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者群体特征探析性奴案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原因 摘要:
种种犯罪资料以及受害者的表现表明隐匿于城市生活长达两年之久的性奴案着实产生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也是犯罪人顺利实施所有犯罪过程的保护伞。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此案具备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发生的四个条件;并进一步结合受害者即卖淫女的群体特征进一步分析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的原因,从而得出了斯德哥尔摩发生的综合动力因素。
关键词: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卖淫女
一、案情简介以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
2009年8月,河南南阳新野县人李浩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9月初的一天,警方接到23岁的女子小晴(化名)的报警电话,称其被“大哥”带出卖淫,刚从一个地窖中逃离,她和另外五名姐妹被诱骗绑架后,沦为“大哥”的性奴,“‘大哥’还杀了两个人。”案情浮出水面。
这桩性奴案在涉及多名受害人的情况下隐匿了长达两年之久,如果不是受害人的逃跑,至今犯罪人的罪行还不能令众人哗然。很大一部分原因归结于受害人群的特殊性,她们是被社会遗忘的“卖淫女”,她们的失踪不会引起社会的注意,无助与长期形成的心理方面的缺陷也很容易使她们在极其险恶的环境中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洛阳“性奴”案震惊全国,许多人感到很奇怪,这些女性完全有机会、有能力依靠集体的力量反抗、逃脱,可是据案情曝光,李浩平时对这些女孩“调教有方”,女孩子
们不仅毫无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常常以“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发生争执。时间一长,女孩子们都喜欢叫李浩为“大哥”、或者“老公”。在被李浩杀死的2名女子中.最后1名被害女子是因为“争风吃醋”由李浩和其他4名被囚女子共同折磨致死的。案件告破后,她们竟为嫌犯李浩求起了情。这就是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二、性奴案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条件:
学者从被囚禁者与控制者的互动关系中总结出了斯德哥尔摩产生的四个条件,笔者认为在洛阳性奴案中,李浩和其性奴们之间的关系状态确实具备了这四个条件。
(一).威胁会杀死被囚禁者.并且其也相信他们完全有可能这么做。
。在此案中,李浩先后杀害了两名被囚禁妇女,使其暴力和施虐在被囚禁妇女心中合理化,给予她们绝不敢违背的警示,也造成了极大地恐惧。因为这一因素的存在,如果某位被囚禁者有过激的或挑衅的行为,并因而受到了控制者的体罚和制止,这种暴力行为会被其他的被囚禁者所接受,认为他是“罪有应得”,因为他破坏了整个情境的稳定,并威胁到了其他入质的生命。这首先就使受害人的认同发生了扭曲,认为控制者的暴力行为实属正常。受害者明白,在这种极度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既然控制者可以杀死他们,那么对他们惩罚、虐待并不值得惊异,即便这是一种负面的身体遭遇和情感体验。相反,那些控制者对他们的良善之举,是被囚禁者从没有奢望过的,所以,这些善行一旦出现,会在受害者的内心激起较高的情感波澜。这就会使受害人在基本的认知上发生了扭曲,即控制者的暴力行为实属正常及合理,而仅仅维持生命的略施的恩惠在她们眼中却成了意外的善举。即被囚禁者对控制者施加于他们身上的伤害的否认,和对“生命的礼物”的感恩
(二)向被囚禁者表达某种程度的善意,经常给他们一些小恩小惠。
在此案中,对于另外四名被囚禁妇女来说,她们被赋予了额外的生存的权利和希望。他早期每两天多才给女孩们送饭一次,后来嫌“太麻烦”,才为她们购置了做饭工具。而且从李浩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李浩对她们的“照顾”和“恩惠”是处于一个不断升级的状态,这就使得被囚禁妇女的感激心理不断被强化。事实证明,这些善举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形成的基石。被囚禁者将所有
从受害者群体特征探析性奴案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原因 摘要:
种种犯罪资料以及受害者的表现表明隐匿于城市生活长达两年之久的性奴案着实产生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也是犯罪人顺利实施所有犯罪过程的保护伞。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此案具备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发生的四个条件;并进一步结合受害者即卖淫女的群体特征进一步分析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的原因,从而得出了斯德哥尔摩发生的综合动力因素。
关键词: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卖淫女
一、案情简介以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发生:
2009年8月,河南南阳新野县人李浩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9月初的一天,警方接到23岁的女子小晴(化名)的报警电话,称其被“大哥”带出卖淫,刚从一个地窖中逃离,她和另外五名姐妹被诱骗绑架后,沦为“大哥”的性奴,“‘大哥’还杀了两个人。”案情浮出水面。
这桩性奴案在涉及多名受害人的情况下隐匿了长达两年之久,如果不是受害人的逃跑,至今犯罪人的罪行还不能令众人哗然。很大一部分原因归结于受害人群的特殊性,她们是被社会遗忘的“卖淫女”,她们的失踪不会引起社会的注意,无助与长期形成的心理方面的缺陷也很容易使她们在极其险恶的环境中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洛阳“性奴”案震惊全国,许多人感到很奇怪,这些女性完全有机会、有能力依靠集体的力量反抗、逃脱,可是据案情曝光,李浩平时对这些女孩“调教有方”,女孩子
们不仅毫无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常常以“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发生争执。时间一长,女孩子们都喜欢叫李浩为“大哥”、或者“老公”。在被李浩杀死的2名女子中.最后1名被害女子是因为“争风吃醋”由李浩和其他4名被囚女子共同折磨致死的。案件告破后,她们竟为嫌犯李浩求起了情。这就是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二、性奴案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条件:
学者从被囚禁者与控制者的互动关系中总结出了斯德哥尔摩产生的四个条件,笔者认为在洛阳性奴案中,李浩和其性奴们之间的关系状态确实具备了这四个条件。
(一).威胁会杀死被囚禁者.并且其也相信他们完全有可能这么做。
。在此案中,李浩先后杀害了两名被囚禁妇女,使其暴力和施虐在被囚禁妇女心中合理化,给予她们绝不敢违背的警示,也造成了极大地恐惧。因为这一因素的存在,如果某位被囚禁者有过激的或挑衅的行为,并因而受到了控制者的体罚和制止,这种暴力行为会被其他的被囚禁者所接受,认为他是“罪有应得”,因为他破坏了整个情境的稳定,并威胁到了其他入质的生命。这首先就使受害人的认同发生了扭曲,认为控制者的暴力行为实属正常。受害者明白,在这种极度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既然控制者可以杀死他们,那么对他们惩罚、虐待并不值得惊异,即便这是一种负面的身体遭遇和情感体验。相反,那些控制者对他们的良善之举,是被囚禁者从没有奢望过的,所以,这些善行一旦出现,会在受害者的内心激起较高的情感波澜。这就会使受害人在基本的认知上发生了扭曲,即控制者的暴力行为实属正常及合理,而仅仅维持生命的略施的恩惠在她们眼中却成了意外的善举。即被囚禁者对控制者施加于他们身上的伤害的否认,和对“生命的礼物”的感恩
(二)向被囚禁者表达某种程度的善意,经常给他们一些小恩小惠。
在此案中,对于另外四名被囚禁妇女来说,她们被赋予了额外的生存的权利和希望。他早期每两天多才给女孩们送饭一次,后来嫌“太麻烦”,才为她们购置了做饭工具。而且从李浩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李浩对她们的“照顾”和“恩惠”是处于一个不断升级的状态,这就使得被囚禁妇女的感激心理不断被强化。事实证明,这些善举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形成的基石。被囚禁者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