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社会学意义
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曾说过:婚姻家庭是组成社会这一有肌体的一个个细小细胞,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存在不仅仅是两性结合和维持人类自身繁衍延续的一种合法形式,而且它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子女的培养与教育、对年老父母的赡养等。因此,只有当组成社会这一有肌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一社会才能正真算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才能更好的进行经济建设,才能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不断攀升的高离婚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传统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我国民政部日前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比上年增加22.7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比上年增加28.2万对,增长21.2%,其中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99.5万对,比上年增加30.4万对,增长4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不成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三、办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婚姻家庭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提醒着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应当格外谨慎,慎重处理。根据总结自己办理的离婚案件和查阅了一些离婚案卷,笔者将导致离婚的因素总结为以下四种类型:外力干预型、外遇型、经济困难型和生活琐事型。
不同因素导致的离婚诉讼,其当事人的心态、内心真实想法
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借助理性的思考力、洞察力、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结合对当事人“心服与口服”的判断来掌握判决和调解的技巧,保持适度的谦抑,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确实已经感情破裂,双方只是处于等待法院一纸“具文”的这种状态时,我们法官的选择应该是果敢而坚毅——当判则判,否则只是拖延时间。当事人过期后再次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下面谈谈笔者在办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整个过程。诉讼调解与我国的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是通过说理与讲法相结合的方法,让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接受调解结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婚姻家庭的矛盾,只凭法院的一纸判决胜负往往难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已育有孩子的夫妻双方,他们的关系并不因离婚就不在继续。所以通过调解,疏通双方的纠结处,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面对和接受法院的处理结果,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我们法院及承办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院内设置专门调解机构,组织庭前调解。由专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主审法官不参与庭前调解,避免法官因进行调解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或对当事业人施加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庭前调解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但庭前调解应当严控时间,从案件受理后20日内完成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要求,法庭可再组织调解。
3、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灵活化。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对当事人有
影响力的人员(如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亲信)等参与调解;可以深入基层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尽量用当地方言与当事人交谈,从而可以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因为,根据接受信息的“近因效应”,人们通常更愿意相信和接受自己熟悉、与自己相关、利益相符的方面的信息。
(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避免久调不决。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的案件过程中,应全盘审视、综合分析,对于不能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则应果敢地作出判决。如上述导致离婚诉讼的第二种类型——外遇型,实为双方情感或某一方情感发生了转移,因外力产生质变而导致婚姻破裂,此时,若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也难以恢复,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性较高,故对于此类型的离婚诉讼,应当判就判,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特定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态势;而对于第一、三、四种类型导致的离婚诉讼,则应尽量作调解工作,给双方当事人缓冲时间自行调和双方紧张的关系,而大量事实也证明,这三种类型经调解和好而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可能性也较低。
(三)避免因偏面追求高结案率,影响离婚诉讼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离婚诉讼案件的高结案率,并不代表案件处理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韩国,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都是要先搁置3个月时间再进行处理,3个月时间的冷处理,充分给了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通过这3个月的时间的理性的思考、反思及审视各自的行为,双方往往能够自行调和及化解矛盾而撤诉,或此时再由法官再介入调解,双方的矛盾可能不再那么尖锐更容易得到化解,当事人也更能够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更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笔者以为,婚姻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一个结合体,其更承载社会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我这个社会大家
庭和谐的前提。所以,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应谨慎、慎重处理,充分发挥法官在法律运作的微观层面上发挥正确的司法指引作用。法官的成长和成熟须要经验、学识、智慧的积累,是水到渠成式的渐进过程,更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的过程。以上仅是个人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几点思考,难免有欠周详处,作为一名一线审判人员,笔者将会通过办案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及其他学科知识,作好量的积累及储备,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可以更好地来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以实现法律价值追求并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正面社会效应。
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社会学意义
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曾说过:婚姻家庭是组成社会这一有肌体的一个个细小细胞,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存在不仅仅是两性结合和维持人类自身繁衍延续的一种合法形式,而且它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子女的培养与教育、对年老父母的赡养等。因此,只有当组成社会这一有肌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一社会才能正真算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才能更好的进行经济建设,才能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不断攀升的高离婚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传统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我国民政部日前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比上年增加22.7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比上年增加28.2万对,增长21.2%,其中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99.5万对,比上年增加30.4万对,增长4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不成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三、办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婚姻家庭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提醒着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应当格外谨慎,慎重处理。根据总结自己办理的离婚案件和查阅了一些离婚案卷,笔者将导致离婚的因素总结为以下四种类型:外力干预型、外遇型、经济困难型和生活琐事型。
不同因素导致的离婚诉讼,其当事人的心态、内心真实想法
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借助理性的思考力、洞察力、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结合对当事人“心服与口服”的判断来掌握判决和调解的技巧,保持适度的谦抑,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确实已经感情破裂,双方只是处于等待法院一纸“具文”的这种状态时,我们法官的选择应该是果敢而坚毅——当判则判,否则只是拖延时间。当事人过期后再次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下面谈谈笔者在办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整个过程。诉讼调解与我国的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是通过说理与讲法相结合的方法,让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接受调解结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婚姻家庭的矛盾,只凭法院的一纸判决胜负往往难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已育有孩子的夫妻双方,他们的关系并不因离婚就不在继续。所以通过调解,疏通双方的纠结处,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面对和接受法院的处理结果,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我们法院及承办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院内设置专门调解机构,组织庭前调解。由专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主审法官不参与庭前调解,避免法官因进行调解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或对当事业人施加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庭前调解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但庭前调解应当严控时间,从案件受理后20日内完成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要求,法庭可再组织调解。
3、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灵活化。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对当事人有
影响力的人员(如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亲信)等参与调解;可以深入基层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尽量用当地方言与当事人交谈,从而可以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因为,根据接受信息的“近因效应”,人们通常更愿意相信和接受自己熟悉、与自己相关、利益相符的方面的信息。
(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避免久调不决。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的案件过程中,应全盘审视、综合分析,对于不能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则应果敢地作出判决。如上述导致离婚诉讼的第二种类型——外遇型,实为双方情感或某一方情感发生了转移,因外力产生质变而导致婚姻破裂,此时,若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也难以恢复,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性较高,故对于此类型的离婚诉讼,应当判就判,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特定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态势;而对于第一、三、四种类型导致的离婚诉讼,则应尽量作调解工作,给双方当事人缓冲时间自行调和双方紧张的关系,而大量事实也证明,这三种类型经调解和好而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可能性也较低。
(三)避免因偏面追求高结案率,影响离婚诉讼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离婚诉讼案件的高结案率,并不代表案件处理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韩国,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都是要先搁置3个月时间再进行处理,3个月时间的冷处理,充分给了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通过这3个月的时间的理性的思考、反思及审视各自的行为,双方往往能够自行调和及化解矛盾而撤诉,或此时再由法官再介入调解,双方的矛盾可能不再那么尖锐更容易得到化解,当事人也更能够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更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笔者以为,婚姻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一个结合体,其更承载社会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我这个社会大家
庭和谐的前提。所以,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应谨慎、慎重处理,充分发挥法官在法律运作的微观层面上发挥正确的司法指引作用。法官的成长和成熟须要经验、学识、智慧的积累,是水到渠成式的渐进过程,更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的过程。以上仅是个人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几点思考,难免有欠周详处,作为一名一线审判人员,笔者将会通过办案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及其他学科知识,作好量的积累及储备,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可以更好地来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以实现法律价值追求并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正面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