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综合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预测公司发展趋势、做出经济决策,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财务分析文件,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定义

3.1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

3.2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3.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3.4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5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3.6财务报表内容:包括报表及报表附注。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3.7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8财务分析报告:以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反映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和发展趋势,从而为改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优化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文件。

3.9财务分析报告分为: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期财务分析报告。

3.10财务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增减因素分析。

4 报告形式

报告形式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期财务分析报告。

5 财务会计报告

5.1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5.1.1个别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5.1.1.1财务会计报告按本制度依据进行编制。

5.1.1.2财务会计报告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5.1.1.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满足本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要求。

5.1.1.4财务会计报告以经合理职责分工并记录的会计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5.1.1.5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所需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5.1.1.6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各要件所列示的文字及数字,应相互勾稽、对应,逻辑性关系一致。

5.1.1.7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若发生无编制依据可参照的经济事项,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理论延伸至最相近的方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经批准后进行编制。

5.1.1.8财务会计报告依据法律法规需按不同归属地、不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应按归属地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保证不同归属地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相互转换。

5.1.1.9若发生不能持续经营状况(如:破产、清算、分离等),按国家相关编制依据进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5.1.2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5.1.2.1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按本制度依据进行编制。

5.1.2.2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5.1.2.3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满足本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要求。

5.1.2.4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经授权完整的个别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5.1.2.5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应对个别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逻辑性审核,若当期实施审计的,应取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5.1.2.6个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责任由编制单位负责。

5.1.2.7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各要件所列示的文字及数字,应相互勾稽、对应,逻辑性关系一致。

5.1.2.8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若发生无编制依据可参照的合并编制事项,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理论延伸至最相近的方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经批准后进行编制。

5.1.2.9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法律法规需按不同归属地、不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按归属地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保证不同归属地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相互转换。

5.2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

5.2.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职责与审核职责须分离,岗位分别设置。

5.2.2财务会计报告须根据合并范围、制度依据、报告形式、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及编制资料进行审核,保证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编制。

5.2.3财务会计报告按法律法规需实施审计的,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3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

5.3.1财务会计报告审核完毕,须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阅,若当期实施审计的,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5.3.2财务会计报告经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章)后会同审计报告,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署后报送。

5.3.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签署后报送。

5.4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5.4.1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前提条件为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长、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章)。

5.4.2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等会计信息需求者,应取得对方的相关文件,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签字(章)同意,无相关文件的,应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

5.4.3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时,应检查财务会计报告授权是否完整,会计信息需求者的相关文件是否完备,对外提供是否经过授权,经检查无误,在“发文登记薄”上作出记录,并取得会计信息需求者的签字(章)。

5.5 财务会计报告的保密管理

5.5.1财务会计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及对外提供。

5.5.2财务会计报告知情人在财务会计报告发布时间前不得对外提供信息。

5.5.3财务会计报告知情人须按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5.6 财务会计报告的档案管理

5.6.1财务会计报告经授权批准发布后,应及时装订立卷、编号、登记造册。

5.6.2财务会计报告经装订立卷、编号、登记造册后,应编制移交清册。

5.6.3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在移交清册上作出记录,并取得档案管理部门的签字(章),备查类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自行存档。

5.6.4财务会计报告在电算信息化系统中的数据由集团系统管理员按期执行数据备份、存档。

5.6.5财务会计报告存档期限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超过法定存档期限需要销毁的,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经董事长授权同意,由财务部和档案管理部门清点核对销毁清册所列财务会计报告,并共同监销。

5.6.6存档财务会计报告需对外提供或借阅的,按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6 财务分析

6.1财务分析的方法

6.1.1财务分析可以综合运用行业通行的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

6.1.2趋势分析法:是通过对比两期或连续数期财务报告中相同指标,确定其变动的方向、数量和幅度,来说明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变动趋势的方法。

6.1.3比率分析法:是通过计算各种比率指标来确定经济活动变动程度的方法。

6.1.4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与其驱动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分析指标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6.2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制

6.2.1财务分析报告按本制度依据进行编制。

6.2.2财务分析报告按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季度财务分析报告进行编制。

6.2.3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满足本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

6.2.4财务分析报告应以经授权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6.2.5合并财务分析报告应以纳入合并范围的经授权完整的个别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6.2.6财务分析报告编制所需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6.2.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责任由编制单位负责。

6.2.8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各要件所列示的文字及数字,应相互勾稽、对应,逻辑性关系一致。

6.2.9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制职责与审核职责须分离,岗位分别设置。

6.2.10财务分析报告须根据编制依据、编制形式、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及编制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财务分析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编制。

6.3财务分析报告的报送

6.3.1财务分析报告审核完毕,须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阅。

6.3.3财务分析报告经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章),提交董事会审阅。

7 附则

7.1国家相关法规对本制度内容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7.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3本制度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执行。

8 相关文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9 相关记录:

会计报告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综合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预测公司发展趋势、做出经济决策,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财务分析文件,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定义

3.1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

3.2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3.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3.4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5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3.6财务报表内容:包括报表及报表附注。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3.7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8财务分析报告:以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反映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和发展趋势,从而为改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优化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文件。

3.9财务分析报告分为: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期财务分析报告。

3.10财务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增减因素分析。

4 报告形式

报告形式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期财务分析报告。

5 财务会计报告

5.1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5.1.1个别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5.1.1.1财务会计报告按本制度依据进行编制。

5.1.1.2财务会计报告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5.1.1.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满足本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要求。

5.1.1.4财务会计报告以经合理职责分工并记录的会计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5.1.1.5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所需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5.1.1.6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各要件所列示的文字及数字,应相互勾稽、对应,逻辑性关系一致。

5.1.1.7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若发生无编制依据可参照的经济事项,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理论延伸至最相近的方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经批准后进行编制。

5.1.1.8财务会计报告依据法律法规需按不同归属地、不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应按归属地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保证不同归属地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相互转换。

5.1.1.9若发生不能持续经营状况(如:破产、清算、分离等),按国家相关编制依据进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5.1.2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5.1.2.1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按本制度依据进行编制。

5.1.2.2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5.1.2.3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满足本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要求。

5.1.2.4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经授权完整的个别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5.1.2.5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应对个别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逻辑性审核,若当期实施审计的,应取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5.1.2.6个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责任由编制单位负责。

5.1.2.7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各要件所列示的文字及数字,应相互勾稽、对应,逻辑性关系一致。

5.1.2.8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若发生无编制依据可参照的合并编制事项,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理论延伸至最相近的方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经批准后进行编制。

5.1.2.9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法律法规需按不同归属地、不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按归属地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保证不同归属地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相互转换。

5.2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

5.2.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职责与审核职责须分离,岗位分别设置。

5.2.2财务会计报告须根据合并范围、制度依据、报告形式、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及编制资料进行审核,保证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编制。

5.2.3财务会计报告按法律法规需实施审计的,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3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

5.3.1财务会计报告审核完毕,须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阅,若当期实施审计的,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5.3.2财务会计报告经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章)后会同审计报告,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署后报送。

5.3.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签署后报送。

5.4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5.4.1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前提条件为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长、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章)。

5.4.2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等会计信息需求者,应取得对方的相关文件,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签字(章)同意,无相关文件的,应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

5.4.3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时,应检查财务会计报告授权是否完整,会计信息需求者的相关文件是否完备,对外提供是否经过授权,经检查无误,在“发文登记薄”上作出记录,并取得会计信息需求者的签字(章)。

5.5 财务会计报告的保密管理

5.5.1财务会计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及对外提供。

5.5.2财务会计报告知情人在财务会计报告发布时间前不得对外提供信息。

5.5.3财务会计报告知情人须按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5.6 财务会计报告的档案管理

5.6.1财务会计报告经授权批准发布后,应及时装订立卷、编号、登记造册。

5.6.2财务会计报告经装订立卷、编号、登记造册后,应编制移交清册。

5.6.3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在移交清册上作出记录,并取得档案管理部门的签字(章),备查类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部自行存档。

5.6.4财务会计报告在电算信息化系统中的数据由集团系统管理员按期执行数据备份、存档。

5.6.5财务会计报告存档期限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超过法定存档期限需要销毁的,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经董事长授权同意,由财务部和档案管理部门清点核对销毁清册所列财务会计报告,并共同监销。

5.6.6存档财务会计报告需对外提供或借阅的,按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6 财务分析

6.1财务分析的方法

6.1.1财务分析可以综合运用行业通行的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

6.1.2趋势分析法:是通过对比两期或连续数期财务报告中相同指标,确定其变动的方向、数量和幅度,来说明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变动趋势的方法。

6.1.3比率分析法:是通过计算各种比率指标来确定经济活动变动程度的方法。

6.1.4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与其驱动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分析指标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6.2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制

6.2.1财务分析报告按本制度依据进行编制。

6.2.2财务分析报告按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季度财务分析报告进行编制。

6.2.3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满足本制度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

6.2.4财务分析报告应以经授权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6.2.5合并财务分析报告应以纳入合并范围的经授权完整的个别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编制。

6.2.6财务分析报告编制所需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6.2.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责任由编制单位负责。

6.2.8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各要件所列示的文字及数字,应相互勾稽、对应,逻辑性关系一致。

6.2.9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制职责与审核职责须分离,岗位分别设置。

6.2.10财务分析报告须根据编制依据、编制形式、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及编制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财务分析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编制。

6.3财务分析报告的报送

6.3.1财务分析报告审核完毕,须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阅。

6.3.3财务分析报告经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章),提交董事会审阅。

7 附则

7.1国家相关法规对本制度内容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7.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3本制度自公司印发之日起执行。

8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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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相关记录:

会计报告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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