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保证措施

施 工 监 理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学生公寓装修工程等4项

编制人:张华政

审核人:

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并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施工监理安全原则:

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和督促承包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作业。

3、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3.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要求其在施工中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3.1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要求其在施工中充分

发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3.2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要求各工区或各专业作业队成立以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中应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监理工程师及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4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驻地工程师负责 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负责本合同段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3.5 监理员在驻地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 对安全隐患发出整改指令 重大隐患报告驻地工程师。

3.6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建议业主处罚施工中违规违制的施工单位 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4、施工安全措施

4.1 施工监理安全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制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 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方案 经批准后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工。

4.2 常规施工安全措施

4.2.1 拆除工程 严禁野蛮施工,无交底施工,在拆除必须熟悉拆除环境及危险性,施工人员进场教育。按主次、高下,里外的拆除原则,拆除前进行防护看专人看管。

4.2.2 施工用电 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规定用电 使用合格的配电箱、闸刀箱。施工现场要严禁线路破损、一闸多用和违反规定用电。

4.2.3 高处作业 凡高处作业都应有安全网保护 搭设好平台或跳板 必要时使用安全带。对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 患有恐高症的人员禁止登高作业。

4.2.4 起重安装 吊装梁、板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超载 起重机械由持证人员专门操作 专人指吊。安装人员高空作业要拴挂安全带以防坠落。

4.2.5 防火 易发生火险的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和冬季烤火。

4.2.6 防暑防寒 要建议承包人在夏季施工现场 应备有清凉饮料或充足的开水 并设置职工休息棚 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4.2.7 防雷电 在搅拌站最高处 施工中应做好防雷电措施 避免雷击。

4.2.8 防大风 各种施工临时房屋应牢固 双导梁架桥机、龙门吊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要防止台风袭击毁坏设备和人员伤亡。

4.2.9 安全标志牌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要害部位要悬挂各类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10 雨季施工安全措施 雨季施工主要应做好防雨、防汛、防雷等工作。基础工程应开设排水沟 一切设备应设置在地势较

高、防潮避雨的地方 脚手架要经常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处理或更换。

4.3 保证原地下管线及构件的安全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地下管线及构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实施,采取保护措施后再施工。

4.4 保证沿线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一定要文明施工 尤其是在土方施工时 自卸汽车卸完土后方可动车。以免挂断电力线路 造成事故 对于净空高度不够的电力线路要在现场设置限高标志 禁止车辆通行。

5、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5.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5.1.1 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5.1.2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3 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5.1.4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1.5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2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5.2.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5.2.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5.2.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5.2.4 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 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5.2.6 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 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并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5.3 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5.3.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组织施工 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3.2 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并检查整改结果 签署复查意见 情况严重的 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3.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3.4 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

6.1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未进行上述审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 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 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

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的 工程监理单位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 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上述职责 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 监理单位若发现现场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施工 但监理单位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 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则监理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义务 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 凡发生上述情况 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并

报告建设单位 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 工 监 理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学生公寓装修工程等4项

编制人:张华政

审核人:

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并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施工监理安全原则:

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和督促承包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作业。

3、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3.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要求其在施工中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3.1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要求其在施工中充分

发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3.2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要求各工区或各专业作业队成立以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中应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监理工程师及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4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驻地工程师负责 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负责本合同段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3.5 监理员在驻地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 对安全隐患发出整改指令 重大隐患报告驻地工程师。

3.6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建议业主处罚施工中违规违制的施工单位 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4、施工安全措施

4.1 施工监理安全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制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 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方案 经批准后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工。

4.2 常规施工安全措施

4.2.1 拆除工程 严禁野蛮施工,无交底施工,在拆除必须熟悉拆除环境及危险性,施工人员进场教育。按主次、高下,里外的拆除原则,拆除前进行防护看专人看管。

4.2.2 施工用电 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规定用电 使用合格的配电箱、闸刀箱。施工现场要严禁线路破损、一闸多用和违反规定用电。

4.2.3 高处作业 凡高处作业都应有安全网保护 搭设好平台或跳板 必要时使用安全带。对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 患有恐高症的人员禁止登高作业。

4.2.4 起重安装 吊装梁、板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超载 起重机械由持证人员专门操作 专人指吊。安装人员高空作业要拴挂安全带以防坠落。

4.2.5 防火 易发生火险的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和冬季烤火。

4.2.6 防暑防寒 要建议承包人在夏季施工现场 应备有清凉饮料或充足的开水 并设置职工休息棚 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4.2.7 防雷电 在搅拌站最高处 施工中应做好防雷电措施 避免雷击。

4.2.8 防大风 各种施工临时房屋应牢固 双导梁架桥机、龙门吊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要防止台风袭击毁坏设备和人员伤亡。

4.2.9 安全标志牌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要害部位要悬挂各类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10 雨季施工安全措施 雨季施工主要应做好防雨、防汛、防雷等工作。基础工程应开设排水沟 一切设备应设置在地势较

高、防潮避雨的地方 脚手架要经常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处理或更换。

4.3 保证原地下管线及构件的安全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地下管线及构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实施,采取保护措施后再施工。

4.4 保证沿线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一定要文明施工 尤其是在土方施工时 自卸汽车卸完土后方可动车。以免挂断电力线路 造成事故 对于净空高度不够的电力线路要在现场设置限高标志 禁止车辆通行。

5、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5.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5.1.1 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5.1.2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3 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5.1.4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1.5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2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5.2.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5.2.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5.2.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5.2.4 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 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5.2.6 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 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并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5.3 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5.3.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组织施工 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3.2 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 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并检查整改结果 签署复查意见 情况严重的 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3.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3.4 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界定

6.1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未进行上述审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 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 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

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的 工程监理单位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 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上述职责 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 监理单位若发现现场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施工 但监理单位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 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则监理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义务 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 凡发生上述情况 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并

报告建设单位 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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