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保险法第一案--论保险法的适用和不可抗辩条款

解读新保险法第一案

——论保险法的适用和不可抗辩条款

于林樾(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于林樾)

摘要:自修订后的《保险法》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全国范围内运用新《保险法》进行起诉6勺、

“第一案”进行分析,探讨了新旧保险法的适用原则与衔接办法。此外,本文对该案涉及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原因及适用做出了理论分析。

Abstract:Sincerevised”InsuranceLaw”WaSenacted,hasarousedwidespreadconcern.Basedonthemtionwideuseofthenew”InsuranceLaw”prosecution7S”case”analysisoftheapplicafionofoldandnewinsurancetawprinciplesandconvergenceap—

proach.In

addition。the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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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a”non—defenseclause”tOmakereason

andapplythetheoreticalanalysis.

关键词:保险法合同解除不可抗辩条款

keyWOrd:Lawofinsurance

The

contract

re,evesCannotcontradict

thepro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06-0006-01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解释》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成立、纠纷和起诉均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以前,只是庭审发生在保险法施行之后,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以修订前的保险法为依据。并且,《解释》的第四条也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很显然,如果承认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仍然是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之前,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要求,还是不宜适用新保险法。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和被告以新险保险法为依据所进行的抗辩是不合理且无效的,法院不应当采信。本案审理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原告昆明市民王涛。于2002年9月20El和10月19日先后向本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二倍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2006年10月,王涛在体检中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4月,他向云南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年8月9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

如实告知”。

2009年8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所购买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由两被告支付其保险金4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及自己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

(二)本案争议

三、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局限性

《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便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通过对上述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修订前的保险法将被保险人置于了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首先。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解除保险合同.以此推脱保险责任。其次,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被保险人其未收到解除通知很难举证,因而不容易从合同解除无效方面进行抗辩。所以.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在理赔时滥用解除权,推卸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不可抗辩条款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之内的,保险人还是有机会通过滥用解除权,推卸责任。第二,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怎样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究竟有没有效,保险法仍然没有规定。而这些立法的空白,还有待于通过实践的探索逐渐弥补.同时有待于最高院出台更完善的司法解释,提高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

1、是否适用新《保险法》

原告认为,修订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必须在知道有解除事由30日内或者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行使。被告在事发两年之后,开庭之前的9月25日才拿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并没有递交给原告,因此解除无效,应全额理赔。

被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认为被告在10月30El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原告主张,由于其至今未收到《理赔计算书》和《解除合同》,被告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终止”,没有通知客户,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无效。

被告认为,保险人已经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其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只是在送达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而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就解除合同问题再次通知了原告。

二、本案的法理分析本案法律的适用

万方数据

一6一

解读新保险法第一案——论保险法的适用和不可抗辩条款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于林樾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改革与开放

REFORM & OPENNING2010,(12)0次

相似文献(10条)

1.学位论文 朱明 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07

保险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包括了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与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保险法》上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由于理论研究薄弱,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重新审视。本文立足于对我国目前保险合同解除现状的反思,站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场上,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重点对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解除条件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对我国《保险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正意见,以求对我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第一章主要是对保险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概述。笔者讨论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构成以及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之间的差别所在,并且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取向,从而提出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构建的出发点。

第二章是以论述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为核心,从讨论保险合同约定解除的含义以及立法理念入手,重点对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以及保证条款这两大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章是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进行全面的解析与重构。首先是针对《保险法》中规定的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最大限度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缺妥当,应该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适当的约束。其次是针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我国《保险法》在六种情形下赋予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然而其中却存在不少缺陷,因此笔者对我国现行保险人法定解除条件进行逐一分析,并最终提出自己的修正建议。

2.学位论文 衣善波 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2008

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合同解除与其它合同解除相比具有解除权分配的倾斜性、解除事由的特殊性和解除效力的复杂性等特点。《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用11个条文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一是构建一套体系上完整、内容上规范、实质上公平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完善该制度,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三是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另外建议建立“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最大限度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和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权的立法分配、保险合同解除的种类、解除的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及有关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立法作了系统的研究和探讨。

第一章界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介绍了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和种类。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撤销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讨论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章探讨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

第四章对国外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五章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3.期刊论文 薛晓燕 论保险合同解除的不可抗辩原则 -法制与社会2010(25)

新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保险合同解除的不可抗辩原则成为其中一大亮点.这一条文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理赔难"的现象,促使保险人提升服务质量.但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即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4.学位论文 彭彦洪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6

本文通过比较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保险业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规制的构想。 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分析和研究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主体入手,首先明晰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定义,对保险合同解除的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的主体应当在一些特定情况予以扩大范围的主张;其次,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特征,说明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的立法原则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解除中所处的地位。

第二章从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方面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涵义、特征、立法依据、适用情形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保险法中相应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第三章区别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总结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性质,并结合各国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之立法例,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过错的不同而决定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的主张。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探讨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阻却事由,分析了保险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的建议,增加除斥期间,适当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将其长处融入我国保险法中,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5.期刊论文 万崇 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基于新旧《保险法》比较研究 -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既关乎自身利益,也关系到保险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新旧在条款中均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严格限制,特别是新实施的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新修订的在相关条款与以前有所不同.因此,探讨新旧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6.学位论文 杨恒鑫 关于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研究 2010

保险合同解除问题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在此次《保险法》修订中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条文有很大的实质性改观,但是在某些条文当中,还是具有不足的地方。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时,向对方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由于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因此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具有差异性,包括在法律规定适用情形、法律地位等方面。《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解除方面只是做出较为概括性规定,对细节性的问题未规定或者是不周延。这些问题导致了在保险的实际操作中,常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大量的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纠纷产生,妨碍了社会和谐发展。

针对保险合同解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将围绕保险合同解除展开探讨,从

保险合同解除的概述入手,阐述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而从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方面,论述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分别给各个当事人带来的不同效果。再就是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其不足。最终为保险合同解除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研究,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的不足进行分析,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进而权衡维护当事人间的利益,减少保险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7.期刊论文 张永强.臧兴东 保险合同解除后法律效力研究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各国规定不一.而在我国的、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的不同理解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从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出发,进而再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解决在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中对平衡各方的利益存在的问题.

8.学位论文 刘冰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分析 2007

人类时时刻刻都要面临来自自然或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危险。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抵抗风险的历史。保险就是人类为抵御风险而创造的制度。保险集合多数个人组成一个危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分散并消化其危险。保险不但能够保障危险共同团体成员的生活安定,免除经济上可能导致的困境,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与进步。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保险行业的运作不太规范。保险人常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缔约能力的优势地位,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格式合同,滥用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逃避其赔偿责任的目的。这种情形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投保人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使投保人“有险而无忧”希望的落空,增加了社会纠纷,同时降低了保险人的诚信度,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为了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本文旨在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理论参考。

第一部分介绍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具体阐述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分析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并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原则进行了说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是合同解除权。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单方解除合同,‘逃离”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第二部分探讨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各国法律设立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理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本文对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分析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及解除权行使的阻却。分析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的特点:由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而决定有无溯及力;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而决定有无溯及力。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是阻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重要制度。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本文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规定研究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 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对我国保险法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通过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研究,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联系实际进行学理探讨,使保险法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9.期刊论文 赵俊俊 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 -现代商业2007(10)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对其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并借鉴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10.学位论文 杨飞翔 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004

本文的第一章讨论了保险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定义、性质与分配。着重讨论了合同解除权规范的渊源和规范本身的性质,其中涉及了目前学术界提出的相对强制性规范等新的学说。

第二章讨论了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第三章讨论了保险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消灭与效力。我国保险法缺少对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消灭的规定,而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溯及力会因解除原因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主体有差异。

第四章根据前面的分析得出一些结论,主要有:可以适用合同法及其它民法制度、适用涉他契约的理论、引入根本违约和对价平衡的理论、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于保险法中的适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件因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有区别。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gykf201012005.aspx授权使用:湖南大学(hunandx),授权号:f34b4453-07e1-4ae4-8240-9ea101270fda

下载时间:2011年3月9日

解读新保险法第一案

——论保险法的适用和不可抗辩条款

于林樾(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于林樾)

摘要:自修订后的《保险法》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全国范围内运用新《保险法》进行起诉6勺、

“第一案”进行分析,探讨了新旧保险法的适用原则与衔接办法。此外,本文对该案涉及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原因及适用做出了理论分析。

Abstract:Sincerevised”InsuranceLaw”WaSenacted,hasarousedwidespreadconcern.Basedonthemtionwideuseofthenew”InsuranceLaw”prosecution7S”case”analysisoftheapplicafionofoldandnewinsurancetawprinciplesandconvergenceap—

proach.In

addition。thepaper

case

involveda”non—defenseclause”tOmakereason

andapplythetheoreticalanalysis.

关键词:保险法合同解除不可抗辩条款

keyWOrd:Lawofinsurance

The

contract

re,evesCannotcontradict

thepro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06-0006-01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解释》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成立、纠纷和起诉均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以前,只是庭审发生在保险法施行之后,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以修订前的保险法为依据。并且,《解释》的第四条也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很显然,如果承认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仍然是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之前,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要求,还是不宜适用新保险法。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和被告以新险保险法为依据所进行的抗辩是不合理且无效的,法院不应当采信。本案审理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原告昆明市民王涛。于2002年9月20El和10月19日先后向本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二倍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2006年10月,王涛在体检中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4月,他向云南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年8月9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

如实告知”。

2009年8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所购买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由两被告支付其保险金4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及自己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

(二)本案争议

三、不可抗辩条款及其局限性

《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便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主要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通过对上述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修订前的保险法将被保险人置于了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首先。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解除保险合同.以此推脱保险责任。其次,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被保险人其未收到解除通知很难举证,因而不容易从合同解除无效方面进行抗辩。所以.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在理赔时滥用解除权,推卸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不可抗辩条款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之内的,保险人还是有机会通过滥用解除权,推卸责任。第二,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怎样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究竟有没有效,保险法仍然没有规定。而这些立法的空白,还有待于通过实践的探索逐渐弥补.同时有待于最高院出台更完善的司法解释,提高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

1、是否适用新《保险法》

原告认为,修订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必须在知道有解除事由30日内或者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行使。被告在事发两年之后,开庭之前的9月25日才拿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并没有递交给原告,因此解除无效,应全额理赔。

被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认为被告在10月30El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原告主张,由于其至今未收到《理赔计算书》和《解除合同》,被告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终止”,没有通知客户,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无效。

被告认为,保险人已经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其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只是在送达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而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就解除合同问题再次通知了原告。

二、本案的法理分析本案法律的适用

万方数据

一6一

解读新保险法第一案——论保险法的适用和不可抗辩条款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于林樾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改革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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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 朱明 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07

保险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包括了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与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保险法》上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由于理论研究薄弱,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重新审视。本文立足于对我国目前保险合同解除现状的反思,站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场上,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重点对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解除条件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对我国《保险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正意见,以求对我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第一章主要是对保险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概述。笔者讨论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构成以及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之间的差别所在,并且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取向,从而提出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构建的出发点。

第二章是以论述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为核心,从讨论保险合同约定解除的含义以及立法理念入手,重点对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以及保证条款这两大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章是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进行全面的解析与重构。首先是针对《保险法》中规定的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最大限度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缺妥当,应该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适当的约束。其次是针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我国《保险法》在六种情形下赋予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然而其中却存在不少缺陷,因此笔者对我国现行保险人法定解除条件进行逐一分析,并最终提出自己的修正建议。

2.学位论文 衣善波 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2008

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合同解除与其它合同解除相比具有解除权分配的倾斜性、解除事由的特殊性和解除效力的复杂性等特点。《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用11个条文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一是构建一套体系上完整、内容上规范、实质上公平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完善该制度,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三是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另外建议建立“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最大限度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和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权的立法分配、保险合同解除的种类、解除的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及有关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立法作了系统的研究和探讨。

第一章界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介绍了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和种类。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撤销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讨论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章探讨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

第四章对国外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五章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3.期刊论文 薛晓燕 论保险合同解除的不可抗辩原则 -法制与社会2010(25)

新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保险合同解除的不可抗辩原则成为其中一大亮点.这一条文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理赔难"的现象,促使保险人提升服务质量.但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即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4.学位论文 彭彦洪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6

本文通过比较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保险业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规制的构想。 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分析和研究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主体入手,首先明晰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定义,对保险合同解除的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的主体应当在一些特定情况予以扩大范围的主张;其次,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特征,说明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的立法原则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解除中所处的地位。

第二章从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方面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涵义、特征、立法依据、适用情形及行使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保险法中相应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第三章区别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总结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性质,并结合各国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之立法例,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过错的不同而决定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的主张。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建议。探讨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阻却事由,分析了保险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的建议,增加除斥期间,适当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将其长处融入我国保险法中,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5.期刊论文 万崇 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基于新旧《保险法》比较研究 -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既关乎自身利益,也关系到保险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新旧在条款中均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严格限制,特别是新实施的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新修订的在相关条款与以前有所不同.因此,探讨新旧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6.学位论文 杨恒鑫 关于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研究 2010

保险合同解除问题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在此次《保险法》修订中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条文有很大的实质性改观,但是在某些条文当中,还是具有不足的地方。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依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时,向对方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由于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因此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具有差异性,包括在法律规定适用情形、法律地位等方面。《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解除方面只是做出较为概括性规定,对细节性的问题未规定或者是不周延。这些问题导致了在保险的实际操作中,常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大量的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纠纷产生,妨碍了社会和谐发展。

针对保险合同解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将围绕保险合同解除展开探讨,从

保险合同解除的概述入手,阐述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而从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方面,论述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分别给各个当事人带来的不同效果。再就是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其不足。最终为保险合同解除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研究,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的不足进行分析,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进而权衡维护当事人间的利益,减少保险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7.期刊论文 张永强.臧兴东 保险合同解除后法律效力研究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各国规定不一.而在我国的、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的不同理解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从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出发,进而再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解决在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中对平衡各方的利益存在的问题.

8.学位论文 刘冰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分析 2007

人类时时刻刻都要面临来自自然或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危险。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抵抗风险的历史。保险就是人类为抵御风险而创造的制度。保险集合多数个人组成一个危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分散并消化其危险。保险不但能够保障危险共同团体成员的生活安定,免除经济上可能导致的困境,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与进步。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保险行业的运作不太规范。保险人常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缔约能力的优势地位,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格式合同,滥用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逃避其赔偿责任的目的。这种情形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投保人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使投保人“有险而无忧”希望的落空,增加了社会纠纷,同时降低了保险人的诚信度,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为了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本文旨在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理论参考。

第一部分介绍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具体阐述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分析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并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原则进行了说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是合同解除权。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单方解除合同,‘逃离”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第二部分探讨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各国法律设立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理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本文对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分析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及解除权行使的阻却。分析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的特点:由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而决定有无溯及力;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而决定有无溯及力。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是阻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重要制度。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本文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规定研究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 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对我国保险法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通过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研究,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联系实际进行学理探讨,使保险法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9.期刊论文 赵俊俊 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 -现代商业2007(10)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对其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并借鉴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10.学位论文 杨飞翔 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004

本文的第一章讨论了保险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定义、性质与分配。着重讨论了合同解除权规范的渊源和规范本身的性质,其中涉及了目前学术界提出的相对强制性规范等新的学说。

第二章讨论了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第三章讨论了保险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消灭与效力。我国保险法缺少对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消灭的规定,而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溯及力会因解除原因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主体有差异。

第四章根据前面的分析得出一些结论,主要有:可以适用合同法及其它民法制度、适用涉他契约的理论、引入根本违约和对价平衡的理论、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于保险法中的适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件因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有区别。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gykf201012005.aspx授权使用:湖南大学(hunandx),授权号:f34b4453-07e1-4ae4-8240-9ea101270fda

下载时间: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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