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

日期: 2011-11-01 来源:所得税科 作者:SD

一、业务概述

1、本业务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税前扣除申报工作的管理。

2、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 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 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清单申报

(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专项申报

通用材料:

(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各项专项申报附表

(2)损失资产清单;

(3)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提供材料(见分项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项材料:

现金损失(为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帐损失(为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注:不含关联方之间的,如果是属于关联方之间的,需按第第四十九条)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属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其中第8、9提到的说明情况须 说明损失应由款项的来源、目前欠款人的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是否已经进行催收,是否已经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专项报告应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 出具,如果第8、9条规定的坏账损失之和全年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企业自行出具专项报告,企业自行出具的报告须附清单逐笔列明各项逾期应收款项 的金额、欠款人、欠款事由、逾期时间、累计收回金额、催收手段、无法收回原因、净损失额,附列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内部审 批文件、会计核算资料等。)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注:

1.存 货计税成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确定依据就是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应包括损失清 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入库时间、损失时间、计税成本、残值、赔偿、净损失额等),再按清单编号附相关资料,例如:产成品报废提供产成品价值 确定的说明(包括:入库产品的材料计价、人工、制造费用等的计算方法,出库成品的核算方法),报废产成品的入库的收发存明细帐帐页,报废产成品出库的收发 存明细帐帐页。(下同)。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

1.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应该是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下同

2. 占 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同类可按申报损失的所归属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划分,分子按申报的损失数,分母取损失时某类资产最明细的 会计明细科目的分类取值,例如存货报废损失,企业报废的是原材料,则等于原材料报废损失额/原材料的三级或四级明细科目的计税成本。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 增加亏损额的比例,等于申报的损失额/当期未扣除损失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扣除损失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额),下同。

存货被盗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

1.固 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应包括损失清单(内容包 括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入库时间、损失时间、原值、折旧、净值、残值、赔款收入、损失额等),再按清单编号附相关资料,例如: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与 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包括:购买价款的相关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票据、计入原值的其他支出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入帐的会计帐页、凭证,以及该固定资产已提折旧 的帐页或有反映已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卡片,残值(或实物处理情况)材料等;下同

2.核销资料可把握为企业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由相关资产科目转入相关损失科目的帐页、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内部审批文件等,下同)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

(包括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债权性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

1.原始凭证;

2.合同或协议;

3.会计核算资料等

4、相关证据材料:

(1) 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 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 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 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注: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是外部证据,由第三方或债务人出具。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包括企业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股权性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理财款项

注意: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应提供如下资料:企业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专项说明应有以下内容:企业是否是按独立交易原则(可参照《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作说明)进行有关交易、被转让资产、提供的借款、担保的计税成本、需转让资产及提供借款、担保的原 因,追收情况、至申报损失止已收回的金额、无法收回金额及原因,是否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是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 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该笔损失是否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资产的计税成本、追收资料、无法收回的内外部证据、会计核算资料及核销资料。

其他资产损失:

1、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 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申报期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

日期: 2011-11-01 来源:所得税科 作者:SD

一、业务概述

1、本业务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税前扣除申报工作的管理。

2、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 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 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清单申报

(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专项申报

通用材料:

(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各项专项申报附表

(2)损失资产清单;

(3)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提供材料(见分项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项材料:

现金损失(为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帐损失(为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注:不含关联方之间的,如果是属于关联方之间的,需按第第四十九条)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属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其中第8、9提到的说明情况须 说明损失应由款项的来源、目前欠款人的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是否已经进行催收,是否已经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专项报告应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 出具,如果第8、9条规定的坏账损失之和全年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企业自行出具专项报告,企业自行出具的报告须附清单逐笔列明各项逾期应收款项 的金额、欠款人、欠款事由、逾期时间、累计收回金额、催收手段、无法收回原因、净损失额,附列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内部审 批文件、会计核算资料等。)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注:

1.存 货计税成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确定依据就是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应包括损失清 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入库时间、损失时间、计税成本、残值、赔偿、净损失额等),再按清单编号附相关资料,例如:产成品报废提供产成品价值 确定的说明(包括:入库产品的材料计价、人工、制造费用等的计算方法,出库成品的核算方法),报废产成品的入库的收发存明细帐帐页,报废产成品出库的收发 存明细帐帐页。(下同)。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

1.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应该是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下同

2. 占 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同类可按申报损失的所归属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划分,分子按申报的损失数,分母取损失时某类资产最明细的 会计明细科目的分类取值,例如存货报废损失,企业报废的是原材料,则等于原材料报废损失额/原材料的三级或四级明细科目的计税成本。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 增加亏损额的比例,等于申报的损失额/当期未扣除损失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扣除损失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额),下同。

存货被盗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

1.固 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应包括损失清单(内容包 括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入库时间、损失时间、原值、折旧、净值、残值、赔款收入、损失额等),再按清单编号附相关资料,例如: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与 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包括:购买价款的相关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票据、计入原值的其他支出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入帐的会计帐页、凭证,以及该固定资产已提折旧 的帐页或有反映已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卡片,残值(或实物处理情况)材料等;下同

2.核销资料可把握为企业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由相关资产科目转入相关损失科目的帐页、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内部审批文件等,下同)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

(包括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债权性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

1.原始凭证;

2.合同或协议;

3.会计核算资料等

4、相关证据材料:

(1) 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 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 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 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注: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是外部证据,由第三方或债务人出具。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包括企业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股权性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理财款项

注意: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应提供如下资料:企业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专项说明应有以下内容:企业是否是按独立交易原则(可参照《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作说明)进行有关交易、被转让资产、提供的借款、担保的计税成本、需转让资产及提供借款、担保的原 因,追收情况、至申报损失止已收回的金额、无法收回金额及原因,是否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是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 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该笔损失是否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资产的计税成本、追收资料、无法收回的内外部证据、会计核算资料及核销资料。

其他资产损失:

1、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 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申报期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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