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相关规定

常见质量行为问题和施工质量

通病汇总手册

(仅限内部使用)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

理论 第一部分

质量行为管理条款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款:

1. 第二章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第二章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

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3. 第二章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9.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 第六章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收修复。

11.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

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1、第二章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准使用。 2、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第四章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工质量监督机构。

5、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文件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

1. 第五章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

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2.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

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3、 第八章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二)派驻工程现场监理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的要求;(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

纠正要求的;(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质[2005]35号文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前,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开始桩基

施工;否则,将对已施工的桩进行加倍检测,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记录中。

2、第一根试桩施工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质监站有关人员必须到场,做好试桩记录。

3、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在检测机构出具所有试桩的检测报告,并征求设计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桩的施工。

4、在进行现场桩基检测前,必须制定选桩表。由建设、监理或设计单位按规范要求,确定须检测的桩,将所选被测桩以文字形式明确表示。选桩表应作为桩基检测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

5、桩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各质监站要开展对进场普通预制桩的抽样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破坏性检查;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要随机抽样,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结构性能检验。

昆山市建设局有关文件

1、昆建[2005]164号 从2005年6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类(建筑设计)

公共建筑学校类:

1、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JGJ39-87-第3.6.5条款 2、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JGJ39-87-第3.7.4条款

3、室内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不于900,室外不小于1100,并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JGJ39-87-第6.3.5条款

住宅类:

1、阳台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3.7.2条款

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GB50096-1999第3.7.3条款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GB50096-1999第3.9.1条款

4、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4.1.3条款

5、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设计成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4.2.1条款

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GB50096-1999第3.6.2条款

7、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GB50096-1999第3.6.3条款

第三部分

施工技术类 桩基础

土方桩》 苏98003使用不多,故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另行参照相应规定。

地基基础

地下防水工程

砌体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

钢结构验收整改用语

木结构工程整改用语

木结构部分

屋面工程整改用语

幕墙工程整改用语

装饰装修部分

给排水

电气工程

常见质量行为问题和施工质量

通病汇总手册

(仅限内部使用)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

理论 第一部分

质量行为管理条款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款:

1. 第二章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第二章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

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3. 第二章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9.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 第六章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收修复。

11.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

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1、第二章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准使用。 2、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第四章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工质量监督机构。

5、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文件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

1. 第五章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

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2.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

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3、 第八章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二)派驻工程现场监理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的要求;(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

纠正要求的;(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质[2005]35号文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前,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开始桩基

施工;否则,将对已施工的桩进行加倍检测,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记录中。

2、第一根试桩施工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质监站有关人员必须到场,做好试桩记录。

3、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在检测机构出具所有试桩的检测报告,并征求设计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桩的施工。

4、在进行现场桩基检测前,必须制定选桩表。由建设、监理或设计单位按规范要求,确定须检测的桩,将所选被测桩以文字形式明确表示。选桩表应作为桩基检测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

5、桩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各质监站要开展对进场普通预制桩的抽样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破坏性检查;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要随机抽样,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结构性能检验。

昆山市建设局有关文件

1、昆建[2005]164号 从2005年6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类(建筑设计)

公共建筑学校类:

1、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 JGJ39-87-第3.6.5条款 2、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JGJ39-87-第3.7.4条款

3、室内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不于900,室外不小于1100,并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JGJ39-87-第6.3.5条款

住宅类:

1、阳台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3.7.2条款

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GB50096-1999第3.7.3条款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GB50096-1999第3.9.1条款

4、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4.1.3条款

5、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设计成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4.2.1条款

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GB50096-1999第3.6.2条款

7、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GB50096-1999第3.6.3条款

第三部分

施工技术类 桩基础

土方桩》 苏98003使用不多,故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另行参照相应规定。

地基基础

地下防水工程

砌体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

钢结构验收整改用语

木结构工程整改用语

木结构部分

屋面工程整改用语

幕墙工程整改用语

装饰装修部分

给排水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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