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除通报批评外,可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行政处理(辞退、除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理方式)、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可追究经济赔偿;涉嫌触犯国家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追究经济赔偿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亦适用于下述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人事纪律
第四条 未尽职履行岗位职责和权限,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越权行事者。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者。
第六条 在工作调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交接工作者。
第七条 未经公司许可从事非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者,包括在外面兼职、独资或合伙经营公司者。
第八条 利用公司资源牟取个人利益者。
第九条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外设立机构者。
第十条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刻制或使用公章者。
第十一条 对公司员工采取恐吓、胁迫、暴力、人身攻击或诋毁名誉等行为者,以及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闹事或怠工者。
第十二条 无故旷工者,其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可予以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四条 员工病休期间到外单位就职者。
第十五条 员工出差或休假,未经批准不按预定时间返回者。
第十六条 员工出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路线或增加停留地点者,其预定旅程以外的费用全部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发放公司核定标准外薪酬者,由决策人员负责退回所发全部薪酬。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第十九条 在业务活动中,尤其是在询价、报价、谈判、合同签订、支付、结算、验收、收发货、索赔等关键环节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的直接
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
在业务管理中,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等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条 在公司业务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要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介绍费或收取贿赂者。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或隐瞒、截留利润及其它收入者。
第二十二条 在业务活动中,由于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各种形式的拖欠款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工作中,违规操作或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四章 财产
第二十四条 贪污、盗窃、侵占公司或私人财物者。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购置、转移、处置公司财产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财产(包括公司文件、档案、合同等)损毁或灭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转移资金者。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盗用公司名义向外担保、放贷、
借款、存款、代开信用证者。
第二十九条 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者。
第三十条 蓄意伪造或违规销毁财务报表、账簿、凭证者。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报销个人费用者。
(注:对上述行为的处罚除当事人外,还包括知情不报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进行项目投资者(投入资金或签订协议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作)资项目负责人不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按期上报施工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或其他重要事项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六条 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当事人和负责人。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处罚执行的权限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执行建议权属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公司总经办有权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条例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向下监督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对违章违纪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严格按本条例秉公执行。
第四十条 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处罚的轻重应与违章违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相符。
第四十一条 处罚执行程序
公司法律顾问、行政人事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或高管会议审定后执行。
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完善;修订、增加条款时,另行发布《文件更改通知单》。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条例中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执行。
员工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除通报批评外,可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行政处理(辞退、除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理方式)、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可追究经济赔偿;涉嫌触犯国家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追究经济赔偿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亦适用于下述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人事纪律
第四条 未尽职履行岗位职责和权限,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越权行事者。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者。
第六条 在工作调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交接工作者。
第七条 未经公司许可从事非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者,包括在外面兼职、独资或合伙经营公司者。
第八条 利用公司资源牟取个人利益者。
第九条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外设立机构者。
第十条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刻制或使用公章者。
第十一条 对公司员工采取恐吓、胁迫、暴力、人身攻击或诋毁名誉等行为者,以及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闹事或怠工者。
第十二条 无故旷工者,其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可予以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四条 员工病休期间到外单位就职者。
第十五条 员工出差或休假,未经批准不按预定时间返回者。
第十六条 员工出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路线或增加停留地点者,其预定旅程以外的费用全部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发放公司核定标准外薪酬者,由决策人员负责退回所发全部薪酬。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第十九条 在业务活动中,尤其是在询价、报价、谈判、合同签订、支付、结算、验收、收发货、索赔等关键环节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的直接
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
在业务管理中,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由于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等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条 在公司业务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要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介绍费或收取贿赂者。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或隐瞒、截留利润及其它收入者。
第二十二条 在业务活动中,由于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各种形式的拖欠款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工作中,违规操作或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四章 财产
第二十四条 贪污、盗窃、侵占公司或私人财物者。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购置、转移、处置公司财产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财产(包括公司文件、档案、合同等)损毁或灭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转移资金者。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盗用公司名义向外担保、放贷、
借款、存款、代开信用证者。
第二十九条 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者。
第三十条 蓄意伪造或违规销毁财务报表、账簿、凭证者。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报销个人费用者。
(注:对上述行为的处罚除当事人外,还包括知情不报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进行项目投资者(投入资金或签订协议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作)资项目负责人不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按期上报施工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或其他重要事项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六条 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当事人和负责人。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第九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处罚执行的权限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执行建议权属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公司总经办有权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条例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向下监督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对违章违纪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严格按本条例秉公执行。
第四十条 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处罚的轻重应与违章违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相符。
第四十一条 处罚执行程序
公司法律顾问、行政人事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或高管会议审定后执行。
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完善;修订、增加条款时,另行发布《文件更改通知单》。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条例中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