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学者的分析多集中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较少论及其思想基础。然而,法律思想在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中起着重要的影响,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对加深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思想;产生;意义

  作者简介:惠建利(1974-),女,陕西富平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3-0153-04 收稿日期:2008-02-25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有学者认为:“正确地把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线索和逻辑,是进一步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性质和地位的前提条件。”(潘静成,刘文华,1999)综观以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多集中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而较少涉及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基础。“迄今为止,人们对经济法的研究,大多只重视经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及运作方式等,而对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却探讨甚少。即使涉及。也没有作系统深入的研究。”(咎淑珍,2003)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追溯影响其产生的法律思想,因为从认识论的层面讲,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和结果。而且,从伦理的角度看,法律的发展应该有它的终极关怀和最高理想。美国法学家佛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句话非常精辟地道出了法律思想对于法律制度的产生、创制及实现的巨大价值和功能。基于此,以下拟运用法理学、法史学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作较为系统、深入地剖析。

  

  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学者对此提出了各种不同观点。

  绝大多数学者突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拉德布鲁赫,1997)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张守文,于雷,1993)上述各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均特别强调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且这种观点具有代表意义,学者几乎达成共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发展、变迁都应以社会经济基础为依托。笔者也认为,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经济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从罗马法到现代各种成文法的产生,无不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等客观基础为基石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从法律思想史角度探讨经济法的产生,况且,“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以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李昌麒,2003)

  对此,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具体反映在他们在论及经济法产生时,既强调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同时也强调经济法产生的主观基础。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形成,仅有社会客观需要和新兴法律现象的出现也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应的主观学说形成并为学界、官方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潘静成,刘文华,1999)有学者也指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组织协调经济的职能被强化,代表国家的政府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也是法律观点变革的产物。”(张忠军,2002)的确,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思想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学说的实体内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必然的前提是相关法律思想的形成。然而,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有些学者一讲经济法的产生,就先来阐述一番‘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并将其视为经济法产生所必备的主观条件,甚至认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部门的形成,必须先形成相应的学说,并被人们所接受。这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逻辑。”(杨紫炫,1999)这一反对意见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当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达到相当多数量的时候,也就事实上形成了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而不论经济法律规范是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杨紫炫,1999)但此理论基础本身的科学性就遭到了众多学者质疑。

  笔者认为,就目前对经济法产生的理论研究来看,虽然部分学者也强调了经济法产生的主观基础,却鲜有笔墨作系统的研究。而且笔者认为,在关注经济法产生的主观基础时,从时间维度上讲,不应仅局限于经济法形成时法学家的理论和学说,还需溯及到经济法产生前促使或者说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

  

  二、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的意义

  

  (一)经济法法学研究的需要

  唯物主义理论和学说认为,人类历史是一个自然发展演进的历史,但人类的历史也是一个思想发展的历史。思想在人类历史上产生过巨大的作用,推动着人类社会发生历史性变化和转型,对于新兴法律学科的问世,法律思想的推动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所以,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是经济法法学研究的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和生命。经济法法学研究的发展,除了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之外,还要研究经济法同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以及经济法同相关法律思想的关系。展望未来,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仍需加强总论的研究,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是其必要内容。因为法律思想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学说的实体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李昌麒,2003)

  (二)丰富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经济法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漆多俊,2000)金泽良雄也指出:“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

(金泽良雄,1985)然而,通过历史考察,经济法社会本位特征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本位法思想的影响。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理论产生的条件包括社会物质条件、法思想条件和法律条件,其中法思想经历了从个人本位法思想向社会本位法思想的转变。社会本位法思想,不再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理论为前提,而是以社会权为核心的权利思想。社会本位思想,是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法思想条件。(刘瑞复,2000)一百年以前,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蒲鲁东就对经济法做出了精确的定位,他在其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础,是为克服公法和私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继蒲鲁东之后,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庞德在他所撰的《法律哲学导论》一书中指出,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制度。目的法学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总之,这些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征,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虽然经济法律思想不直接引导执法、司法和守法者正确理解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认真贯彻经济法精神,并严格按照经济法律规范从事活动。但它却在培养和增强执法、司法和守法者的经济法意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不但可以影响一个国家法律的创制,还可以影响到法律的实行和法律的遵守。”(刘作翔,1999)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这样的尴尬:明明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当我们具体操作,身临其境地追求自己的权利时,却发现事情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在法律制定后,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从国外移植了大量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民商和经济法律,这些法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新移植的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大部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有的不能物尽其用,有的形同虚设。有人认为“造成我国法律移植的效用较差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技术性,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和重制定法、轻法律理念的问题。”(蒋岩波,2000)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法律是社会性的,法律根源于社会,法律只有真正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真正成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才具有了法律所应有的作用。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所言:“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很大一部分渊源于社会规范,许多法律规则是对社会规范的承认和认可。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多则是来源于社会习惯和风俗,甚至儒家学说,即所谓的‘援礼人法’。”(张维迎,2004)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其社会性更为显著,要解决经济法实施中所面临的困难,必须重视法律思想的影响,使经济法首先从思想领域深入社会。

  总之,思想是人类行动的指南,是社会转型的先声,是制度创新的先导,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探讨经济法的产生基础,探讨经济法的本质,甚至分析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都需要从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追本溯源。

  

  三、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

  

  根据对经济法产生所起作用的不同,笔者认为,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三大时期。

  第一个时期(17世纪~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是为经济法萌芽提供消极的思想影响。这一时期西方经济法制的基本观点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抽象的法律人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自由竞争范围内,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这一思想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利润最大化行动和所有权的滥用,为社会危机和国民经济失调埋下隐患。因此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法律思想没有直接促使经济法产生,但相比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法律思想,其对经济法的产生起了一定的消极的影响。

  首先,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为西方近代国家制定经济法制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自然法哲学强调对人的尊重,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其后资产阶级一系列的私法原则的确立与此都不无关系,这股政治法律思潮影响西方长达几个世纪,到目前为止我们也不能说它对我们没有影响,近些年来市民社会的理论就是这种思潮的潜意识的反应。(尚光辉,2002)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它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约翰・洛克(Jhon Locke)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他说:国家的目的是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除此之外,别无他用,不能越雷池一步。孟德斯鸠(Montesquieu)赞同洛克关于人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的观点,不同的是,他对自由的关注是通过他所试图设计的政治制度得到表现。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推动了近代的思想启蒙运动,它在历史上以极大的力量推动革命,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扫清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在这种自然法理念指导下,国家的任务限于“国内维持正义、安定秩序”,对外“保卫国土,不受他国侵犯”;经济活动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社会经济不存在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国家也不存在对经济的职能性调节。其次,自由放任主义思想也影响着经济法制。其中,边沁(Jeremy Bentham)的自由放任主义思想受到了人们较多关注。他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社会由个人集合而成,社会的幸福不过是个人幸福的总和。自由放任主义思想的另一代表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创立了一种有关法律、正义和社会的理论。他的社会有机论希望通过个人的发展而实现社会关系的自发的协调与和谐,个人发展程度越强,社会关系也就越协调,政府也就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边沁与斯宾塞尽管思想上有差异,但是二者都追求个人自由发展,坚持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真正的好政府。自由放任主义思潮一直主导着西方政府与经济发展的研究。特别是在这一思想学说的影响下,主宰法律理

念的思想为个人本位,主张“自然权利”,亦即“天赋人权”,其最直接结果是私权神圣、政府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推动了社会危机包括垄断的产生,从而为经济法萌芽提供了消极的思想影响。

  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叶,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的特点是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备。自然法思想的理想与人们得到权利存在的巨大差距使得现实中的法律受到强烈谴责,19世纪后半叶开始,新的法学思想和流派应运而生,对经济法产生起到重要影响的一个是以约・斯・穆勒(John Stuart Mill)为代表的改良主义思想,另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受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尽管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没有改变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形态,但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变革,其具有经济法的某些机能,涉及到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律调整问题,为形成完备形态的经济法准备了直接法律条件。

  穆勒赞同边沁的观点,主张维护经济自由主义,但不同的是,他主张在维持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形态的前提下,国家要介入,这种思潮反映在法律上,是对自由主义市场制度进行改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ff・Von Jhefing)在其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认为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法律包含强力。具体地讲,改良主义主张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做出限制,强调社会利益和团体主义。就经济领域而言,主张国家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干预。改良主义思想影响到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与进化,在法律领域的影响表现在,从19世纪末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修订或重新制定各种经济法制。在美国,19世纪后半叶,先是各州立法中的限制性立法逐渐增多,后根据宪法授权,美国国会在1887年和1890年相继通过《州际贸易法》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国家经济进行系统地干预。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法律被认为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概念工具都是经济发展的反应,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法律的规范和制度)都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例如,国家可以通过保护关税、自由贸易政策或财政措施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理念和经济法,在这种影响下,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远较19世纪末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担负的经济职能发达,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主要不是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而是对社会经济全面的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

  第三个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是直接促使经济法形成。这中间,经历了1890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体同社会的矛盾突出起来,个体权利本位倾向遇到了挑战,社会公共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化和国家调解职能越显发达,政府开始转变那种消极、被动的状态,进而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当时对经济法产生起到影响的学说主要是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法学和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这些法律思想促使经济法全面形成。

  狄骥(Leon Duguit)指出社会连带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人民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他认为人为社会之动物,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公共福利至为重要。罗斯柯・庞德(R・Pound)把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他主张“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罗・庞德,1984)同时,他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应与维护个人自由相协调,而非相抵触,他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在以上法律思想影响下,法的精神开始从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个人本位转向以社会权为中心的社会本位。这种转变,使经济法理论的创立成为可能。表现在立法上则是,德国1919年制定《魏玛宪法》,它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强调“社会化”原则。其后,魏玛政府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等一系列经济统制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项直接地干预和限制,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一概念明确运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四、结束语

  

  影响经济法产生的这些法律思想,不仅丰富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而且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和经济法制建设的保障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是经济法这一理论尚不成熟的新兴法律部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理论前提。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对加深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很有必要。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学者的分析多集中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较少论及其思想基础。然而,法律思想在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中起着重要的影响,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对加深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思想;产生;意义

  作者简介:惠建利(1974-),女,陕西富平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3-0153-04 收稿日期:2008-02-25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有学者认为:“正确地把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线索和逻辑,是进一步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性质和地位的前提条件。”(潘静成,刘文华,1999)综观以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多集中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而较少涉及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基础。“迄今为止,人们对经济法的研究,大多只重视经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及运作方式等,而对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却探讨甚少。即使涉及。也没有作系统深入的研究。”(咎淑珍,2003)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追溯影响其产生的法律思想,因为从认识论的层面讲,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和结果。而且,从伦理的角度看,法律的发展应该有它的终极关怀和最高理想。美国法学家佛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句话非常精辟地道出了法律思想对于法律制度的产生、创制及实现的巨大价值和功能。基于此,以下拟运用法理学、法史学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作较为系统、深入地剖析。

  

  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学者对此提出了各种不同观点。

  绝大多数学者突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拉德布鲁赫,1997)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张守文,于雷,1993)上述各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均特别强调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且这种观点具有代表意义,学者几乎达成共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发展、变迁都应以社会经济基础为依托。笔者也认为,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经济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从罗马法到现代各种成文法的产生,无不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等客观基础为基石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从法律思想史角度探讨经济法的产生,况且,“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以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李昌麒,2003)

  对此,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具体反映在他们在论及经济法产生时,既强调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同时也强调经济法产生的主观基础。例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形成,仅有社会客观需要和新兴法律现象的出现也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应的主观学说形成并为学界、官方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潘静成,刘文华,1999)有学者也指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组织协调经济的职能被强化,代表国家的政府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也是法律观点变革的产物。”(张忠军,2002)的确,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思想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学说的实体内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必然的前提是相关法律思想的形成。然而,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有些学者一讲经济法的产生,就先来阐述一番‘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并将其视为经济法产生所必备的主观条件,甚至认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部门的形成,必须先形成相应的学说,并被人们所接受。这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逻辑。”(杨紫炫,1999)这一反对意见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当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达到相当多数量的时候,也就事实上形成了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而不论经济法律规范是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杨紫炫,1999)但此理论基础本身的科学性就遭到了众多学者质疑。

  笔者认为,就目前对经济法产生的理论研究来看,虽然部分学者也强调了经济法产生的主观基础,却鲜有笔墨作系统的研究。而且笔者认为,在关注经济法产生的主观基础时,从时间维度上讲,不应仅局限于经济法形成时法学家的理论和学说,还需溯及到经济法产生前促使或者说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

  

  二、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的意义

  

  (一)经济法法学研究的需要

  唯物主义理论和学说认为,人类历史是一个自然发展演进的历史,但人类的历史也是一个思想发展的历史。思想在人类历史上产生过巨大的作用,推动着人类社会发生历史性变化和转型,对于新兴法律学科的问世,法律思想的推动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所以,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是经济法法学研究的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和生命。经济法法学研究的发展,除了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之外,还要研究经济法同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以及经济法同相关法律思想的关系。展望未来,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仍需加强总论的研究,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是其必要内容。因为法律思想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学说的实体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李昌麒,2003)

  (二)丰富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经济法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漆多俊,2000)金泽良雄也指出:“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

(金泽良雄,1985)然而,通过历史考察,经济法社会本位特征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本位法思想的影响。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理论产生的条件包括社会物质条件、法思想条件和法律条件,其中法思想经历了从个人本位法思想向社会本位法思想的转变。社会本位法思想,不再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理论为前提,而是以社会权为核心的权利思想。社会本位思想,是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法思想条件。(刘瑞复,2000)一百年以前,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蒲鲁东就对经济法做出了精确的定位,他在其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础,是为克服公法和私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继蒲鲁东之后,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庞德在他所撰的《法律哲学导论》一书中指出,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制度。目的法学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总之,这些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征,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虽然经济法律思想不直接引导执法、司法和守法者正确理解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认真贯彻经济法精神,并严格按照经济法律规范从事活动。但它却在培养和增强执法、司法和守法者的经济法意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不但可以影响一个国家法律的创制,还可以影响到法律的实行和法律的遵守。”(刘作翔,1999)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这样的尴尬:明明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当我们具体操作,身临其境地追求自己的权利时,却发现事情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在法律制定后,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从国外移植了大量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民商和经济法律,这些法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新移植的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大部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有的不能物尽其用,有的形同虚设。有人认为“造成我国法律移植的效用较差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技术性,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和重制定法、轻法律理念的问题。”(蒋岩波,2000)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法律是社会性的,法律根源于社会,法律只有真正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真正成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才具有了法律所应有的作用。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所言:“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很大一部分渊源于社会规范,许多法律规则是对社会规范的承认和认可。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多则是来源于社会习惯和风俗,甚至儒家学说,即所谓的‘援礼人法’。”(张维迎,2004)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其社会性更为显著,要解决经济法实施中所面临的困难,必须重视法律思想的影响,使经济法首先从思想领域深入社会。

  总之,思想是人类行动的指南,是社会转型的先声,是制度创新的先导,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探讨经济法的产生基础,探讨经济法的本质,甚至分析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都需要从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追本溯源。

  

  三、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

  

  根据对经济法产生所起作用的不同,笔者认为,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三大时期。

  第一个时期(17世纪~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是为经济法萌芽提供消极的思想影响。这一时期西方经济法制的基本观点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抽象的法律人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自由竞争范围内,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这一思想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利润最大化行动和所有权的滥用,为社会危机和国民经济失调埋下隐患。因此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法律思想没有直接促使经济法产生,但相比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法律思想,其对经济法的产生起了一定的消极的影响。

  首先,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为西方近代国家制定经济法制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自然法哲学强调对人的尊重,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其后资产阶级一系列的私法原则的确立与此都不无关系,这股政治法律思潮影响西方长达几个世纪,到目前为止我们也不能说它对我们没有影响,近些年来市民社会的理论就是这种思潮的潜意识的反应。(尚光辉,2002)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它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约翰・洛克(Jhon Locke)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他说:国家的目的是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除此之外,别无他用,不能越雷池一步。孟德斯鸠(Montesquieu)赞同洛克关于人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的观点,不同的是,他对自由的关注是通过他所试图设计的政治制度得到表现。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推动了近代的思想启蒙运动,它在历史上以极大的力量推动革命,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扫清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在这种自然法理念指导下,国家的任务限于“国内维持正义、安定秩序”,对外“保卫国土,不受他国侵犯”;经济活动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社会经济不存在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国家也不存在对经济的职能性调节。其次,自由放任主义思想也影响着经济法制。其中,边沁(Jeremy Bentham)的自由放任主义思想受到了人们较多关注。他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社会由个人集合而成,社会的幸福不过是个人幸福的总和。自由放任主义思想的另一代表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创立了一种有关法律、正义和社会的理论。他的社会有机论希望通过个人的发展而实现社会关系的自发的协调与和谐,个人发展程度越强,社会关系也就越协调,政府也就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边沁与斯宾塞尽管思想上有差异,但是二者都追求个人自由发展,坚持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真正的好政府。自由放任主义思潮一直主导着西方政府与经济发展的研究。特别是在这一思想学说的影响下,主宰法律理

念的思想为个人本位,主张“自然权利”,亦即“天赋人权”,其最直接结果是私权神圣、政府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推动了社会危机包括垄断的产生,从而为经济法萌芽提供了消极的思想影响。

  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叶,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的特点是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备。自然法思想的理想与人们得到权利存在的巨大差距使得现实中的法律受到强烈谴责,19世纪后半叶开始,新的法学思想和流派应运而生,对经济法产生起到重要影响的一个是以约・斯・穆勒(John Stuart Mill)为代表的改良主义思想,另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受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尽管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没有改变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形态,但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变革,其具有经济法的某些机能,涉及到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律调整问题,为形成完备形态的经济法准备了直接法律条件。

  穆勒赞同边沁的观点,主张维护经济自由主义,但不同的是,他主张在维持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形态的前提下,国家要介入,这种思潮反映在法律上,是对自由主义市场制度进行改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ff・Von Jhefing)在其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认为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法律包含强力。具体地讲,改良主义主张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做出限制,强调社会利益和团体主义。就经济领域而言,主张国家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干预。改良主义思想影响到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与进化,在法律领域的影响表现在,从19世纪末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修订或重新制定各种经济法制。在美国,19世纪后半叶,先是各州立法中的限制性立法逐渐增多,后根据宪法授权,美国国会在1887年和1890年相继通过《州际贸易法》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国家经济进行系统地干预。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法律被认为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概念工具都是经济发展的反应,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法律的规范和制度)都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例如,国家可以通过保护关税、自由贸易政策或财政措施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理念和经济法,在这种影响下,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远较19世纪末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担负的经济职能发达,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主要不是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而是对社会经济全面的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

  第三个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是直接促使经济法形成。这中间,经历了1890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体同社会的矛盾突出起来,个体权利本位倾向遇到了挑战,社会公共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化和国家调解职能越显发达,政府开始转变那种消极、被动的状态,进而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当时对经济法产生起到影响的学说主要是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法学和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这些法律思想促使经济法全面形成。

  狄骥(Leon Duguit)指出社会连带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人民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他认为人为社会之动物,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公共福利至为重要。罗斯柯・庞德(R・Pound)把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他主张“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罗・庞德,1984)同时,他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应与维护个人自由相协调,而非相抵触,他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在以上法律思想影响下,法的精神开始从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个人本位转向以社会权为中心的社会本位。这种转变,使经济法理论的创立成为可能。表现在立法上则是,德国1919年制定《魏玛宪法》,它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强调“社会化”原则。其后,魏玛政府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等一系列经济统制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项直接地干预和限制,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一概念明确运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四、结束语

  

  影响经济法产生的这些法律思想,不仅丰富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而且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和经济法制建设的保障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是经济法这一理论尚不成熟的新兴法律部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理论前提。追溯影响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思想,对加深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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