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成就,或者主要特点在于:

一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理论。它首先区分社会状态和自然状态。人在没进入社会生活之前,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这个自然状态有的说是和平的,如洛克,卢梭。有的说是战争的,如霍布斯、斯宾诺莎。但无论是战争的还是和平的,人类在自然状态的生活都有弊端,比如在战争状态下,人人都是敌人,那么人人都不能安心生活。在和平状态下,一些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所以人类必须要进入到社会生活状态。人类进入社会生活状态的途径是什么:订立社会契约。人们把自己本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从而让受让渡者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但这里又出现分歧了。首先,让渡的权利是什么?有的说是全部的权利,象卢梭。有的认为只是保卫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如洛克。其次,这个订立契约过程中,权利的受让渡者是谁?霍布斯说是君主或者是一个机构。卢梭说是一个绝对的主权,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能参与其中。

那么契约订立后的结果是什么?依然是分歧。霍布斯认为这时人民的权利全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君主本身就是人民为了自己的权利的保全所选出来的,怎么可能反过来侵害其权利呢?(好个严密的逻辑!)卢梭比他要进步,卢梭认为契约订立后出现了一个绝对主权,它是一个“公共人格”,而不是君主或任何一个国家机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卢梭可能没想过,这个主权有什么意义么?它不是任何机构,不是任何个人,不是任何团体,就是一个抽象的人格,那这个东西在国家生活中有什么作用吗?

一般说来。古典法学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不符合历史真实。或许他们也知道这一点,或许他们只是把这个理论看作一个假设,由此来开展他们的论述。就象经济学上的“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这个著名的假设一样。但是,我很困惑的是,理论的前提可以假设,但是推论过程却不应该假设。你可以假设一个自然状态,但这个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过程会发生什么,法学家们又是

一通假设。岂不是全部的理论都是假设出来的?

当然,在今天看来社会契约的观点未免有点幼稚,但放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理论。它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国家与法的产生彻底的从神那里解放了出来,从此,世俗的事情不再和神搭边了。 二 权利是什么。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规范。这是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法得以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但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之前,很少有哪个学派系统的研究过人的权利都有什么。象神学告诉大家的只是义务。古典学派的学者们充分的探讨了这点。

基本上,他们给出答案是:这些权利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不受专制压迫等等。基本覆盖了我们现在对法所能给予我们的全部权利的范围(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是良莠不齐的,照霍布斯的说法,人民简直没有任何权利了。) 值得一提的是,他们的权利观深刻影响了几乎每一次的资产阶级革命。“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个口号激励了无数法国革命者。而美国的开国者中的法学家们,更是认真的按照他们的理解努力去落实这些权利,令人钦佩。 “ 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这个成就的重要意义无须多言了,三权分立现在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仅就美国而言,就保证了他们享受到了两个世纪的民主与富强。

古典自然法学派出现之后,法学才可以算是真正的出现了,在此之前,法学一直是哲学或者神学的附属。古典自然法学派将法学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提出了多个法学命题,从法的精神、法的产生到很多法学术语,林林总总,贡献颇大。此后,现代法学终于以独立的姿态成为一门学科,延至今日。

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成就,或者主要特点在于:

一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理论。它首先区分社会状态和自然状态。人在没进入社会生活之前,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这个自然状态有的说是和平的,如洛克,卢梭。有的说是战争的,如霍布斯、斯宾诺莎。但无论是战争的还是和平的,人类在自然状态的生活都有弊端,比如在战争状态下,人人都是敌人,那么人人都不能安心生活。在和平状态下,一些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所以人类必须要进入到社会生活状态。人类进入社会生活状态的途径是什么:订立社会契约。人们把自己本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从而让受让渡者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但这里又出现分歧了。首先,让渡的权利是什么?有的说是全部的权利,象卢梭。有的认为只是保卫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如洛克。其次,这个订立契约过程中,权利的受让渡者是谁?霍布斯说是君主或者是一个机构。卢梭说是一个绝对的主权,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能参与其中。

那么契约订立后的结果是什么?依然是分歧。霍布斯认为这时人民的权利全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君主本身就是人民为了自己的权利的保全所选出来的,怎么可能反过来侵害其权利呢?(好个严密的逻辑!)卢梭比他要进步,卢梭认为契约订立后出现了一个绝对主权,它是一个“公共人格”,而不是君主或任何一个国家机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卢梭可能没想过,这个主权有什么意义么?它不是任何机构,不是任何个人,不是任何团体,就是一个抽象的人格,那这个东西在国家生活中有什么作用吗?

一般说来。古典法学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不符合历史真实。或许他们也知道这一点,或许他们只是把这个理论看作一个假设,由此来开展他们的论述。就象经济学上的“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这个著名的假设一样。但是,我很困惑的是,理论的前提可以假设,但是推论过程却不应该假设。你可以假设一个自然状态,但这个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过程会发生什么,法学家们又是

一通假设。岂不是全部的理论都是假设出来的?

当然,在今天看来社会契约的观点未免有点幼稚,但放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理论。它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国家与法的产生彻底的从神那里解放了出来,从此,世俗的事情不再和神搭边了。 二 权利是什么。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规范。这是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法得以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但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之前,很少有哪个学派系统的研究过人的权利都有什么。象神学告诉大家的只是义务。古典学派的学者们充分的探讨了这点。

基本上,他们给出答案是:这些权利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不受专制压迫等等。基本覆盖了我们现在对法所能给予我们的全部权利的范围(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是良莠不齐的,照霍布斯的说法,人民简直没有任何权利了。) 值得一提的是,他们的权利观深刻影响了几乎每一次的资产阶级革命。“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个口号激励了无数法国革命者。而美国的开国者中的法学家们,更是认真的按照他们的理解努力去落实这些权利,令人钦佩。 “ 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这个成就的重要意义无须多言了,三权分立现在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仅就美国而言,就保证了他们享受到了两个世纪的民主与富强。

古典自然法学派出现之后,法学才可以算是真正的出现了,在此之前,法学一直是哲学或者神学的附属。古典自然法学派将法学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提出了多个法学命题,从法的精神、法的产生到很多法学术语,林林总总,贡献颇大。此后,现代法学终于以独立的姿态成为一门学科,延至今日。


相关文章

  •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
  • 本文是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一概念的.本文的前提在于承认东方(中国)也有一种"自然法"的观念及其学术表达.关于这一点,学术界颇有争议.我认为,不管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说"中国没 ...查看


  • 西方法理学讲义(2013-10)
  • 徐亚文:西方法理学讲义 西方法理学讲义 一. 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哲学 (一)西方的法律传统 1.法律传统概述 法律传统是指一定国家. 地区. 民族或若干有着某种共同特征的国家集团的全部法律活 动的产物或结晶,它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 ...查看


  •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下
  •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下) --以英美契约法为核心的考察 刘承韪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 2012-03-18 21:54:30 来源:中外法学 2011年第4期 关键词: 古典契约法理论 新古典契约法理论 关系契约理论 中国契 ...查看


  • 在线读书:西方现代社会思潮史
  • 西方现代社会思潮史 作者:张凤阳著 出版日期:2004 页数:668 关键词:社会思潮 思想史 西方国家 现代 顾肃 张凤阳 分类: 社会科学 >总论 在线阅读西方现代社会思潮史电子书超星阅览器 阅读1阅读2下载图书 阅览器阅读/下载 ...查看


  • 西方文化史复习资料
  • 3.经院哲学是中世纪盛行的哲学.它既指一种教学和研究方法,也指一种世界观.经院哲学在12世纪出现,13世纪是经院哲学的黄金时期.经院哲学试图使信仰与理性协调一致,认为人通过经验和推理方式获得的知识与天启传授的知识是相辅相成的.信仰和理性是两 ...查看


  • 民法论文契约精神
  • 浅谈中西方古代契约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嬗变过程,并在19世纪中叶受到了西方契约制度的挑战,且最终被西方科学民主的契约制度所取缔.本文介绍了中西方契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着力分析了中国古代契约 ...查看


  • 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
  •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学者的分析多集中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较少论及其思想基础.然而,法律思想在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中起着重要的影响, ...查看


  •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权利价值
  • 摘 要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其所弘扬的价值追求不仅是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更是为西方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观念的解放,这些价值观念本身所包含的一些弊病也逐渐显现出来,导致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9世纪发展到顶峰 ...查看


  •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 总25卷第4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V01.25No.4 2004年4月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SocialScienoes Apr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