编,第十六章至十九章,第192条至258条)

⑴不能抵押的财产。我们来看一个问题:第206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什么叫抵押?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务的,用自己的财产作担保。担保物权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借贷,一个是买卖。

为了方便,今天主要讲借贷。比如企业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成了企业的债权人,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关系还钱。这种合同关系不需要公示人。债务人以房产证做担保,这就是第二合同,即抵押合同。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没有债权合同,就没有抵押合同。这个房子不改变占有人。如果债务履行期满时,企业不能清算银行的债务,这时候担保物权就发生作用了。一般来说,要告到法院,由法院来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抵押权。怎么强制呢?就是把你“赶走”。

这时房子怎么变更它的所有权呢?一种做法就是法院通过一定程序拍卖,拍卖所得的价额来补偿银行的债权。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银行和房主协议,然后折价,由银行管理这个房子。这也等于以物来抵债。债务不能履行,债权人就要通过公共权力来行使抵押权。最后的结果,房屋的所有权一定会发生变更。任何不动产,本身都是可以抵押的。不能买卖的东西不能抵押,比如文物﹑EG土地等。

土地所有权不能发生变更。在我们国家土地只有两个主体:城市归国家所有,农村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可以变为国家所有。比如松江这块地就属于国家。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土地如果可以买卖,那么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就要发生变化。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土地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了。现在实行市场经济,经常有老板说,“我圈了块地”,但是他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地上权。华政对土地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每一个企业对土地的权利都是使用权。

〔注:物权法草案第206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⑵可抵押的财产。再看另一个问题:第202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不可抵押,建筑物所有权可以抵押?当然可以。这里说的建筑物,就是说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你只能拿自己的房子抵押,不能拿别人的房子抵押。为了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这里强调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但是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是不是一切土地使用权都可抵押?看第206条:耕地,集体所有,使用权不能抵押。而上面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为什么呢?如果银行不停在耕地上造卡拉OK,耕地会越来越少。所以耕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为耕地不能再少了。

下列不动产可以抵押„„荒山,荒丘。荒山荒丘可以抵押,为什么?因为荒地开发需要资金,拿不到资金,就开发不了荒地。因此则需要向银行融资,借钱。这样就变更了荒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可以抵押。华政如果欠银行钱不能还,银行成了华政 的主人。银行不想办学校,办卡拉OK了。那你们就流离失所了。如果是私立学校,就不能抵押,一样的道理。

宅基地就是农村里的农民自住的房子下面的一块地。他们对这块地拥有使用权。如果没有宅基地,农民就会流离失所,或者侵占耕地盖房。这样耕地就更少了。所以物权法里有规定,城市里的人是不可以买农村的土地的。

〔注:物权法草案第202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⑶关于建设用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第1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的权利。转让,互换,赠予都是处分权。作为土地使用商,对权利本身可以处分的。他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借钱。

〔注:物权法草案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203条.以建筑物做抵押的,该建筑物上的土地也一并抵押。以土地作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按照规定抵押的,视作一并抵押。

在我们国家,有个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这条法律就贯彻了这个原则。这就是主体划一。但过去有过主体不划一的情况。不是一个人拥有房屋的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是两个人。假设一个人没有钱造房子,就要有人合作,让别人

出资金。变成了两个主体。你可以想他收租,或者房子一人一半,土地使用权也是一人一半。你们说哪种好?是债权还是物权?债权是要通过政治协助的。如果你是房主,有处分权。当然是拿房子好。现在我们是市场经济,自然会走向主体归一划的。不然会造成纠纷的,引起更多的麻烦。如果要转让房屋,那么下面的土地也一并转让。采取划一的方法。

再看第206条: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抵押,因为是私人的房子。这样就变成,使用权是农民的,而私房成了他人的。这样主体就成了两个人,形成了矛盾。怎么解决呢?行政法规定,房子只可卖给本村人。但这个后果是什么呢?近亲繁殖。

〔注:物权法草案第203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⑷先租后押和先押后租。第213条.先租后押,还是先押后租。什么叫先租后押?先订立租赁合同。向银行贷款,以租出去的房子做抵押。不能还债,银行就要拍卖,但房子里还有住户。这时债务人就该事先告诉银行,抵押给你前房子有租赁关系。银行接受的话,房子可以拍卖,但是买进的人必须承认在租赁期间租赁有效,不能把住户赶走。带租赁的房子一般卖价低。而且银行不愿意以带租赁的房屋做抵押。所以租赁关系不受抵押关系的影响。后一种情况,先押后租。

比如 一个德国人租一个中国人的房子。这个中国人贷款时抵押了这个房子。而德国人租的时候房东没有告诉他我是借款买房的。德国人知道了情况后,提出拒付房租。德国人有没有权力不付租金?当然没有。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租赁关系就不能破坏抵押权。这样他的租赁期就没有保证了。所以先租后押,还是先押后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注:物权法草案第213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的事实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该租赁关系的影响。〕

⑸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生效。再看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生效的问题。第209条。以建筑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至登记时生效。登记的效力是公示。也就是认定向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告示了。如果100万的房屋抵押了两家。第二家银行说我不知道登记过了。不行。你不查登记簿,是你的事情。如果不这样。你就可以借无数钱了。

下面一个问题,从登记时开始,抵押权生效。不登记,抵押权不能生效。主合同,借贷合同。第207条。这里附加了一个抵押合同。登记机关除了你的权利证书,还要出示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就是根据你的抵押合同登记要登记部上的。要登记清楚被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等等。归根到底,是金钱合同。但更重要的是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就是说抵押合同必须明确。如果没有登记,就没有公示效力,但是合同本身有效。

〔注:物权法草案第207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物权法草案第209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再次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讲物权法。谢谢。

⑹第三人担保。下面一个问题比较难,第三人担保的问题。

①优先受偿。第201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注:物权法草案第201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什么叫优先受偿?一家银行借钱给你,提供担保,另一家银行没有担保权,则将来不能履行债务,讨债。登记的有抵押权的银行优先享受债权,没有担保物权的就成为一般债权。

②第三人。下面看第三人的概念。第198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就是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在物权法里没有人的担保,但担保法里有人的保证。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人的保证和物的保证没有关系。人的担保是债的保证。所以物权法里没有人的担保。而担保法里既有物的保证又有人的保证。

EG企业欠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担保,但银行说不够。还要有第三人担保,这个人就是人的保证。然后还不行,还要提供第三人物的保证。这个人拿自己的房产保证。于是就有了三种关系。债务人提供人的保证毫无意义。他只能有物的保证。那么,银行是先找第三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什么?这两个人帮他清偿了债务。债主易位了。债务人不还钱第三人就要起诉了。那不是造成累诉了?官司没完没了了。所以法律规定,银行行使债权,首先行使抵押权的就是债务人本身。先把他的财产抵押完,抵押完不能偿债,再找第三人。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过去规定,先要找第三人的物的保证,对物行使抵押权,然后再找债务人。现在不一样了。银行有选择,既可以选择第三人物的保证,也可以选择第三人人的保证——两个选择。

但是法律上有个缺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清偿。现在有个问题就不能解决了。保证人很聪明,他发现债务人已经到“要钱没

有,要命一条的”地步了。他就和银行串通。我给你五万。银行就去找另外一个第三人了。下面的人找债务人时,他才知道债务人什么也没有 了。倒霉的是另外一个第三人。就是说其中一个第三人可能和债权人串通。所以最好应该按照比例来分摊。这条法律上没写,但是2审稿上写到了。

〔注:物权法草案第198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217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道理很简单。EG ,A欠银行100万。但是银行放弃抵押权,不要房屋。放弃多少,第三人则免掉多少。如果他放掉50万,就免掉50万。为什么法律这样规定?为了保护第三人。免掉债务多少,第三人的保证也免掉多少。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如果之前把抵押权免掉,那么第三人只取得债权,就不能取得担保,于是就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有这个规定。

⑺担保物权的陈述取向。还有一个问题是担保物权的陈述取向。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为了保证债权,需要担保的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第199条。债务人„„消灭。

这里有个问题。比如我这个债务人把房子做抵押。抵押权属于物权。在债权法和物权法里是这样。债权肯定是有时效的。比如我欠你钱,不能换钱,就可以到法院高我。或者向我本人主张,这里有个时效的问题。这个时效叫做诉讼时效。两年里面不主张,债权的胜诉权消灭。两年以后再去告,法院可以受理,但是你没有取得银行帮助你强制执行的效果。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就是要让你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下面一个问题,抵押权属于物权。华政对土地使用权50年,业主对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70年。这次新的 修改就碰到问题了。有人提出问题,房产商当时向国家批土地的时候是一个主体。到了 70年,业主不要申请的,法律规定,自动续期。要不要付费,由国家规定。所以50年以后,要跟国家签。所以说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

但是抵押权有没有时效呢?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履行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即你不去主张债权,两年以后连抵押权也没有了。现在的法律规定,抵押权存在的时效缩短了。

从这里解释可见,担保法是很重要的。搞法律的人,担保法不懂不行的。真正搞懂的话,也就是半年的时间。现在的四审稿修改了部分语言和规定。五审明年要通过,这是个大法。

⑻关于质权。担保时应当订立抵押合同,质权就是要订立质押合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关系呢?抵押不属于占有。质押就是这个东西变成“人质”了。你付钱我交换东西。抵押合同时说的是债务人的角度说的。但这里质权是从债权人角度说的。这个就不统一了。一个是 从债务人角度,一个从权力角度,这样讲是不通的。应该说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你不能说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

法律中还有一个问题。第196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个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在买房的时候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还款期30年。银行担心30年内房子被火烧了,所以还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是由房东出的。将来假如房子烧了,保险公司陪的资金给银行。保障他的债权,你也不用还债。

下面又来了,抵押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这句话通吗?已经获得了还怎么优先受偿?应该怎么说呢?应该说就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这种语病不应该有的。

今天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整理编辑:学术部 丁一 ,杜欢

物权法草案的最新研究

主讲人:何家宝(华东政法学院商学院硕导,教授)

2005年10月26日

㈠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现状

物权法是今年7月8号对社会公布的,是第三稿。人大常委会要求社会各界8月20号以前对物权法提出修改意见,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物权法关系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你要住房子吗?你对房屋有什么权利?如果你是所有权拥有人,你就是业主。开发商要建房子,就要从国家那里得到土地使用权。这些权利都是和我们法人﹑自然人息息相关的。专家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对物权法提出了不少意见,更多的人从利益的角度对它提出了各种意见。

人大常委会对7月份的意见做了一份归纳,并做出了评判。最近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公布的第四稿。估计要到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时才能通过。一部法律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时,这个法律的地位就很高了,属于基本法。有的部门法只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就可以了。可见物权法的级别是很高的。

今天我们从物权法和法律的关系方面谈一些敏感的话题。

㈡物权与债权。我们所说的“物权”就是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支配与排他的权利。物权和债权有个很重要的区别。债权是个请求(?)权。比如,我有套房子,我跟承租人签订了一个承租合同,我每个月都要提出请求交租金,他按照合同支付租金。这种权利叫债权,是两个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情。什么叫物权?物

权就是绝对权。它不需要别人的协助,就可以行使支配的权利。按照物权法,怎么诠释对不动产的权利呢?这是要到国家的登记机关登记的,登记以后法律就认定你的权力。对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已经告知了——它有这个效力。不动产的名目很多。它的公示效力就是占有的转移。所以物权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要用公示来向世人告知,物权人对物的权利。

㈢担保物权、抵押权及相关解释。

我们今天重点讲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重点讲其中的抵押权。如果精通了抵押权,那么你的物权法就学得很好了。担保物权法为什么会引起学生的兴趣而又很难学呢?那是因为担保物权法涉及到两个法的部门:一个是债权法,一个是物权法。而债权法和物权法则是民法的基础。(注:担保物权为物权法草案第四编,第十六章至十九章,第192条至258条)

⑴不能抵押的财产。我们来看一个问题:第206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什么叫抵押?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务的,用自己的财产作担保。担保物权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借贷,一个是买卖。

为了方便,今天主要讲借贷。比如企业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成了企业的债权人,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关系还钱。这种合同关系不需要公示人。债务人以房产证做担保,这就是第二合同,即抵押合同。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没有债权合同,就没有抵押合同。这个房子不改变占有人。如果债务履行期满时,企业不能清算银行的债务,这时候担保物权就发生作用了。一般来说,要告到法院,由法院来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抵押权。怎么强制呢?就是把你“赶走”。

这时房子怎么变更它的所有权呢?一种做法就是法院通过一定程序拍卖,拍卖所得的价额来补偿银行的债权。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银行和房主协议,然后折价,由银行管理这个房子。这也等于以物来抵债。债务不能履行,债权人就要通过公共权力来行使抵押权。最后的结果,房屋的所有权一定会发生变更。任何不动产,本身都是可以抵押的。不能买卖的东西不能抵押,比如文物﹑EG土地等。

土地所有权不能发生变更。在我们国家土地只有两个主体:城市归国家所有,农村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可以变为国家所有。比如松江这块地就属于国家。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土地如果可以买卖,那么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就要发生变化。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土地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了。现在实行市场经济,经常有老板说,“我圈了块地”,但是他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地上权。华政对土地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每一个企业对土地的权利都是使用权。

〔注:物权法草案第206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⑵可抵押的财产。再看另一个问题:第202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不可抵押,建筑物所有权可以抵押?当然可以。这里说的建筑物,就是说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你只能拿自己的房子抵押,不能拿别人的房子抵押。为了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这里强调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但是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是不是一切土地使用权都可抵押?看第206条:耕地,集体所有,使用权不能抵押。而上面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为什么呢?如果银行不停在耕地上造卡拉OK,耕地会越来越少。所以耕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为耕地不能再少了。

下列不动产可以抵押„„荒山,荒丘。荒山荒丘可以抵押,为什么?因为荒地开发需要资金,拿不到资金,就开发不了荒地。因此则需要向银行融资,借钱。这样就变更了荒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可以抵押。华政如果欠银行钱不能还,银行成了华政 的主人。银行不想办学校,办卡拉OK了。那你们就流离失所了。如果是私立学校,就不能抵押,一样的道理。

宅基地就是农村里的农民自住的房子下面的一块地。他们对这块地拥有使用权。如果没有宅基地,农民就会流离失所,或者侵占耕地盖房。这样耕地就更少了。所以物权法里有规定,城市里的人是不可以买农村的土地的。

〔注:物权法草案第202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⑶关于建设用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第1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的权利。转让,互换,赠予都是处分权。作为土地使用商,对权利本身可以处分的。他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借钱。

〔注:物权法草案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203条.以建筑物做抵押的,该建筑物上的土地也一并抵押。以土地作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按照规定抵押的,视作一并抵押。

在我们国家,有个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这条法律就贯彻了这个原则。这就是主体划一。但过去有过主体不划一的情况。不是一个人拥有房屋的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是两个人。假设一个人没有钱造房子,就要有人合作,让别人

出资金。变成了两个主体。你可以想他收租,或者房子一人一半,土地使用权也是一人一半。你们说哪种好?是债权还是物权?债权是要通过政治协助的。如果你是房主,有处分权。当然是拿房子好。现在我们是市场经济,自然会走向主体归一划的。不然会造成纠纷的,引起更多的麻烦。如果要转让房屋,那么下面的土地也一并转让。采取划一的方法。

再看第206条: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抵押,因为是私人的房子。这样就变成,使用权是农民的,而私房成了他人的。这样主体就成了两个人,形成了矛盾。怎么解决呢?行政法规定,房子只可卖给本村人。但这个后果是什么呢?近亲繁殖。

〔注:物权法草案第203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⑷先租后押和先押后租。第213条.先租后押,还是先押后租。什么叫先租后押?先订立租赁合同。向银行贷款,以租出去的房子做抵押。不能还债,银行就要拍卖,但房子里还有住户。这时债务人就该事先告诉银行,抵押给你前房子有租赁关系。银行接受的话,房子可以拍卖,但是买进的人必须承认在租赁期间租赁有效,不能把住户赶走。带租赁的房子一般卖价低。而且银行不愿意以带租赁的房屋做抵押。所以租赁关系不受抵押关系的影响。后一种情况,先押后租。

比如 一个德国人租一个中国人的房子。这个中国人贷款时抵押了这个房子。而德国人租的时候房东没有告诉他我是借款买房的。德国人知道了情况后,提出拒付房租。德国人有没有权力不付租金?当然没有。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租赁关系就不能破坏抵押权。这样他的租赁期就没有保证了。所以先租后押,还是先押后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注:物权法草案第213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的事实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该租赁关系的影响。〕

⑸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生效。再看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生效的问题。第209条。以建筑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至登记时生效。登记的效力是公示。也就是认定向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告示了。如果100万的房屋抵押了两家。第二家银行说我不知道登记过了。不行。你不查登记簿,是你的事情。如果不这样。你就可以借无数钱了。

下面一个问题,从登记时开始,抵押权生效。不登记,抵押权不能生效。主合同,借贷合同。第207条。这里附加了一个抵押合同。登记机关除了你的权利证书,还要出示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就是根据你的抵押合同登记要登记部上的。要登记清楚被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等等。归根到底,是金钱合同。但更重要的是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就是说抵押合同必须明确。如果没有登记,就没有公示效力,但是合同本身有效。

〔注:物权法草案第207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物权法草案第209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再次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讲物权法。谢谢。

⑹第三人担保。下面一个问题比较难,第三人担保的问题。

①优先受偿。第201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注:物权法草案第201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什么叫优先受偿?一家银行借钱给你,提供担保,另一家银行没有担保权,则将来不能履行债务,讨债。登记的有抵押权的银行优先享受债权,没有担保物权的就成为一般债权。

②第三人。下面看第三人的概念。第198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就是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在物权法里没有人的担保,但担保法里有人的保证。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人的保证和物的保证没有关系。人的担保是债的保证。所以物权法里没有人的担保。而担保法里既有物的保证又有人的保证。

EG企业欠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担保,但银行说不够。还要有第三人担保,这个人就是人的保证。然后还不行,还要提供第三人物的保证。这个人拿自己的房产保证。于是就有了三种关系。债务人提供人的保证毫无意义。他只能有物的保证。那么,银行是先找第三人还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什么?这两个人帮他清偿了债务。债主易位了。债务人不还钱第三人就要起诉了。那不是造成累诉了?官司没完没了了。所以法律规定,银行行使债权,首先行使抵押权的就是债务人本身。先把他的财产抵押完,抵押完不能偿债,再找第三人。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过去规定,先要找第三人的物的保证,对物行使抵押权,然后再找债务人。现在不一样了。银行有选择,既可以选择第三人物的保证,也可以选择第三人人的保证——两个选择。

但是法律上有个缺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清偿。现在有个问题就不能解决了。保证人很聪明,他发现债务人已经到“要钱没

有,要命一条的”地步了。他就和银行串通。我给你五万。银行就去找另外一个第三人了。下面的人找债务人时,他才知道债务人什么也没有 了。倒霉的是另外一个第三人。就是说其中一个第三人可能和债权人串通。所以最好应该按照比例来分摊。这条法律上没写,但是2审稿上写到了。

〔注:物权法草案第198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217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道理很简单。EG ,A欠银行100万。但是银行放弃抵押权,不要房屋。放弃多少,第三人则免掉多少。如果他放掉50万,就免掉50万。为什么法律这样规定?为了保护第三人。免掉债务多少,第三人的保证也免掉多少。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如果之前把抵押权免掉,那么第三人只取得债权,就不能取得担保,于是就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有这个规定。

⑺担保物权的陈述取向。还有一个问题是担保物权的陈述取向。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为了保证债权,需要担保的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第199条。债务人„„消灭。

这里有个问题。比如我这个债务人把房子做抵押。抵押权属于物权。在债权法和物权法里是这样。债权肯定是有时效的。比如我欠你钱,不能换钱,就可以到法院高我。或者向我本人主张,这里有个时效的问题。这个时效叫做诉讼时效。两年里面不主张,债权的胜诉权消灭。两年以后再去告,法院可以受理,但是你没有取得银行帮助你强制执行的效果。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就是要让你及时行使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下面一个问题,抵押权属于物权。华政对土地使用权50年,业主对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70年。这次新的 修改就碰到问题了。有人提出问题,房产商当时向国家批土地的时候是一个主体。到了 70年,业主不要申请的,法律规定,自动续期。要不要付费,由国家规定。所以50年以后,要跟国家签。所以说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

但是抵押权有没有时效呢?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履行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即你不去主张债权,两年以后连抵押权也没有了。现在的法律规定,抵押权存在的时效缩短了。

从这里解释可见,担保法是很重要的。搞法律的人,担保法不懂不行的。真正搞懂的话,也就是半年的时间。现在的四审稿修改了部分语言和规定。五审明年要通过,这是个大法。

⑻关于质权。担保时应当订立抵押合同,质权就是要订立质押合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关系呢?抵押不属于占有。质押就是这个东西变成“人质”了。你付钱我交换东西。抵押合同时说的是债务人的角度说的。但这里质权是从债权人角度说的。这个就不统一了。一个是 从债务人角度,一个从权力角度,这样讲是不通的。应该说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你不能说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

法律中还有一个问题。第196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个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在买房的时候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还款期30年。银行担心30年内房子被火烧了,所以还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是由房东出的。将来假如房子烧了,保险公司陪的资金给银行。保障他的债权,你也不用还债。

下面又来了,抵押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这句话通吗?已经获得了还怎么优先受偿?应该怎么说呢?应该说就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这种语病不应该有的。

今天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整理编辑:学术部 丁一 ,杜欢


相关文章

  • 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破产重整又称公司重整,是指可能或已经发生财务困难,但又有再兴希望的企业,通过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的协商,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1]2006年8月7日新<破产法>正式 ...查看


  • 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
  • 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复制链接] weqf_SD weqf_SD 当前离线 经验 40853 点 威望 2 点 点券 40863 点 家元 0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3-18 帖子 13653 精华 1 积分 ...查看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 ...查看


  • [转载]本人电脑中法律类学术藏书目录[二]
  • │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pdf │  成功人士的10种说话技巧.pdf │  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pdf │  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正文共448页).pdf │  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目录).pdf │  我们内心的冲突.pdf │  我国 ...查看


  • 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王胜明)
  • 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王胜明 民商法前沿:私法论坛 题 目: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主讲人: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主持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05年1 ...查看


  • 法律知识问题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
  •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1-6-16 浏览次数:1512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物权法 立法建议 原则 制度 内容提要: 本文对我国自解放以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 ...查看


  • 中国法学会简报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2期) 简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协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9年5月30日 目 录 ◆开幕式要闻 开幕式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 ...查看


  • 梁慧星:再谈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问题(上)
  •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作者: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 --兼回应所谓"解法典化.非法典化" (2015年3月24日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唐稷尧院长:各位同学,我们的讲座现在开始.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请到了中国当代最 ...查看


  • 民商法学专业主文献论文3
  • 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 引进.衰落和复兴宪忠 摘 要:中国1992工作,.中国一百多年之前变法时,就.但是此时只是继受了,;而没有继受其内在体系即思想体系,也.在上个世纪50年代大规模引进苏联法学之后,,反而采取批评的态度,以至于民法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