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讲座分析报告 告
实务讲座分析报告
一、讲座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30日晚上7:00—9:30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在学校三教三楼的学术报告厅开展了主题为“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审判实务”的讲座,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复查合议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邹晓瑜,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嘉宾分别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武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颜飞。
二、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由邹晓瑜法官讲授此次讲座的主题。 讲座一开始,主讲人邹晓瑜法官就直奔主题,在报告厅的PPT上展示了本次的授课内容,依次为1.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性质;2.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特点;3.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处理情形及决定再审的机关和法律依据;
4.申诉复查决定进入再审的相关案例。接着,主讲人邹晓瑜法官就他提炼的四大内容详细的阐述给听众,为了使我们深刻的体会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在实际中
的操作情况,邹晓瑜法官详细的给我们讲了申诉复查决定进入再审的八个相关案例,分别是1.李永才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施祖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巫志强贪污案;4.金咸庆受贿申诉案;5.杜锡根等人职务侵占案;6.黄进抢劫申诉案;7.陈洪强受贿申诉案;8.隆培云因不服刘成余等人故意伤害申诉一案。
至此,由邹晓瑜法官讲授的讲座的第一个环节结束。主持人梅传强教授简短说了几句他的感受后,就开始进行讲座的第二个部分——到场嘉宾点评环节。
第一个点评的嘉宾是潘金贵教授,他说了下自己的听了邹晓瑜法官讲座的一些感受,他说,邹老师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具体操作的一线法官,不仅是给学生们详细的讲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的程序和具体的案件,也是给刑诉老师补了一堂很重要的实务课。申诉案件客观的讲是非常复杂、漫长的过程且申诉作为当事人不得已的救济措施,能否通过审监程序当事人一个公道?对当事人意义重大。这些案件是邹老师亲手处理的案件,无论是对证据的处理和实体问题的认识上,充分体现了邹老师作为一个优秀法官的智慧。尤其是最后一个案件,在申诉过程中,基层、中级、高级法院的博弈过程中更是表明了我们的司法实务中确实需要专业的法官,有智慧的法官, 尤其是在级别更高的法院,同学们要成为如邹老师一般的优秀法官要学习的东西很多。
第二个点评的嘉宾是颜飞教授,颜飞教授也是感触颇多,他说平常给学生讲刑诉程序理论时,感觉审监程序是刑诉程序最难的也是最复杂的,同学们听起来很吃力,不过相比相比起实践中的难度程度却并不是一个档次的了!一个案件要经过多次审理、反复咀嚼后才会拿到高院再来处理,已经是至少经过三次审理,两级审理的案件还会有何问题呢?他以前也没有了解过能真正进入审监程序的案件,这次是第一次听到,虽然得到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但至少让他在以后对学生们讲这一块儿的程序时心里能有底气。谈完感触,颜飞教授提了2个问题,分别是1.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认定事实错误,但今天邹老师的讲座给他感觉是事实认定有分歧,他想知道“认定事实错误”和“认定事实分歧”两者之间有没有区别?或者说怎么去把握之间的度;2.我国法律规定,量刑只有是在明显轻或者明显重的情况下才改,何谓“明显”?
第三个点评的嘉宾是张武举教授,他说,他和邹老师第一次接触的案件是2000年周详树故意伤害案,一般申诉案件就是递交一下申诉材料,之后一般也
就是石沉大海了,但那个案件材料递交之后,邹老师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让他带着申诉人一起去高院一趟,不过因为当事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所以也是不了了之,后来当事人闹到北京去了,所以那个案件给他的总体感觉不是太好,不过却让他记住了邹法官这个人,后来也是经常接触到,张武举教授还谈到邹老师在《现代法学》上面发表了2篇核心文章,这是相当了不起的事情。张武举教授觉得此次讲座给他最大的收货就是在启动申诉程序时要求有的“新证据”并不是指全新的证据,而是申诉方认为的新证据即可。张武举教授谈完感触之后,也是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分别是1.决定启动的主体都有谁;2.第二个案例“施祖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复查情况中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诉人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宜以犯罪论处”这个“不当”究竟是不当在什么地方,是不是应该在文书中明示出来;3.希望邹老师有机会能解释一下为何申诉案件立案难、再审案件立案难,破解途径在哪里?
三位嘉宾精彩的点评环节之后,就到了本次讲座的最后一个环节——学生提问环节。
第一位同学提出来的问题为:合同诉讼管辖问题很“小”,学者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它,值不值得?肖教授说管辖制度确实很小,但却非常重要,程序上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决定它的运行是否良好。
第二位同学提出来的问题为:根据现有的规定,是不是会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有太多选择,产生更多的管辖权异议,使诉讼久拖不决?近20年的司法实践,特征管辖地的效果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还是解决了
第三位同学提出来的问题为: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那么管辖的区分还有意义吗?肖建国教授回答说,这句话后面还有几句话,就是当事人起诉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不审查的情况下,如何去判断该案件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讲座在学生提问环节完成之后就圆满结束了。
三、心得体会 虽然邹晓瑜法官讲的很耐心细致,但由于这次讲座的专业性非常强,所以我理解起来还是很吃力,正如颜飞教授所说,审监程序是刑诉程序中最难的,也是最复杂的,当时学习的时候,我就听的很吃力,加之学校的各种考试里面很少考
到这里也没有好好去复习,如今听到这个实务讲座,更是觉得很多地方都没有搞清楚,细细回顾了一下这次讲座的内容之后,我将不甚理解的内容和查到的相关法条、判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起来,这才有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与与刑事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程序属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对该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其中后面三种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维持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保证国家审判权正确行使,实现司法公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为: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标的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具体由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和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程序组成。而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具体为1.法院立案庭负责;2.书面审: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即决定该申诉案件是否进入重新审判(再审,具体又分指令再审或提审);3.按照现行刑诉法第241条、242条、244条受理申诉案件并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程序具体为1.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2.开庭审:重点是解决实体问题(对原审判决改判或维持);
3.按照刑诉法第245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庭审判。
实务讲座分析报告 告
实务讲座分析报告
一、讲座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30日晚上7:00—9:30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在学校三教三楼的学术报告厅开展了主题为“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审判实务”的讲座,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复查合议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邹晓瑜,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传强,嘉宾分别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武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颜飞。
二、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由邹晓瑜法官讲授此次讲座的主题。 讲座一开始,主讲人邹晓瑜法官就直奔主题,在报告厅的PPT上展示了本次的授课内容,依次为1.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性质;2.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特点;3.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的处理情形及决定再审的机关和法律依据;
4.申诉复查决定进入再审的相关案例。接着,主讲人邹晓瑜法官就他提炼的四大内容详细的阐述给听众,为了使我们深刻的体会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在实际中
的操作情况,邹晓瑜法官详细的给我们讲了申诉复查决定进入再审的八个相关案例,分别是1.李永才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施祖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巫志强贪污案;4.金咸庆受贿申诉案;5.杜锡根等人职务侵占案;6.黄进抢劫申诉案;7.陈洪强受贿申诉案;8.隆培云因不服刘成余等人故意伤害申诉一案。
至此,由邹晓瑜法官讲授的讲座的第一个环节结束。主持人梅传强教授简短说了几句他的感受后,就开始进行讲座的第二个部分——到场嘉宾点评环节。
第一个点评的嘉宾是潘金贵教授,他说了下自己的听了邹晓瑜法官讲座的一些感受,他说,邹老师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具体操作的一线法官,不仅是给学生们详细的讲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的程序和具体的案件,也是给刑诉老师补了一堂很重要的实务课。申诉案件客观的讲是非常复杂、漫长的过程且申诉作为当事人不得已的救济措施,能否通过审监程序当事人一个公道?对当事人意义重大。这些案件是邹老师亲手处理的案件,无论是对证据的处理和实体问题的认识上,充分体现了邹老师作为一个优秀法官的智慧。尤其是最后一个案件,在申诉过程中,基层、中级、高级法院的博弈过程中更是表明了我们的司法实务中确实需要专业的法官,有智慧的法官, 尤其是在级别更高的法院,同学们要成为如邹老师一般的优秀法官要学习的东西很多。
第二个点评的嘉宾是颜飞教授,颜飞教授也是感触颇多,他说平常给学生讲刑诉程序理论时,感觉审监程序是刑诉程序最难的也是最复杂的,同学们听起来很吃力,不过相比相比起实践中的难度程度却并不是一个档次的了!一个案件要经过多次审理、反复咀嚼后才会拿到高院再来处理,已经是至少经过三次审理,两级审理的案件还会有何问题呢?他以前也没有了解过能真正进入审监程序的案件,这次是第一次听到,虽然得到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但至少让他在以后对学生们讲这一块儿的程序时心里能有底气。谈完感触,颜飞教授提了2个问题,分别是1.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认定事实错误,但今天邹老师的讲座给他感觉是事实认定有分歧,他想知道“认定事实错误”和“认定事实分歧”两者之间有没有区别?或者说怎么去把握之间的度;2.我国法律规定,量刑只有是在明显轻或者明显重的情况下才改,何谓“明显”?
第三个点评的嘉宾是张武举教授,他说,他和邹老师第一次接触的案件是2000年周详树故意伤害案,一般申诉案件就是递交一下申诉材料,之后一般也
就是石沉大海了,但那个案件材料递交之后,邹老师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让他带着申诉人一起去高院一趟,不过因为当事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所以也是不了了之,后来当事人闹到北京去了,所以那个案件给他的总体感觉不是太好,不过却让他记住了邹法官这个人,后来也是经常接触到,张武举教授还谈到邹老师在《现代法学》上面发表了2篇核心文章,这是相当了不起的事情。张武举教授觉得此次讲座给他最大的收货就是在启动申诉程序时要求有的“新证据”并不是指全新的证据,而是申诉方认为的新证据即可。张武举教授谈完感触之后,也是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分别是1.决定启动的主体都有谁;2.第二个案例“施祖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复查情况中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诉人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宜以犯罪论处”这个“不当”究竟是不当在什么地方,是不是应该在文书中明示出来;3.希望邹老师有机会能解释一下为何申诉案件立案难、再审案件立案难,破解途径在哪里?
三位嘉宾精彩的点评环节之后,就到了本次讲座的最后一个环节——学生提问环节。
第一位同学提出来的问题为:合同诉讼管辖问题很“小”,学者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它,值不值得?肖教授说管辖制度确实很小,但却非常重要,程序上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决定它的运行是否良好。
第二位同学提出来的问题为:根据现有的规定,是不是会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有太多选择,产生更多的管辖权异议,使诉讼久拖不决?近20年的司法实践,特征管辖地的效果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还是解决了
第三位同学提出来的问题为: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那么管辖的区分还有意义吗?肖建国教授回答说,这句话后面还有几句话,就是当事人起诉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不审查的情况下,如何去判断该案件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讲座在学生提问环节完成之后就圆满结束了。
三、心得体会 虽然邹晓瑜法官讲的很耐心细致,但由于这次讲座的专业性非常强,所以我理解起来还是很吃力,正如颜飞教授所说,审监程序是刑诉程序中最难的,也是最复杂的,当时学习的时候,我就听的很吃力,加之学校的各种考试里面很少考
到这里也没有好好去复习,如今听到这个实务讲座,更是觉得很多地方都没有搞清楚,细细回顾了一下这次讲座的内容之后,我将不甚理解的内容和查到的相关法条、判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起来,这才有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与与刑事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程序属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对该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其中后面三种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维持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保证国家审判权正确行使,实现司法公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为: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标的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具体由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和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程序组成。而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具体为1.法院立案庭负责;2.书面审: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即决定该申诉案件是否进入重新审判(再审,具体又分指令再审或提审);3.按照现行刑诉法第241条、242条、244条受理申诉案件并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程序具体为1.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2.开庭审:重点是解决实体问题(对原审判决改判或维持);
3.按照刑诉法第245条规定的相应程序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