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

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 (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

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借:银行存

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5)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属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等,企业内部证据。及当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据。

[案例2] 商业企业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

某百货公司2014年6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30万元;8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60万元;10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60万元。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1、食品过期发生的3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2、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的6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3、鼠咬造成的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的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560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涉税备案要多注意: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所得税备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纳税人由于缺乏对这些税法的充分了解,有些涉税项目未按税法规定备案,有的虽然备案了,但没有分清事先和事后备案的项目,从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比如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

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 (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

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借:银行存

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5)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属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等,企业内部证据。及当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据。

[案例2] 商业企业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

某百货公司2014年6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30万元;8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60万元;10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60万元。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1、食品过期发生的3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2、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的6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3、鼠咬造成的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的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560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涉税备案要多注意: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所得税备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纳税人由于缺乏对这些税法的充分了解,有些涉税项目未按税法规定备案,有的虽然备案了,但没有分清事先和事后备案的项目,从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比如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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