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
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
要想弄清楚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关系,就必须知道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各自的内涵以及产生时间。了解了这些方面的差异,也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了。下面就通过学习过的知识,加上查询资料,来对自然法观念和天赋人权观念做一个具体的阐述,并对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做一个详细介绍。
自然法观念
一、 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之后随着时代的更迭,不同时期又有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的理论。
二、 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自然法按照发展时期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其中古典自然法也就是所说的近代自然法。
古代自然法包括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中世纪自然法也分为两支,即绝对自然法和神学主义自然法。二者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古典自然法有别于前两种自然法,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是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直观的理性主义和蒙昧状态的神学理性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中,自然权利是近代自然法中的一个新的观念,权利本位是近代自然法内容的基本特征,这一点与古代和中世纪典型的自然法观念有着鲜明的区别。而自然权利,经过翻译来到中国,就是“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观念
一、 天赋人权的含义:
所谓的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二、 天赋人权的简介和应用:
自然权利,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是资产阶级宪法的起点和归宿。西方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推进,宪法、宪政成为西方法的主要内容。而《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等无不例外的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例如,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这些宪法性文件所贯穿的自然法理论,首先体现在这些文件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不承认这一点,那么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通过以上对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分别阐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二者之间具体的逻辑联系:
一、古希腊自然法观念是天赋人权观念的起源,天赋人权观念是自然法观念的历史发展需要和进步。天赋人权是自然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历史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水平逐步提高,对自己应该具有的权利的需求更加迫切。另外,国家的形成和管理同样必须要让国民获得满意的地位和权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说法来“说服”国民。天赋人权,迎合了人民的这种心理,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天赋人权和自然法是相辅相成的。天赋人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能力的自由使用;自然法是基于实现个人之间的和平相处,每个人对其自由的限制,或者说对他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没有人对这种义务的承担,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就难以保障。因此,规则必不可少。正是在此意义上,才说明脱离义务而谈自然权利是对自然法观念的一种误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其实就是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
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
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
要想弄清楚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关系,就必须知道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各自的内涵以及产生时间。了解了这些方面的差异,也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了。下面就通过学习过的知识,加上查询资料,来对自然法观念和天赋人权观念做一个具体的阐述,并对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做一个详细介绍。
自然法观念
一、 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之后随着时代的更迭,不同时期又有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的理论。
二、 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自然法按照发展时期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其中古典自然法也就是所说的近代自然法。
古代自然法包括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中世纪自然法也分为两支,即绝对自然法和神学主义自然法。二者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古典自然法有别于前两种自然法,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是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直观的理性主义和蒙昧状态的神学理性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中,自然权利是近代自然法中的一个新的观念,权利本位是近代自然法内容的基本特征,这一点与古代和中世纪典型的自然法观念有着鲜明的区别。而自然权利,经过翻译来到中国,就是“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观念
一、 天赋人权的含义:
所谓的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二、 天赋人权的简介和应用:
自然权利,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是资产阶级宪法的起点和归宿。西方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推进,宪法、宪政成为西方法的主要内容。而《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等无不例外的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例如,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这些宪法性文件所贯穿的自然法理论,首先体现在这些文件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不承认这一点,那么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通过以上对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分别阐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二者之间具体的逻辑联系:
一、古希腊自然法观念是天赋人权观念的起源,天赋人权观念是自然法观念的历史发展需要和进步。天赋人权是自然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历史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水平逐步提高,对自己应该具有的权利的需求更加迫切。另外,国家的形成和管理同样必须要让国民获得满意的地位和权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说法来“说服”国民。天赋人权,迎合了人民的这种心理,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天赋人权和自然法是相辅相成的。天赋人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能力的自由使用;自然法是基于实现个人之间的和平相处,每个人对其自由的限制,或者说对他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没有人对这种义务的承担,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就难以保障。因此,规则必不可少。正是在此意义上,才说明脱离义务而谈自然权利是对自然法观念的一种误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其实就是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