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奖惩条例

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1.1为增强员工的集体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1.2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 原则

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含申请离职经批准的待离职人员)。

4. 奖励种类

4.1奖励: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鼓励员工勤劳敬业。所有奖励均以书面通报的形式公示。公司设立如下激励种类:

嘉奖:奖励金额20元。

记小功:奖励金额100元。

记大功:奖励金额200元。

总经理特别奖:根据员工的特别贡献,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直接提议,经管理委员会通过,一次性奖励现金200元以上,上不封顶。

优秀员工奖:每年1月评选上年度优秀员工,由人事部组织并制定评选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主要评选指标为: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足为部门楷模。获评的优秀员工,由总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以上的奖金。优秀员工的评选,以总体控制名额和考核达标为原则,杜绝强制分配名额和“矮子中拔尖子”。

优秀管理员奖:每年1月评选上年度优秀管理员奖,由人事部组织并制定评选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主要评选指标为:带领出一支卓越团队,为公司创造良好业绩,取得上级、平级、下级一致认同,在公司具有较高影响力。获奖的优秀管理员,由总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以上的奖金。

5. 惩罚及种类:

5.1惩罚是对违纪员工的教育和鞭策,公司奉行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书面通报,但所有违纪员工应书写书面检讨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公司设立如下处罚种类: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处罚金额10~30元/次。

记小过:对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的比较严厉的处分,处罚金额50~100元/次。 记大过: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的严厉处分,处罚金额100~200元/次。

降级或撤职后留厂察看:对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及违反劳动纪律给予的处罚,处罚金额在200元以内,视违纪情形确定具体金额。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后,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罚后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以5次警告处罚的;

一个年度内被处以1次记小过后又被处以3次警告处罚的;

一个年度内被处以2次记小过处罚的;

一个年度内被处以1次记大过后又被处以书面警告处罚的;

降级或撤职后留厂察看又被处以1次警告处罚的。

5.3在行政处分上本公司坚持功过相抵原则,但所犯过错过于严重,则不可相抵(总经理特批)。

6. 损害赔偿:

员工遗失公物、故意损坏公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物、盗窃公司财产、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及因其它故意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员工因违纪或严重失职等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视过失程度及违纪情节责令违纪员工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如赔偿金额超过其工资20%的,可分配至数月扣除。如申请离职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可在其最后月工资中全部扣除。

7. 所有奖罚必须做成书面的奖罚通知书,应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和

录入奖罚台帐。人事文员每月、年汇总奖罚记录呈人事负责人、厂长、总经理审阅,以作为员工绩效评估、转正/晋升评估和年度工资调整评估的参考依据。

8. 因同种违规行为被再次处罚的,应加重处罚。

9. 奖罚权限

9.1人事部有权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对全公司员工提出奖罚处理意见。

9.2员工拥有对其所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以及其下属的奖罚建议权,对于其他情况拥有奖罚举报权,奖罚建议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查证。

9.3对嘉奖和警告惩罚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人事部负责人批准执行。对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的奖惩和其它任何级别奖惩,均由厂部和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9.4公司所有部门开具的奖罚通知书必须报至人事部。人事部对于其他部门报送的奖罚单据有异议的,应及时找当事部门主管核实,将处理意见交总经理总经理决定。

9.5由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可以代行总经理在本条例中享有的职权。

9.6各部门自行制定本部门员工内部奖罚细则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递送人事部公布并备案才能生效。其它部门人员在违反本部门内部奖罚细则的,经批准后同样执行。

10. 奖罚程序

10.1流程:用人部门负责收集证据并填写《奖罚通知单》,记录违纪经过、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受奖罚人签字→厂长审核→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用人部门应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可要求违纪员工自述事件经过、写检讨书,也可由人事部与违纪员工面谈并记录谈话内容后要求违纪员工签字,或向知情员工调查,要求其书写证明或记录调查内容。用人部门和人事部必须保全相关证据。如受罚人拒不配合的,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象等合法手段保留证据。

10.2受奖罚人拒不签字的,经查实违纪行为属实确有证据的,照常执行奖罚。并将该员工列入“培训名单”,加强对该员工的思想和道德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再次违反纪律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罚款200元开除。

10.3所有奖罚通知单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相关部门。人事部收到总经理核准的奖罚单应在2个工作日拟定相关通告公示。

11. 申诉及监督程序

11.1受奖罚人对于所受的奖罚不服的,可以向部门主管级以上领导或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具体理由或提供依据。申诉必须在奖罚单开出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11.2部门内的申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受奖罚人不服部门所做的申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在知道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申诉,受奖罚人的申诉确实有正当理由的,人事部应

登记调查,并在1周内给予受奖罚人书面答复。

11.3在申诉处理过程中不停止奖罚的执行;如申诉改变处理结果的,由申诉处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报于人事部。

11.4对员工的申诉,人事部享有终裁权。对副主管级以上人员的申诉,申诉人对人事部处理意见不服的,报总经理决定。

11.5各部门在调查申诉的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员违规滥用奖罚权的,查证属实后应撤销奖罚,并对管理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章 奖励细则

12.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12.1维护团体荣誉事迹突出的;

12.2因参加社区活动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12.3举报各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2.4对公司提出建设性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的;

12.5其他对本公司有贡献可以进行通报表扬的。

13.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小功:

13.1在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方面卓有成效的;

13.2在发现职责外的事故时,能妥善处理或速报而防止损失扩大的;

13.3在镇市级活动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为公司带来荣誉的;

13.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产安全的;

13.5工作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他部门楷模的;

13.6支持公司重大方案,圆满完成任务的;

13.7不畏暴力,奋勇执勤的;

13.8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13.9有符合第12条之情形,事迹突出的。

14.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功或予以总经理特别奖:

14.1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行,在提高效益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

14.2其他在发明、创造、创新、设备改良、产品销售等方面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

14.3为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从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

14.4发生危急情况时能有效的保护员工安全或能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的;

14.5获得市级奖励为公司带来荣誉的;

14.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14.7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或荣誉的。

第三章 惩罚细则

15. 员工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警告处罚;

15.1在公司非宿舍区不戴厂牌的或未戴厂牌强行进出公司大门的;

15.2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合理检查,情节轻微的;

15.3被罚人拒绝出具厂牌的;

15.4冒用他人餐卡就餐的;

15.5故意损坏或偷取他人餐具的;

15.6未经允许将饭菜带出食堂的;

15.7未将剩余的饭菜倒在指定处而倒在桌上、地上及洗碗槽内的;

15.8在宿舍内私接电源、或私自转移、更换设施的;

15.9私自调动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他人宿舍借宿的;

15.10浪费公司水、电、粮食、文具以及物料等资源情节轻微的;

15.1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的;

15.12从高空乱扔物品、泼洒废水、脏水的;

15.13在工作和生活区大声喧哗、制造噪音、放大音响音量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 15.14未按照规定摆放各种车辆、设备、物品的;

15.15拾到他人证件、厂证、财物等不上交的;

15.16保安人员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当,情节轻微的;

15.17保安人员遇突发事件或例行工作时,工作态度消极或处理方式明显失当的; 15.18未经允许将非生产用品带入生产区域的(雨伞、水杯、塑料瓶装饮料除外); 15.19非工作人员进入限制区域的,如保安室、厨房、监控房、电脑室、发电房等; 15.20非规定工作时间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区域的;

15.21未有权限,私自配置办公室、生产区域钥匙的;

15.22对于自己本份内的工作推诿不办,经劝导不听的;

15.23上班时间吃零食、用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差所带回小吃除外);

15.24未经许可出借公司财物的或未经许可带他人进入厂区的;

15.25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的;

15.26上班时间工作不认真,致使工作出错或导致物料浪费的;

15.27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如闲聊、嘻笑、打骂、玩游戏、玩手机、进工作无关网站等;

15.28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工作延误时效的;

15.29负责检查或监督的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的;

15.30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15.31提前下班等待打卡的;

15.32各种文件填写有错漏或品管人员和管理人员误检、漏检后果轻微的;;

15.33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资料明显有错误的;

15.34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的,对追查不到责任 的,处罚部门主管;

15.35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的;

15.3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做合理解释且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 情节轻微的;

15.37工作出现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轻微的;

15.38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情节轻微的;

15.39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情节轻微的;

15.40下班或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而不关设备电源或电灯的;

15.41过失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15.42直接管理人员对所在部门员工受警告、记小过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

15.43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的;

15.45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或同事团结,有事实依据的;

15.46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拒不签字的;

15.47同事之间相互漫骂吵架情节轻微的;

15.4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15.49请假调班未交接重要工作或未有工作替代人而影响工作的;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的;

15.50对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文件等短少、损坏、遗失、私用或擅自送人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51管理人员所属部属提交的文件、单据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予以签名审核情节轻微的; 15.52因疏忽致使机械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轻微的;

15.53在工作场所乱接电源或不按照规定用电的;

15.54生产的不良品超标且不按照规定申报的;

15.5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15分钟以上或私自外出的;

15.56未正确操作机械设备,使机械设备受损或引发其他事故轻微的;

15.57上班时间不按照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正的;

15.58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给公司各项工作带来阻碍、损害公司利益的;

15.59未按公司规定穿工作服的。

16.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小过一次处罚:

16.1态度恶劣,有辱骂他人之行为的;

16.2擅自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的;

16.3将公司生产物料等物品私自带回宿舍的;

16.4在生产区域吸烟或未经许可上班时间躲在洗手间、楼顶、墙角等隐蔽区域吸烟的; 16.5上班时间无故串岗、脱岗、睡觉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的;

16.6违反电脑操作规定,致使电脑感染病毒或导致电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6.7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或扰乱课堂秩序不能通过一般培训考核的;

16.8使用公司其他设备作私人用途的;

16.9伪造考勤,情节轻微的;

16.10借厂牌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厂牌的;

16.11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全保卫之正确指挥的;

16.12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消防设备的;

16.13在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中,不服从纪律、故意捣乱、或煽动扰 乱秩序的;

16.14未经批准撕毁公告栏、宣传栏内之文件、公告、报纸的;

16.15故意撕毁IC卡、厂牌的;

16.16浪费生产物料、过失损害各种设备,情节轻微的;

16.17非指定人员,私自动用他人机器设备的;

16.18剽窃别人的功劳,据为己有的;

16.19故意设置障碍,给他人工作开展制造麻烦的;

16.20未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又未及时报告,损害公司利益的;

16.21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的;

16.22因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影响生产秩序,情节轻微的;

16.23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生产加工个人物品的;

16.24对相关部门虚报、错报、瞒报资料(包括事实经过)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拒不配 合调查的;

16.25虚报生产量、不良品、材料用量等数据的;

16.26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16.27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行为粗暴的;

16.28更改和伪造公司通告的;

16.29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因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16.30因过失泄露公司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3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的;

16.32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工艺参数,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16.33主管人员隐瞒部属违反公司规定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16.34包庇违反规章制度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

16.35滥用奖罚条例的;

16.36直接管理人员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管理涣散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

17.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过处罚:

17.1诽谤他人、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损害他人或公司声誉情节轻微的;

17.2未有权限私翻公司保密资料的;

17.3上班时间在公司电脑上制作、复制、传播、存储或玩电脑游戏的;

17.4擅自操作机械、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7.5盗窃、伪造或使用盗窃、伪造的厂证情节轻微的;

17.6因个人恩怨,借公司员工、财物发泄,辱骂、滋事、损坏物品的;

17.7浪费公司物料(人民币100元以上)或其它资料情节严重的;

17.8利用职务之便,体罚员工的或调戏部属的;

17.9虚报工作业绩的;

17.10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轻微的;

17.11滥用奖罚条例辞退、开除员工,或滥设优秀员工奖的;

17.12直接管理人员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管理涣散导致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发 生,或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辞退或除名处罚的;

17.13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严重的;

17.14产品出货点校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

17.15符合下列情况的相关人员,造成工伤安全事故,一次给公司带来2000-10000元 人民币经济损失的: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肇事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3)、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相关操作人员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4)、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员工无章可循而造成工伤事故的所在部门主管人员;

5)、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经岗前培训而上岗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人员;

6)、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人员;

7)、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人员;

18.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相应经济处分后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应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1采取闹事起哄、纠缠、怠工罢工等方式扰乱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罚款8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罚款8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3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公司正常秩序、制造混乱的,罚款8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4在公司内非法藏匿、携带匕首、刀或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危险品的等危险凶具,无薪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8.5三次以上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态度消极、恶劣、扰乱秩序的,或三次(含)以上无法通过一般培训考核的,罚款500元并开除;

18.6盗窃、骗取、侵占、挪用、敲诈勒索公司及个人财物或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无薪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8.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情节严重的,以财务核算实际经济损失为赔偿; 18.8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的正常管理,与主管发生冲突的或对主管领导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谩骂,影响较坏的,罚款800元并开除;

18.9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摇头丸、注射吗啡等毒品的,无薪辞退;

18.10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公司秩序、或骗取他人财物的,或在公司内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罚款800元并开除;

18.1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及其他禁火区域,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但未造成事故的,罚款200元并开除;;

18.12未经公司允许,在公司内部组织老乡会等帮会团体,拉帮结派,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秩序的,无薪辞退;

18.13教唆使他人罢工,或聚众集会闹事、或组织罢工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罚款800元并开除;

18.14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的,罚款5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5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 受重大不利的,无薪辞退;

18.1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或黑社会团伙的,无薪辞退,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7利用社会不良分子或社会黑恶势力等非法手段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无薪辞退,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8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经查证属实的,无薪辞退,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9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在厂内驾驶机动车辆,或把公司的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 证的人驾驶的,情节严重的;

18.20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钱款的;或与供应商勾结或要挟供应商收取回扣,获得

不正当收入或其他好处,损害公司利益的;

18.21与客户勾结或采取其他方式压低产品价格向客户收取回扣,获得不正当收入,损

害公司利益的;

18.22一次给公司带来2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一年内累计给公司带来4万元人民

币以上经济损失的;

18.2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和登记从事第二职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18.24在进入公司时对相关招聘人员进行贿赂的(主动举报的可免除处罚);

18.25盗窃、泄露、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资料等信息资源,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8.26利用语言、海报等各种方式毁坏公司名誉与形象,公然侮辱同事或的捏造事实诽

谤同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18.27年度累计旷工20天的;

18.28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或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利益、

形象受损害的;

18.29伪造个人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经历及其它证明文件等进入公司的;

18.30模仿上级主管或职能人员签字的;

18.31对申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8.32冒领他人工资或冒领工资未遂的;

18.33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公司消防器材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故按动消防警报谎报火灾的;

18.34未经相关主管(副经理或以上)核准,私自携带公司产品、设备、物料外出的(所

携带物件无论大小贵贱,一律同等性质处理);

18.35涂改放行条或利用已有的放行条,企图将公司或他人物品带出公司的;

18.36在使用物料、药品过程中,以次充优、以假乱真,或使用非指定材料,损害员工

及公司利益,牟取私利的;

18.37严重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行事,给公司带来各种风险,危

害员工及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

18.38在公司内有伤风败俗之行为的,影响极其恶劣的;

18.39产品出货点校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18.40因工作过失导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情节特别严重 遭受客户投诉,使公司蒙受

重大损失(包括导致客户流失)的;

18.41遇非常事变,借故逃避义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8.42作虚假考勤,骗取工资的;

18.43除有符合上述条款以外,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

18.43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2000元损失即视为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8.43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18.43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8.44有符合本条例第17条之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有符合第18条之所列情形,损

害员工及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

18.45有符合第18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的;

18.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8.47公司决定予以辞退的其他情形;

19.员工有第18条所列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开除处理。

第四章 解释

20.本条例所指情节严重是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的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20.1对主罚人员有申辩以外的其他语言侮辱、谩骂、言语威胁等恶劣态度或行为的;

20.2公司正在重申严抓该条款的时期;

20.3在生产工作的紧要时期,如需要提高质量、客户验厂验货、ISO外审等时期等;

20.4在突发紧急事故的状况下(如火灾、自然灾害、外力入侵、工伤事故等情况下);

20.5有两次以上违反该条款情形的;

20.6因身份特殊或在公共场合违规造成较坏影响的;

20.7因该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

20.8有组织的、集体性的或相互勾结违规的;

20.9内外勾结的,或利用公司外势力的;

20.10通过此种行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的;

20.11具备以上情形两项以上的应当解释为情节特别严重。

21.本条例所指的数额较大或较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财产及各项经济损失达1000元;数

额巨大或重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达2000元或以上的即构成重大损失;

22.下列情况下可以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22.1违规人员认错态度较好,配合处罚,属于初犯的;

22.2违规人员主动交代违规行为,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

22.3有其他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23.本条例所指经济损失包括公司支付工伤员工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工资、生活费、护理

费、工伤赔偿费等相关费用总和,以及造成公司停工直接损失、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报

废或浪费的材料损失,及导致公司经济收益减少的直接损失等。

24.本条例的奖罚遵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奖罚较重条款优于奖罚轻微条款的原则。

第五章 条例制订修改和公布生效的程序

25.条例制定

25.1人事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

后拟定本条例草案。

25.2人事部公布草案内容征求工会或员工意见,经与工会或员工进行协商修订后确定

最终文本。

25.3报工会批准同意或员工签字确认后,经总经理签字并公示后生效。

26.修改:人事部根据员工的意见及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本条例的修订方案,经

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后确定修改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公布生效。

27.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地方规定不相符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的省、市

有关规定。

28.人事部负责解释本条例。

29.本条例于2010年11月1日起公布实施。

总经理批准:

工会代表审核: 人事部拟定:

说明:

1、本条例于2010年11月10日工会组织第一次讨论,征集意见后修改于6月17日组

织第二次讨论并征集意见,再次修改于6月21日组织第三次工会讨论并通过。

2、本条例需经工会主席和5名以上工会代表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生效。

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1.1为增强员工的集体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1.2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 原则

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含申请离职经批准的待离职人员)。

4. 奖励种类

4.1奖励: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鼓励员工勤劳敬业。所有奖励均以书面通报的形式公示。公司设立如下激励种类:

嘉奖:奖励金额20元。

记小功:奖励金额100元。

记大功:奖励金额200元。

总经理特别奖:根据员工的特别贡献,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直接提议,经管理委员会通过,一次性奖励现金200元以上,上不封顶。

优秀员工奖:每年1月评选上年度优秀员工,由人事部组织并制定评选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主要评选指标为: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足为部门楷模。获评的优秀员工,由总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以上的奖金。优秀员工的评选,以总体控制名额和考核达标为原则,杜绝强制分配名额和“矮子中拔尖子”。

优秀管理员奖:每年1月评选上年度优秀管理员奖,由人事部组织并制定评选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主要评选指标为:带领出一支卓越团队,为公司创造良好业绩,取得上级、平级、下级一致认同,在公司具有较高影响力。获奖的优秀管理员,由总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以上的奖金。

5. 惩罚及种类:

5.1惩罚是对违纪员工的教育和鞭策,公司奉行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书面通报,但所有违纪员工应书写书面检讨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公司设立如下处罚种类: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处罚金额10~30元/次。

记小过:对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的比较严厉的处分,处罚金额50~100元/次。 记大过: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的严厉处分,处罚金额100~200元/次。

降级或撤职后留厂察看:对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及违反劳动纪律给予的处罚,处罚金额在200元以内,视违纪情形确定具体金额。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后,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罚后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以5次警告处罚的;

一个年度内被处以1次记小过后又被处以3次警告处罚的;

一个年度内被处以2次记小过处罚的;

一个年度内被处以1次记大过后又被处以书面警告处罚的;

降级或撤职后留厂察看又被处以1次警告处罚的。

5.3在行政处分上本公司坚持功过相抵原则,但所犯过错过于严重,则不可相抵(总经理特批)。

6. 损害赔偿:

员工遗失公物、故意损坏公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物、盗窃公司财产、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及因其它故意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员工因违纪或严重失职等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视过失程度及违纪情节责令违纪员工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如赔偿金额超过其工资20%的,可分配至数月扣除。如申请离职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可在其最后月工资中全部扣除。

7. 所有奖罚必须做成书面的奖罚通知书,应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和

录入奖罚台帐。人事文员每月、年汇总奖罚记录呈人事负责人、厂长、总经理审阅,以作为员工绩效评估、转正/晋升评估和年度工资调整评估的参考依据。

8. 因同种违规行为被再次处罚的,应加重处罚。

9. 奖罚权限

9.1人事部有权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对全公司员工提出奖罚处理意见。

9.2员工拥有对其所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以及其下属的奖罚建议权,对于其他情况拥有奖罚举报权,奖罚建议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查证。

9.3对嘉奖和警告惩罚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人事部负责人批准执行。对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的奖惩和其它任何级别奖惩,均由厂部和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9.4公司所有部门开具的奖罚通知书必须报至人事部。人事部对于其他部门报送的奖罚单据有异议的,应及时找当事部门主管核实,将处理意见交总经理总经理决定。

9.5由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可以代行总经理在本条例中享有的职权。

9.6各部门自行制定本部门员工内部奖罚细则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递送人事部公布并备案才能生效。其它部门人员在违反本部门内部奖罚细则的,经批准后同样执行。

10. 奖罚程序

10.1流程:用人部门负责收集证据并填写《奖罚通知单》,记录违纪经过、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所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受奖罚人签字→厂长审核→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用人部门应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可要求违纪员工自述事件经过、写检讨书,也可由人事部与违纪员工面谈并记录谈话内容后要求违纪员工签字,或向知情员工调查,要求其书写证明或记录调查内容。用人部门和人事部必须保全相关证据。如受罚人拒不配合的,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象等合法手段保留证据。

10.2受奖罚人拒不签字的,经查实违纪行为属实确有证据的,照常执行奖罚。并将该员工列入“培训名单”,加强对该员工的思想和道德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再次违反纪律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罚款200元开除。

10.3所有奖罚通知单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相关部门。人事部收到总经理核准的奖罚单应在2个工作日拟定相关通告公示。

11. 申诉及监督程序

11.1受奖罚人对于所受的奖罚不服的,可以向部门主管级以上领导或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说明具体理由或提供依据。申诉必须在奖罚单开出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11.2部门内的申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受奖罚人不服部门所做的申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在知道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申诉,受奖罚人的申诉确实有正当理由的,人事部应

登记调查,并在1周内给予受奖罚人书面答复。

11.3在申诉处理过程中不停止奖罚的执行;如申诉改变处理结果的,由申诉处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报于人事部。

11.4对员工的申诉,人事部享有终裁权。对副主管级以上人员的申诉,申诉人对人事部处理意见不服的,报总经理决定。

11.5各部门在调查申诉的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员违规滥用奖罚权的,查证属实后应撤销奖罚,并对管理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章 奖励细则

12.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12.1维护团体荣誉事迹突出的;

12.2因参加社区活动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12.3举报各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2.4对公司提出建设性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的;

12.5其他对本公司有贡献可以进行通报表扬的。

13.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小功:

13.1在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方面卓有成效的;

13.2在发现职责外的事故时,能妥善处理或速报而防止损失扩大的;

13.3在镇市级活动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为公司带来荣誉的;

13.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产安全的;

13.5工作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他部门楷模的;

13.6支持公司重大方案,圆满完成任务的;

13.7不畏暴力,奋勇执勤的;

13.8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13.9有符合第12条之情形,事迹突出的。

14.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功或予以总经理特别奖:

14.1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行,在提高效益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

14.2其他在发明、创造、创新、设备改良、产品销售等方面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

14.3为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从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

14.4发生危急情况时能有效的保护员工安全或能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的;

14.5获得市级奖励为公司带来荣誉的;

14.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14.7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或荣誉的。

第三章 惩罚细则

15. 员工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警告处罚;

15.1在公司非宿舍区不戴厂牌的或未戴厂牌强行进出公司大门的;

15.2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合理检查,情节轻微的;

15.3被罚人拒绝出具厂牌的;

15.4冒用他人餐卡就餐的;

15.5故意损坏或偷取他人餐具的;

15.6未经允许将饭菜带出食堂的;

15.7未将剩余的饭菜倒在指定处而倒在桌上、地上及洗碗槽内的;

15.8在宿舍内私接电源、或私自转移、更换设施的;

15.9私自调动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他人宿舍借宿的;

15.10浪费公司水、电、粮食、文具以及物料等资源情节轻微的;

15.1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的;

15.12从高空乱扔物品、泼洒废水、脏水的;

15.13在工作和生活区大声喧哗、制造噪音、放大音响音量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 15.14未按照规定摆放各种车辆、设备、物品的;

15.15拾到他人证件、厂证、财物等不上交的;

15.16保安人员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当,情节轻微的;

15.17保安人员遇突发事件或例行工作时,工作态度消极或处理方式明显失当的; 15.18未经允许将非生产用品带入生产区域的(雨伞、水杯、塑料瓶装饮料除外); 15.19非工作人员进入限制区域的,如保安室、厨房、监控房、电脑室、发电房等; 15.20非规定工作时间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区域的;

15.21未有权限,私自配置办公室、生产区域钥匙的;

15.22对于自己本份内的工作推诿不办,经劝导不听的;

15.23上班时间吃零食、用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差所带回小吃除外);

15.24未经许可出借公司财物的或未经许可带他人进入厂区的;

15.25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的;

15.26上班时间工作不认真,致使工作出错或导致物料浪费的;

15.27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如闲聊、嘻笑、打骂、玩游戏、玩手机、进工作无关网站等;

15.28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工作延误时效的;

15.29负责检查或监督的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的;

15.30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15.31提前下班等待打卡的;

15.32各种文件填写有错漏或品管人员和管理人员误检、漏检后果轻微的;;

15.33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资料明显有错误的;

15.34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的,对追查不到责任 的,处罚部门主管;

15.35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的;

15.36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做合理解释且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 情节轻微的;

15.37工作出现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轻微的;

15.38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情节轻微的;

15.39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情节轻微的;

15.40下班或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而不关设备电源或电灯的;

15.41过失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15.42直接管理人员对所在部门员工受警告、记小过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

15.43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的;

15.45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或同事团结,有事实依据的;

15.46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拒不签字的;

15.47同事之间相互漫骂吵架情节轻微的;

15.4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15.49请假调班未交接重要工作或未有工作替代人而影响工作的;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的;

15.50对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文件等短少、损坏、遗失、私用或擅自送人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51管理人员所属部属提交的文件、单据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予以签名审核情节轻微的; 15.52因疏忽致使机械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轻微的;

15.53在工作场所乱接电源或不按照规定用电的;

15.54生产的不良品超标且不按照规定申报的;

15.5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15分钟以上或私自外出的;

15.56未正确操作机械设备,使机械设备受损或引发其他事故轻微的;

15.57上班时间不按照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正的;

15.58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给公司各项工作带来阻碍、损害公司利益的;

15.59未按公司规定穿工作服的。

16.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小过一次处罚:

16.1态度恶劣,有辱骂他人之行为的;

16.2擅自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的;

16.3将公司生产物料等物品私自带回宿舍的;

16.4在生产区域吸烟或未经许可上班时间躲在洗手间、楼顶、墙角等隐蔽区域吸烟的; 16.5上班时间无故串岗、脱岗、睡觉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的;

16.6违反电脑操作规定,致使电脑感染病毒或导致电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6.7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或扰乱课堂秩序不能通过一般培训考核的;

16.8使用公司其他设备作私人用途的;

16.9伪造考勤,情节轻微的;

16.10借厂牌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厂牌的;

16.11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全保卫之正确指挥的;

16.12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消防设备的;

16.13在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中,不服从纪律、故意捣乱、或煽动扰 乱秩序的;

16.14未经批准撕毁公告栏、宣传栏内之文件、公告、报纸的;

16.15故意撕毁IC卡、厂牌的;

16.16浪费生产物料、过失损害各种设备,情节轻微的;

16.17非指定人员,私自动用他人机器设备的;

16.18剽窃别人的功劳,据为己有的;

16.19故意设置障碍,给他人工作开展制造麻烦的;

16.20未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又未及时报告,损害公司利益的;

16.21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的;

16.22因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影响生产秩序,情节轻微的;

16.23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生产加工个人物品的;

16.24对相关部门虚报、错报、瞒报资料(包括事实经过)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拒不配 合调查的;

16.25虚报生产量、不良品、材料用量等数据的;

16.26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16.27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行为粗暴的;

16.28更改和伪造公司通告的;

16.29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因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16.30因过失泄露公司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3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的;

16.32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工艺参数,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16.33主管人员隐瞒部属违反公司规定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16.34包庇违反规章制度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

16.35滥用奖罚条例的;

16.36直接管理人员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管理涣散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

17.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过处罚:

17.1诽谤他人、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损害他人或公司声誉情节轻微的;

17.2未有权限私翻公司保密资料的;

17.3上班时间在公司电脑上制作、复制、传播、存储或玩电脑游戏的;

17.4擅自操作机械、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7.5盗窃、伪造或使用盗窃、伪造的厂证情节轻微的;

17.6因个人恩怨,借公司员工、财物发泄,辱骂、滋事、损坏物品的;

17.7浪费公司物料(人民币100元以上)或其它资料情节严重的;

17.8利用职务之便,体罚员工的或调戏部属的;

17.9虚报工作业绩的;

17.10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轻微的;

17.11滥用奖罚条例辞退、开除员工,或滥设优秀员工奖的;

17.12直接管理人员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管理涣散导致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发 生,或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辞退或除名处罚的;

17.13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严重的;

17.14产品出货点校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

17.15符合下列情况的相关人员,造成工伤安全事故,一次给公司带来2000-10000元 人民币经济损失的: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肇事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3)、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相关操作人员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4)、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员工无章可循而造成工伤事故的所在部门主管人员;

5)、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经岗前培训而上岗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人员;

6)、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人员;

7)、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人员;

18.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相应经济处分后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应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1采取闹事起哄、纠缠、怠工罢工等方式扰乱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罚款8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罚款8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3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公司正常秩序、制造混乱的,罚款8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8.4在公司内非法藏匿、携带匕首、刀或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危险品的等危险凶具,无薪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8.5三次以上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态度消极、恶劣、扰乱秩序的,或三次(含)以上无法通过一般培训考核的,罚款500元并开除;

18.6盗窃、骗取、侵占、挪用、敲诈勒索公司及个人财物或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无薪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18.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情节严重的,以财务核算实际经济损失为赔偿; 18.8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的正常管理,与主管发生冲突的或对主管领导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谩骂,影响较坏的,罚款800元并开除;

18.9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摇头丸、注射吗啡等毒品的,无薪辞退;

18.10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公司秩序、或骗取他人财物的,或在公司内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罚款800元并开除;

18.1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及其他禁火区域,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但未造成事故的,罚款200元并开除;;

18.12未经公司允许,在公司内部组织老乡会等帮会团体,拉帮结派,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秩序的,无薪辞退;

18.13教唆使他人罢工,或聚众集会闹事、或组织罢工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罚款800元并开除;

18.14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的,罚款5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5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 受重大不利的,无薪辞退;

18.1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或黑社会团伙的,无薪辞退,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7利用社会不良分子或社会黑恶势力等非法手段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无薪辞退,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8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经查证属实的,无薪辞退,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

18.19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在厂内驾驶机动车辆,或把公司的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 证的人驾驶的,情节严重的;

18.20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钱款的;或与供应商勾结或要挟供应商收取回扣,获得

不正当收入或其他好处,损害公司利益的;

18.21与客户勾结或采取其他方式压低产品价格向客户收取回扣,获得不正当收入,损

害公司利益的;

18.22一次给公司带来2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一年内累计给公司带来4万元人民

币以上经济损失的;

18.2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和登记从事第二职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18.24在进入公司时对相关招聘人员进行贿赂的(主动举报的可免除处罚);

18.25盗窃、泄露、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资料等信息资源,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8.26利用语言、海报等各种方式毁坏公司名誉与形象,公然侮辱同事或的捏造事实诽

谤同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18.27年度累计旷工20天的;

18.28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或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利益、

形象受损害的;

18.29伪造个人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经历及其它证明文件等进入公司的;

18.30模仿上级主管或职能人员签字的;

18.31对申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8.32冒领他人工资或冒领工资未遂的;

18.33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公司消防器材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故按动消防警报谎报火灾的;

18.34未经相关主管(副经理或以上)核准,私自携带公司产品、设备、物料外出的(所

携带物件无论大小贵贱,一律同等性质处理);

18.35涂改放行条或利用已有的放行条,企图将公司或他人物品带出公司的;

18.36在使用物料、药品过程中,以次充优、以假乱真,或使用非指定材料,损害员工

及公司利益,牟取私利的;

18.37严重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行事,给公司带来各种风险,危

害员工及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

18.38在公司内有伤风败俗之行为的,影响极其恶劣的;

18.39产品出货点校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18.40因工作过失导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情节特别严重 遭受客户投诉,使公司蒙受

重大损失(包括导致客户流失)的;

18.41遇非常事变,借故逃避义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8.42作虚假考勤,骗取工资的;

18.43除有符合上述条款以外,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

18.43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2000元损失即视为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8.43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18.43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8.44有符合本条例第17条之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有符合第18条之所列情形,损

害员工及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

18.45有符合第18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的;

18.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8.47公司决定予以辞退的其他情形;

19.员工有第18条所列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开除处理。

第四章 解释

20.本条例所指情节严重是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的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20.1对主罚人员有申辩以外的其他语言侮辱、谩骂、言语威胁等恶劣态度或行为的;

20.2公司正在重申严抓该条款的时期;

20.3在生产工作的紧要时期,如需要提高质量、客户验厂验货、ISO外审等时期等;

20.4在突发紧急事故的状况下(如火灾、自然灾害、外力入侵、工伤事故等情况下);

20.5有两次以上违反该条款情形的;

20.6因身份特殊或在公共场合违规造成较坏影响的;

20.7因该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

20.8有组织的、集体性的或相互勾结违规的;

20.9内外勾结的,或利用公司外势力的;

20.10通过此种行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的;

20.11具备以上情形两项以上的应当解释为情节特别严重。

21.本条例所指的数额较大或较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财产及各项经济损失达1000元;数

额巨大或重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达2000元或以上的即构成重大损失;

22.下列情况下可以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22.1违规人员认错态度较好,配合处罚,属于初犯的;

22.2违规人员主动交代违规行为,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

22.3有其他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23.本条例所指经济损失包括公司支付工伤员工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工资、生活费、护理

费、工伤赔偿费等相关费用总和,以及造成公司停工直接损失、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报

废或浪费的材料损失,及导致公司经济收益减少的直接损失等。

24.本条例的奖罚遵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奖罚较重条款优于奖罚轻微条款的原则。

第五章 条例制订修改和公布生效的程序

25.条例制定

25.1人事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

后拟定本条例草案。

25.2人事部公布草案内容征求工会或员工意见,经与工会或员工进行协商修订后确定

最终文本。

25.3报工会批准同意或员工签字确认后,经总经理签字并公示后生效。

26.修改:人事部根据员工的意见及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本条例的修订方案,经

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后确定修改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公布生效。

27.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地方规定不相符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的省、市

有关规定。

28.人事部负责解释本条例。

29.本条例于2010年11月1日起公布实施。

总经理批准:

工会代表审核: 人事部拟定:

说明:

1、本条例于2010年11月10日工会组织第一次讨论,征集意见后修改于6月17日组

织第二次讨论并征集意见,再次修改于6月21日组织第三次工会讨论并通过。

2、本条例需经工会主席和5名以上工会代表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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