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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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 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 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 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 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 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请参见本章 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 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 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 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 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 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 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 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 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 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 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 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 然弓I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

在上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一种 最主要的形式。

(一)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 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刑事诉讼 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_诉,但是不能 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s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 的主要区别有:

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 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 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 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 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 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 人民法院。

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 规定期限,但《若干意见》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一 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 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 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 5曰。

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 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 决、裁定不能生效。 注意:(1)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

(2)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在被告人同 惫的情况下上诉;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 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申诉的情形,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的检察 院再审抗诉的情形一致,可以结合记忆这四种 法定情形。

(二)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若干章见》对再审申诉作了进一步规范。

.1.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 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 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 的基本情洱、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审、二 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 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 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 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 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

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 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 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 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 >〉规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 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 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 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 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 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 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 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 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 受理。

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根据 《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 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 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 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 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 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 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 法院处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 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 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 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 审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经过审峑,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 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 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 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 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

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 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 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 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 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 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 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 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 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 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 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 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 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 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 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 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根据 最髙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

诉的,人民检 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 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 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

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 件,应当拟订复査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睪问 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 等。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 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 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 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 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 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 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 理;必要时绿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为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严肃性和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裉据刑事 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主体有: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寒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如舉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P这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 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不能是上级 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 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且对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 行使,即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 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

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 定再审。 ■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髙人

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 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 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_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 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 重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抗诉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 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 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又称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的条件。为了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 严肃性及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的理由,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只有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具体而言,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

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有以下两种情 况:(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 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 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 表现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 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 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 二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役有依 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 对案件的正确裁判。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正 确裁判案件的保证,如果违反,则无以保证裁判 的正确作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以至于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亦是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的理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 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 法,等—。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提起审 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 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一)决定再审

决定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 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 方式。

.(二)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 是最髙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 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新增第244条的规定,上 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 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人民法院索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5条,对于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 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 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 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定。

(三)决定提审

决定提审是指最髙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 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 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 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应当指出,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上级 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为便于再审 案件审理时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 以及就地复查证据,核实案情,一般应由最高人 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终审人民法院再 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 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 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 案件,也可以提审。

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人民 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 上述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 书。

(四)提出抗诉 !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 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 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髙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 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诙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 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 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最髙人民检察院发sa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 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坪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 后,应在1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 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 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 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 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 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的,接受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 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 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 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 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 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已经收集,但庭审中 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 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f[回抗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丨

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 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 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 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 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两 种抗诉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 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

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 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 人民检蔡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髙人民法院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 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 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 出二审抗诉。

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 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 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 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 规定期限。

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 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 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 $ 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寒现本案第一审的. 合议庭成a乙▲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蝓 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肴杈捉起审判监 督程序?(許片年试卷土第%题),: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摩 ,B.、该省高鈒人民法院

该省士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参考答案发简要提示】BE)。本题所涉及 的芩对死刑案件的:审判择背_呈序的*芩,而死 刑鮝件的希判‘岸不_竽非览开】褊件。其#、 '殊性在于,虽然经过一审程序没有发生上诉或 抗诉,或者虽然&经过土审程>,已作出鈞裁 ,也不能生效,;必须依法史程序经_法耠准后 减判才能生效。 j……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 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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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立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 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 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 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4)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的;(2)髙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 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 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良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 审的。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 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 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 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2)如果原来是第一 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 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 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 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 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 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 罚.的情形

最髙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 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 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 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 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 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 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 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定再审, 按本规定第9条第5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 幵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 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具体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共 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 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 (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 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 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 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6条 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 件的开庭审理。

根据《具体规定》第8条的规定,除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具体规定》第6 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以及第7条的 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 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

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

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 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 庭;

人;

至迟在开庭I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 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 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 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 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卷和准备 出庭;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 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 开庭7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 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 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 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 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人民检 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 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应当在开庭 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 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四)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 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 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 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 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 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 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 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 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 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 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五)审理程序 '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 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 的审判。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 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 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 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 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 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 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 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 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 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 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 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 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

质证。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 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 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琿人发言,公诉人发言, 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 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 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 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 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 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 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 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 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 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 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 以调解结案。 .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 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 利。

(六)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 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 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 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2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 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 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 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 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 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 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髙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下发 的《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 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 核案件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 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必须报 送最髙人民法院核准。

四、重新审判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 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 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3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 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自接受 抗诉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的,应当自接受0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 决定,下级人民法€审理案件的期限亦适用上 述规定,并自收到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 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人再审审理期 限。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1 ~ 2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6〜312 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 -4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学g本章,要:T鮮穸與率實程序的概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诉$概念。要理 解审與监督轉序的4丄,提&审判展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等序的琢_和方式,以及 、依照,审判监^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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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 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 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 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 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 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请参见本章 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 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 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 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 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 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 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 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 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 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 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 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 然弓I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

在上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一种 最主要的形式。

(一)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 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刑事诉讼 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_诉,但是不能 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s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 的主要区别有:

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 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 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 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 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 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 人民法院。

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 规定期限,但《若干意见》规定了申诉的期限,一 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 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 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 5曰。

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 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 决、裁定不能生效。 注意:(1)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

(2)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在被告人同 惫的情况下上诉;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 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申诉的情形,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的检察 院再审抗诉的情形一致,可以结合记忆这四种 法定情形。

(二)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若干章见》对再审申诉作了进一步规范。

.1.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 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 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 的基本情洱、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审、二 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 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 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 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 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

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 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 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 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 >〉规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 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 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②上级 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 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 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 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 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 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 受理。

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根据 《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 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 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 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 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 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 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 法院处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 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 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 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 审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 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经过审峑,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 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 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 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 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

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 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 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 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 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 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 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 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 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 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 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 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 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 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 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 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根据 最髙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

诉的,人民检 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 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 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

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 件,应当拟订复査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睪问 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 等。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 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 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 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 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 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 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 理;必要时绿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为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严肃性和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裉据刑事 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主体有: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寒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如舉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P这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 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不能是上级 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 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且对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 行使,即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 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

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 定再审。 ■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髙人

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 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 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_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 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 重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抗诉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 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 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又称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的条件。为了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 严肃性及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的理由,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只有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具体而言,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

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有以下两种情 况:(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 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 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 表现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 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 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 二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役有依 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 对案件的正确裁判。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正 确裁判案件的保证,如果违反,则无以保证裁判 的正确作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以至于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亦是提起审判 监督程序的理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 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 法,等—。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提起审 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 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一)决定再审

决定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 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 方式。

.(二)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 是最髙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 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新增第244条的规定,上 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 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人民法院索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5条,对于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 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 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 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定。

(三)决定提审

决定提审是指最髙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 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 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 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应当指出,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上级 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为便于再审 案件审理时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 以及就地复查证据,核实案情,一般应由最高人 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终审人民法院再 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 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 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 案件,也可以提审。

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人民 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 上述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 书。

(四)提出抗诉 !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 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 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髙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 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诙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 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 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最髙人民检察院发sa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 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坪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 后,应在1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 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 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 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 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 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的,接受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 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 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 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 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 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已经收集,但庭审中 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 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f[回抗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丨

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 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

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 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 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 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两 种抗诉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 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

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 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 人民检蔡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髙人民法院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 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 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 出二审抗诉。

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 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 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 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 规定期限。

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 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 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 $ 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寒现本案第一审的. 合议庭成a乙▲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蝓 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肴杈捉起审判监 督程序?(許片年试卷土第%题),: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摩 ,B.、该省高鈒人民法院

该省士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参考答案发简要提示】BE)。本题所涉及 的芩对死刑案件的:审判择背_呈序的*芩,而死 刑鮝件的希判‘岸不_竽非览开】褊件。其#、 '殊性在于,虽然经过一审程序没有发生上诉或 抗诉,或者虽然&经过土审程>,已作出鈞裁 ,也不能生效,;必须依法史程序经_法耠准后 减判才能生效。 j……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 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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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立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 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 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 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4)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的;(2)髙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 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 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良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 审的。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 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 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 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2)如果原来是第一 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 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 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 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 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 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 罚.的情形

最髙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 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 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 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 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 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 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 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定再审, 按本规定第9条第5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 幵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 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具体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共 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 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 (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 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 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 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6条 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 件的开庭审理。

根据《具体规定》第8条的规定,除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具体规定》第6 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以及第7条的 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 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

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

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 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 庭;

人;

至迟在开庭I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 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 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 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 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卷和准备 出庭;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 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 开庭7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 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 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 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 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人民检 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 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应当在开庭 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 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四)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 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 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 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 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 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 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 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 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 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 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五)审理程序 '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 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 的审判。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 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 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 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 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 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 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 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 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 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 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 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 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

质证。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 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 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琿人发言,公诉人发言, 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 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 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 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 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 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 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 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 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 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 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 以调解结案。 .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 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 利。

(六)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 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 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 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2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 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 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 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 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 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 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髙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下发 的《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 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 核案件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 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必须报 送最髙人民法院核准。

四、重新审判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 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 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3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 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自接受 抗诉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的,应当自接受0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 决定,下级人民法€审理案件的期限亦适用上 述规定,并自收到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 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人再审审理期 限。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1 ~ 2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6〜312 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 -4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学g本章,要:T鮮穸與率實程序的概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诉$概念。要理 解审與监督轉序的4丄,提&审判展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等序的琢_和方式,以及 、依照,审判监^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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