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991.10.18)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助理统计师的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实行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办法,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确定其资格。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再进行助理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获得助理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应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授聘担任助理统计师职务的人员,领取助理统计师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一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两年;

(3)中专毕业担任统计员职务三年;

(4)高中毕业担任统计员职务四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统计员资格四年。

第四条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担任统计员职务或国家机关获得统计员资格的人员,虽不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经县团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1.近三年内在统计业务工作方面曾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以上单位先进工作者;

2.近三年内统计分析研究和调查报告被省级以上单位或报刊采用不少于两篇。

第五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内容为: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政治经济学、专业统计、会计学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

第六条 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七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持证者需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统计局职改办负责。计划单列市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是否单独组织实施问题,由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央单位需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当地的报名和考试。

第九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只在地(市)级及省会城市设置。有关考场设置的要求和考试纪律参照统计员资格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助理统计师职务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可续聘助理统计师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助理统计师的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实行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办法,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确定其资格。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再进行助理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获得助理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应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授聘担任助理统计师职务的人员,领取助理统计师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一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两年;

(3)中专毕业担任统计员职务三年;

(4)高中毕业担任统计员职务四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统计员资格四年。

第四条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担任统计员职务或国家机关获得统计员资格的人员,虽不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经县团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1.近三年内在统计业务工作方面曾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以上单位先进工作者;

2.近三年内统计分析研究和调查报告被省级以上单位或报刊采用不少于两篇。

第五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内容为: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政治经济学、专业统计、会计学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

第六条 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七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持证者需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统计局职改办负责。计划单列市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是否单独组织实施问题,由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央单位需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当地的报名和考试。

第九条 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只在地(市)级及省会城市设置。有关考场设置的要求和考试纪律参照统计员资格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助理统计师职务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可续聘助理统计师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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