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属于财产案件么

束晓光

上传时间:2003-6-20

浏览次数: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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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我为当事人去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这是一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法院受理后认为这是属于财产案件,因此诉讼费用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 费,收费依据的财产数额就是房屋买卖价格。我与之进行抗辩,指出这是确认之诉的案件,而不是财产案件,而法院答复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属于财产案 件,其收费标准按照房屋买卖的价格作相应的计算。后来我就此事向本市另一基层人民法院询问,得到的答复与某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是一致的。看来在收取诉讼费用 上,把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等同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已经是一个普遍事实。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真的属于财产案件么?我认为这是错误的。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对当事人请求与诉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依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确 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诉争的法律关系有些属于人身关系,有些属于财产关系,但是这些法律关系本身并不 等同于财产给付。如合同有效,并不能说这个合同有效就是财产给付行为,更不能把这个合同中所约定的财产给付数额作为这个合同关系有效的“价格”。如果合同 被法院确认无效,是不是说这个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属于财产案件,但是它包含的财产为零,因为它是无效的?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 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确认之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这个法律关系是 否存在的争议就是诉讼标的,而不是将争议中涉及的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就是属于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包括履行财产给付义务,行为上的义务等。给付之诉在 司法时间实践种很常见,如给付租金、赔偿金、贷款的诉讼,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返还某一特定物的诉等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分割共有财产之诉,解除合同诉讼等都是属于变更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 法》中的规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依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进行收费: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 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除此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破产案件中的涉及财产或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给出财产案件的 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中运用了“依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进行收费”的表述中得出财产案件的特点是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即存在财产 上的给付。也就是说财产案件是以财产争议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案件有给付的内容,而且这个给付是财产上的给付(给付之诉也未必是属于财产案件,因为给付也 存在着行为上的履行义务等)。而依据前面对确认之诉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 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即当事人争议焦点即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不是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财产的有无或多少。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 讼是确认之诉,可是不属于财产案件,又怎么能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呢?

至于法院之间似乎达成一致意见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买卖 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都归为财产合同,我认为决不是法院内部在法律条文理解上产生偏差,而是一种利益的驱动使得他们这样做。当然究其更本原因还是最高人民法 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如果对什么是财产案件进行明确规定,我想各级法院也就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这样既堵住了法律条文上的漏洞,也切实保护了广大 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

束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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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我为当事人去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这是一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法院受理后认为这是属于财产案件,因此诉讼费用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 费,收费依据的财产数额就是房屋买卖价格。我与之进行抗辩,指出这是确认之诉的案件,而不是财产案件,而法院答复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属于财产案 件,其收费标准按照房屋买卖的价格作相应的计算。后来我就此事向本市另一基层人民法院询问,得到的答复与某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是一致的。看来在收取诉讼费用 上,把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等同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已经是一个普遍事实。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真的属于财产案件么?我认为这是错误的。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对当事人请求与诉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依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确 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诉争的法律关系有些属于人身关系,有些属于财产关系,但是这些法律关系本身并不 等同于财产给付。如合同有效,并不能说这个合同有效就是财产给付行为,更不能把这个合同中所约定的财产给付数额作为这个合同关系有效的“价格”。如果合同 被法院确认无效,是不是说这个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属于财产案件,但是它包含的财产为零,因为它是无效的?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 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确认之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这个法律关系是 否存在的争议就是诉讼标的,而不是将争议中涉及的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就是属于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包括履行财产给付义务,行为上的义务等。给付之诉在 司法时间实践种很常见,如给付租金、赔偿金、贷款的诉讼,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返还某一特定物的诉等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分割共有财产之诉,解除合同诉讼等都是属于变更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 法》中的规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依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进行收费: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 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除此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破产案件中的涉及财产或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给出财产案件的 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中运用了“依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进行收费”的表述中得出财产案件的特点是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即存在财产 上的给付。也就是说财产案件是以财产争议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案件有给付的内容,而且这个给付是财产上的给付(给付之诉也未必是属于财产案件,因为给付也 存在着行为上的履行义务等)。而依据前面对确认之诉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 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即当事人争议焦点即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不是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财产的有无或多少。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 讼是确认之诉,可是不属于财产案件,又怎么能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呢?

至于法院之间似乎达成一致意见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买卖 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都归为财产合同,我认为决不是法院内部在法律条文理解上产生偏差,而是一种利益的驱动使得他们这样做。当然究其更本原因还是最高人民法 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如果对什么是财产案件进行明确规定,我想各级法院也就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这样既堵住了法律条文上的漏洞,也切实保护了广大 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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