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限购房政策

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表时间:2011-03-19

佛建〔2011〕1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买卖以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交易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申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

七、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

(一)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全市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录入房地产权登记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十二、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表时间:2011-03-19

佛建〔2011〕1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买卖以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交易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申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

七、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

(一)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全市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录入房地产权登记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十二、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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