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行动!
近期,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对位于昌平区的一家生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私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询问了部分现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阅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结果并不如人意!
★该单位粉剂车间、发酵口服液车间、提取车间存在高温、粉尘、噪声、乙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单位未能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5名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以上1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小编抓狂了!
这企业心得多大啊!!
进行严厉处罚!
★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4月14日前将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经过调查处理,市安全监管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起职业卫生大额处罚案背后,
折射的是企业负责人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漠视!
这让人心惊,更让人心寒!
在此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
重要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法律和各项相关法规的落实工作!
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请您重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您落实到位了吗?
本期编辑:唐冉
本期编辑:唐冉
内容来源:局职卫监督处
重要行动!
近期,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对位于昌平区的一家生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私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询问了部分现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阅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结果并不如人意!
★该单位粉剂车间、发酵口服液车间、提取车间存在高温、粉尘、噪声、乙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单位未能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5名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以上1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小编抓狂了!
这企业心得多大啊!!
进行严厉处罚!
★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4月14日前将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经过调查处理,市安全监管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起职业卫生大额处罚案背后,
折射的是企业负责人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漠视!
这让人心惊,更让人心寒!
在此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
重要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法律和各项相关法规的落实工作!
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请您重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您落实到位了吗?
本期编辑: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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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局职卫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