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

a.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我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

b.1957年我国就宣布消灭了失业,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要求;

c.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对我国传统体制所形成的行政配置劳动力和终身就业制度的变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失业问题将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d.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始。

②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1993~1998)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较,在制度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均有了较大的进步。

a.实施范围扩大了,由1986年的4类职工扩大到1993年的7类职工作为待业保险的实施对象;

b.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基数不同

由1986年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从而保证了保险基金的来源。

c.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993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这符合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国际惯例。

d.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有所不同

1993年的《规定》中提出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实行市、县统筹,省、市、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全部或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e.管理机构的不同

1993年的《规定》确定了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地方待业保险机构。虽然仍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已有失业保险管理事务社会化的迹象。

③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的若干重要方面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在:

a.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待遇的定义,也由1986年开始一直沿用的“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

b.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面;

c.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缴费比例和统筹层次;

d.把农民合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中;

e.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该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f.《失业保险条例》还包括了监督、罚则等内容。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失业保险的范围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已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指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②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主要有4方面的来源: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

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④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⑥失业保险金支付项目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⑦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停止发给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⑧失业保险的管理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①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a.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对失业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基本上不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人口、失业而未登记者等等,因此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狭窄;

b.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单一、金额偏少、保障水平低;

c.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d.失业保险对于保障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发挥不明显;

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a.树立全民的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全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覆盖面;

b.失业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加强管理监督,合理有效使用;

c.要坚持就业优先和就业保障的取向;

d.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可以通过突出就业导向、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就业信息网、合理扩大适用范围等措施,使失业者获得政府支持下就业保障,实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与世界的接轨。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

a.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我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

b.1957年我国就宣布消灭了失业,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要求;

c.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对我国传统体制所形成的行政配置劳动力和终身就业制度的变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失业问题将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d.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始。

②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1993~1998)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较,在制度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均有了较大的进步。

a.实施范围扩大了,由1986年的4类职工扩大到1993年的7类职工作为待业保险的实施对象;

b.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基数不同

由1986年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从而保证了保险基金的来源。

c.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993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这符合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国际惯例。

d.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有所不同

1993年的《规定》中提出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实行市、县统筹,省、市、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全部或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e.管理机构的不同

1993年的《规定》确定了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地方待业保险机构。虽然仍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已有失业保险管理事务社会化的迹象。

③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的若干重要方面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在:

a.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待遇的定义,也由1986年开始一直沿用的“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

b.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面;

c.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缴费比例和统筹层次;

d.把农民合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中;

e.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该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f.《失业保险条例》还包括了监督、罚则等内容。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失业保险的范围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已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指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②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主要有4方面的来源: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

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④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⑥失业保险金支付项目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⑦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停止发给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⑧失业保险的管理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①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a.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对失业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基本上不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人口、失业而未登记者等等,因此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狭窄;

b.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单一、金额偏少、保障水平低;

c.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d.失业保险对于保障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发挥不明显;

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a.树立全民的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全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覆盖面;

b.失业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加强管理监督,合理有效使用;

c.要坚持就业优先和就业保障的取向;

d.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主要可以通过突出就业导向、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就业信息网、合理扩大适用范围等措施,使失业者获得政府支持下就业保障,实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与世界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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