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倒计时:行政案件或"井喷"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夜,压力正在袭来。2015年4月1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这份《意见》4月15日由最高法院印发,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在同日实施。《行诉法》在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连夜写入”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今年2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

“要精确估算改革可能给各级法院审判工作量带来的影响,如果人案矛盾加剧,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积极争取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的支持。”今年1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一篇文章里写到。

以日渐高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浙江省高级法院一名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2014年,浙江省法院审理了13万件民间借贷案件,占全国的15%。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告方“跑路”、破产,或资不抵债,“很担心实施立案登记制,民间借贷案件‘进得来’,却‘出不去’。”他说。

行政案件“井喷”?

立案登记制赶在行政诉讼规模下降的时点出台。根据公开资料统计,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至2013年底,23年间全国法院只受理了一审行政案件203.1万件,年均88304件,这与目前每年过千万的案件总量形成鲜明对比。前几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更是呈下降趋势。

行政案件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立案难。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又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被驳回起诉,公开信息显示,最高年份达到15.2% ,甚至到了二审,还有不少被驳回起诉。

3月30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去四川当地调研的前11天,四川省雅安市中院组织了一个座谈会,就正确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听取社会意见。会议特别就可能面临的受理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等困难,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把握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考虑到这项改革将对法院未来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压力和风险有明确预期。”李少平在今年1月的文章里写到。

北京审判信息网上的信息显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04月15日,北京市法院行政案件收案7221件,而2013年北京市全年只受理行政案件10435件。

北京审判信息网上的信息显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04月15日,北京市法院行政案件结案4363件,而北京市高级院院长慕平今年1月在作工作报告时介绍,整个2014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结案15930件,同比猛增55.2%。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5月1日开始实行的立案登记制,按照这样的审理进度,2015年全年北京市行政案件审结案件数量增速就已经大大放缓。

华南某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刘伟(化名)说,他大多数工作却是在办理民商事案件,“没办法,法院的行政案件太少,如果不去办其他案子,根本不能完成结案指标,个人考核成绩会很差。”他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份2014年调研报告中写到,广州市基层法院除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年结案量过百,其余各区、市均只有两位数。

立案登记制恰恰又赶上了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开展集中管辖。目前,我国行政审判机构和人员按照基层法院1个合议庭,中级法院2个合议庭,高级法院3个合议庭的要求配备,每个合议庭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

“由于我国行政案件数量不足而且分布很不均衡,少数法院负担过重,但多数基层法院行政庭没有多少案件可办,有相当大一部分基层法院全年没有行政案件,造成审判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山东省高院行政庭2014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写到。

2013年1月14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1-2个中级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试点中级法院确定2-3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除了节约审判资源,这一改革的用意更在于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干扰。但另一方面,集中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工作量增长无疑将更严峻。

刺激更多“起诉”?

“压力恐怕不会有一些人预想中的大”,刘伟说,“毕竟《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扩大了受案范围,但也还是只有列举的那些情形”。

江苏省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官方微博披露,自去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对所有的起诉全部予以登记。《新华日报》的报道称,几个月来这家法院共立案登记1573件案件,比去年同期1258件上升了25.04%,仅有4起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

“江苏法院应该是受立案登记制影响比较小的,因为以往江苏法院对立案条件的审查就比较松。”江苏省一家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写道:“要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哪些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而过去没有受理的情况,哪些是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做好分析论证,认真做好预案”。

西安市周至县法院的官方微博做了“注脚”:做好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历史遗留案件、虚假诉讼等案件的研判分析。

在以往,“总体上看,我国法院奉行审慎立案的司法政策,把立案工作同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结合起来,从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把好立案关。法院对于案件受理遵循坚持法定受理条件、适度实体审查、谨慎适时受理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请示等原则,法院内部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比法律、司法解释要多。”一名法律学者说。

刚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又与立案登记制“夹击”了法院。“以往一些民间借贷案件进入不了法院,是因为被告方‘跑路’,原告心里要估量,如果起诉,可能不但追不回上千万欠款,还可能再交上几十万诉讼费”,一名江浙地区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要返还胜诉方垫付的诉讼费,肯定会刺激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新分流方法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以前那样年底不收案的做法恐怕不行了。”刘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法院往往采取脱离甚至违背法律规定的现实做法,来满足绩效考核的要求。

这已成公开的秘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一份调研报告写到,由于法院每个考核年度截止于12月初,但民事案件只要在6个月内(简易程序为3个月内)审结都是合法的。法院为了追求100%结案率,通常在10月就停止立案,造成每年一次的立案“梗阻期”。

那么,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法院将采取哪些方式分流诉讼压力?

“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下,将所有行政争议都纳入诉讼渠道无疑会给法院在案件数量、办案能力等方面带来很大压力,但在司法机关可以承受的前提下,拓宽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司法监督范围、维护相对人诉权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后,再通过改革审理方式、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保证办案效率。”今年2月,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撰文称。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4月15日,最高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说。

上述一些分流措施并未得到过较好运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在执法检查的15个省份1407个县中,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306个县和277个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0,有的县甚至从《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就没办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调解,曾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备受瞩目。《廊坊日报》2007年3月5日报道,河北霸州市法院从2005年初到2006年底 ,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6件,通过协调被妥善调处的17件,占总案件的47.2%。

很显然,实行了立案登记制,也仍需要立案审查。四中全会《决定》里要求有诉必应的,也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一名高级法院的民庭庭长告诉记者,现行体制下,立案庭立案后,案件直接进入业务庭,如果审理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由业务庭驳回起诉。这无疑浪费了业务庭的司法资源。

他介绍,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国家,大多存在立案审查的相关规定。比如在美国的初等法院中,一些案件在受理前,要送到书记官办公室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要召开立案听证会,审查诉讼的理由是否合理,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夜,压力正在袭来。2015年4月1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这份《意见》4月15日由最高法院印发,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在同日实施。《行诉法》在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连夜写入”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今年2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

“要精确估算改革可能给各级法院审判工作量带来的影响,如果人案矛盾加剧,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积极争取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的支持。”今年1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一篇文章里写到。

以日渐高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浙江省高级法院一名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2014年,浙江省法院审理了13万件民间借贷案件,占全国的15%。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告方“跑路”、破产,或资不抵债,“很担心实施立案登记制,民间借贷案件‘进得来’,却‘出不去’。”他说。

行政案件“井喷”?

立案登记制赶在行政诉讼规模下降的时点出台。根据公开资料统计,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至2013年底,23年间全国法院只受理了一审行政案件203.1万件,年均88304件,这与目前每年过千万的案件总量形成鲜明对比。前几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更是呈下降趋势。

行政案件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立案难。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又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被驳回起诉,公开信息显示,最高年份达到15.2% ,甚至到了二审,还有不少被驳回起诉。

3月30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去四川当地调研的前11天,四川省雅安市中院组织了一个座谈会,就正确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听取社会意见。会议特别就可能面临的受理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等困难,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把握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考虑到这项改革将对法院未来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压力和风险有明确预期。”李少平在今年1月的文章里写到。

北京审判信息网上的信息显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04月15日,北京市法院行政案件收案7221件,而2013年北京市全年只受理行政案件10435件。

北京审判信息网上的信息显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04月15日,北京市法院行政案件结案4363件,而北京市高级院院长慕平今年1月在作工作报告时介绍,整个2014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结案15930件,同比猛增55.2%。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5月1日开始实行的立案登记制,按照这样的审理进度,2015年全年北京市行政案件审结案件数量增速就已经大大放缓。

华南某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刘伟(化名)说,他大多数工作却是在办理民商事案件,“没办法,法院的行政案件太少,如果不去办其他案子,根本不能完成结案指标,个人考核成绩会很差。”他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份2014年调研报告中写到,广州市基层法院除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年结案量过百,其余各区、市均只有两位数。

立案登记制恰恰又赶上了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开展集中管辖。目前,我国行政审判机构和人员按照基层法院1个合议庭,中级法院2个合议庭,高级法院3个合议庭的要求配备,每个合议庭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

“由于我国行政案件数量不足而且分布很不均衡,少数法院负担过重,但多数基层法院行政庭没有多少案件可办,有相当大一部分基层法院全年没有行政案件,造成审判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山东省高院行政庭2014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写到。

2013年1月14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1-2个中级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试点中级法院确定2-3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除了节约审判资源,这一改革的用意更在于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干扰。但另一方面,集中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工作量增长无疑将更严峻。

刺激更多“起诉”?

“压力恐怕不会有一些人预想中的大”,刘伟说,“毕竟《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扩大了受案范围,但也还是只有列举的那些情形”。

江苏省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官方微博披露,自去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对所有的起诉全部予以登记。《新华日报》的报道称,几个月来这家法院共立案登记1573件案件,比去年同期1258件上升了25.04%,仅有4起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

“江苏法院应该是受立案登记制影响比较小的,因为以往江苏法院对立案条件的审查就比较松。”江苏省一家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写道:“要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哪些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而过去没有受理的情况,哪些是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做好分析论证,认真做好预案”。

西安市周至县法院的官方微博做了“注脚”:做好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历史遗留案件、虚假诉讼等案件的研判分析。

在以往,“总体上看,我国法院奉行审慎立案的司法政策,把立案工作同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结合起来,从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把好立案关。法院对于案件受理遵循坚持法定受理条件、适度实体审查、谨慎适时受理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请示等原则,法院内部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比法律、司法解释要多。”一名法律学者说。

刚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又与立案登记制“夹击”了法院。“以往一些民间借贷案件进入不了法院,是因为被告方‘跑路’,原告心里要估量,如果起诉,可能不但追不回上千万欠款,还可能再交上几十万诉讼费”,一名江浙地区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要返还胜诉方垫付的诉讼费,肯定会刺激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新分流方法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以前那样年底不收案的做法恐怕不行了。”刘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法院往往采取脱离甚至违背法律规定的现实做法,来满足绩效考核的要求。

这已成公开的秘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一份调研报告写到,由于法院每个考核年度截止于12月初,但民事案件只要在6个月内(简易程序为3个月内)审结都是合法的。法院为了追求100%结案率,通常在10月就停止立案,造成每年一次的立案“梗阻期”。

那么,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法院将采取哪些方式分流诉讼压力?

“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下,将所有行政争议都纳入诉讼渠道无疑会给法院在案件数量、办案能力等方面带来很大压力,但在司法机关可以承受的前提下,拓宽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司法监督范围、维护相对人诉权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后,再通过改革审理方式、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保证办案效率。”今年2月,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撰文称。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4月15日,最高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说。

上述一些分流措施并未得到过较好运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在执法检查的15个省份1407个县中,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306个县和277个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0,有的县甚至从《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就没办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调解,曾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备受瞩目。《廊坊日报》2007年3月5日报道,河北霸州市法院从2005年初到2006年底 ,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6件,通过协调被妥善调处的17件,占总案件的47.2%。

很显然,实行了立案登记制,也仍需要立案审查。四中全会《决定》里要求有诉必应的,也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一名高级法院的民庭庭长告诉记者,现行体制下,立案庭立案后,案件直接进入业务庭,如果审理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由业务庭驳回起诉。这无疑浪费了业务庭的司法资源。

他介绍,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国家,大多存在立案审查的相关规定。比如在美国的初等法院中,一些案件在受理前,要送到书记官办公室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要召开立案听证会,审查诉讼的理由是否合理,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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