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2期) 简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协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9年5月30日 目 录

◆开幕式要闻

开幕式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教授致辞 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院长致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致辞

◆ 换届选举简况

换届选举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关于2009届换届工作的报告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先生发言摘要

◆ 大会主题报告

王利明:多元化救济机制与侵权责任立法

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

◆开幕式要闻

开幕式综述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主持。在宣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开幕和介绍了到场的领导及嘉宾之后,大会全体与会代表一致起立为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去世默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王家福先生在致辞中表达了自己的高兴心情和对民法学界未来发展的殷切希望。希望民法学人能够继续发扬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及开拓创新、团结奋斗的精神,为推动中国民法学向更高更辉煌的方向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先生在致辞中表示,湖北是法学大省,法学资源雄厚,法学研究队伍强大,既有一批在全国乃至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老一代法学家,又有一批中年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法学新秀。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将贯彻落实周成奎副会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借鉴本次年会的研究成果,把我省法学法律研究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在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教育进行了简要介绍之后,吴教授表示,民法学研究会应该是民法学界学者相互进行思想交流的学术平台,也是我们共同守望的精神家园。作为中国的民法学人,每一个人都应当扪心自问,你的贡献是什么?进而吴教授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是传承文明、创新知识、追求学术卓越。这是作为一个知识者应尽的基本使命。第二个是甘为园丁、奉献社会、培养国家栋梁。这是作为一个教育者应尽的责任。第三是维护私权、担当道义、推动法制建设。这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最高的使命。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女士、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我非常高兴来到风景如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参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首先允许我向今天到来的各位嘉宾表示问候,并祝愿大会圆满的召开。

来到今天的会场,我感慨万千。我想说三件事情,第一,就是谈一下自己的感想,可以用高兴来形容。我是1955年被国家派到苏联去学习的,拿到硕士学位后回到中国,本来是想要报效祖国的,但回到祖国后被告知你搞理论好不好,那个时候我感到非常的无奈,但是今天,我看到我们民法学界的精英,像李静堂

等老教授还有诸多的青年才俊,我感到十分的高兴,真的是感到中国的民法学正在繁荣昌盛。

第二,我还感到高兴的是,在座的各位同志,是你们创造了民法学的辉煌,你们发展了民法学的各个学科,使其得到很好的发展,你们著述了成千上万的著作,我感到非常的欣慰,所以我觉得你们为民法学的辉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三是一种嘱咐或者希望,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发展时期,对民法学的要求仍然是巨大的,我希望我们的民法学人能够继续发扬我们过去的那种历史使命感,那种开拓创新、团结奋斗的精神,推动中国民法学向更高更加辉煌的方向发展而做出自己的努力。希望在不久,我们民法学界能够绽放出富有时代精神的、反映民法优秀成果的、体现我们时代精神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这样一种民法学界的战士,我衷心希望我们的民法学能够在像利明这样的优秀法学家的带领下,继续为国家的繁荣,为人民的福祉,创造更加辉煌的成就,愿我们每个同志,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更大的作用。谢谢大家。

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院长致辞

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尊敬的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在这美好的五月,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来到白云黄鹤之地,汇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此,我谨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向会议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掌声)向专程莅临年会指导的周成奎副会长、王胜明副主任、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我国民法学界人才辈出,精英荟萃。长期以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从事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民法学事业的兴旺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在湖北举行,让我们有机会聆听各位专家学者的远见卓识和建言献策,机会难得,倍感荣幸,衷心希望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多为湖北法学研究和学会建设出谋划策。湖北是法学大省,法学资源雄厚,法学研究队伍强大,既有一批在全国乃至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老一代法学家,又有一批中年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法学新秀。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将贯彻落实周成奎副会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借鉴本次年会的研究成果,把我省法学法律研究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湖北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山川秀美,名胜众多,境内既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又有盛名远颇的名胜古迹,希望各位会后能抽时间走一走,看一看,进一步增加对湖北的了解,湖北作为这次年会的东道主,我们一定竭尽

全力做好各方面的服务。最后衷心祝愿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湖北度过美好的时光,留下难忘的记忆,衷心祝愿本次年会圆满成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致辞

尊敬的周会长、郑院长、江检察长、家福老师,在座的各位领导、嘉宾、同行、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这次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在我们学校召开年会,真是群星灿烂、学府生辉。我和我的同事感到非常高兴!在此,我代表全校三万名师生员工向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导,嘉宾和民法学界同行表示热烈的欢迎和亲切的问候,谢谢你们!

在这个简短的致辞里,我想讲两层意思。第一个做一点小小的“广告宣传”,第二谈谈参会的感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许是全国高校校名最长的大学之一,总有人会叫错,但是,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中南法学。我们学校是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的多科性大学,去年我们刚刚庆祝了六十周年校庆。我们法学办学历史有五十年。最显赫的五十年代,我们中南地区独此一家。声名显赫的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广西大学、湖南大学的法学当时都汇集在了我们这所学校。应该说我们的民法学科在老一辈的学者李静堂教授、罗玉珍教授的带领下,发展到今天,也算是在民法学界属于一支人数尚多、地位尚可的学术团队。我们五十多年的不平凡的发展经历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民法学界的同行的支持和帮助,借此机会请接收我们最衷心的感谢!

其次,谈谈感想。刚才家福老师回忆了他五十年代在苏联留学乃至于在我们民法学界作为我们领军人物的辉煌历史。我作为第二代学人,应该说也是中国民法学术群体比较早的一批会员。我记得它的前身应该叫做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我们是八十年代初期的那一批会员,走到今天我觉得挺不容易的。我认为我们民法学研究会应该是我们民法学界学者相互进行思想交流的学术平台,也是我们共同守望的精神家园。在这个会上我想提一个问题,问大家,也问自己。那就是:中国的民法学人,你的贡献是什么?对此我想谈三点认识以此共勉。第一是传承文明、创新知识、追求学术卓越。这是作为一个知识者应尽的基本使命。第二应该是甘为园丁、奉献社会、培养国家栋梁。这是作为一个教育者应尽的责任。第三是维护私权、担当道义、推动法制建设,这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最高的使命。最后,在我们的法学会换届之际,我衷心的祝愿,我们的民法研究会能够带领所有的民法同仁,从过去的光荣走向新世纪的辉煌。

衷心祝愿我们这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 换届选举简况

换届选举综述

换届大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主持。

首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两个部分,即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在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的介绍中,王利明教授从注重组织机构建设、积极打造学术平台、促进学术交流、大力扶持青年学者、积极服务于社会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今后努力的方向方面,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学研究会应该继续发挥其在振兴和繁荣民法学研究方面的作用;应当在提倡严谨治学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方面有积极作为;应当对推进民法典的早日出台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在提高民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受第三届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作了换届准备工作的报告。报告共分四个部分,即(一)中国法学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二)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三)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四)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再次,大会选举产生了民法学研究会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并由张新宝教授宣布了第一次常务理事选举、聘任和任命的结果。

最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先生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民法学研究会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也对学会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周副会长表示,中央对今年初的中国法学会换届工作非常重视,对我们法学界的各位寄予了厚望。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历史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会长 王利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和会员、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我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就本届理事会过去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报告,请审议。

在报告之前,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出席本次年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对承办本次会议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别是吴汉东、陈小君教授以及对本次会议提供支持的华中科技大学、武

汉大学等相关单位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本届理事会已走过了五个春秋,在过去的五年中,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以王家福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全体民法学研究会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可以说,在过去的五年,是我们锐意进取的五年,是民法学研究空前繁荣的五年,是民法学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在这里,我也代表学会对法学会的领导、向老一辈法学家和全体同仁的支持、帮助和关爱,表示由衷的感谢。

下面,我将分两部分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

(一)注重组织机构建设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原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5年,著名法学家佟柔教授担任首任会长。1990年后,著名法学家王家福研究员担任会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先后从本研究会分离出去,分别成为独立的研究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2004年8月,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本研究会进行了换届并更名为民法学研究会,并成功举办了换届后的第一次学术研讨会。

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采取民主协商、集思广益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觉接受法学会的领导,主动征求法学会的指导意见,或者与法学会进行必要的请示沟通。例如,本次换届活动就是在法学会的大力指导下进行的。二是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智慧,充分发挥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在学会的许多事项的决策方面,充分听取了王家福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们的意见。民法学研究会下设学术委员会,由王家福、马俊驹等权威学者组成,对评奖、推荐参评法学会“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等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一做法已被过去五年的实践证明是成功有效的,保障了一系列评奖活动的学术性和公正性。三是决策方式讲求民主,有关学会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会长工作会议,并将会长会议制度化。民法学研究会每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周末召开一次年度会议,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议,主要是总结前一年的工作,并对新一年的工作进行初步安排。这一做法有利于沟通思想、凝聚共识,对于涉及本研究会的重要事务,将在每年年会上分别由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讨论决定。会长或秘书长提出年度工作报告草案,在得到常务理事会原则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充分调动研究会理事参与的积极性。对涉及到推荐有关人选的事宜,采用通信表决方式,其他事项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在常务理事会层面进行表决,对一些专门的事项必要时还征求理事的意见。在过去的五年中,我们曾经进行了“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人选、“30年法治建设成果”推荐、年度的“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奖”评奖、年度“青年优秀成果奖”评奖等。

这些活动之所以都能有序的进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采取了上述方式。从过去五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工作机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积极打造学术平台

学会成立以来,就将其目标定位于:打造成团结民法学界广大同仁积极推进学术交流、促进民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平台。学会自成立以后,认真做好了团结工作,致力于将学会建设成为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学会所组织的任何活动中,都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遵循“双百”方针,按照“研究无禁区、传播有纪律”的原则,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应当说,经过五年的建设,学会已经成为一个和谐、和睦、团结的学术共同体。

学会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促进民法学的繁荣发展。具体来说,在这方面主要抓住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办好每年一度的年会。年会是民法学研究会的盛会,也是民法同仁一年一度的盛会,年会组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法学研究会的形象及其发展前景。全国民法学者众多,许多学者具有浓厚的参会兴趣,因此在组织工作上比较复杂。但是,每年学会都提前布置、精心布置,确保了每年年会的圆满成功召开,召开会议期间,也尽可能减轻会员的负担。会前认真组织收集论文,会后对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和整理,并由学会筹集资金进行出版。

2、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组织有关立法研讨会。过去的五年,是我们民事立法进入关键阶段的五年,立法中遇到了大量的重大疑难问题,这些都需要学者积极的建言献策,民法学研究会充分发挥了智囊团和专家库的作用,广大民法学者以身负对国家和社会高度的责任感的态度,积极投身于国家立法活动,针对立法活动中所出现的大量疑难和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针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民法学者们提出了大量的建设性意见。学会积极配合立法进程,组织各种学术研讨活动,尤其是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召集了多次会议。据不完全统计,仅就物权法一项而言,本届研究会就先后组织了十余场学术研讨会。另外,我们从2004年—2009年的年会主题上可以看出,最近五年的研讨议题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上,特别是其中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目前,物权法已经制定完毕,侵权责任法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故我们将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作为今年学术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侵权法领域的重要会议包括:扬州会议,哈尔滨会议,黄山会议,上海会议,东莞会议,苏州会议,北京会议等。此外,本届研究会还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参与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以及一些疑难案例的讨论工作,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参与各级各类部门组织的民事法律培训活动,这不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扩大了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3、积极支持各省民商法研究会的学术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都多

次参加地区会议,如东北地区、华东地区等民法学会召开的会议,学会还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组织了一次国际会议,支持了各地民法学研究的发展。

4、积极从事各种学术研究活动,每年筹集资金出版一年一度的民法年刊,在民事法律网上组织民商法网刊,并将一些重要的学术思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同时精心协助学会设计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与民法研究的热点问题相联系,鼓励会员申报这些项目。

(三)促进学术交流

1、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学者的交流

促进大陆学者与港澳台地区学者的交流,不仅有助于学者之间的友谊互动和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繁荣学术的发展,推进民事和司法的进步,同时与台湾学者的交流还有助于国家统一大业的最终实现。学会自成立以来,就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一年一度的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每年在大陆和台湾各主办一次。此外,学会台湾辅仁大学、中正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联合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6月我们将在四川举行第七次“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邀请了近三十位台湾学者参与研讨。

2、促进国际学术界的对话和交流

民法学要走向世界,关键在于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和交流。本届研究会始终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路线方针:一方面,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合作后,数次派出专家学者出访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对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比较法分析;另一方面,积极寻求与国外机构合作,共同举办国际研讨会,有效地拓宽了交流渠道,扩展了交流范围。比如,2008年6月和10月,民法学研究会分别与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合作,联合举办了“中法侵权法高层论坛”、“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均取得了较大成功。

(四)大力扶持青年学者

民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青年学者们的积极参与,青年学者的成长代表了民法学的未来,他们是中国民法学事业发展的希望所在。学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积极扶持青年学者的成长为其使命。2004年12月,本届研究会组织了首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民法学研究成果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评选活动;2006年2月,本届研究会决定设立“佟柔民法学术成果奖”;2006年10月,本届研究会首次设立了“佟柔民商法学优秀中青年人才奖”;2007年8月,本届研究会设立了首届“民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07年9月,又设立首届“锦昌助学金”。这些举措,均旨在奖励民法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者,鼓励他们潜心研究学术,不为外界的浮躁风气所影响,积极扶持其成长、成才,为培养和建立雄厚的民法学研究后备军打下坚实的基础。2006年8月,本届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合作,推出了一套全部由青年学者撰写的《21世纪民商法

学系列教材》,迄今已经出版了近20种。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届研究会中有一批德高望重、成果卓著的学者甘居幕后,主动放弃有关奖项的申报,将机会让给更多的青年学人,其高风亮节,令人称赞,其文章道德,令人敬佩。一些青年学人亦不负众望,在众多学者中脱颖而出,现在已有不少学术成果出版,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经典译著,为我国民法学的学术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资料。

(五)积极服务于社会

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宗旨,除了配合国家立法之外,学会还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和研究工作。例如,有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物权法司法解释等。在汶川大地震后,学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配合,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积极为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建言献策。就地震有关的案件,学会应成都中院的请求为其提供了一些建议,日前,四川成都中院代表团来京专程对学会表示感谢。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学会又组织了多场研讨会,研讨三鹿有关案件的法律对策,着重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讨论对受害人的合理救济问题,并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部分论文还得到了中央领导的批示和肯定。还有一些学者积极参与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双百”报告会。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广大民法学者积极进行宣传推介,对于物权法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会还组织了有关学者,通过对民商事案例的研究,梳理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展示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体现的司法智慧,同时也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案。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本届研究会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认识到现存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该继续发挥其在振兴和繁荣民法学研究方面的作用

我国民法学近3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其中的不足和缺陷。虽然近年来民商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数量众多,但是其中高质量的学术精品尚难以满足广大读者的期待,原创性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研究上浮躁、冒进现象和低水平的重复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都会影响我国民商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事业的发展。因而学会在今后相对长的时间内,要承担起作为促进民法研究会的重要平台的基本功能。今后,学会应该举办更多的学术活动,加强和增进学者间的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两岸的民法交流,聚众人智慧,共同承担一些科研项目。与此同时,学者也应加强和增进与其他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横向项目来源。学会需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科学严谨的优秀科研成果的考评体系,尤其是在学会年度成果评选出来之后,争取获得法学会的认可,成为法学会的优秀成果。在继续保持象年会这样的全体性会议的同时,适度控制数量,切实提高质量,使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得以充分交流。加强与地方的民法学研究机

构的合作与交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支持小规模的学术研讨会,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应当广泛邀请优秀的青年学者参与,从而为青年学者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二)应当在提倡严谨治学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方面有积极作为 当前,毋庸置疑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民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民法成为法学发展中的“显学”,民法学是法学中公认的热门学科。不过,也必须看到,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学者们面对的诱惑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学者容易滋生出浮躁的作风。此外,学界也存在诸多学术不端的行为,一些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天,我们仍然强调“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做一句空”的严谨求实的学风,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风尚,尤其要注重结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学会有必要在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方面有所作为。

(三)应当对推进民法典的早日出台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者的梦想,也是全体民法同仁们的光荣使命,为此,全体同仁要具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为民法典这一历史性立法工程积极出力,建言献策。而学会应当积极组织专家、学者为民法典的颁行贡献才智,为民法典的早日出台发挥作用。

(四)应当在提高民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民法学研究还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借鉴国际上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我们要有广阔的视野,开放的胸襟,不能成为“井底之蛙”,我们要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来把握民法学的发展趋势。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特别在中国特色问题的研究上,未来中国民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为世界范围内民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在强调加强国际性的同时,必须要注意到中国的民法学不是外国民法学的翻版,在这方面,学会应该积极推进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和对话,真正使得中国民法学走向世界,为世界民法学的繁荣贡献中国的力量。

各位领导、理事、会员、与会的各位来宾,我们充分认识到,研究会是广大民法学者共同的精神家园,是我们可以进行广泛和深入交流的学术平台,每个会员都应当积极关心爱护这个家园,积极参与大家庭的建设,为其永葆青春与活力而贡献力量。学会在未来还将是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是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创新的主阵地,学会还将继续承担繁荣民法学研究的根本职能和重要任务。只有学会自身的建设不断完善,学会的工作才有根基,才能有声有色,真正团结和带领广大民法同仁不断前进。我们相信,新一届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广大老一辈法学家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全体会员的努力下,积极坚持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的作风,一定会开创中国民法学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关于2009届换届工作的报告

常务副会长 孙宪忠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

我受本届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现在向大会报告今年换届工作的情况。我的报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1、中国法学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2、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3、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4、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中国法学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

本届研究会的任期始于2004年8月。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本研究会应于今年年会换届。为此,本届研究会于2009年2月召开会长工作会议,对换届工作进行安排。工作会议责成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和张新宝秘书长负责换届的事务性工作。

研究会于2009年3月5日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了《关于民法学会换届工作的请示报告》,3月20日,中国法学会批复了这一报告。研究会遂按照这一批复展开换届工作。4月21日和5月18日,中国法学会再次批复,批复了本研究会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事安排。

换届工作一直在中国法学会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进行。除上述批复外,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刘飏同志对本研究会的换届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周成奎副会长对换届工作做出指示,法学研究部也对换届工作予以多方指导。

二、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

1、加法原则。即原则上增加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除了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已转任其他研究会领导职务以及其他原因外,尽可能不减少。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由最高法院推荐一人任副会长,因尚未推荐,本次学会为其保留一个名额。另外也有少数原任理事由于长期不参加研究会活动,依据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这次不推荐担任理事。

2、均衡原则。本次学会增加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尽量安排在北京以外的法学机构,并适当照顾偏远省份。这次增加副会长4人,全部为北京之外法学院的教授;增加的常务理事和理事大部分也都是京外的学者。

3、以学术考量为原则。本研究会秘书处于去年暑假期间对我国学界的学术成果状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为换届中的理事人选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换届,将优秀的学术人才推向前台,尤其是发现和培养新生代中的优秀者。

4、所在单位决定原则。增加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均由其所在单位

具名推荐,本研究会不直接决定人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接受所在单位的推荐。

三、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批复,研究会会长工作会议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单位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原则上在有民商法博士点的单位产生,并适当考虑地区的分布。对于原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推荐的副会长,原则上由原推荐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新推荐,这次会议保留名额。研究会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经书面征求研究会常务理事的意见,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投票结果,上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法学会批准了本研究会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事安排。

关于本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原则上留任了上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并做了适当增加。只有少数长期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理事和原推荐单位不再推荐的上一届理事不再纳入本届理事候选名单。本研究会新增的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先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秘书处依上述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本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名单。在决定留任、增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时,既考虑到学者本人政治上可靠、学术上拔尖,也考虑到地区均衡,其中,新增常务理事人选原则上从本研究会上一届具有民商法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理事中产生。

四、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研究会是个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主要起到联络学界同仁、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研究的作用,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都不是行政职务。

2、理事、常务理事的留任和增选都考虑到了学者的相关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就不具有更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理事、常务理事的留任和增选与所在单位的学科布局全国均衡性直接相关。因此有些民法也比较强的学校,由于名额的限制,还有一些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的学者,由此而不能被推荐为理事。

3、过去五年来,绝大多数理事和常务理事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民法学的前进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有极少数人长期不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希望留任和新增的理事和常务理事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避免当选之后很少甚至是不参加学术活动。

4、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安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在本届任期内可能会做相应的调整。

5、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惯例,本届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再颁发相关证书,以中国法学会批准并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网站上的公告为准。如有需要证书的,请于秘书处联系。

最后,衷心的希望留任和增选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齐心协力为推进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也希望其他民法学者经常以各种方式参与学会学术活动,为国家的民法学和法制建设作出建设!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先生发言摘要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代表韩杼滨会长、刘飏常务副会长,对我们这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和讨论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我们这次顺利进行了民法研究会的换届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我们这次新当选的各位理事、各位常委理事、利明会长、各位副会长、秘书长也表示热烈祝贺。对王家福老师继续担任我们名誉会长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表示热烈的祝贺。这次在武汉开这样一个会是很有意义的。武汉是法学研究的重镇,聚集了我们全国很多法学专家、学者,还有一些很有名的法律院校。我想趁这个机会,对我们中国法学会的换届工作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通报。

中国法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是今年一月份在北京召开的,换届以后我们非常认真地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第一,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新一届五年发展纲要,对我们五年的工作目标、主要的要求进行了规划。这个工作现在已经完成。第二,在我们法学会章程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贯彻实施这个章程的一个办法,并且召开了一个很重要的会议以贯彻落实。以前地方法学会是我们的团体会员,他们都有自己的章程,每一个地方法学会都有一个章程,整个中国法学会的组织系统是比较分散的。从今年我们修改法学会章程开始,地方法学会就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统一适用中国法学会的章程,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根据这个变化,我们制定了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就是新章程的实施办法。第三就是在法学研究方面,已经发布了今年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概有九个方面,欢迎大家根据意见自己设计研究课题来申报。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正在制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研究规划,会长办公会议已经讨论通过。6月5号要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这个重大专项研究规划主要针对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影响我国科学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来开展法学方面的研究。将来还要采取组织招标、委托研究相结合的办法,用三到四年把这个规划基本上完成。这是在法学研究方面一个非常重大的举动。第四件工作,在法治宣传方面,我们已经组织了三年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这个活动以后每年都要举行。今年已经开始了新一轮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每年大概在十个省市举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今年又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此外,最近我们所做的一项工作就是研究会的建设问题。研究会的建设,就是针对新设立的研究会,我们制定了一个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谁能够提出设立研究会。有两个规则,一是中国法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可以提出设立一个研究会的建议;其次就是我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10名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新设立一个研究会。然后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第一个程序是,如果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提出设立一个新研究会,事先要征询大家的意见,还要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这是个必经程序;如果是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认证,然后再由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组织设立。我们还规定了一些实体条件,比如新设立的研究会必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等等。第二个程序是,我们将对新设立的研究会进行调查,今年年底前准备在这个基础上召开一个研究会工作会议,修改我们的研究会管理办法。就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新设立的研究会当中有很多还是很不错的,包括我们的民法研究会,是很规范的。但是,也有少数的研究会或者说个别的研究会则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样的研究会,我们将根据管理办法进行一定规范,严重不合格的就可能被取消。

当然,我们计划中的活动还包括很多,比如今年还要如期开一个法哲学大会,大会大概是600人到800人的规模。我讲这个情况是为了向大家通报,让大家知道我们法学会已经做了些什么,这对于做好民法研究会的活动也许会有好处。因为我们只有以一个整体为前提,局部才能够做好,如果只知道自己的局部,不了解我们的整体,这个工作做起来就比较困难。

昨天晚上利明已经讲了民法学研究会将来五年的工作要求,我们完全赞成。民法研究会是比较团结的,这次换届,宪忠老师讲了要实行加法原则、均衡原则、学术水准的原则、尊重所在单位的意见的原则,这些就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学研究会的大团结。这次会议,我们的常务理事、理事增加了一些,我建议一下,民法30年来既然发展很快,以后还可以适当再增加一些。我希望民法研究会保持这种团结,在40个研究会中能够继续当表率,起到一个学术共同体的作用。

第二,我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到国家法学研究中来。因为研究会要组织法学研究,把这个工作搞好,社科基金今年大概有一百三十多个关于法学课题,经费比较充足。我们中国法学会虽然资金较少,也将尽力给各方予以支持。除了刚才我讲的已经在网上发布的九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来申请研究以外,今后的十项重大专项规划的研究,也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进来。我们尽可能支持重大专项问题研究,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认真把法学研究工作组织起来做好。

第三,希望大家能够认真的把“双百方针”贯彻好。“双百方针”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提出来的。“百花齐放”是繁荣我们文艺的方针,“百家争鸣”是繁荣我们学术的方针。在学术上要允许大家百家争鸣,一枝独秀也是不行的。我们中国历史上学术繁荣的时期都是“百家争鸣”的时期。同时我们学术界的内部也要注意,不要互相攻伐,要包容,学术上要包容,要允许有不同意见,鼓励不同意

见争鸣、讨论,就像家福老师讲的,可以争论,但我们还是好朋友。

在我们民法学研究会,我也提倡这个观点。不同的观点可以充分的争鸣,但是争鸣下来以后我们都还是好朋友。所以我想对利明同志提点希望:(1)要团结协作。(2)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我们的法学研究。(3)希望我们把“双百方针”贯彻好。我希望我们新一届民法学研究会能够在前几届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能够为我们中国法学会的各个研究会作出表率,能够创造出你们工作的经验和辉煌。

我先讲这些,谢谢大家!

◆ 大会主题报告

多元化救济机制与侵权责任立法

会长 王利明

大会要我主要就侵权法立法进展以及争论的疑难问题作一个汇报。大家知道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民法典第一稿,在这个稿子里面,侵权法作为一编,这个可以说是对传统大陆法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还没有一个国家把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完全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编。在02年这个稿子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地听取意见,经过多次的反复讨论,在去年年底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稿,并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想大家可能都拿到了这个第二稿,今年争取按照工作安排,希望在年底前能够完成第三稿,当然现在的这个工作任务还非常繁重,因为第二稿出来之后,还是有方方面面提出来不少意见。下面我想就这个第二稿里面几个重大的争论问题,作一些介绍。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也是现在《草案》的第2条,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确定权利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关于权利的范围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把侵权法所要保护的各种利益明确列举出来,所以最初的稿子是一个详细列举的方案,侵权法主要保护如下权益,物权、人身权等等尽量详细。第二种观点认为,详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而且有一些权利也不宜列举在里面,所以应当采取一种抽象概括的模式,现在这个第二稿就是采取这样一种观点,大家可以看看它的表述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方式确实既避免了详细列举挂一漏万的情况,也可能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但是,我个人感觉这个规定还是有点问题的,就是过于抽象、概括,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个,它对究竟要保护哪些权利、保护哪些利益,界定不清楚,感觉不出究竟

侵权法的对象是怎么界定的,这个范围不清晰;另一方面,因为这里提到的“侵害民事权利”,利益是否包括在里面。再一个就是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不是都受侵权法调整还不清楚。实际上,债权还是受其他方面调整的,这个表述还是有点问题。第三点,债权这些特殊权利,它和利益的保护在构成要件方面是有区别的,毕竟法律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所以笼统地规定一个条款,这样来列举规定,将来法院操作起来就会非常困难。比如说侵害债权,它应该有一些特特殊构成要件,但这里面看不出来,所以现在很多人认为这个第2条表述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个问题,争议比较大的是归责原则。大家可以看到主要是在《草案》的

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这个第7条和第8条呢,它基本上是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但是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第7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过错推定,所以按照现在这个草案的构思,我们归责原则的体系,可以说是三个方面:第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现在的第7条第1款,作为首要的归责原则;第二就是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等这些事故责任;第三就是没有过错的或者说无过错的责任。那么,这个归责原则体系,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几个问题,就是在这个草案出来以后,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第一个问题是,把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列进来;二是严格责任这个概念是不是合理,还是应该直接用严格责任这样表述,严格来讲,严格责任这个提法是英美法的提法,在大陆法,确实法国法用的是过错推定,但是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相比较,尽管它们有一个共性,就是严格责任也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说推定的这样一种办法,但是有一个很重大的区别,这就在严格责任情况下行为人对免除责任的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说在高度危险责任情况下,只有在行为是出于只有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造成的,行为人才可以免责。它对免责事由是有严格限制的。这样的话体现了一个责任的严格性,同时对一般责任的严格性,一般的都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故意性和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这样如果用过错推定责任代替严格责任的话,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把这个责任的严格性表述出来,所以这个是很多人提出的一个意见。其次,就是第八条关于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完全是用的民法通则里面的规定,但是对这个规定究竟是对公平责任的规定还是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不清楚,因此有学者建议是不是在这里干脆用公平原则的规定,或者明确在另外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是不是更清晰一些。这样就是对规则原则的体系问题还有一些争议。

第三个大问题就是对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在《草案》的第17条规定的,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我们《侵权法草案》适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不是采用单一的损害赔偿而是采用多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样

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确实是更有效的全面的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所以我们《侵权法草案》第17条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把侵权责任各种责任形式都列举出来,然后再去给受害人。它的立法本意就是通过各种责任形式来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所以这个立法用意我觉得是非常好的,但是在这个里面还是有几个立法问题存在争议:一个问题就是这几个责任形式是不是适用的要件都是一样,也就是说损害赔偿通常都是适用过错责任,但是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这些适用与绝对权的,通常不以过错为要件,那么是不是在表述侵权责任形式时候把各种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表述出来;其次就是这些责任形式怎么和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如果将来人格权也要独立成编的话)包括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怎么协调的问题。比如说在侵害物权的情况下究竟是适用物权的请求权还是适用侵权责任,这里面能不能发生竞合,这个从现在的法条规定来看不清晰,受害人能不能进行选择,也就是说侵害物权可以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同时我也可以选择侵权,也就是十七条,能不能进行这样一种选择,从法条上看不清晰,这个也是大家建议应该完善的。另外对于其中的一些责任形式是不是能够作为责任形式,比如赔礼道歉是不是应该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这就是现在《草案》第18条的规定。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媒体上广泛传媒的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争议非常大,那么在这次这个稿子形成过程中的最初,吸纳了这个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这个经验,进行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后来感觉到争议太大,而且也比较敏感有些问题,所以现在写的非常简略,但是由于简略有些问题没有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首先,就是这个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区分城乡,所以引发了同命不同价或者对农民歧视的这样一个争议,但是如果死亡赔偿金完全采取一个标准这个在中国行不行的通,如果不区分城乡的话,是不是应该分不同的地区来考虑,比较现在我们东西部差异太大,赔偿的标准恐怕不能完全统一。其次,就是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就是是抚养的赔偿还是收入的赔偿,这个在草案形成中也是争议很大,因为现在对于死亡赔偿金大陆法系国家现在是两个标准,一个是德国的抚养赔偿,主要赔偿的是抚养的费用,这种赔偿标准不管什么人,死亡之后的赔偿大体上都是差不多的,另一个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收入赔偿,这个收入赔偿就是差别很大了,如果你把有钱的人撞死了就倒大霉了,不知道要赔多少,但是你要是把一个流浪汉撞死了估计赔不了多少钱,这个差异很大,究竟采取什么标准看法也不太一样,里面因为争论很大就回避了,大多数人觉得还是采纳抚养好一点。第四个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过去有两个司法解释是自相矛盾的,

一个说就是一回事,另一个说不是一回事,要区别开。现在我们这个草案是把它区别开的,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一个费用损失的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外支付的。这个观点学界仍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也仍然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其中有一部分应该是包括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个需要进一步讨论。另外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们现在《草案》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在制定这个23和24条的时候,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因为精神损害赔标准过宽,很容易导致诉讼的泛滥,甚至导致一些恶意的诉讼,所以这个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尽量的限制它。因此现在的写法,一个就是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只有造成了死亡或者造成残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另外对其他的,侵害人格权和其他权利的,只有在故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这两个规则大家提出了很多意见,一个是认为适用的范围太窄,不仅仅没有把一些人格利益列进来,比如像死者人格利益就没有规定在里面,这个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过去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于死者人格利益,这个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一方面,对一般人格权造成损害的,必须是故意并且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个限制太严格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比如说这个媒体、网络侵权,网络经营者可能不是故意的,就是审查不严,那你说他就完全不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这恐怕也不合理,所以对于现在这个写法呢,指导思想严格是有道理的,但这个表述过于狭窄了,限制过于严格,大概也有不少学者有自己的看法。

第五个问题就是关于免责事由。这个免责事由现在是由《草案》第三章规定的。这个第三章,大家对于现在规定的这些是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应该增加一些免责事由,一个是自甘冒险,比如说这个踢足球被踢伤了,或者看足球比赛被踢伤了等情况,但是对于自甘冒险应该怎么表述,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抗辩事由,可以导致行为人可以免责,也有人认为,这不应该作为一种抗辩事由,而是应该作为一种过失相抵或比较过失的情况来考虑,来确定行为人和受害人两者之间的过失程度,最后确定是否应该被免责或者应该减轻责任,但是大多数学者主张侵权法应该规定自甘冒险问题。第二点就是自助,这个很大多数的人认为应该写进自助的规定,但是这里还有一些问题就是争论比较大,比如说就是自助的限制,是不是就是紧急情况而且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而且自助如何限定自助过当,有的人提出是在扣押财产和扣人两者之间,应该是不是首先能够扣押财产就尽量扣押财产等,这个怎么限制,防止自助过当,也有不同看法,所以现在草案没有写,但是大多数人主张应该写进来,因为实践来看,这类案件比较多。

第六个问题很重要,就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现在大家看是在《草案》第

34条规定的,它就是规定了两个规则:一个规则就是明知规则,这个明知规则就是你明知道网上发布了这个侵权的言论,你不及时删除,就要负连带责任;第二个就是提示规则,就是说网上出现了这个言论之后,只有在受害人明确告知要求网络经营者进行你要删除屏蔽的时候,你没有及时删除,才负责任。这两个规则本身应该是说对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一个认真的总结说明,但是就是说这两者之间怎么协调,怎么衔接。特别是说对于明知这个概念究竟怎么界定,在这个条款里面写得不清晰,所以以后法官操作起来会很困难。比如说什么叫明知,如果说明知这个认定的范围过宽的话,说你只要网上发个言论,可能涉及侵权,你就是明知的,你没有审查,你就要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话那第二个提示规则可能就不需要了,它的意义就不大了,那这样对网络经营者的保护就非常不利,也不利于鼓励创新和信息交流,所以很多人建议应该把这个民事的明知应该做详细的界定,否则以后适用起来会非常麻烦。

第七个问题是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是现在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是《草案》

第35条规定的,首先是关于公共场所,现在草案规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的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承担责任,那么在非公共场所,是不是不行?这个很多人认为恐怕这样界定不合理,你在宾馆里,宾馆没有尽到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房间里面太滑,旅客摔倒了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或者房客摔倒了就没有责任,其实也要负责,所以对公共场所的限制不是很合理;第二个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它的产生根据没有注明,应该列举出来,比如根据债权行为产生的义务,根据受益,根据组织,因为你从事某种组织活动,产生某种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个这些情况需要列举出来,这样便于法官操作;还有一点就是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大多数还是认为是补充责任,因为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是这个连带责任,但是这个“补充”应该怎么补法?是不是根据你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是行为人承担了多少赔偿责任,剩下多少补多少,究竟怎么个补法有不同看法;另外一个,可否追偿?大多数人意见认为,义务人赔偿后,应该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当然也有人有不同的看法。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就是关于惩罚性赔偿。这个现在就是《草案》第45条的规定,“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社会各界都要求加大惩罚力度,一定要把这个惩罚性赔偿写到这个里面来,所以形成了现在《草案》的第45条。但是我个人对

第45条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现在写得过于抽象,就是只是规定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销售生产的,受害人就有权提出赔偿,至于赔多少,怎么赔,是不是有一个倍数的限制,没有规定,这操作起来非常危险,法官可以百倍或者千倍,会出现过度惩罚这样一个后果 ,所以要细化。

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

副会长 杨立新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了巨大的进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诞生之际,在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的年会上,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回顾,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在今后的发展进行展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

三十年来,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极大的发展。尤其是最近10年间,借助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黄金时期,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迅猛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果。这些发展和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的构建

在这个方面,表现在以下两个方向:第一,建立了我国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表现在各位专家学者的侵权责任法著作中。尽管意见各不相同,但基本的理论体系是完整的、完备的、完善的;第二,起草了若干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的经典表现,从这一点来说,侵权责任法体系具有我国特色。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论的确立

在最近十年,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十年的研究比较深入,不仅完成了理论上的构建,而且推进了立法,深入到司法实践之中,成为法官、学者以及很多群众耳熟能详的概念,成为指导侵权责任法适用的一般指导原则。有个实例,前些年去参加一个民法研讨会,在去会场的路上,听到后面有两个人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立法问题,当时吓了一跳,这么专业的问题,一般人居然都能说上来。

(三)对侵权责任归则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

在侵权责任归则原则上,学者专门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进行深入地研究,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意见越来越集中,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发展。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中,经过不断争论和研讨,体系越来越明晰。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中也越来越深入,在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以及违法性要件的研究上,都有重要的论文和著作发表,例如对不作为的研究。

(四)深入的一个表现就是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深入研究

在这个方面,学者和专家越来越重视对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对其它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研究,究竟该怎么构建一个体系,怎样去构建一个类型化的体系,出现了很多专著和论文,使得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我觉得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刚才利明教授提到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从1998年出现第一个案件,1999年法院开始审理这些案件,到今天

刚好十年,十年的研究出现了很好的成果,把这些案件写到侵权行为法当中去,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总结,很有价值,具有建设性。重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则研究。

一方面是对侵权责任法类型化程度进行研究,提出具体建设性的建议。 另一方面,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研究,加深了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理解和掌握。能够指导审判实践并能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研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完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五)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研究

我发现一个现象,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研究中,不够重视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研究,研究侵权行为法往往借助于债法的归责原则,如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补充责任等等,而英美法系,素来以具体化的感性研究侵权法的美国法,近年来出现对侵权责任分担的抽象研究,集中表现在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的起草上。抽象研究的大陆法系注重具体研究,相反地,英美法则注重具体研究,反而注意侵权行为法的抽象研究。对此,我国学者集中精力,进行侵权责任形态即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六)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中,有了重大的发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促使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推动国家赔偿法制定相应的损害赔偿规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七)对外国侵权行为法及理论的研究和介绍

以前关于外文材料很少,只有寥寥几篇文章,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我记得有一篇来自南斯拉夫的文章,对公平原则有个经典的论述,后来就引入了民法通则第132条。在近来的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专家学者特别重视对外国侵权行为法立法及理论的研究。最近十年来,对外国资料的介绍十分普遍。首先是译出了大量的外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法的内容部分,译出了欧洲侵权行为法的立法草案,译出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基本内容,以及第三次重述的部分内容,使我国侵权行为法学者有了重要的研究资料。其次,是对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介绍和评价。大量的外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专著和文章的介绍,推动了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发展,也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水平。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迅猛发展的基本原因

在最近三十年来,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迅猛发展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开放的社会发展和人民权利保护的需要

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不断地发展,社会文明不断地进步,人民权利越来越

需要严密保护。社会需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发展的最大动力。从30年前,几乎无人知道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到现在普通老百姓都能说出侵权责任,都知道用侵权法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不能不说是社会对侵权法理论发展的推动。改革开放对私法的极度需求,创造了民法帝国的神话,尽管有人提出要与民法对话,甚至提出质疑,都是这个动力的表现。

(二)制度中国侵权责任法提供的最好契机

制定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制定提供单独的法律,将来作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一编,大大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学者和专家都希望把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得更加完美,更加完善,为此而积极投入进来,进行深入地研究。我认为,这个立法契机,就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兴奋剂。回想30年前,我开始写侵权行为法理论文章的时候,没有人关注它,觉得很奇怪,如今却变得很时髦。更多的学者加入了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队伍,都是对侵权责任立法的引导。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中,全国法律院系召开了不下一百次的研讨会,足以说明了立法对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

(三)学者更为关注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民法学者都是为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而奋斗的斗士,以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完善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研究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以及亲属法的学者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转向研究侵权责任法,或者增加为自己的研究方向。特别是民法学研究会,民商法研究基地多次召开研讨会,几百人一起讨论侵权法理论与实践,更是不多见的、蔚为壮观的研究形式,无人能比。有一次,王泽鉴先生来大陆,在一起交谈的时候,他说不知道大陆侵权法发展的这么快,后来说大概是人数问题。台湾侵权法研讨会也就10人左右,前年在黑龙江开会时,有200人参与讨论,人多力量大,大概也是推动侵权法研究的一个原因。

(四)欧洲统一侵权法的制定和再法典化运动的影响

今年来,欧洲的两个运动对我国的侵权责任理论研究也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起草。现在的《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和《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第六编合同外责任》都已经介绍到我国,并且起草者多次受邀到我国讲学、提供意见。这个运动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相互推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二是欧洲国家的再民法典化运动。荷兰、葡萄牙等国家重新修订了民法典,对侵权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提出了全新的侵权法体系和内容,理论上也有了巨大的进步。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人员积极跟进,及时引进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理论的研究。

(五)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三次重述的影响

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被引进来,有了较好的影响。同时,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的进行,提供了更多的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新思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草

案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发展的展望

展望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和勇气。我们用三十年的艰苦努力,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我们再用几十年的努力,一定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指导下,创建世界范围内最为优秀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为人民提供更为完善的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一)即将面临的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全面研究,推动法律适用,提出具体适用方法。

(二)在侵权责任法的引导下,建立全面、完善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

(三)研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总结审判经验,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全面研究欧洲侵权法理论发展和英美法的进展,丰富我国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和内容。

(五)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介绍到外国,推进世界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几个欧洲学者交谈的时候,提到欧洲统一立法规划,可以考虑亚洲统一立法规划,进而欧亚大陆法系立法,在侵权法,债法上有这个可能性。加强欧亚侵权法学者的联系,创立欧亚模范侵权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2期) 简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协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9年5月30日 目 录

◆开幕式要闻

开幕式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教授致辞 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院长致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致辞

◆ 换届选举简况

换届选举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关于2009届换届工作的报告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先生发言摘要

◆ 大会主题报告

王利明:多元化救济机制与侵权责任立法

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

◆开幕式要闻

开幕式综述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主持。在宣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开幕和介绍了到场的领导及嘉宾之后,大会全体与会代表一致起立为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去世默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王家福先生在致辞中表达了自己的高兴心情和对民法学界未来发展的殷切希望。希望民法学人能够继续发扬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及开拓创新、团结奋斗的精神,为推动中国民法学向更高更辉煌的方向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先生在致辞中表示,湖北是法学大省,法学资源雄厚,法学研究队伍强大,既有一批在全国乃至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老一代法学家,又有一批中年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法学新秀。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将贯彻落实周成奎副会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借鉴本次年会的研究成果,把我省法学法律研究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在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教育进行了简要介绍之后,吴教授表示,民法学研究会应该是民法学界学者相互进行思想交流的学术平台,也是我们共同守望的精神家园。作为中国的民法学人,每一个人都应当扪心自问,你的贡献是什么?进而吴教授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是传承文明、创新知识、追求学术卓越。这是作为一个知识者应尽的基本使命。第二个是甘为园丁、奉献社会、培养国家栋梁。这是作为一个教育者应尽的责任。第三是维护私权、担当道义、推动法制建设。这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最高的使命。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王家福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女士、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我非常高兴来到风景如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参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首先允许我向今天到来的各位嘉宾表示问候,并祝愿大会圆满的召开。

来到今天的会场,我感慨万千。我想说三件事情,第一,就是谈一下自己的感想,可以用高兴来形容。我是1955年被国家派到苏联去学习的,拿到硕士学位后回到中国,本来是想要报效祖国的,但回到祖国后被告知你搞理论好不好,那个时候我感到非常的无奈,但是今天,我看到我们民法学界的精英,像李静堂

等老教授还有诸多的青年才俊,我感到十分的高兴,真的是感到中国的民法学正在繁荣昌盛。

第二,我还感到高兴的是,在座的各位同志,是你们创造了民法学的辉煌,你们发展了民法学的各个学科,使其得到很好的发展,你们著述了成千上万的著作,我感到非常的欣慰,所以我觉得你们为民法学的辉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三是一种嘱咐或者希望,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发展时期,对民法学的要求仍然是巨大的,我希望我们的民法学人能够继续发扬我们过去的那种历史使命感,那种开拓创新、团结奋斗的精神,推动中国民法学向更高更加辉煌的方向发展而做出自己的努力。希望在不久,我们民法学界能够绽放出富有时代精神的、反映民法优秀成果的、体现我们时代精神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这样一种民法学界的战士,我衷心希望我们的民法学能够在像利明这样的优秀法学家的带领下,继续为国家的繁荣,为人民的福祉,创造更加辉煌的成就,愿我们每个同志,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更大的作用。谢谢大家。

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院长致辞

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尊敬的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在这美好的五月,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来到白云黄鹤之地,汇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此,我谨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向会议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掌声)向专程莅临年会指导的周成奎副会长、王胜明副主任、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我国民法学界人才辈出,精英荟萃。长期以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从事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民法学事业的兴旺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在湖北举行,让我们有机会聆听各位专家学者的远见卓识和建言献策,机会难得,倍感荣幸,衷心希望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多为湖北法学研究和学会建设出谋划策。湖北是法学大省,法学资源雄厚,法学研究队伍强大,既有一批在全国乃至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老一代法学家,又有一批中年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法学新秀。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将贯彻落实周成奎副会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借鉴本次年会的研究成果,把我省法学法律研究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湖北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山川秀美,名胜众多,境内既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又有盛名远颇的名胜古迹,希望各位会后能抽时间走一走,看一看,进一步增加对湖北的了解,湖北作为这次年会的东道主,我们一定竭尽

全力做好各方面的服务。最后衷心祝愿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湖北度过美好的时光,留下难忘的记忆,衷心祝愿本次年会圆满成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致辞

尊敬的周会长、郑院长、江检察长、家福老师,在座的各位领导、嘉宾、同行、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这次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在我们学校召开年会,真是群星灿烂、学府生辉。我和我的同事感到非常高兴!在此,我代表全校三万名师生员工向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导,嘉宾和民法学界同行表示热烈的欢迎和亲切的问候,谢谢你们!

在这个简短的致辞里,我想讲两层意思。第一个做一点小小的“广告宣传”,第二谈谈参会的感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许是全国高校校名最长的大学之一,总有人会叫错,但是,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中南法学。我们学校是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的多科性大学,去年我们刚刚庆祝了六十周年校庆。我们法学办学历史有五十年。最显赫的五十年代,我们中南地区独此一家。声名显赫的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广西大学、湖南大学的法学当时都汇集在了我们这所学校。应该说我们的民法学科在老一辈的学者李静堂教授、罗玉珍教授的带领下,发展到今天,也算是在民法学界属于一支人数尚多、地位尚可的学术团队。我们五十多年的不平凡的发展经历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民法学界的同行的支持和帮助,借此机会请接收我们最衷心的感谢!

其次,谈谈感想。刚才家福老师回忆了他五十年代在苏联留学乃至于在我们民法学界作为我们领军人物的辉煌历史。我作为第二代学人,应该说也是中国民法学术群体比较早的一批会员。我记得它的前身应该叫做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我们是八十年代初期的那一批会员,走到今天我觉得挺不容易的。我认为我们民法学研究会应该是我们民法学界学者相互进行思想交流的学术平台,也是我们共同守望的精神家园。在这个会上我想提一个问题,问大家,也问自己。那就是:中国的民法学人,你的贡献是什么?对此我想谈三点认识以此共勉。第一是传承文明、创新知识、追求学术卓越。这是作为一个知识者应尽的基本使命。第二应该是甘为园丁、奉献社会、培养国家栋梁。这是作为一个教育者应尽的责任。第三是维护私权、担当道义、推动法制建设,这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最高的使命。最后,在我们的法学会换届之际,我衷心的祝愿,我们的民法研究会能够带领所有的民法同仁,从过去的光荣走向新世纪的辉煌。

衷心祝愿我们这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 换届选举简况

换届选举综述

换届大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主持。

首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两个部分,即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在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的介绍中,王利明教授从注重组织机构建设、积极打造学术平台、促进学术交流、大力扶持青年学者、积极服务于社会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今后努力的方向方面,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学研究会应该继续发挥其在振兴和繁荣民法学研究方面的作用;应当在提倡严谨治学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方面有积极作为;应当对推进民法典的早日出台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在提高民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受第三届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作了换届准备工作的报告。报告共分四个部分,即(一)中国法学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二)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三)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四)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再次,大会选举产生了民法学研究会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并由张新宝教授宣布了第一次常务理事选举、聘任和任命的结果。

最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先生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民法学研究会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也对学会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周副会长表示,中央对今年初的中国法学会换届工作非常重视,对我们法学界的各位寄予了厚望。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历史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会长 王利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和会员、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我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就本届理事会过去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报告,请审议。

在报告之前,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出席本次年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对承办本次会议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别是吴汉东、陈小君教授以及对本次会议提供支持的华中科技大学、武

汉大学等相关单位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本届理事会已走过了五个春秋,在过去的五年中,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以王家福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全体民法学研究会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可以说,在过去的五年,是我们锐意进取的五年,是民法学研究空前繁荣的五年,是民法学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在这里,我也代表学会对法学会的领导、向老一辈法学家和全体同仁的支持、帮助和关爱,表示由衷的感谢。

下面,我将分两部分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

(一)注重组织机构建设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原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85年,著名法学家佟柔教授担任首任会长。1990年后,著名法学家王家福研究员担任会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先后从本研究会分离出去,分别成为独立的研究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2004年8月,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下,本研究会进行了换届并更名为民法学研究会,并成功举办了换届后的第一次学术研讨会。

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采取民主协商、集思广益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觉接受法学会的领导,主动征求法学会的指导意见,或者与法学会进行必要的请示沟通。例如,本次换届活动就是在法学会的大力指导下进行的。二是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智慧,充分发挥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在学会的许多事项的决策方面,充分听取了王家福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们的意见。民法学研究会下设学术委员会,由王家福、马俊驹等权威学者组成,对评奖、推荐参评法学会“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等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一做法已被过去五年的实践证明是成功有效的,保障了一系列评奖活动的学术性和公正性。三是决策方式讲求民主,有关学会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会长工作会议,并将会长会议制度化。民法学研究会每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周末召开一次年度会议,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议,主要是总结前一年的工作,并对新一年的工作进行初步安排。这一做法有利于沟通思想、凝聚共识,对于涉及本研究会的重要事务,将在每年年会上分别由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讨论决定。会长或秘书长提出年度工作报告草案,在得到常务理事会原则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充分调动研究会理事参与的积极性。对涉及到推荐有关人选的事宜,采用通信表决方式,其他事项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在常务理事会层面进行表决,对一些专门的事项必要时还征求理事的意见。在过去的五年中,我们曾经进行了“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人选、“30年法治建设成果”推荐、年度的“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奖”评奖、年度“青年优秀成果奖”评奖等。

这些活动之所以都能有序的进行,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采取了上述方式。从过去五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工作机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积极打造学术平台

学会成立以来,就将其目标定位于:打造成团结民法学界广大同仁积极推进学术交流、促进民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平台。学会自成立以后,认真做好了团结工作,致力于将学会建设成为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学会所组织的任何活动中,都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遵循“双百”方针,按照“研究无禁区、传播有纪律”的原则,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应当说,经过五年的建设,学会已经成为一个和谐、和睦、团结的学术共同体。

学会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促进民法学的繁荣发展。具体来说,在这方面主要抓住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办好每年一度的年会。年会是民法学研究会的盛会,也是民法同仁一年一度的盛会,年会组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法学研究会的形象及其发展前景。全国民法学者众多,许多学者具有浓厚的参会兴趣,因此在组织工作上比较复杂。但是,每年学会都提前布置、精心布置,确保了每年年会的圆满成功召开,召开会议期间,也尽可能减轻会员的负担。会前认真组织收集论文,会后对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和整理,并由学会筹集资金进行出版。

2、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组织有关立法研讨会。过去的五年,是我们民事立法进入关键阶段的五年,立法中遇到了大量的重大疑难问题,这些都需要学者积极的建言献策,民法学研究会充分发挥了智囊团和专家库的作用,广大民法学者以身负对国家和社会高度的责任感的态度,积极投身于国家立法活动,针对立法活动中所出现的大量疑难和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针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民法学者们提出了大量的建设性意见。学会积极配合立法进程,组织各种学术研讨活动,尤其是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召集了多次会议。据不完全统计,仅就物权法一项而言,本届研究会就先后组织了十余场学术研讨会。另外,我们从2004年—2009年的年会主题上可以看出,最近五年的研讨议题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上,特别是其中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目前,物权法已经制定完毕,侵权责任法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故我们将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作为今年学术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侵权法领域的重要会议包括:扬州会议,哈尔滨会议,黄山会议,上海会议,东莞会议,苏州会议,北京会议等。此外,本届研究会还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参与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以及一些疑难案例的讨论工作,积极组织民法学者参与各级各类部门组织的民事法律培训活动,这不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扩大了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3、积极支持各省民商法研究会的学术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都多

次参加地区会议,如东北地区、华东地区等民法学会召开的会议,学会还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组织了一次国际会议,支持了各地民法学研究的发展。

4、积极从事各种学术研究活动,每年筹集资金出版一年一度的民法年刊,在民事法律网上组织民商法网刊,并将一些重要的学术思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同时精心协助学会设计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与民法研究的热点问题相联系,鼓励会员申报这些项目。

(三)促进学术交流

1、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学者的交流

促进大陆学者与港澳台地区学者的交流,不仅有助于学者之间的友谊互动和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繁荣学术的发展,推进民事和司法的进步,同时与台湾学者的交流还有助于国家统一大业的最终实现。学会自成立以来,就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一年一度的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每年在大陆和台湾各主办一次。此外,学会台湾辅仁大学、中正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联合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6月我们将在四川举行第七次“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邀请了近三十位台湾学者参与研讨。

2、促进国际学术界的对话和交流

民法学要走向世界,关键在于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和交流。本届研究会始终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路线方针:一方面,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合作后,数次派出专家学者出访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对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比较法分析;另一方面,积极寻求与国外机构合作,共同举办国际研讨会,有效地拓宽了交流渠道,扩展了交流范围。比如,2008年6月和10月,民法学研究会分别与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合作,联合举办了“中法侵权法高层论坛”、“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均取得了较大成功。

(四)大力扶持青年学者

民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青年学者们的积极参与,青年学者的成长代表了民法学的未来,他们是中国民法学事业发展的希望所在。学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积极扶持青年学者的成长为其使命。2004年12月,本届研究会组织了首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民法学研究成果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评选活动;2006年2月,本届研究会决定设立“佟柔民法学术成果奖”;2006年10月,本届研究会首次设立了“佟柔民商法学优秀中青年人才奖”;2007年8月,本届研究会设立了首届“民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07年9月,又设立首届“锦昌助学金”。这些举措,均旨在奖励民法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者,鼓励他们潜心研究学术,不为外界的浮躁风气所影响,积极扶持其成长、成才,为培养和建立雄厚的民法学研究后备军打下坚实的基础。2006年8月,本届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合作,推出了一套全部由青年学者撰写的《21世纪民商法

学系列教材》,迄今已经出版了近20种。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届研究会中有一批德高望重、成果卓著的学者甘居幕后,主动放弃有关奖项的申报,将机会让给更多的青年学人,其高风亮节,令人称赞,其文章道德,令人敬佩。一些青年学人亦不负众望,在众多学者中脱颖而出,现在已有不少学术成果出版,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经典译著,为我国民法学的学术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资料。

(五)积极服务于社会

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宗旨,除了配合国家立法之外,学会还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和研究工作。例如,有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物权法司法解释等。在汶川大地震后,学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配合,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积极为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建言献策。就地震有关的案件,学会应成都中院的请求为其提供了一些建议,日前,四川成都中院代表团来京专程对学会表示感谢。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学会又组织了多场研讨会,研讨三鹿有关案件的法律对策,着重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讨论对受害人的合理救济问题,并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部分论文还得到了中央领导的批示和肯定。还有一些学者积极参与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双百”报告会。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广大民法学者积极进行宣传推介,对于物权法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会还组织了有关学者,通过对民商事案例的研究,梳理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展示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体现的司法智慧,同时也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案。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本届研究会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认识到现存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该继续发挥其在振兴和繁荣民法学研究方面的作用

我国民法学近3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其中的不足和缺陷。虽然近年来民商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数量众多,但是其中高质量的学术精品尚难以满足广大读者的期待,原创性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研究上浮躁、冒进现象和低水平的重复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都会影响我国民商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事业的发展。因而学会在今后相对长的时间内,要承担起作为促进民法研究会的重要平台的基本功能。今后,学会应该举办更多的学术活动,加强和增进学者间的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两岸的民法交流,聚众人智慧,共同承担一些科研项目。与此同时,学者也应加强和增进与其他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横向项目来源。学会需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科学严谨的优秀科研成果的考评体系,尤其是在学会年度成果评选出来之后,争取获得法学会的认可,成为法学会的优秀成果。在继续保持象年会这样的全体性会议的同时,适度控制数量,切实提高质量,使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得以充分交流。加强与地方的民法学研究机

构的合作与交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支持小规模的学术研讨会,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应当广泛邀请优秀的青年学者参与,从而为青年学者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二)应当在提倡严谨治学的学风,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方面有积极作为 当前,毋庸置疑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民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民法成为法学发展中的“显学”,民法学是法学中公认的热门学科。不过,也必须看到,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学者们面对的诱惑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学者容易滋生出浮躁的作风。此外,学界也存在诸多学术不端的行为,一些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天,我们仍然强调“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做一句空”的严谨求实的学风,强化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风尚,尤其要注重结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学会有必要在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方面有所作为。

(三)应当对推进民法典的早日出台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者的梦想,也是全体民法同仁们的光荣使命,为此,全体同仁要具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为民法典这一历史性立法工程积极出力,建言献策。而学会应当积极组织专家、学者为民法典的颁行贡献才智,为民法典的早日出台发挥作用。

(四)应当在提高民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民法学研究还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一方面,我们要广泛借鉴国际上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服务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我们要有广阔的视野,开放的胸襟,不能成为“井底之蛙”,我们要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来把握民法学的发展趋势。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特别在中国特色问题的研究上,未来中国民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为世界范围内民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在强调加强国际性的同时,必须要注意到中国的民法学不是外国民法学的翻版,在这方面,学会应该积极推进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和对话,真正使得中国民法学走向世界,为世界民法学的繁荣贡献中国的力量。

各位领导、理事、会员、与会的各位来宾,我们充分认识到,研究会是广大民法学者共同的精神家园,是我们可以进行广泛和深入交流的学术平台,每个会员都应当积极关心爱护这个家园,积极参与大家庭的建设,为其永葆青春与活力而贡献力量。学会在未来还将是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是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创新的主阵地,学会还将继续承担繁荣民法学研究的根本职能和重要任务。只有学会自身的建设不断完善,学会的工作才有根基,才能有声有色,真正团结和带领广大民法同仁不断前进。我们相信,新一届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广大老一辈法学家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全体会员的努力下,积极坚持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的作风,一定会开创中国民法学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关于2009届换届工作的报告

常务副会长 孙宪忠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

我受本届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现在向大会报告今年换届工作的情况。我的报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1、中国法学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2、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3、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4、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中国法学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

本届研究会的任期始于2004年8月。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本研究会应于今年年会换届。为此,本届研究会于2009年2月召开会长工作会议,对换届工作进行安排。工作会议责成王利明会长、孙宪忠常务副会长和张新宝秘书长负责换届的事务性工作。

研究会于2009年3月5日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了《关于民法学会换届工作的请示报告》,3月20日,中国法学会批复了这一报告。研究会遂按照这一批复展开换届工作。4月21日和5月18日,中国法学会再次批复,批复了本研究会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事安排。

换届工作一直在中国法学会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进行。除上述批复外,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刘飏同志对本研究会的换届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周成奎副会长对换届工作做出指示,法学研究部也对换届工作予以多方指导。

二、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

1、加法原则。即原则上增加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除了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已转任其他研究会领导职务以及其他原因外,尽可能不减少。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由最高法院推荐一人任副会长,因尚未推荐,本次学会为其保留一个名额。另外也有少数原任理事由于长期不参加研究会活动,依据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这次不推荐担任理事。

2、均衡原则。本次学会增加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尽量安排在北京以外的法学机构,并适当照顾偏远省份。这次增加副会长4人,全部为北京之外法学院的教授;增加的常务理事和理事大部分也都是京外的学者。

3、以学术考量为原则。本研究会秘书处于去年暑假期间对我国学界的学术成果状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为换届中的理事人选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换届,将优秀的学术人才推向前台,尤其是发现和培养新生代中的优秀者。

4、所在单位决定原则。增加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均由其所在单位

具名推荐,本研究会不直接决定人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尽量接受所在单位的推荐。

三、民主协商和决策程序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批复,研究会会长工作会议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单位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原则上在有民商法博士点的单位产生,并适当考虑地区的分布。对于原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推荐的副会长,原则上由原推荐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新推荐,这次会议保留名额。研究会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经书面征求研究会常务理事的意见,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投票结果,上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法学会批准了本研究会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事安排。

关于本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原则上留任了上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并做了适当增加。只有少数长期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理事和原推荐单位不再推荐的上一届理事不再纳入本届理事候选名单。本研究会新增的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先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秘书处依上述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本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名单。在决定留任、增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时,既考虑到学者本人政治上可靠、学术上拔尖,也考虑到地区均衡,其中,新增常务理事人选原则上从本研究会上一届具有民商法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理事中产生。

四、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研究会是个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主要起到联络学界同仁、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研究的作用,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都不是行政职务。

2、理事、常务理事的留任和增选都考虑到了学者的相关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就不具有更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理事、常务理事的留任和增选与所在单位的学科布局全国均衡性直接相关。因此有些民法也比较强的学校,由于名额的限制,还有一些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的学者,由此而不能被推荐为理事。

3、过去五年来,绝大多数理事和常务理事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民法学的前进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有极少数人长期不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希望留任和新增的理事和常务理事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避免当选之后很少甚至是不参加学术活动。

4、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安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在本届任期内可能会做相应的调整。

5、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惯例,本届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再颁发相关证书,以中国法学会批准并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网站上的公告为准。如有需要证书的,请于秘书处联系。

最后,衷心的希望留任和增选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齐心协力为推进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也希望其他民法学者经常以各种方式参与学会学术活动,为国家的民法学和法制建设作出建设!谢谢大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先生发言摘要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代表韩杼滨会长、刘飏常务副会长,对我们这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和讨论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我们这次顺利进行了民法研究会的换届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我们这次新当选的各位理事、各位常委理事、利明会长、各位副会长、秘书长也表示热烈祝贺。对王家福老师继续担任我们名誉会长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表示热烈的祝贺。这次在武汉开这样一个会是很有意义的。武汉是法学研究的重镇,聚集了我们全国很多法学专家、学者,还有一些很有名的法律院校。我想趁这个机会,对我们中国法学会的换届工作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通报。

中国法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是今年一月份在北京召开的,换届以后我们非常认真地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第一,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新一届五年发展纲要,对我们五年的工作目标、主要的要求进行了规划。这个工作现在已经完成。第二,在我们法学会章程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贯彻实施这个章程的一个办法,并且召开了一个很重要的会议以贯彻落实。以前地方法学会是我们的团体会员,他们都有自己的章程,每一个地方法学会都有一个章程,整个中国法学会的组织系统是比较分散的。从今年我们修改法学会章程开始,地方法学会就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统一适用中国法学会的章程,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根据这个变化,我们制定了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就是新章程的实施办法。第三就是在法学研究方面,已经发布了今年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概有九个方面,欢迎大家根据意见自己设计研究课题来申报。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正在制定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研究规划,会长办公会议已经讨论通过。6月5号要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这个重大专项研究规划主要针对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影响我国科学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来开展法学方面的研究。将来还要采取组织招标、委托研究相结合的办法,用三到四年把这个规划基本上完成。这是在法学研究方面一个非常重大的举动。第四件工作,在法治宣传方面,我们已经组织了三年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这个活动以后每年都要举行。今年已经开始了新一轮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每年大概在十个省市举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今年又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此外,最近我们所做的一项工作就是研究会的建设问题。研究会的建设,就是针对新设立的研究会,我们制定了一个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谁能够提出设立研究会。有两个规则,一是中国法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可以提出设立一个研究会的建议;其次就是我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10名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新设立一个研究会。然后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第一个程序是,如果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提出设立一个新研究会,事先要征询大家的意见,还要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这是个必经程序;如果是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认证,然后再由会长办公会议委员会组织设立。我们还规定了一些实体条件,比如新设立的研究会必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等等。第二个程序是,我们将对新设立的研究会进行调查,今年年底前准备在这个基础上召开一个研究会工作会议,修改我们的研究会管理办法。就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新设立的研究会当中有很多还是很不错的,包括我们的民法研究会,是很规范的。但是,也有少数的研究会或者说个别的研究会则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样的研究会,我们将根据管理办法进行一定规范,严重不合格的就可能被取消。

当然,我们计划中的活动还包括很多,比如今年还要如期开一个法哲学大会,大会大概是600人到800人的规模。我讲这个情况是为了向大家通报,让大家知道我们法学会已经做了些什么,这对于做好民法研究会的活动也许会有好处。因为我们只有以一个整体为前提,局部才能够做好,如果只知道自己的局部,不了解我们的整体,这个工作做起来就比较困难。

昨天晚上利明已经讲了民法学研究会将来五年的工作要求,我们完全赞成。民法研究会是比较团结的,这次换届,宪忠老师讲了要实行加法原则、均衡原则、学术水准的原则、尊重所在单位的意见的原则,这些就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学研究会的大团结。这次会议,我们的常务理事、理事增加了一些,我建议一下,民法30年来既然发展很快,以后还可以适当再增加一些。我希望民法研究会保持这种团结,在40个研究会中能够继续当表率,起到一个学术共同体的作用。

第二,我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到国家法学研究中来。因为研究会要组织法学研究,把这个工作搞好,社科基金今年大概有一百三十多个关于法学课题,经费比较充足。我们中国法学会虽然资金较少,也将尽力给各方予以支持。除了刚才我讲的已经在网上发布的九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来申请研究以外,今后的十项重大专项规划的研究,也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进来。我们尽可能支持重大专项问题研究,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认真把法学研究工作组织起来做好。

第三,希望大家能够认真的把“双百方针”贯彻好。“双百方针”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提出来的。“百花齐放”是繁荣我们文艺的方针,“百家争鸣”是繁荣我们学术的方针。在学术上要允许大家百家争鸣,一枝独秀也是不行的。我们中国历史上学术繁荣的时期都是“百家争鸣”的时期。同时我们学术界的内部也要注意,不要互相攻伐,要包容,学术上要包容,要允许有不同意见,鼓励不同意

见争鸣、讨论,就像家福老师讲的,可以争论,但我们还是好朋友。

在我们民法学研究会,我也提倡这个观点。不同的观点可以充分的争鸣,但是争鸣下来以后我们都还是好朋友。所以我想对利明同志提点希望:(1)要团结协作。(2)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我们的法学研究。(3)希望我们把“双百方针”贯彻好。我希望我们新一届民法学研究会能够在前几届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能够为我们中国法学会的各个研究会作出表率,能够创造出你们工作的经验和辉煌。

我先讲这些,谢谢大家!

◆ 大会主题报告

多元化救济机制与侵权责任立法

会长 王利明

大会要我主要就侵权法立法进展以及争论的疑难问题作一个汇报。大家知道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民法典第一稿,在这个稿子里面,侵权法作为一编,这个可以说是对传统大陆法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还没有一个国家把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完全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编。在02年这个稿子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地听取意见,经过多次的反复讨论,在去年年底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稿,并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想大家可能都拿到了这个第二稿,今年争取按照工作安排,希望在年底前能够完成第三稿,当然现在的这个工作任务还非常繁重,因为第二稿出来之后,还是有方方面面提出来不少意见。下面我想就这个第二稿里面几个重大的争论问题,作一些介绍。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也是现在《草案》的第2条,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确定权利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关于权利的范围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把侵权法所要保护的各种利益明确列举出来,所以最初的稿子是一个详细列举的方案,侵权法主要保护如下权益,物权、人身权等等尽量详细。第二种观点认为,详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而且有一些权利也不宜列举在里面,所以应当采取一种抽象概括的模式,现在这个第二稿就是采取这样一种观点,大家可以看看它的表述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方式确实既避免了详细列举挂一漏万的情况,也可能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但是,我个人感觉这个规定还是有点问题的,就是过于抽象、概括,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个,它对究竟要保护哪些权利、保护哪些利益,界定不清楚,感觉不出究竟

侵权法的对象是怎么界定的,这个范围不清晰;另一方面,因为这里提到的“侵害民事权利”,利益是否包括在里面。再一个就是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不是都受侵权法调整还不清楚。实际上,债权还是受其他方面调整的,这个表述还是有点问题。第三点,债权这些特殊权利,它和利益的保护在构成要件方面是有区别的,毕竟法律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所以笼统地规定一个条款,这样来列举规定,将来法院操作起来就会非常困难。比如说侵害债权,它应该有一些特特殊构成要件,但这里面看不出来,所以现在很多人认为这个第2条表述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个问题,争议比较大的是归责原则。大家可以看到主要是在《草案》的

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这个第7条和第8条呢,它基本上是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但是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第7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过错推定,所以按照现在这个草案的构思,我们归责原则的体系,可以说是三个方面:第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现在的第7条第1款,作为首要的归责原则;第二就是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等这些事故责任;第三就是没有过错的或者说无过错的责任。那么,这个归责原则体系,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几个问题,就是在这个草案出来以后,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第一个问题是,把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列进来;二是严格责任这个概念是不是合理,还是应该直接用严格责任这样表述,严格来讲,严格责任这个提法是英美法的提法,在大陆法,确实法国法用的是过错推定,但是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相比较,尽管它们有一个共性,就是严格责任也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说推定的这样一种办法,但是有一个很重大的区别,这就在严格责任情况下行为人对免除责任的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说在高度危险责任情况下,只有在行为是出于只有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造成的,行为人才可以免责。它对免责事由是有严格限制的。这样的话体现了一个责任的严格性,同时对一般责任的严格性,一般的都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故意性和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这样如果用过错推定责任代替严格责任的话,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把这个责任的严格性表述出来,所以这个是很多人提出的一个意见。其次,就是第八条关于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完全是用的民法通则里面的规定,但是对这个规定究竟是对公平责任的规定还是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不清楚,因此有学者建议是不是在这里干脆用公平原则的规定,或者明确在另外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是不是更清晰一些。这样就是对规则原则的体系问题还有一些争议。

第三个大问题就是对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在《草案》的第17条规定的,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我们《侵权法草案》适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不是采用单一的损害赔偿而是采用多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样

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确实是更有效的全面的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所以我们《侵权法草案》第17条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把侵权责任各种责任形式都列举出来,然后再去给受害人。它的立法本意就是通过各种责任形式来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所以这个立法用意我觉得是非常好的,但是在这个里面还是有几个立法问题存在争议:一个问题就是这几个责任形式是不是适用的要件都是一样,也就是说损害赔偿通常都是适用过错责任,但是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这些适用与绝对权的,通常不以过错为要件,那么是不是在表述侵权责任形式时候把各种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表述出来;其次就是这些责任形式怎么和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如果将来人格权也要独立成编的话)包括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怎么协调的问题。比如说在侵害物权的情况下究竟是适用物权的请求权还是适用侵权责任,这里面能不能发生竞合,这个从现在的法条规定来看不清晰,受害人能不能进行选择,也就是说侵害物权可以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同时我也可以选择侵权,也就是十七条,能不能进行这样一种选择,从法条上看不清晰,这个也是大家建议应该完善的。另外对于其中的一些责任形式是不是能够作为责任形式,比如赔礼道歉是不是应该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这就是现在《草案》第18条的规定。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媒体上广泛传媒的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争议非常大,那么在这次这个稿子形成过程中的最初,吸纳了这个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这个经验,进行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后来感觉到争议太大,而且也比较敏感有些问题,所以现在写的非常简略,但是由于简略有些问题没有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首先,就是这个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区分城乡,所以引发了同命不同价或者对农民歧视的这样一个争议,但是如果死亡赔偿金完全采取一个标准这个在中国行不行的通,如果不区分城乡的话,是不是应该分不同的地区来考虑,比较现在我们东西部差异太大,赔偿的标准恐怕不能完全统一。其次,就是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就是是抚养的赔偿还是收入的赔偿,这个在草案形成中也是争议很大,因为现在对于死亡赔偿金大陆法系国家现在是两个标准,一个是德国的抚养赔偿,主要赔偿的是抚养的费用,这种赔偿标准不管什么人,死亡之后的赔偿大体上都是差不多的,另一个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收入赔偿,这个收入赔偿就是差别很大了,如果你把有钱的人撞死了就倒大霉了,不知道要赔多少,但是你要是把一个流浪汉撞死了估计赔不了多少钱,这个差异很大,究竟采取什么标准看法也不太一样,里面因为争论很大就回避了,大多数人觉得还是采纳抚养好一点。第四个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过去有两个司法解释是自相矛盾的,

一个说就是一回事,另一个说不是一回事,要区别开。现在我们这个草案是把它区别开的,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一个费用损失的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外支付的。这个观点学界仍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也仍然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其中有一部分应该是包括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个需要进一步讨论。另外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们现在《草案》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在制定这个23和24条的时候,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因为精神损害赔标准过宽,很容易导致诉讼的泛滥,甚至导致一些恶意的诉讼,所以这个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尽量的限制它。因此现在的写法,一个就是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只有造成了死亡或者造成残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另外对其他的,侵害人格权和其他权利的,只有在故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这两个规则大家提出了很多意见,一个是认为适用的范围太窄,不仅仅没有把一些人格利益列进来,比如像死者人格利益就没有规定在里面,这个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过去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于死者人格利益,这个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一方面,对一般人格权造成损害的,必须是故意并且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个限制太严格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比如说这个媒体、网络侵权,网络经营者可能不是故意的,就是审查不严,那你说他就完全不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这恐怕也不合理,所以对于现在这个写法呢,指导思想严格是有道理的,但这个表述过于狭窄了,限制过于严格,大概也有不少学者有自己的看法。

第五个问题就是关于免责事由。这个免责事由现在是由《草案》第三章规定的。这个第三章,大家对于现在规定的这些是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应该增加一些免责事由,一个是自甘冒险,比如说这个踢足球被踢伤了,或者看足球比赛被踢伤了等情况,但是对于自甘冒险应该怎么表述,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抗辩事由,可以导致行为人可以免责,也有人认为,这不应该作为一种抗辩事由,而是应该作为一种过失相抵或比较过失的情况来考虑,来确定行为人和受害人两者之间的过失程度,最后确定是否应该被免责或者应该减轻责任,但是大多数学者主张侵权法应该规定自甘冒险问题。第二点就是自助,这个很大多数的人认为应该写进自助的规定,但是这里还有一些问题就是争论比较大,比如说就是自助的限制,是不是就是紧急情况而且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而且自助如何限定自助过当,有的人提出是在扣押财产和扣人两者之间,应该是不是首先能够扣押财产就尽量扣押财产等,这个怎么限制,防止自助过当,也有不同看法,所以现在草案没有写,但是大多数人主张应该写进来,因为实践来看,这类案件比较多。

第六个问题很重要,就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现在大家看是在《草案》第

34条规定的,它就是规定了两个规则:一个规则就是明知规则,这个明知规则就是你明知道网上发布了这个侵权的言论,你不及时删除,就要负连带责任;第二个就是提示规则,就是说网上出现了这个言论之后,只有在受害人明确告知要求网络经营者进行你要删除屏蔽的时候,你没有及时删除,才负责任。这两个规则本身应该是说对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一个认真的总结说明,但是就是说这两者之间怎么协调,怎么衔接。特别是说对于明知这个概念究竟怎么界定,在这个条款里面写得不清晰,所以以后法官操作起来会很困难。比如说什么叫明知,如果说明知这个认定的范围过宽的话,说你只要网上发个言论,可能涉及侵权,你就是明知的,你没有审查,你就要负连带责任,这样的话那第二个提示规则可能就不需要了,它的意义就不大了,那这样对网络经营者的保护就非常不利,也不利于鼓励创新和信息交流,所以很多人建议应该把这个民事的明知应该做详细的界定,否则以后适用起来会非常麻烦。

第七个问题是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是现在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是《草案》

第35条规定的,首先是关于公共场所,现在草案规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的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承担责任,那么在非公共场所,是不是不行?这个很多人认为恐怕这样界定不合理,你在宾馆里,宾馆没有尽到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房间里面太滑,旅客摔倒了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或者房客摔倒了就没有责任,其实也要负责,所以对公共场所的限制不是很合理;第二个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它的产生根据没有注明,应该列举出来,比如根据债权行为产生的义务,根据受益,根据组织,因为你从事某种组织活动,产生某种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个这些情况需要列举出来,这样便于法官操作;还有一点就是这个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大多数还是认为是补充责任,因为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是这个连带责任,但是这个“补充”应该怎么补法?是不是根据你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是行为人承担了多少赔偿责任,剩下多少补多少,究竟怎么个补法有不同看法;另外一个,可否追偿?大多数人意见认为,义务人赔偿后,应该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当然也有人有不同的看法。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就是关于惩罚性赔偿。这个现在就是《草案》第45条的规定,“三鹿奶粉”事件之后,社会各界都要求加大惩罚力度,一定要把这个惩罚性赔偿写到这个里面来,所以形成了现在《草案》的第45条。但是我个人对

第45条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现在写得过于抽象,就是只是规定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销售生产的,受害人就有权提出赔偿,至于赔多少,怎么赔,是不是有一个倍数的限制,没有规定,这操作起来非常危险,法官可以百倍或者千倍,会出现过度惩罚这样一个后果 ,所以要细化。

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

副会长 杨立新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了巨大的进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诞生之际,在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的年会上,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回顾,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在今后的发展进行展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

三十年来,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极大的发展。尤其是最近10年间,借助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黄金时期,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迅猛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果。这些发展和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的构建

在这个方面,表现在以下两个方向:第一,建立了我国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表现在各位专家学者的侵权责任法著作中。尽管意见各不相同,但基本的理论体系是完整的、完备的、完善的;第二,起草了若干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的经典表现,从这一点来说,侵权责任法体系具有我国特色。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论的确立

在最近十年,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十年的研究比较深入,不仅完成了理论上的构建,而且推进了立法,深入到司法实践之中,成为法官、学者以及很多群众耳熟能详的概念,成为指导侵权责任法适用的一般指导原则。有个实例,前些年去参加一个民法研讨会,在去会场的路上,听到后面有两个人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立法问题,当时吓了一跳,这么专业的问题,一般人居然都能说上来。

(三)对侵权责任归则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

在侵权责任归则原则上,学者专门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进行深入地研究,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意见越来越集中,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发展。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中,经过不断争论和研讨,体系越来越明晰。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中也越来越深入,在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以及违法性要件的研究上,都有重要的论文和著作发表,例如对不作为的研究。

(四)深入的一个表现就是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深入研究

在这个方面,学者和专家越来越重视对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对其它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研究,究竟该怎么构建一个体系,怎样去构建一个类型化的体系,出现了很多专著和论文,使得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我觉得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刚才利明教授提到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从1998年出现第一个案件,1999年法院开始审理这些案件,到今天

刚好十年,十年的研究出现了很好的成果,把这些案件写到侵权行为法当中去,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总结,很有价值,具有建设性。重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规则研究。

一方面是对侵权责任法类型化程度进行研究,提出具体建设性的建议。 另一方面,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具体研究,加深了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理解和掌握。能够指导审判实践并能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研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完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五)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研究

我发现一个现象,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研究中,不够重视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研究,研究侵权行为法往往借助于债法的归责原则,如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补充责任等等,而英美法系,素来以具体化的感性研究侵权法的美国法,近年来出现对侵权责任分担的抽象研究,集中表现在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的起草上。抽象研究的大陆法系注重具体研究,相反地,英美法则注重具体研究,反而注意侵权行为法的抽象研究。对此,我国学者集中精力,进行侵权责任形态即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六)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中,有了重大的发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促使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推动国家赔偿法制定相应的损害赔偿规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七)对外国侵权行为法及理论的研究和介绍

以前关于外文材料很少,只有寥寥几篇文章,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我记得有一篇来自南斯拉夫的文章,对公平原则有个经典的论述,后来就引入了民法通则第132条。在近来的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专家学者特别重视对外国侵权行为法立法及理论的研究。最近十年来,对外国资料的介绍十分普遍。首先是译出了大量的外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法的内容部分,译出了欧洲侵权行为法的立法草案,译出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基本内容,以及第三次重述的部分内容,使我国侵权行为法学者有了重要的研究资料。其次,是对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介绍和评价。大量的外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专著和文章的介绍,推动了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发展,也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水平。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迅猛发展的基本原因

在最近三十年来,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迅猛发展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开放的社会发展和人民权利保护的需要

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不断地发展,社会文明不断地进步,人民权利越来越

需要严密保护。社会需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发展的最大动力。从30年前,几乎无人知道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到现在普通老百姓都能说出侵权责任,都知道用侵权法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不能不说是社会对侵权法理论发展的推动。改革开放对私法的极度需求,创造了民法帝国的神话,尽管有人提出要与民法对话,甚至提出质疑,都是这个动力的表现。

(二)制度中国侵权责任法提供的最好契机

制定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制定提供单独的法律,将来作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一编,大大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学者和专家都希望把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得更加完美,更加完善,为此而积极投入进来,进行深入地研究。我认为,这个立法契机,就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兴奋剂。回想30年前,我开始写侵权行为法理论文章的时候,没有人关注它,觉得很奇怪,如今却变得很时髦。更多的学者加入了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队伍,都是对侵权责任立法的引导。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中,全国法律院系召开了不下一百次的研讨会,足以说明了立法对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

(三)学者更为关注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民法学者都是为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而奋斗的斗士,以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完善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研究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以及亲属法的学者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转向研究侵权责任法,或者增加为自己的研究方向。特别是民法学研究会,民商法研究基地多次召开研讨会,几百人一起讨论侵权法理论与实践,更是不多见的、蔚为壮观的研究形式,无人能比。有一次,王泽鉴先生来大陆,在一起交谈的时候,他说不知道大陆侵权法发展的这么快,后来说大概是人数问题。台湾侵权法研讨会也就10人左右,前年在黑龙江开会时,有200人参与讨论,人多力量大,大概也是推动侵权法研究的一个原因。

(四)欧洲统一侵权法的制定和再法典化运动的影响

今年来,欧洲的两个运动对我国的侵权责任理论研究也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起草。现在的《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和《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第六编合同外责任》都已经介绍到我国,并且起草者多次受邀到我国讲学、提供意见。这个运动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相互推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二是欧洲国家的再民法典化运动。荷兰、葡萄牙等国家重新修订了民法典,对侵权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提出了全新的侵权法体系和内容,理论上也有了巨大的进步。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人员积极跟进,及时引进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理论的研究。

(五)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三次重述的影响

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被引进来,有了较好的影响。同时,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的进行,提供了更多的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新思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草

案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发展的展望

展望中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和勇气。我们用三十年的艰苦努力,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我们再用几十年的努力,一定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指导下,创建世界范围内最为优秀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为人民提供更为完善的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一)即将面临的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全面研究,推动法律适用,提出具体适用方法。

(二)在侵权责任法的引导下,建立全面、完善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体系。

(三)研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总结审判经验,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全面研究欧洲侵权法理论发展和英美法的进展,丰富我国侵权法的理论体系和内容。

(五)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介绍到外国,推进世界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几个欧洲学者交谈的时候,提到欧洲统一立法规划,可以考虑亚洲统一立法规划,进而欧亚大陆法系立法,在侵权法,债法上有这个可能性。加强欧亚侵权法学者的联系,创立欧亚模范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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