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安全治安违法行为的探讨

妨害公共安 全治安逭法行为的   探讨

王  义  

摘 要  当前 时 期各种 治安 违 法行 为尤其 是妨 害公共 安 全的 违法行 为 日益增 多 。《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求公 安机 关对 于各  要

类 治安违 法行 为进 行科 学 而准确 的把握 , 这样 才能符 合保 障人 权 、 效 管理社 会 的 目的。 本文对 实践 中难 以认 定的 几种 重  有 要 的妨 害公共 安全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分 析 , 以期对 执 法 实践 工作有 所 帮助 。   关键 词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大型 活动 公 共安全 盗窃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0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 0 ) 3 13O  1 0 -5 22 90 — 1 一1 0

轻重上, 刑法第 1 0 3 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 “ 弹药、 管制刀具以及爆炸 

性、 易燃 性 、 射 性 、 放 毒害 性 、 蚀 性物 品 ,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公共 交 通  腐 进

举 办 大 型群 众性 活 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及 处 罚 

( ) 一 申请举 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 当提交的文件  依据 《 群众 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3条规定:举 办群  第 “ 众 性文化体 育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 向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提 

出 书面 中请 。 并在 申请 时 提 交 以下 文 件 : . 1 活动 方 案 和说 明; . 动安  2活 全 保 卫工 作 方案 ; . 地 管 理 者 出具 的同 意 使 用 证 明 ; . 3场 4 申请 人 身 份  证 明及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 律 、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必 须 经 有关 主 管 部  5法 法 门批 准 的活 动 , 当 同 时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应 ”

工具 , 危及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 买卖、 运输枪支、 弹药 、 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6 的规 定:非法  第 条 “

携 带 枪 支 、 药 、 制 刀具 以及 爆 炸 性 、 弹 管 易燃 性 、 射 性 、 害 性 、 蚀  放 毒 腐 性 物 品 , 入 公 共场 所 或 者 公 共 交通 工 具 , 及 公 共 安 全 , 有 下 列 情  进 危 具

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 定的情节严 重: 一) ( 携带枪支或  者手榴弹的: 二) ( 携带爆炸装置 ;三 ) ( 携带炸 药、 发射 药、 黑火药五百  克 以上或者烟火 药一千克 以上 、 雷管二十枚 以上或者 导火索 、 导爆索  二十米以上 的: 带的弹药 、 携 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 工具上 

发 生爆 炸 或 者燃 烧 、 尚未 造 成严 重 后 果 的 : 五 ) ( 具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行 为 人 非法 携 带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 定 的爆 炸 物 进 入 公共 场 所 或   三 项 者 公共 交 通 工 具 , 未 达 到上 述 数 量 标 准 , 拒 不 交 出的 , 照 刑 法第  虽 但 依

( ) 二 如何确定举办 大型群众性文化 体育活动的审批机关  根据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6条规 定: 群众性  第 “

文 化 体 育 活动 的参 加 人 数 在 二百 人 以上三 千 人 以下 的 , 由县级 公安 机  关 许 可 : 数在 三 千 人 以上 的 , 人 由地 ( ) 公 安 机 关许 可 ; 市 级 跨地 区 的群  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 由共 同 的 上 一 级 公 安机 关 许可 。 出许 可 的 公 安  做 机 关 应 当 向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 公 安 机 关应 当在 接 到 申请 后 三 十 

日 内 , 出许 可 或 者 不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期 未 做 答 复 的视 为 许 可 。 做 逾   公 安 机 关 在 作 出 决 定 过 程 中 , 要 时应 当进 行 实地 检 查 。  必 ”

百十 三 条 的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带 的 数 量 达 到 最 低 数 量 标 准 , 携 能够 主 

动、 全部 交 出的 , 不 以犯 罪 论 处 。  可 ” 三 、 窃、 损 公 共 设 施 的 违 法 行 为 研 究  盗 毁

( ) 三 如何认定 “ 有发 生安全事故危 险的”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成 本 行 为 还 需要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危 险 的 ”在  构 有 。 实 践 中, 种 应 当 是 一 种 可 能 性 , 是一 种 现 实 可 能 性 , 否 ” 发 生  这 且 是 有

安 全 事 故危 险 的 ”应 当 由公 安 机关 依 据 相 应 的证 据 推 定 . , 以举 办 文化 

盗窃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公共设 

施, 尚不 构成 刑 事 处 罚 的行 为 : 损 , 毁 是指 行 为 人 出 于 主 观 故意 或 者 是 

主观 过 失 , 公 共 设 施进 行 毁 坏 和 损坏 的 行 为 。 盗 窃 、 损 公 共 设 施  对 毁

体 育 等 大 型 群 众性 活 动 , 反 有 关安 全 许 可 规 定 的 为 例 , 安机 关不  违 公 需 要 待 其 正 式 举 办 活 动 时 , 认 定”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危 险 的” 只 要 有  再 有 ,

证据 证 明 , 该 项 活 动 举 办 的 场 地 与 预 汁容 纳 的人 数 ( 放 的 门票 情  如 发

中 的“ 共 设 施 ” 主 要 包 括 六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 公 , 1 油气 管 道 、 施 : . 设 2 电  力、 电信 设 施 : . 播 电 视 设施 ; . 利 、 汛 工程 设 施 ; . 利t 测 、 3广 4水 防 5各 监   测 量 、 报 设 旌 ( 括水 文 监 测 、 测 包 测量 、 象 测 报 、 气 河岸 地 质 检 测 、 震  地

况) 不符合核定人 员的有关规定 , 即可

以” 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有 责 

令其 停 止活 动 . 里 的” 止 活 动 ” 包 括 相 关 的 宣 传 、 这 停 , 推广 、 票 等 情  买 形, 并可 对 组 织 者 依 法 予 以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二 、 反枪 支等 管 理 规 定 的行 为 与 刑 法 中非 法 携带 枪 支 、 药 、 违 弹 管  制 刀具 、 险物 品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区 分 界 限  危 非 法 携 带 , 指 没 有 持 有 相 关证 件 的人 员携 带 枪 支 、 药 、 、   是 弹 弩 匕 首 , 入 国家 规 定 的 禁 止携 带 上 述 器具 进 入 的地 区 、 所 的 , 括 公 开  进 场 包 携 带 和 秘 密 隐 藏 携 带 。 公 共 场所 , 指 本法 和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的 车 站 、 是   港 口、 民用 航 空 站 、 商场 、 公园 、 运动 场 、 览 馆 以及 公 共 道路 、 场 、 展 广 居 

监测设施)6 路 面井盖 、 明设施 。 ;. 照   对“ 盗窃与毁损” 的公共设旖所处状态的界定, 直接 决定 了对于该 

行 为 的 处 罚依 据 。 据 治安 管 理 处 罚法 的精 神 , 盗窃 与 毁损 ” 必 须  依 “ 的 是 尚未 处 于 使用 状 态 的 公 共 设施 , “ 窃 与 毁损 ” 为 侵 害 的 客 体 仅  即 盗 行 仅 是单 纯 的财 产 关 系 , 不 存 在 对 公 共 安 全 的 直 接 威 胁 。否 则 , 应  而 则

当依据刑法有关破坏 电力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公共 电信设施 

罪 等予 以刑 罚 。  

根据“ 盗窃与毁损” 公共设施所造成的后果 的严重程度不同, 确定 

对 该行 为 的苛 责 方 式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盗 窃 、 损 公 共 设 施 的  治 毁

民小区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 公共娱乐 、 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 具, 是  指供社会公众 乘坐 、 运输 的各种 民用交通工具 , 如火车、 公共 汽车 、 电 

车、 轮船 、 空 器等 。 航  

行 为, 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 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 果, 相反 , 只  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 毁损的行 为, 就可以 认定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  罚法 中的规定。 而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 电力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  施、 公共 电信设施罪, 则均将行为人 的行 为可能造成 或者已经造 成了 

重 大 危 害 和 严 重 后 果作 为苛 责 的必 要 条 件 。  

违 反枪 支等管理规定 的行为与刑法中非法携带枪支 、 弹药 、 管制 

刀具 、 险 物 品危 及 公 共 安 全罪 的 区分 界 限 主要 在 于非 法 行 为情 节 的  危

作者简介 : 义 , 国刑 警学院 。 王 中  

l3 1 

妨害公共安 全治安逭法行为的   探讨

王  义  

摘 要  当前 时 期各种 治安 违 法行 为尤其 是妨 害公共 安 全的 违法行 为 日益增 多 。《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求公 安机 关对 于各  要

类 治安违 法行 为进 行科 学 而准确 的把握 , 这样 才能符 合保 障人 权 、 效 管理社 会 的 目的。 本文对 实践 中难 以认 定的 几种 重  有 要 的妨 害公共 安全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分 析 , 以期对 执 法 实践 工作有 所 帮助 。   关键 词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大型 活动 公 共安全 盗窃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0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 0 ) 3 13O  1 0 -5 22 90 — 1 一1 0

轻重上, 刑法第 1 0 3 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 “ 弹药、 管制刀具以及爆炸 

性、 易燃 性 、 射 性 、 放 毒害 性 、 蚀 性物 品 ,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公共 交 通  腐 进

举 办 大 型群 众性 活 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及 处 罚 

( ) 一 申请举 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 当提交的文件  依据 《 群众 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3条规定:举 办群  第 “ 众 性文化体 育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 向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提 

出 书面 中请 。 并在 申请 时 提 交 以下 文 件 : . 1 活动 方 案 和说 明; . 动安  2活 全 保 卫工 作 方案 ; . 地 管 理 者 出具 的同 意 使 用 证 明 ; . 3场 4 申请 人 身 份  证 明及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 律 、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必 须 经 有关 主 管 部  5法 法 门批 准 的活 动 , 当 同 时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应 ”

工具 , 危及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  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 买卖、 运输枪支、 弹药 、 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6 的规 定:非法  第 条 “

携 带 枪 支 、 药 、 制 刀具 以及 爆 炸 性 、 弹 管 易燃 性 、 射 性 、 害 性 、 蚀  放 毒 腐 性 物 品 , 入 公 共场 所 或 者 公 共 交通 工 具 , 及 公 共 安 全 , 有 下 列 情  进 危 具

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 定的情节严 重: 一) ( 携带枪支或  者手榴弹的: 二) ( 携带爆炸装置 ;三 ) ( 携带炸 药、 发射 药、 黑火药五百  克 以上或者烟火 药一千克 以上 、 雷管二十枚 以上或者 导火索 、 导爆索  二十米以上 的: 带的弹药 、 携 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 工具上 

发 生爆 炸 或 者燃 烧 、 尚未 造 成严 重 后 果 的 : 五 ) ( 具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行 为 人 非法 携 带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 定 的爆 炸 物 进 入 公共 场 所 或   三 项 者 公共 交 通 工 具 , 未 达 到上 述 数 量 标 准 , 拒 不 交 出的 , 照 刑 法第  虽 但 依

( ) 二 如何确定举办 大型群众性文化 体育活动的审批机关  根据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6条规 定: 群众性  第 “

文 化 体 育 活动 的参 加 人 数 在 二百 人 以上三 千 人 以下 的 , 由县级 公安 机  关 许 可 : 数在 三 千 人 以上 的 , 人 由地 ( ) 公 安 机 关许 可 ; 市 级 跨地 区 的群  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 由共 同 的 上 一 级 公 安机 关 许可 。 出许 可 的 公 安  做 机 关 应 当 向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 公 安 机 关应 当在 接 到 申请 后 三 十 

日 内 , 出许 可 或 者 不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期 未 做 答 复 的视 为 许 可 。 做 逾   公 安 机 关 在 作 出 决 定 过 程 中 , 要 时应 当进 行 实地 检 查 。  必 ”

百十 三 条 的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带 的 数 量 达 到 最 低 数 量 标 准 , 携 能够 主 

动、 全部 交 出的 , 不 以犯 罪 论 处 。  可 ” 三 、 窃、 损 公 共 设 施 的 违 法 行 为 研 究  盗 毁

( ) 三 如何认定 “ 有发 生安全事故危 险的”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成 本 行 为 还 需要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危 险 的 ”在  构 有 。 实 践 中, 种 应 当 是 一 种 可 能 性 , 是一 种 现 实 可 能 性 , 否 ” 发 生  这 且 是 有

安 全 事 故危 险 的 ”应 当 由公 安 机关 依 据 相 应 的证 据 推 定 . , 以举 办 文化 

盗窃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公共设 

施, 尚不 构成 刑 事 处 罚 的行 为 : 损 , 毁 是指 行 为 人 出 于 主 观 故意 或 者 是 

主观 过 失 , 公 共 设 施进 行 毁 坏 和 损坏 的 行 为 。 盗 窃 、 损 公 共 设 施  对 毁

体 育 等 大 型 群 众性 活 动 , 反 有 关安 全 许 可 规 定 的 为 例 , 安机 关不  违 公 需 要 待 其 正 式 举 办 活 动 时 , 认 定”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危 险 的” 只 要 有  再 有 ,

证据 证 明 , 该 项 活 动 举 办 的 场 地 与 预 汁容 纳 的人 数 ( 放 的 门票 情  如 发

中 的“ 共 设 施 ” 主 要 包 括 六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 公 , 1 油气 管 道 、 施 : . 设 2 电  力、 电信 设 施 : . 播 电 视 设施 ; . 利 、 汛 工程 设 施 ; . 利t 测 、 3广 4水 防 5各 监   测 量 、 报 设 旌 ( 括水 文 监 测 、 测 包 测量 、 象 测 报 、 气 河岸 地 质 检 测 、 震  地

况) 不符合核定人 员的有关规定 , 即可

以” 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有 责 

令其 停 止活 动 . 里 的” 止 活 动 ” 包 括 相 关 的 宣 传 、 这 停 , 推广 、 票 等 情  买 形, 并可 对 组 织 者 依 法 予 以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二 、 反枪 支等 管 理 规 定 的行 为 与 刑 法 中非 法 携带 枪 支 、 药 、 违 弹 管  制 刀具 、 险物 品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区 分 界 限  危 非 法 携 带 , 指 没 有 持 有 相 关证 件 的人 员携 带 枪 支 、 药 、 、   是 弹 弩 匕 首 , 入 国家 规 定 的 禁 止携 带 上 述 器具 进 入 的地 区 、 所 的 , 括 公 开  进 场 包 携 带 和 秘 密 隐 藏 携 带 。 公 共 场所 , 指 本法 和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的 车 站 、 是   港 口、 民用 航 空 站 、 商场 、 公园 、 运动 场 、 览 馆 以及 公 共 道路 、 场 、 展 广 居 

监测设施)6 路 面井盖 、 明设施 。 ;. 照   对“ 盗窃与毁损” 的公共设旖所处状态的界定, 直接 决定 了对于该 

行 为 的 处 罚依 据 。 据 治安 管 理 处 罚法 的精 神 , 盗窃 与 毁损 ” 必 须  依 “ 的 是 尚未 处 于 使用 状 态 的 公 共 设施 , “ 窃 与 毁损 ” 为 侵 害 的 客 体 仅  即 盗 行 仅 是单 纯 的财 产 关 系 , 不 存 在 对 公 共 安 全 的 直 接 威 胁 。否 则 , 应  而 则

当依据刑法有关破坏 电力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公共 电信设施 

罪 等予 以刑 罚 。  

根据“ 盗窃与毁损” 公共设施所造成的后果 的严重程度不同, 确定 

对 该行 为 的苛 责 方 式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盗 窃 、 损 公 共 设 施 的  治 毁

民小区和向公众开放的其他 公共娱乐 、 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 具, 是  指供社会公众 乘坐 、 运输 的各种 民用交通工具 , 如火车、 公共 汽车 、 电 

车、 轮船 、 空 器等 。 航  

行 为, 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 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 果, 相反 , 只  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 毁损的行 为, 就可以 认定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  罚法 中的规定。 而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 电力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  施、 公共 电信设施罪, 则均将行为人 的行 为可能造成 或者已经造 成了 

重 大 危 害 和 严 重 后 果作 为苛 责 的必 要 条 件 。  

违 反枪 支等管理规定 的行为与刑法中非法携带枪支 、 弹药 、 管制 

刀具 、 险 物 品危 及 公 共 安 全罪 的 区分 界 限 主要 在 于非 法 行 为情 节 的  危

作者简介 : 义 , 国刑 警学院 。 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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