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激励全体职工为公司的利益和发展作出卓越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市府发布的《上海市职工奖惩条例》和《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1.2 公司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公司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及劳务人员。
1.4 对职工奖惩事宜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员工的奖惩管理工作。
2 奖励
2.1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晋级、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2.2 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名,经公司各部门评分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2.3 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名,经公司各部门评分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2.4 嘉奖,经所在部门提名,经公司各部门评分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2.5 职工因同一条件获得各项奖励的,公司不再重复奖励,但可享受最高级别奖励。
2.6 职工在获得荣誉奖励的同时,可获得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2.7 职工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由公司计入本人人事档案。
2.8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给与奖励:
2.8.1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材等方面,
做出显著成绩的;
2.8.2 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提出合
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2.8.3 在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8.4 为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2.8.5 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事迹突出的;
2.8.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突出事例。
3 惩处
3.1 对职工惩处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行政处分可附加经济处分,并同时推行记过失分制度。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或过失分记载达一定数额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3.2 行政处分的等级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3.3 职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违章作业处理规定》、《职工质量奖惩管理规定》、《设备奖惩管理规定》、《能源奖惩管理规定》、《涉密岗位管理规定》、加强定点吸烟管理规定》,并适用于各规定所列惩处条件的,应根据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4 各种处分、处罚的处理方法:
3.4.1 警告
3.4.1.1 对违规职工作出警告处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出处理意
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人事部门核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在部门公布。
3.4.1.2 受警告处分者,等同于记过失分3分,停发一个月表现奖。
3.4.2 记过、记大过
3.4.2.1 对违规职工作出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
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人事部门核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在部门公布。
3.4.2.2 受记过处分者,等同于记过失分4分,停发二个月表现奖。受记大过者,等同于记
过失分5分,停发三个月表现奖。
3.4.3 解除劳动合同
3.4.3.1 对违规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
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人事部门核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在部门公布。
3.4.4 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记过失分处
理。
3.4.4.1 给职工记过失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实施,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3.4.4.2 对职工记过失分处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开具“职工违规处理通知单”通
知职工本人。
3.4.4.3 职工所记的过失分(包括本实施细则被处分后等同于记的过失分)累计计算。但同
一次违规依据同一条管理规定,职工所在部门与主管职能部门不重复记过失分。
3.4.4.4 职工被记过失分后,从通知日期当天起,满一年未发生违规被记过失分,累计的过
失分可扣减1分,第二年未发生违规被记过失分的,类记过失分可扣减2分,依此类推直至扣减为0。
3.4.4.5 职工一次或累计被记过失分满10分(包括10分)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按3.4.4.4条款已扣减的过失分不计入累计数)。
职工一次或累计被记过失分满10分的,有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5 经济处罚
3.5.1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表现奖。
3.6 行政处分处理期限
3.6.1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及记过失分4分及以上,从职工违规发生之日起,一般三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3.6.2 解除劳动合同,从职工违规发生之日起,一般五个月内作出决定。
4 附则
4.1 本细则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4.2 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激励全体职工为公司的利益和发展作出卓越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市府发布的《上海市职工奖惩条例》和《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1.2 公司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公司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及劳务人员。
1.4 对职工奖惩事宜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员工的奖惩管理工作。
2 奖励
2.1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晋级、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2.2 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名,经公司各部门评分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2.3 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名,经公司各部门评分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2.4 嘉奖,经所在部门提名,经公司各部门评分考核,报总经理批准。
2.5 职工因同一条件获得各项奖励的,公司不再重复奖励,但可享受最高级别奖励。
2.6 职工在获得荣誉奖励的同时,可获得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2.7 职工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由公司计入本人人事档案。
2.8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给与奖励:
2.8.1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材等方面,
做出显著成绩的;
2.8.2 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提出合
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2.8.3 在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8.4 为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2.8.5 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事迹突出的;
2.8.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突出事例。
3 惩处
3.1 对职工惩处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行政处分可附加经济处分,并同时推行记过失分制度。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或过失分记载达一定数额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3.2 行政处分的等级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3.3 职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违章作业处理规定》、《职工质量奖惩管理规定》、《设备奖惩管理规定》、《能源奖惩管理规定》、《涉密岗位管理规定》、加强定点吸烟管理规定》,并适用于各规定所列惩处条件的,应根据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4 各种处分、处罚的处理方法:
3.4.1 警告
3.4.1.1 对违规职工作出警告处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出处理意
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人事部门核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在部门公布。
3.4.1.2 受警告处分者,等同于记过失分3分,停发一个月表现奖。
3.4.2 记过、记大过
3.4.2.1 对违规职工作出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
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人事部门核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在部门公布。
3.4.2.2 受记过处分者,等同于记过失分4分,停发二个月表现奖。受记大过者,等同于记
过失分5分,停发三个月表现奖。
3.4.3 解除劳动合同
3.4.3.1 对违规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依据违规事实,提
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人事部门核准,由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在部门公布。
3.4.4 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记过失分处
理。
3.4.4.1 给职工记过失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实施,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3.4.4.2 对职工记过失分处理,由所在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开具“职工违规处理通知单”通
知职工本人。
3.4.4.3 职工所记的过失分(包括本实施细则被处分后等同于记的过失分)累计计算。但同
一次违规依据同一条管理规定,职工所在部门与主管职能部门不重复记过失分。
3.4.4.4 职工被记过失分后,从通知日期当天起,满一年未发生违规被记过失分,累计的过
失分可扣减1分,第二年未发生违规被记过失分的,类记过失分可扣减2分,依此类推直至扣减为0。
3.4.4.5 职工一次或累计被记过失分满10分(包括10分)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按3.4.4.4条款已扣减的过失分不计入累计数)。
职工一次或累计被记过失分满10分的,有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5 经济处罚
3.5.1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表现奖。
3.6 行政处分处理期限
3.6.1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及记过失分4分及以上,从职工违规发生之日起,一般三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3.6.2 解除劳动合同,从职工违规发生之日起,一般五个月内作出决定。
4 附则
4.1 本细则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4.2 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