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徐某与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就“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徐某为“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的项目负责人,利用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的平台承揽业务,业务收入统一存入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方的银行账户,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在每笔业务收入到账后即行扣除10%作为积累资金,其余90%由徐某自主支配。在培训项目结束前,为保证业务活动顺利开展,该中心每月先从该业务收入中支出一部分资金给徐。开展业务培训的各项开支均由徐某负担。“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财务独立。
合同签订后,徐某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使该项目取得了较大成功。先后有十五家单位参加培训,共交付培训费3575,000元,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先行提取10%,其余90%应归徐某自由支配,徐某支付税费、场地租赁费、设备费、课时费、业务提成、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各项开支后尚余1121275.19元。遗憾的是,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节外生枝,提出种种不成立的理由,企图单方面变更合同,将理应属于徐某的业务收入吞为已有。徐某多次与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协商,该中心始终拒绝支付。
徐某委托段军齐律师起诉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但徐某手中的证据只有双方的合作协议及只有对方会计签名的对账单及日记账。合作协议约定该经济顾问中心“聘用”徐某为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的负责人,这给该中心在法庭上质证与论辩提供了很大支持。同时,该中心为了否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不惜费尽周折炮制了大量证据,以图证明徐某是其聘用的负责人,只对徐某发工资,培训业务收入都应归该中心所有。最主要的证据有四项:为证明客户系其公司员工发展来的,采取倒签日期的方法让该中心的副董事长与会计给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称大部分客户系他们联络的,要求该中心尽快支付他们业务收入;出示了大量的会计单据,以图证明徐领取工资,进而证明该中心与徐某只是聘用关系;出不具了一份伪造的课程表,以图证明培训项目尚未结束,徐某无权请求支付业务收入;出示了一份中心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徐系其股东,无权请求中心支付其业务收入。
由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没有进行证据交换,然而本案证据数量并不少。质证时,面对繁杂的证据,段军齐律师经过迅速浏览,便发现了其中的虚假与矛盾。首先,对于该中心副董事长与会计提交给公司的报告,据该中心称报告是2006年7月提交的,实际上日期竟签写为“2007年7月14日”,开庭当天不过是2007年4月。段军齐律师指出该问题后,法官对该中心的董事长及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该中心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写错了日期,何等缺乏说服力的辩解!段军齐律师立马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零六年提交报告,如果将日期误写为零五年,按常理进行推断是可以理解的,但写为零七年实在荒谬,只能说明该中心临开庭前在伪造证据时习惯性地将年份写为零七年,伪造的事实昭然若揭,该证据的真实性当庭被否定,该中心在法庭上的气势顿时急转直下。其次,对于该中心出示的大量会计单据,段军齐律师并没有否定其真实性,只是以该中心主张互相矛盾为理由让该中心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徐出示的对账单与会计日记账就是该中心的会计签名的,该中心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不能代表他们公司。但该中心却出示了大量的会计签字的凭证以证明对其有利的事实,那么,会计出具的对其有利的单据便有效,对外出具的对其不利的便无效,这种逻辑矛盾实在难以理解。在此情况下,法庭就此对该中心进行询问,无论是该中心的董事长还是代理律师均哑口无言。再次,对于该中心提交的那份伪造的课程表,段军齐律师同样也让对方陷入了自相矛盾的泥潭。因为徐向法庭提交了原始的课程表,对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表示认可。毕竟是做假,百密总有一疏,对方压根就没有想到自己还有一份伪造的课程表要提交,面对自己与徐共同制作的绝对真实的课程表,加之证据繁杂,该中心的董事长与代理人在手忙脚乱的应付中草率地认可了。这一认可可直接证明了他们所提交的那份课程表系伪造的事实,当对方发现这一点时,自己也笑了,他们预感到结果了。最后,对于该中心提交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段军齐律师也没有过多追究,只就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因为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人才具备股东资格,一个董事会会议记录并不能证明这个事实。段军齐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该中心工商注册档案,该中心的董事长立马表示他们自己出示该证据,法庭遂决定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对方也没有拿出任何具有合法形式的证据证明徐某系其股东。
经过激烈的法庭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可了徐提交的所有证据的证明力,支持了徐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之所以得到顺利解决,一方面得益于该中心本身不占理,在炮制了伪造的证据后难以自圆其说。但更关键的还是代理人能以敏锐的目光与敏捷的思维当即戳穿对方伪造证据的事实、揭露对方自相矛盾无理狡辩的动机,尽管对方想方设法企图搅浑一潭水,使法庭争议焦点发生对其有利的变化,但最终还是失败了。
掌控全局、运筹帷幄的谋略,敏锐的洞察力,敏捷的思维,犀利的语言,雄辩的口才,这是当事人对律师法庭应诉基本功的要求,当律师具备这些能力时,他会帮你更好的发现事实真相,避免有利于你的事实真相在程式化的诉讼中触礁,从而让维权变得更加简单。
2006年6月20日,徐某与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就“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徐某为“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的项目负责人,利用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的平台承揽业务,业务收入统一存入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方的银行账户,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在每笔业务收入到账后即行扣除10%作为积累资金,其余90%由徐某自主支配。在培训项目结束前,为保证业务活动顺利开展,该中心每月先从该业务收入中支出一部分资金给徐。开展业务培训的各项开支均由徐某负担。“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财务独立。
合同签订后,徐某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使该项目取得了较大成功。先后有十五家单位参加培训,共交付培训费3575,000元,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先行提取10%,其余90%应归徐某自由支配,徐某支付税费、场地租赁费、设备费、课时费、业务提成、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各项开支后尚余1121275.19元。遗憾的是,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节外生枝,提出种种不成立的理由,企图单方面变更合同,将理应属于徐某的业务收入吞为已有。徐某多次与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协商,该中心始终拒绝支付。
徐某委托段军齐律师起诉北京某经济顾问中心,但徐某手中的证据只有双方的合作协议及只有对方会计签名的对账单及日记账。合作协议约定该经济顾问中心“聘用”徐某为社区银行创新与实务大讲堂的负责人,这给该中心在法庭上质证与论辩提供了很大支持。同时,该中心为了否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不惜费尽周折炮制了大量证据,以图证明徐某是其聘用的负责人,只对徐某发工资,培训业务收入都应归该中心所有。最主要的证据有四项:为证明客户系其公司员工发展来的,采取倒签日期的方法让该中心的副董事长与会计给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称大部分客户系他们联络的,要求该中心尽快支付他们业务收入;出示了大量的会计单据,以图证明徐领取工资,进而证明该中心与徐某只是聘用关系;出不具了一份伪造的课程表,以图证明培训项目尚未结束,徐某无权请求支付业务收入;出示了一份中心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徐系其股东,无权请求中心支付其业务收入。
由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没有进行证据交换,然而本案证据数量并不少。质证时,面对繁杂的证据,段军齐律师经过迅速浏览,便发现了其中的虚假与矛盾。首先,对于该中心副董事长与会计提交给公司的报告,据该中心称报告是2006年7月提交的,实际上日期竟签写为“2007年7月14日”,开庭当天不过是2007年4月。段军齐律师指出该问题后,法官对该中心的董事长及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该中心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写错了日期,何等缺乏说服力的辩解!段军齐律师立马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零六年提交报告,如果将日期误写为零五年,按常理进行推断是可以理解的,但写为零七年实在荒谬,只能说明该中心临开庭前在伪造证据时习惯性地将年份写为零七年,伪造的事实昭然若揭,该证据的真实性当庭被否定,该中心在法庭上的气势顿时急转直下。其次,对于该中心出示的大量会计单据,段军齐律师并没有否定其真实性,只是以该中心主张互相矛盾为理由让该中心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徐出示的对账单与会计日记账就是该中心的会计签名的,该中心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不能代表他们公司。但该中心却出示了大量的会计签字的凭证以证明对其有利的事实,那么,会计出具的对其有利的单据便有效,对外出具的对其不利的便无效,这种逻辑矛盾实在难以理解。在此情况下,法庭就此对该中心进行询问,无论是该中心的董事长还是代理律师均哑口无言。再次,对于该中心提交的那份伪造的课程表,段军齐律师同样也让对方陷入了自相矛盾的泥潭。因为徐向法庭提交了原始的课程表,对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表示认可。毕竟是做假,百密总有一疏,对方压根就没有想到自己还有一份伪造的课程表要提交,面对自己与徐共同制作的绝对真实的课程表,加之证据繁杂,该中心的董事长与代理人在手忙脚乱的应付中草率地认可了。这一认可可直接证明了他们所提交的那份课程表系伪造的事实,当对方发现这一点时,自己也笑了,他们预感到结果了。最后,对于该中心提交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段军齐律师也没有过多追究,只就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因为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人才具备股东资格,一个董事会会议记录并不能证明这个事实。段军齐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该中心工商注册档案,该中心的董事长立马表示他们自己出示该证据,法庭遂决定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对方也没有拿出任何具有合法形式的证据证明徐某系其股东。
经过激烈的法庭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可了徐提交的所有证据的证明力,支持了徐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之所以得到顺利解决,一方面得益于该中心本身不占理,在炮制了伪造的证据后难以自圆其说。但更关键的还是代理人能以敏锐的目光与敏捷的思维当即戳穿对方伪造证据的事实、揭露对方自相矛盾无理狡辩的动机,尽管对方想方设法企图搅浑一潭水,使法庭争议焦点发生对其有利的变化,但最终还是失败了。
掌控全局、运筹帷幄的谋略,敏锐的洞察力,敏捷的思维,犀利的语言,雄辩的口才,这是当事人对律师法庭应诉基本功的要求,当律师具备这些能力时,他会帮你更好的发现事实真相,避免有利于你的事实真相在程式化的诉讼中触礁,从而让维权变得更加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