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研究

作者:高宝霖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11期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0]07-00104-06

  日本养老保险年金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年金、其它公共年金等四部分组成。我们在分析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及其制度存在问题的同时,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归纳出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的三个要点,即:改变政府的投资重点;扩大养老保险年金覆盖范围;达到养老金财政收支平衡。总结出构建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四个要素,即:经济稳定发展为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经济基础;加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缓步推迟领取养老金方式;强化对养老金的管理、运营和收益率;以期对我国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明治末期,日本政府以政府公务人员等为对象实施了养老保险。1942和1944年,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劳动者年金保险法》和《厚生年金保险法》,建立了劳动者年金保险制度和厚生年金保险制度。战后,此法律和制度虽延续下来了,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局限和经济重建中的困难,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只限于从业人员本身,保险水平很低。随着经济恢复并进入高速增长,加上西欧各国福利化社会发展的影响,日本政府为改变社会保障落后的局面,1959年制定了《国民年金法》,1961年付诸实施后建立了“国民皆年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被称为“社会养老保险元年”。日本养老保险年金的内容如下:

  (一)国民年金

  1961年根据《国民年金法》建立国民年金,初始的保险对象是自营业者、农民、无业人员以及学生。日本政府1985年修改《国民年金法》,规定1986年4月前各类雇员及其配偶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这样,国民年金就成为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被称为“基础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者是政府,被保险者是20-60岁的自营业者(第一类被保险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第二类被保险者)和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者的20-60岁的配偶(第三类被保险者)。国民只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到法定养老年龄(开始是60岁,现为65岁)后,就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残疾人可以领取残疾人年金,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费按月缴纳,2007年每月为14140日元。国民年金按月发放,全年给付额的计算公式:国民年金金额=804200日元×{(缴费月数+特殊减免缴费的月数/3)/480个月};按此计算公式,参加国民年金保险40年的人,在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最高金额为67000日元的养老金。截至2006年3月末,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为3280.5万人,其中第一类被保险者为2190.3万人,第二类被保险者为1092.2万人。领取国民年金者为2395.4万人,年金抚养倍率为1.37倍(1.37人抚养1人),其中领取老龄基础年金者为1937.7万人。国民年金给付总额为15.07兆日元,其中老龄基础年金为13.23兆日元,每月人均给付额分别为5.24万日元和5.69万日元。①

  (二)厚生年金

  厚生年金保险的对象是正式员工在5人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雇员,是一种政府强制、受益与收入挂钩的养老性储蓄。厚生年金保险的财源主要是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2007年的保险费率为14.966%,企业和个人各承担50%。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标准按公式计算:厚生年金额=标准月工资额×年金的工资系数(范围是0.7125%-0.95%)×缴费年数;其中,标准月工资额为2000年调整后的数值,年金的工资系数因年龄而异,59岁者最高,为0.95%,40岁以下者最低,为0.7125%。因此,厚生年金加入年数为40年的人,其年金的工资替代率为28.5-38%不等(因年龄而异)。此外,参保年限为20年以上的人,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还可以在上述基础上享受加额年金,其中配偶、第一子、第二子每人每月各19283日元,第三子每月6425日元;其配偶从60岁到65岁期间可以加额领取年金,65岁以后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国民年金)。2006年3月末,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为3302万人,其中领取年金者为1152万人,年金抚养倍率为2.87倍。2005年度年金给付总额为31.3兆日元,每月人均给付额为16。9万日元。②

  (三)共济组合年金

  共济组合年金有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其中,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是1948年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建立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各部门的工会组织;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是1962年根据《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建立的,实施主体为各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会组织;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是1953年根据《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建立的,实施主体为全国私立学校教职员统一工会组织。共济组合按行政和教育机构的划分分别建立,以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为例,现有21个政府部门都建立了各自的共济组合,国立大学在法人化之前都建立了各自的共济组合。2005年,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情况如下表:

  

  (四)日本现行其它年金及公共年金制度细则

  其他公共年金主要有雇用保险、船员保险、文官抚恤费、军人抚恤费和都道府县知事裁定抚恤费等。

  1、公共年金缴费部分。一是个人负担的国民年金保费将由改革前的13300日元分阶段提高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二是将国民年金(基础年金)中国家负担的部分,由现行的1/3提高到1/2;三是对现在实行的厚生年金费率进行阶段性调整,逐渐从13.85%开始提高,至2017年提高到18.30%,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2017年以后,不再提高费率,将永久固定在这个水平上④;四是在职女职工享受育儿休假的期限,由原来免除缴费的1改为3年。

  2、公共年金给付部分。一是确保年金(包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在内)的给付水平保持在现在在职者群体的平均年收入的50%。目前的水平是59.3%,到2023年的时候下降到50.2%;⑤二是从2007年4月开始,引进70岁以上的老人减少年金给付措施;三是从2007年4月开始,附随丈夫加入国民年金的妻子一方,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法院将丈夫所领取的厚生年金给予分割,妻子一方直接具有享受一半年金的领受资格;四是从2007年4月开始,对领取遗族年金家属中,年满30岁的无子女女性,由无限期领取改为只有5年领取期间。

  二、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长期稳定的养老金财政问题

  日本人口社会结构变化所引发的养老金制度危机。日本政府力图采取两种方法谋求长期稳定的养老金财政,一是通过提高退休年龄等办法抑制养老金给付;二是阶段性地提高养老保险缴费。但这些措施并没能改变日本养老金财政赤字的状况。200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年金改革法案》,决定到2017年,把原13.58%的厚生年金费率提高到18.3%,国民年金缴费额从13300日元提高到16900日元,而平均给付比率从原有的59.3%下降至50.2%。⑥但是,日本人口持续老龄化的趋势不减,预计到2010年,日本总人口将开始下降。由于年轻人大幅度减少,承担老年人生活的担子反而会日益加重。如果按现在的年金制度运营,日本养老金制度不需很久即将陷于瘫痪。

  (二)国民社会保障负担重的问题

  公共年金的财源开始主要是依靠保险费及其运用收入的积累,这是一种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的“积累方式”,即当年度支付养老金所需要的费用,全部来自国民所缴纳的保险费。伴随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领取年金人数迅速增加、公共年金支出日渐膨胀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又引进了“赋课方式”。所谓赋课方式,就是根据后代人负担原则,通过不断提高保险费来积累将来支付养老金所需要的费用。由于日本公共年金的财政方式已由以积累方式为主,转向了以赋课方式为主,所以在少子高龄化迅速发展、纳税人减少而领取年金人数增加以及公共年金资产运用收入减少、收支赤字增大的情况下,保险费就越来越高了。以厚生年金保险费为例,1965年前只为职工月工资的2%,而2007年以后则提高到了7.483%。⑦

  (三)最低缴费期限的问题

  国民年金参加者只有缴费20年以上才能享受全部待遇,其它各种年金也大都有最低缴费期限的要求。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长期经济停滞的影响,失业人数迅速增加,企业的“终身雇用制”也加快了瓦解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频繁转职人员的增加就给年金保险费的收缴带来了困难,尤其是生育孩子后再参加工作的妇女,确保法定最低支付期限越来越困难。结果,许多人尤其是妇女因无法满足最低缴费期限的要求而不能领取足额的养老金。另外,在日本居住和工作一定年限的外国人,以及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几年的日本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现在,日本虽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协议,连续计算两国间公共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只限于少数几个国家。

  (四)各代人之间受益和负担公平问题

  由于现行公共年金的财源越来越依靠赋课方式,因此,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后代人的负担日趋加重,各代人之间收益和负担不均衡,就又成了新的问题。为此,有人提出了个人一生所缴保险费和所领养老金总额应该保持基本均衡的改革原则。对此,大多数人的态度是:公共年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环,是一种只对必要者才予以给付的社会全体参加的互助性制度,不能只根据个人利益得失来评价制度的是非;既不能片面强调现在领取养老金的人过去大都是自己抚养双亲的,也不能片面强调从老一代人向年轻一代人有过各种各样的转移收入,而必须跳出年金的框框,全面地考虑各代人之间受益和负担公平的问题。

  (五)“双重负担”的问题

  日本曾针对公共年金所产生的各代人之间受益和负担不公平的问题,酝酿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有人在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口号下,主张压缩公共年金,把厚生年金的财政方式完全改为积累方式,进而实现厚生年金民营化。至于厚生年金民营化以后如何保障老人收入,有人则主张把基础年金和个人年金结合起来,这意味着对现有的3200多万厚生年金参加者来说,只保障其基础年金部分的收入,其余则依靠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然而,如果进行这样的改革,工薪阶层老年后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保障了。即使个人参加了企业年金或个人年金,也难以克服不可预料的通货膨胀对老年后生活的影响。另外,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都有很大的风险,按投资风险自己负责的原则,一旦个人判断错误,投资失败,就会大大降低老年后的收入保障。根据测算,如果厚生年金实现民营化,制度转轨时会产生380兆日元的“双重负担”。双重负担是指年轻一代人在厚生年金财源向积累方式转轨的过程中,要负担转轨后自己的年金积累,在此之前,他们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为了按原规定在将来领取年金,还要继续缴纳保险费。此问题若长期不能解决,会影响厚生年金民营化的进程;在短期内迅速解决,会增加年轻一代人的负担。

  (六)养老金制度面临支付危机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性问题,随着人口高龄化进程的加快,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并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期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现在日本国民中,加入了国民基础年金的超过7000万人。其中有约3700万是政府机关、企业、公司的薪职人员,即所谓的“公薪族”,他们的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的保险金由所在单位代缴,企业、公司的薪职人员一般为工资收入的约14%,单位和个人各负担其中的一半;自营业者、农民、学生以及无业人员约有2200万人,他们现在要每月缴纳13000多日元的国民年金保险金,这一数字今后还要逐年增加;其他的1100多万人是完全依靠“公薪族”的薪金生活的配偶者,主要是专职家庭主妇。日本的年金制度规定,各种年金的保险金至少要连续或累计缴纳25年,才能在65岁以后,按照所缴数额,开始领取相应的年金,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直到去世。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预测,到2025年,日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27%。⑧而养老金体系却有可能在未来10年出现4.3万亿美元的缺口,如果没有增量资金的注入,养老金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建设的启示

  我国养老保险领域长期存在两元的格局,建立起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从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的年金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比日本现行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险年金制度要深化到社会稳定和老龄人口的生活中。制度在不断地修正和探索中建立起来,我们要在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做好制度先行的准备。二是建立全民加入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我们建立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应覆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应包括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年金问题。三是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尊老爱幼、重视家庭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重要义务主体,家庭与老龄人的特殊关系,可以使家庭养老发挥特有的优势。四是构建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年金体系。人的老龄化不仅是劳动能力的减损而使收入减少引发的贫困,而且还会由于老龄人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产生经济以外的特殊需要。我们不能简单地从物质上满足老龄人的需要,应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如心理安慰、康复治疗、保健服务等,构建老龄人生存权的全面保障制度。五是设置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要调动起所有主体的积极性,使国家、单位、个人全面参与,在不同层面上划分责任,建立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供全民选择。

  启示一: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的方向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较大改善,人口生育水平的迅速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人口总和生育率已进入低生育国家行列。上个世纪末,以60岁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为标志,中国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加速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增大。据中国老龄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到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比重将从现在的7%增加到11.8%,老龄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并持续20余年。到21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超过4亿,65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会达到3亿左右,8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可能超过1亿,是现在高龄老人的10倍左右。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进入养老期,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发展趋势使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能力受到挑战。为此,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要从政府的投资重点、扩大养老保险年金覆盖范围、达到养老金财政收支平衡三方面明确改革的方向,应对日趋严峻的挑战。

  (一)改变政府的投资重点

  为了缓解老龄与少子化的矛盾,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改变政府的投资重点。老龄化社会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必须加强对老年人社会环境和福利设施的投入。政府过去在经济活动中着重发展第二产业,现在要强化第三产业,使服务经济化,对老年人提供服务援助,开发老人产业市场等。为应对少子化与低生育率,日本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各种优惠措施创造多生育的环境,但收效甚微。目前许多日本年轻人都不愿意生儿育女,原因是害怕子女会造成经济负担,影响事业发展或改变生活方式。为了使老人安度晚年,日本政府还制定了“高龄者宪章”,其内容是维护老人的尊严,做到自尊自强;鼓励高龄者参加社会活动,鼓励高龄者和年轻人交流,用自己的经验对社会做出贡献;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加强相互扶助的精神,在年金、医疗、护理等社会保障制度中,尽可能地承担一部分费用,不断学习、充实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日本的少子老龄化领先于中国,中国少子老龄化比日本大约晚30年,尽管两国国情不同,但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我们应该积极开发老人市场,制定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龄产业,培育老龄消费市场。通过社会化养老服务示范工程,带动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全面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二)扩大养老保险年金覆盖范围

  通过十多年的探索,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现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得到了普遍认同,参保职工越来越多,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养老仍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这些人口进入老年期时,因为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制度性的经济福利保障,他们的收入来源成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流入城镇,城乡老龄化的程度正在接近,农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应该根据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借鉴日本成功经验,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制定政策措施,先解决他们在工伤和大病医疗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年金制度,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点。

  1、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年金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有基础的、补充的,这一点对中国的国情极为重要。中国是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十分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人数多。随着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族制向核心小家庭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将无法维持,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在建立健全城镇养老年金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年金体制,形成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保险年金体制,才有助于为中国完成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变提供制度基础。

  2、养老年金体制的改革和设计要解决代际不公问题。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建立在现收现付制上的养老年金体制并没有问题,但是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经济衰退等问题的恶化,养老金账户的不平等问题就显现出来。与此相似,我国的养老金缴费率一直保持在职工工资的25-28%,养老金收入的欠费率每年也在20%左右。许多企业不堪重负采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方式。对于我国而言,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需要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来化解转轨成本,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从长远来看,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只有选择完全的个人积累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筹资困难、养老金财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

  3、从缴费、给付、基金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实现养老金动态平衡。日本的经验表明,如果一味地提高养老金缴费,这相当于对个人和公司征税,不利于激励个人缴费,并削弱了企业竞争力。因此,在提高缴费率方面要非常慎重。在养老金收益给付方面,如果给付水平太高,那么,将来进行削减将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除了在缴费和给付方面进行改革外,利用养老金基金投资来筹集资金也是一条重要渠道。日本由于较强的政府干预,养老金投资的收益并不高。中国养老金投资收益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尝试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较高的养老金投资收益。在养老基金面临偿还、通货膨胀、全球金融危机等情况下,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逐步扩大基金入市的比例。加大政府对公共养老金投资力度,这是减轻养老金账户不平衡压力和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重要手段。

  (三)达到养老金财政收支平衡

  2007年8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范围;鼓励通过企业年金方式解决养老问题,第二批企业年金资格认定于2007年9月启动。有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养老金空账已达9000亿元,而养老金账户节余只有4800亿元。⑨在日本,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其经验教训值得借鉴。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城镇养老保险财政会日趋吃紧。但中国还有机会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局势。如果能把老龄人的养老金给付债务从现行制度中完全分离出来,同时根据人口结构变化、城市化进程、经济增长的状况,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城市就业人员为覆盖对象,设计给付水平与保费负担能力相匹配的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话,养老金财政收支有望达到平衡。此举需要详细严密的测算,也可能养老金给付水平会比现行制度要低。另外,还需要在养老年金制度外解决老龄人养老金给付的财源筹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以及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统筹等问题。

  启示二: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快速地跨入了老年化社会,据2005年3月的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有1.1亿,占总人口的8.5%。据预测到2030年老龄化人口将达到我国总人口的16.68%,到2050年将达到24.41%,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堪称世界之最。⑩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应认真分析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迎接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1、经济稳定发展为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经济基础。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日本现在的人均GDP约为3万多美元,而我国人均GDP刚达到1000美元,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的经济发展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较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经济发展只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较少的物质准备。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企业利润,提高政府收入,使养老保险能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打下雄厚的经济基础。

  2、加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要以充足的资金做后盾,在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推进中,新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建立需要巨额资金。具体设想:一是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快发展企业保险。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采取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形式,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体现社会保障中的公平而不涉及效率,引入补充养老保险之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为本企业的职工投入额外的养老保险,既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又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为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此外,国家还应鼓励公民从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公民可以根据各自情况,灵活地增加养老基金的投入,减少基础养老保险的负担o

  3、缓步推迟领取养老金方式。中国在人口老年化状况下也应考虑推迟领取养老金,这是解决现行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年金制度下收支失衡的有效方式。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提前退休和养老金推迟支付年限并存,此矛盾应该用灵活的就业层次结构和老龄就业养老年金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具体做法:一是应控制提前退休的风潮,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下岗的必要,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这样不仅会裁掉大量有经验的职工,而且会给国家增加就业和保险金支付的负担;二是我国对推迟养老金的领取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从自愿到强制,从特殊行业到一般政策,从严重老年化的大城市入手,再扩展到全国;三是对于低于标准年龄退休人员应规定减额支付养老金政策和标准。

  4、强化对养老金的管理、运营和收益率。在养老基金面临偿还、通货膨胀、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逐步扩大基金入市的比例。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还不完善。在加大基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应加快对资本市场的建设和改革,使其成为高效、规范的资本市场,为基金的运营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要加强对入市基金的监管,确保其安全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数额巨大、来源稳定可靠等特点,是一种质量很高的长期投资资金,可以合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中。此举既能弥补我国长期建设资金短缺,又能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到本世纪30年代,中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良好的解决对策,不仅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平稳运行,而且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本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遇到的系列问题,我们均从中得到了借鉴与启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全新的问题,我们坚信,通过借鉴、吸收、总结、完善、创新,就一定能不断完善“中国式”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收稿日期:2010-06-20

  注释:

  ①②③资料来源:[日]厚生劳动省:《公共年金制度一览》,2007年8月公布。

  ④王辉:《透视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中国保险报》2008年11月4日。

  ⑤张玉棉,张少磊:《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及面临的新课题》,《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

  ⑥年金——保险比率·征收体制强化等课题,日本经济新闻,2006年10月12日。

  ⑦资料来源:[日]总务省统计局:《2008年日本统计年鉴》,2007年12月发行。

  ⑧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日本将来人口推计:2002年1月推计],http://www.ipss.go.jp/syoushika/tohkei/Mokuji/1_Japan/J_List_14.asp?chap=0/。

  ⑨我国养老金空账已达9000亿,收益不高难抵通货膨胀,东方今报,2007年8月30日,http://news.sina.com.cn/c/2007-08-30/[1**********]7s.shtml

  ⑩尹成远、周稳海、代栓平:《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

作者介绍:高宝霖,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作者:高宝霖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11期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0]07-00104-06

  日本养老保险年金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年金、其它公共年金等四部分组成。我们在分析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及其制度存在问题的同时,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归纳出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的三个要点,即:改变政府的投资重点;扩大养老保险年金覆盖范围;达到养老金财政收支平衡。总结出构建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四个要素,即:经济稳定发展为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经济基础;加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缓步推迟领取养老金方式;强化对养老金的管理、运营和收益率;以期对我国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明治末期,日本政府以政府公务人员等为对象实施了养老保险。1942和1944年,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劳动者年金保险法》和《厚生年金保险法》,建立了劳动者年金保险制度和厚生年金保险制度。战后,此法律和制度虽延续下来了,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局限和经济重建中的困难,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只限于从业人员本身,保险水平很低。随着经济恢复并进入高速增长,加上西欧各国福利化社会发展的影响,日本政府为改变社会保障落后的局面,1959年制定了《国民年金法》,1961年付诸实施后建立了“国民皆年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被称为“社会养老保险元年”。日本养老保险年金的内容如下:

  (一)国民年金

  1961年根据《国民年金法》建立国民年金,初始的保险对象是自营业者、农民、无业人员以及学生。日本政府1985年修改《国民年金法》,规定1986年4月前各类雇员及其配偶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这样,国民年金就成为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被称为“基础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者是政府,被保险者是20-60岁的自营业者(第一类被保险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第二类被保险者)和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者的20-60岁的配偶(第三类被保险者)。国民只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到法定养老年龄(开始是60岁,现为65岁)后,就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残疾人可以领取残疾人年金,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费按月缴纳,2007年每月为14140日元。国民年金按月发放,全年给付额的计算公式:国民年金金额=804200日元×{(缴费月数+特殊减免缴费的月数/3)/480个月};按此计算公式,参加国民年金保险40年的人,在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最高金额为67000日元的养老金。截至2006年3月末,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为3280.5万人,其中第一类被保险者为2190.3万人,第二类被保险者为1092.2万人。领取国民年金者为2395.4万人,年金抚养倍率为1.37倍(1.37人抚养1人),其中领取老龄基础年金者为1937.7万人。国民年金给付总额为15.07兆日元,其中老龄基础年金为13.23兆日元,每月人均给付额分别为5.24万日元和5.69万日元。①

  (二)厚生年金

  厚生年金保险的对象是正式员工在5人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雇员,是一种政府强制、受益与收入挂钩的养老性储蓄。厚生年金保险的财源主要是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2007年的保险费率为14.966%,企业和个人各承担50%。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标准按公式计算:厚生年金额=标准月工资额×年金的工资系数(范围是0.7125%-0.95%)×缴费年数;其中,标准月工资额为2000年调整后的数值,年金的工资系数因年龄而异,59岁者最高,为0.95%,40岁以下者最低,为0.7125%。因此,厚生年金加入年数为40年的人,其年金的工资替代率为28.5-38%不等(因年龄而异)。此外,参保年限为20年以上的人,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还可以在上述基础上享受加额年金,其中配偶、第一子、第二子每人每月各19283日元,第三子每月6425日元;其配偶从60岁到65岁期间可以加额领取年金,65岁以后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国民年金)。2006年3月末,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为3302万人,其中领取年金者为1152万人,年金抚养倍率为2.87倍。2005年度年金给付总额为31.3兆日元,每月人均给付额为16。9万日元。②

  (三)共济组合年金

  共济组合年金有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其中,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是1948年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建立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各部门的工会组织;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是1962年根据《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建立的,实施主体为各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会组织;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是1953年根据《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建立的,实施主体为全国私立学校教职员统一工会组织。共济组合按行政和教育机构的划分分别建立,以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为例,现有21个政府部门都建立了各自的共济组合,国立大学在法人化之前都建立了各自的共济组合。2005年,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情况如下表:

  

  (四)日本现行其它年金及公共年金制度细则

  其他公共年金主要有雇用保险、船员保险、文官抚恤费、军人抚恤费和都道府县知事裁定抚恤费等。

  1、公共年金缴费部分。一是个人负担的国民年金保费将由改革前的13300日元分阶段提高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二是将国民年金(基础年金)中国家负担的部分,由现行的1/3提高到1/2;三是对现在实行的厚生年金费率进行阶段性调整,逐渐从13.85%开始提高,至2017年提高到18.30%,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2017年以后,不再提高费率,将永久固定在这个水平上④;四是在职女职工享受育儿休假的期限,由原来免除缴费的1改为3年。

  2、公共年金给付部分。一是确保年金(包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在内)的给付水平保持在现在在职者群体的平均年收入的50%。目前的水平是59.3%,到2023年的时候下降到50.2%;⑤二是从2007年4月开始,引进70岁以上的老人减少年金给付措施;三是从2007年4月开始,附随丈夫加入国民年金的妻子一方,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法院将丈夫所领取的厚生年金给予分割,妻子一方直接具有享受一半年金的领受资格;四是从2007年4月开始,对领取遗族年金家属中,年满30岁的无子女女性,由无限期领取改为只有5年领取期间。

  二、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长期稳定的养老金财政问题

  日本人口社会结构变化所引发的养老金制度危机。日本政府力图采取两种方法谋求长期稳定的养老金财政,一是通过提高退休年龄等办法抑制养老金给付;二是阶段性地提高养老保险缴费。但这些措施并没能改变日本养老金财政赤字的状况。200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年金改革法案》,决定到2017年,把原13.58%的厚生年金费率提高到18.3%,国民年金缴费额从13300日元提高到16900日元,而平均给付比率从原有的59.3%下降至50.2%。⑥但是,日本人口持续老龄化的趋势不减,预计到2010年,日本总人口将开始下降。由于年轻人大幅度减少,承担老年人生活的担子反而会日益加重。如果按现在的年金制度运营,日本养老金制度不需很久即将陷于瘫痪。

  (二)国民社会保障负担重的问题

  公共年金的财源开始主要是依靠保险费及其运用收入的积累,这是一种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的“积累方式”,即当年度支付养老金所需要的费用,全部来自国民所缴纳的保险费。伴随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领取年金人数迅速增加、公共年金支出日渐膨胀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又引进了“赋课方式”。所谓赋课方式,就是根据后代人负担原则,通过不断提高保险费来积累将来支付养老金所需要的费用。由于日本公共年金的财政方式已由以积累方式为主,转向了以赋课方式为主,所以在少子高龄化迅速发展、纳税人减少而领取年金人数增加以及公共年金资产运用收入减少、收支赤字增大的情况下,保险费就越来越高了。以厚生年金保险费为例,1965年前只为职工月工资的2%,而2007年以后则提高到了7.483%。⑦

  (三)最低缴费期限的问题

  国民年金参加者只有缴费20年以上才能享受全部待遇,其它各种年金也大都有最低缴费期限的要求。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长期经济停滞的影响,失业人数迅速增加,企业的“终身雇用制”也加快了瓦解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频繁转职人员的增加就给年金保险费的收缴带来了困难,尤其是生育孩子后再参加工作的妇女,确保法定最低支付期限越来越困难。结果,许多人尤其是妇女因无法满足最低缴费期限的要求而不能领取足额的养老金。另外,在日本居住和工作一定年限的外国人,以及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几年的日本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现在,日本虽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协议,连续计算两国间公共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只限于少数几个国家。

  (四)各代人之间受益和负担公平问题

  由于现行公共年金的财源越来越依靠赋课方式,因此,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后代人的负担日趋加重,各代人之间收益和负担不均衡,就又成了新的问题。为此,有人提出了个人一生所缴保险费和所领养老金总额应该保持基本均衡的改革原则。对此,大多数人的态度是:公共年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环,是一种只对必要者才予以给付的社会全体参加的互助性制度,不能只根据个人利益得失来评价制度的是非;既不能片面强调现在领取养老金的人过去大都是自己抚养双亲的,也不能片面强调从老一代人向年轻一代人有过各种各样的转移收入,而必须跳出年金的框框,全面地考虑各代人之间受益和负担公平的问题。

  (五)“双重负担”的问题

  日本曾针对公共年金所产生的各代人之间受益和负担不公平的问题,酝酿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有人在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口号下,主张压缩公共年金,把厚生年金的财政方式完全改为积累方式,进而实现厚生年金民营化。至于厚生年金民营化以后如何保障老人收入,有人则主张把基础年金和个人年金结合起来,这意味着对现有的3200多万厚生年金参加者来说,只保障其基础年金部分的收入,其余则依靠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然而,如果进行这样的改革,工薪阶层老年后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保障了。即使个人参加了企业年金或个人年金,也难以克服不可预料的通货膨胀对老年后生活的影响。另外,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都有很大的风险,按投资风险自己负责的原则,一旦个人判断错误,投资失败,就会大大降低老年后的收入保障。根据测算,如果厚生年金实现民营化,制度转轨时会产生380兆日元的“双重负担”。双重负担是指年轻一代人在厚生年金财源向积累方式转轨的过程中,要负担转轨后自己的年金积累,在此之前,他们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为了按原规定在将来领取年金,还要继续缴纳保险费。此问题若长期不能解决,会影响厚生年金民营化的进程;在短期内迅速解决,会增加年轻一代人的负担。

  (六)养老金制度面临支付危机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性问题,随着人口高龄化进程的加快,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并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期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现在日本国民中,加入了国民基础年金的超过7000万人。其中有约3700万是政府机关、企业、公司的薪职人员,即所谓的“公薪族”,他们的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的保险金由所在单位代缴,企业、公司的薪职人员一般为工资收入的约14%,单位和个人各负担其中的一半;自营业者、农民、学生以及无业人员约有2200万人,他们现在要每月缴纳13000多日元的国民年金保险金,这一数字今后还要逐年增加;其他的1100多万人是完全依靠“公薪族”的薪金生活的配偶者,主要是专职家庭主妇。日本的年金制度规定,各种年金的保险金至少要连续或累计缴纳25年,才能在65岁以后,按照所缴数额,开始领取相应的年金,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直到去世。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预测,到2025年,日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27%。⑧而养老金体系却有可能在未来10年出现4.3万亿美元的缺口,如果没有增量资金的注入,养老金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建设的启示

  我国养老保险领域长期存在两元的格局,建立起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从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的年金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比日本现行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险年金制度要深化到社会稳定和老龄人口的生活中。制度在不断地修正和探索中建立起来,我们要在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做好制度先行的准备。二是建立全民加入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我们建立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应覆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应包括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年金问题。三是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尊老爱幼、重视家庭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重要义务主体,家庭与老龄人的特殊关系,可以使家庭养老发挥特有的优势。四是构建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年金体系。人的老龄化不仅是劳动能力的减损而使收入减少引发的贫困,而且还会由于老龄人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产生经济以外的特殊需要。我们不能简单地从物质上满足老龄人的需要,应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如心理安慰、康复治疗、保健服务等,构建老龄人生存权的全面保障制度。五是设置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要调动起所有主体的积极性,使国家、单位、个人全面参与,在不同层面上划分责任,建立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供全民选择。

  启示一: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的方向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较大改善,人口生育水平的迅速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人口总和生育率已进入低生育国家行列。上个世纪末,以60岁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为标志,中国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加速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增大。据中国老龄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到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比重将从现在的7%增加到11.8%,老龄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并持续20余年。到21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超过4亿,65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会达到3亿左右,8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可能超过1亿,是现在高龄老人的10倍左右。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进入养老期,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发展趋势使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能力受到挑战。为此,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要从政府的投资重点、扩大养老保险年金覆盖范围、达到养老金财政收支平衡三方面明确改革的方向,应对日趋严峻的挑战。

  (一)改变政府的投资重点

  为了缓解老龄与少子化的矛盾,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改变政府的投资重点。老龄化社会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必须加强对老年人社会环境和福利设施的投入。政府过去在经济活动中着重发展第二产业,现在要强化第三产业,使服务经济化,对老年人提供服务援助,开发老人产业市场等。为应对少子化与低生育率,日本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各种优惠措施创造多生育的环境,但收效甚微。目前许多日本年轻人都不愿意生儿育女,原因是害怕子女会造成经济负担,影响事业发展或改变生活方式。为了使老人安度晚年,日本政府还制定了“高龄者宪章”,其内容是维护老人的尊严,做到自尊自强;鼓励高龄者参加社会活动,鼓励高龄者和年轻人交流,用自己的经验对社会做出贡献;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加强相互扶助的精神,在年金、医疗、护理等社会保障制度中,尽可能地承担一部分费用,不断学习、充实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日本的少子老龄化领先于中国,中国少子老龄化比日本大约晚30年,尽管两国国情不同,但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我们应该积极开发老人市场,制定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龄产业,培育老龄消费市场。通过社会化养老服务示范工程,带动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全面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二)扩大养老保险年金覆盖范围

  通过十多年的探索,中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现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得到了普遍认同,参保职工越来越多,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养老仍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这些人口进入老年期时,因为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制度性的经济福利保障,他们的收入来源成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流入城镇,城乡老龄化的程度正在接近,农村老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应该根据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借鉴日本成功经验,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制定政策措施,先解决他们在工伤和大病医疗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年金制度,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点。

  1、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年金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有基础的、补充的,这一点对中国的国情极为重要。中国是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十分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人数多。随着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族制向核心小家庭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将无法维持,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在建立健全城镇养老年金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年金体制,形成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保险年金体制,才有助于为中国完成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变提供制度基础。

  2、养老年金体制的改革和设计要解决代际不公问题。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建立在现收现付制上的养老年金体制并没有问题,但是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经济衰退等问题的恶化,养老金账户的不平等问题就显现出来。与此相似,我国的养老金缴费率一直保持在职工工资的25-28%,养老金收入的欠费率每年也在20%左右。许多企业不堪重负采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方式。对于我国而言,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是需要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来化解转轨成本,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从长远来看,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只有选择完全的个人积累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筹资困难、养老金财务和财政危机等问题。

  3、从缴费、给付、基金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实现养老金动态平衡。日本的经验表明,如果一味地提高养老金缴费,这相当于对个人和公司征税,不利于激励个人缴费,并削弱了企业竞争力。因此,在提高缴费率方面要非常慎重。在养老金收益给付方面,如果给付水平太高,那么,将来进行削减将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除了在缴费和给付方面进行改革外,利用养老金基金投资来筹集资金也是一条重要渠道。日本由于较强的政府干预,养老金投资的收益并不高。中国养老金投资收益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尝试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较高的养老金投资收益。在养老基金面临偿还、通货膨胀、全球金融危机等情况下,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逐步扩大基金入市的比例。加大政府对公共养老金投资力度,这是减轻养老金账户不平衡压力和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重要手段。

  (三)达到养老金财政收支平衡

  2007年8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大养老基金投资范围;鼓励通过企业年金方式解决养老问题,第二批企业年金资格认定于2007年9月启动。有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养老金空账已达9000亿元,而养老金账户节余只有4800亿元。⑨在日本,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其经验教训值得借鉴。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城镇养老保险财政会日趋吃紧。但中国还有机会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局势。如果能把老龄人的养老金给付债务从现行制度中完全分离出来,同时根据人口结构变化、城市化进程、经济增长的状况,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城市就业人员为覆盖对象,设计给付水平与保费负担能力相匹配的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话,养老金财政收支有望达到平衡。此举需要详细严密的测算,也可能养老金给付水平会比现行制度要低。另外,还需要在养老年金制度外解决老龄人养老金给付的财源筹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以及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统筹等问题。

  启示二: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快速地跨入了老年化社会,据2005年3月的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有1.1亿,占总人口的8.5%。据预测到2030年老龄化人口将达到我国总人口的16.68%,到2050年将达到24.41%,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堪称世界之最。⑩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应认真分析日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迎接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1、经济稳定发展为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经济基础。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日本现在的人均GDP约为3万多美元,而我国人均GDP刚达到1000美元,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的经济发展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较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经济发展只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较少的物质准备。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企业利润,提高政府收入,使养老保险能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打下雄厚的经济基础。

  2、加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要以充足的资金做后盾,在养老保险年金制度改革推进中,新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的建立需要巨额资金。具体设想:一是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快发展企业保险。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采取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形式,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体现社会保障中的公平而不涉及效率,引入补充养老保险之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为本企业的职工投入额外的养老保险,既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又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为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此外,国家还应鼓励公民从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公民可以根据各自情况,灵活地增加养老基金的投入,减少基础养老保险的负担o

  3、缓步推迟领取养老金方式。中国在人口老年化状况下也应考虑推迟领取养老金,这是解决现行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年金制度下收支失衡的有效方式。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提前退休和养老金推迟支付年限并存,此矛盾应该用灵活的就业层次结构和老龄就业养老年金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具体做法:一是应控制提前退休的风潮,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下岗的必要,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这样不仅会裁掉大量有经验的职工,而且会给国家增加就业和保险金支付的负担;二是我国对推迟养老金的领取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从自愿到强制,从特殊行业到一般政策,从严重老年化的大城市入手,再扩展到全国;三是对于低于标准年龄退休人员应规定减额支付养老金政策和标准。

  4、强化对养老金的管理、运营和收益率。在养老基金面临偿还、通货膨胀、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逐步扩大基金入市的比例。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还不完善。在加大基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应加快对资本市场的建设和改革,使其成为高效、规范的资本市场,为基金的运营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要加强对入市基金的监管,确保其安全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数额巨大、来源稳定可靠等特点,是一种质量很高的长期投资资金,可以合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中。此举既能弥补我国长期建设资金短缺,又能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到本世纪30年代,中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良好的解决对策,不仅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平稳运行,而且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本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遇到的系列问题,我们均从中得到了借鉴与启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全新的问题,我们坚信,通过借鉴、吸收、总结、完善、创新,就一定能不断完善“中国式”的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收稿日期:2010-06-20

  注释:

  ①②③资料来源:[日]厚生劳动省:《公共年金制度一览》,2007年8月公布。

  ④王辉:《透视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中国保险报》2008年11月4日。

  ⑤张玉棉,张少磊:《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及面临的新课题》,《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

  ⑥年金——保险比率·征收体制强化等课题,日本经济新闻,2006年10月12日。

  ⑦资料来源:[日]总务省统计局:《2008年日本统计年鉴》,2007年12月发行。

  ⑧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日本将来人口推计:2002年1月推计],http://www.ipss.go.jp/syoushika/tohkei/Mokuji/1_Japan/J_List_14.asp?chap=0/。

  ⑨我国养老金空账已达9000亿,收益不高难抵通货膨胀,东方今报,2007年8月30日,http://news.sina.com.cn/c/2007-08-30/[1**********]7s.shtml

  ⑩尹成远、周稳海、代栓平:《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

作者介绍:高宝霖,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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