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 (本题共 7 分) 1998 年 3 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 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 月下旬的一天, 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 约 定衬衫厂供应衬衫 5000 件,价款 15 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 20%的货款, 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 筹款 1 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 愿到厂家提货, 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 第二天, 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 交了 3 万货款后, 提取衬衫 5000 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 4000 件,得款 8 万元。另 1O00 件 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 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 10 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 50 元左 右) ,梁得款 1 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 1.5 万元。问: (1999 年试卷四第 7 题)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 分) 。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 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 12 万元,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分) (2 解析: 本题主要是考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定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 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分)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 (1 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周某虽然不筹款,但是仍表示愿意代为联系销路,并积极参与了销赃 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分) (1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要有意思联络,客观 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且事前有无通谋直接关系行为人的定性,有通谋才构成共同犯罪, 无通谋但是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参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构成相应 的赃物犯罪。 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 分)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极低于市 (1 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以供生产经营使用

,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1 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赃物犯罪的构成。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赃物犯罪中必须是明知他 人犯罪的所得财物,如果是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然后自己又有相关的赃物犯罪,在刑法理论

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相应的赃物犯罪。

二、 (本题共 9 分)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 年 6 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 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 年 3 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 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 ,98 年案发时,尚有 80 余万元未归还。1997 年底, 吴某为表感谢,送 1 万元给李某作为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是挪用者 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仅限于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但是如果根据 2002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就可以 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 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 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样,要认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个人决定,而且还要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的其他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 格的国有、 集体单位以及私营企业, 也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 业。 3、李某收受吴某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 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 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 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 某 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 找 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2000 年试卷四第 7 题) 答: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首先,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 于 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 A 的行

为 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 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 张某对此部分的严 重情形不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 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 陈 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 地,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 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 某 3 月 3 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 3000 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 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2000 年试卷四第 8 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孙某的行为构成 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钱某实施绑架行为时都不满 16 周岁,对这两项行为负 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 18 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 18 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 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如果没有被绑架的事实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定要牢牢记住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所犯的 8 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自首的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 中,一定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到底属于哪一种共犯种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 责任。

五、 (本题共 10 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 然后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 住 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 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 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 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 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 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 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 (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 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使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 抓获

李某后, 与李某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 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1 万元 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002 年试卷四第 1 题) 答案: (1)李某基于其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交给何某伪造后,再交给购买 者的行为与何某一起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2)李某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入 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 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 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 诈骗罪。 (3)2001 年 4 月下旬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枪走是行为属于抢夺的行为(李某一直将 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不是为了抢夺, 因此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不能按照这个认定 为抢劫罪) 。但随后当场立即被被害人与路过的警察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 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转化构成抢劫罪。 (4)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乙市透支超过信用 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而且逃避银行催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诈骗罪与信 用卡诈骗罪的知识。当然本题的答案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 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

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 妥当的,首先,李某随身携带凶器目的不是为了将要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因实施了其他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题面信息的交代) ,其次,李某在实施抢钱某的背 包时并没有使用携带凶器、 也没有显示或通过其他手段、 方式致使被害人钱某知道其带有凶 器或可能带有凶器, 即并非是基于被害人因恐惧、 害怕等而不敢或不知或不能反抗并在此情 形下排除障碍,顺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再者,李某抢走钱某背包的行为是趁其不备,公然夺 取的,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某对民警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在抢夺行 为被当场发现后实施,符合第 269 条的转化之抢劫罪的规定。这里要明确,所谓罪可能难度最大, 是否为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转化来的抢劫罪论?如果属于的话,则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后又有一个故意伤害罪了,对此,我们一再强调,在刑法理论上转化之罪的一个前提必须 是符合转化之罪的构成要件, 如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要转化抢劫罪, 是由于该行为已经突破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或其他手段, 这些手段达到这样的结果:致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为行为人排除障碍,顺 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其二,对 2000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理解问题,该条解释具体说明了携带的凶器范围,而并没 有明确携带之凶器与抢夺行为之间的关系,该解释本身仍有很大的模糊性;其三,从法律解 释论的角度来分析,对于立法用语、表述等有些模糊、不甚明确的,解释时在遵循其他解释 规则的同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刑法观念问题。

六、 (本题共 10 分) 2001 年 3 月 13 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 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司机拒载。当 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 9000 元)缓速行使。陈某当 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 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 ,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 (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 开,发现内有现金 3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 2 万元) ,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 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2002 年试卷四第 1 题) 答案: (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汽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 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 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 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 陈某将丁某的 3000 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因为,陈某在危险消失后即负有归还丁某摩托车(当然包括尾部工具箱中的现金和存折) , 而在尚未归还以前,陈某负有妥善保管摩托车及相关财物的义务。据此,该摩托车可视为由 陈某代为保

管的财物。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 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而且数额较大。 至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丁某存折上的钱取走的 行为属于占有他人存折后的后续行为,不单独定罪。 解析: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 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 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 陈某将工具箱内的 3000 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我们认为,陈某的行 为一开始是由于紧急避险而合法占有财物,后来变成非法占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 盗窃罪是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 只要承认陈某的先前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就要承认这种基 于紧急避险而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合法占有,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人认为,陈某使 用伪造的身份证将 20000 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中, 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 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陈某的这个行为是 在侵占之后而继续的行为,可以被侵占罪所吸收,不单独定罪。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 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总之, 本题的难点在于将摩托车上的财物居为己有的定性。 有人之所以会将陈某把丁某的现 金和存折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丁某的现金和存折在陈某产 生非法占有故意之前已经处于陈某的合法控制之下,可以视为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 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2003 年试卷四第 1 题、2000 年试卷四第 7 题)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 分) 。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 分) 。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 分)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 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 分) 。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 分) ,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 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 分) 。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 分) ,应当数罪并罚(1 分) 。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 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 分)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以及相关的共 同犯罪。本案中,首先要注意被害人是 15 周岁的人,因此,在法律上是妇女,而不是儿童。 张某和郭某不是绑架罪,因为他们是为了索取债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二 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二人还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张某属于实行过限, 在强奸行为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单独对强奸行为负责,不另定强奸罪,然后实行数罪 并罚,而是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包容犯,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选择相应的 法定刑。但对于购买者陈某,由于其既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认 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陈某还有强奸被害人行为 的,还要实行对强奸行为单独认定,然后实行数罪并罚。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陈某后来觉 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答案认定为犯罪中止,我认为是不对的,因为陈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不能再退回来认定为犯罪中止,之所 以可以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他是犯罪中止(即不适用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的条款) ,而是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第 241 条第 5 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 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题 25 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

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 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 没有其他贵重财物, 便以水果刀相威胁, 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 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 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 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 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 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 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 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2004 年试卷四第 6 题)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 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 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 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 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 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 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 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所以, 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

中, 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 ,但乙并不明 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 赃物, 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 窃所得的财物, 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 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 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实行过限等基本问题。在共同犯罪中,由

于各种原因,都出现部分行为人是既遂、未遂,而部分行为人是中止的现象,在共同犯罪的 责任追究上,传统刑法理论一直坚持“部分行为实行全部责任”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的原则,但是如果部分行为人(实行犯)是犯罪中止,那么对于帮助犯和教唆犯就是犯罪未 遂。如果部分行为人(实行犯)是犯罪既遂,则其他共犯也是认定为犯罪既遂。在一部分认 定是入户抢劫的情况,其他共犯也要认定为入户抢劫,从而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选择相应 的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还经常出现实行过限的问题, 导致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的共同犯罪故意 与客观的犯罪行为不一致,这个时候,对没有实行的人对过限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实行 人要单独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犯罪行为上有重合的部分,在重合的 部分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本案中,甲乙二人在抢劫罪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在盗窃罪 上则不成立共同犯罪。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行为人在抢劫或者盗窃财 物之后销售赃物的, 不另行构成销售赃物罪等犯罪, 因为这类犯罪要求是销售他人犯罪所得 的赃物,而非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 总之, 在解答这类全面分析刑事责任的分析题上, 一定要从定罪和量刑的两个角度进行解答, 不仅对如何定罪要说明,对如何量刑,包括量刑情节等一些情况都要进行阐述和说明。

九、 (本题 15 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 年因厂里资金紧 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 和行政章, 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 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 50 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

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 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 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 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 此时, 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 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 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 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 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 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 10 万元好处 费。 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 便收受了好处费, 同意批给丁某 100 万元贷款。 丁某获得贷款后, 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 5 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 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 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2005 年试卷四第 2 题) 答案: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 罪。其中: (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

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 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 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综上, 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题 一、 (本题共 7 分) 1998 年 3 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 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 月下旬的一天, 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 约 定衬衫厂供应衬衫 5000 件,价款 15 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 20%的货款, 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 筹款 1 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 愿到厂家提货, 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 第二天, 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 交了 3 万货款后, 提取衬衫 5000 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 4000 件,得款 8 万元。另 1O00 件 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 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 10 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 50 元左 右) ,梁得款 1 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 1.5 万元。问: (1999 年试卷四第 7 题)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 分) 。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 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 12 万元,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分) (2 解析: 本题主要是考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定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 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 分)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 (1 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周某虽然不筹款,但是仍表示愿意代为联系销路,并积极参与了销赃 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分) (1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要有意思联络,客观 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且事前有无通谋直接关系行为人的定性,有通谋才构成共同犯罪, 无通谋但是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参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构成相应 的赃物犯罪。 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 分)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极低于市 (1 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以供生产经营使用

,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1 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赃物犯罪的构成。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赃物犯罪中必须是明知他 人犯罪的所得财物,如果是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然后自己又有相关的赃物犯罪,在刑法理论

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相应的赃物犯罪。

二、 (本题共 9 分)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 年 6 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 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 年 3 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 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 ,98 年案发时,尚有 80 余万元未归还。1997 年底, 吴某为表感谢,送 1 万元给李某作为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是挪用者 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仅限于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但是如果根据 2002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就可以 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 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 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样,要认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个人决定,而且还要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的其他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 格的国有、 集体单位以及私营企业, 也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 业。 3、李某收受吴某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 郭商定将 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 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 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 某 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 找 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2000 年试卷四第 7 题) 答: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首先,张某与郭某将 A 骗出后扣押 于 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 A 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 A 的行

为 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 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 张某对此部分的严 重情形不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 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 陈 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 地,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 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 某 3 月 3 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 3000 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 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2000 年试卷四第 8 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孙某的行为构成 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钱某实施绑架行为时都不满 16 周岁,对这两项行为负 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 18 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 18 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 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如果没有被绑架的事实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定要牢牢记住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所犯的 8 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自首的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 中,一定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到底属于哪一种共犯种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 责任。

五、 (本题共 10 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 然后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 住 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 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 造成电信资费损失 3000 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 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 年 4 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 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 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 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 (内有价值 2000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 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使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 抓获

李某后, 与李某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 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 1 万元 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002 年试卷四第 1 题) 答案: (1)李某基于其将需要身份证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交给何某伪造后,再交给购买 者的行为与何某一起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2)李某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入 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 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 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 诈骗罪。 (3)2001 年 4 月下旬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枪走是行为属于抢夺的行为(李某一直将 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不是为了抢夺, 因此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不能按照这个认定 为抢劫罪) 。但随后当场立即被被害人与路过的警察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 成重伤的行为,已经转化构成抢劫罪。 (4)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乙市透支超过信用 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而且逃避银行催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诈骗罪与信 用卡诈骗罪的知识。当然本题的答案也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 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

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 妥当的,首先,李某随身携带凶器目的不是为了将要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因实施了其他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题面信息的交代) ,其次,李某在实施抢钱某的背 包时并没有使用携带凶器、 也没有显示或通过其他手段、 方式致使被害人钱某知道其带有凶 器或可能带有凶器, 即并非是基于被害人因恐惧、 害怕等而不敢或不知或不能反抗并在此情 形下排除障碍,顺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再者,李某抢走钱某背包的行为是趁其不备,公然夺 取的,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某对民警使用暴力的行为是在抢夺行 为被当场发现后实施,符合第 269 条的转化之抢劫罪的规定。这里要明确,所谓罪可能难度最大, 是否为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转化来的抢劫罪论?如果属于的话,则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后又有一个故意伤害罪了,对此,我们一再强调,在刑法理论上转化之罪的一个前提必须 是符合转化之罪的构成要件, 如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要转化抢劫罪, 是由于该行为已经突破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或其他手段, 这些手段达到这样的结果:致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为行为人排除障碍,顺 利地当场占有财物;其二,对 2000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理解问题,该条解释具体说明了携带的凶器范围,而并没 有明确携带之凶器与抢夺行为之间的关系,该解释本身仍有很大的模糊性;其三,从法律解 释论的角度来分析,对于立法用语、表述等有些模糊、不甚明确的,解释时在遵循其他解释 规则的同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刑法观念问题。

六、 (本题共 10 分) 2001 年 3 月 13 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 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司机拒载。当 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 9000 元)缓速行使。陈某当 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 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 ,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 (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 开,发现内有现金 3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值 2 万元) ,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 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2002 年试卷四第 1 题) 答案: (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汽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 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 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 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 陈某将丁某的 3000 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因为,陈某在危险消失后即负有归还丁某摩托车(当然包括尾部工具箱中的现金和存折) , 而在尚未归还以前,陈某负有妥善保管摩托车及相关财物的义务。据此,该摩托车可视为由 陈某代为保

管的财物。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 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而且数额较大。 至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丁某存折上的钱取走的 行为属于占有他人存折后的后续行为,不单独定罪。 解析: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 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 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 陈某将工具箱内的 3000 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我们认为,陈某的行 为一开始是由于紧急避险而合法占有财物,后来变成非法占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 盗窃罪是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 只要承认陈某的先前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就要承认这种基 于紧急避险而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合法占有,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人认为,陈某使 用伪造的身份证将 20000 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中, 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 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陈某的这个行为是 在侵占之后而继续的行为,可以被侵占罪所吸收,不单独定罪。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 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总之, 本题的难点在于将摩托车上的财物居为己有的定性。 有人之所以会将陈某把丁某的现 金和存折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丁某的现金和存折在陈某产 生非法占有故意之前已经处于陈某的合法控制之下,可以视为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 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2003 年试卷四第 1 题、2000 年试卷四第 7 题)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 分) 。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 分) 。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 分)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 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 分) 。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 分) ,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 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 分) 。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 分) ,应当数罪并罚(1 分) 。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 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 分)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以及相关的共 同犯罪。本案中,首先要注意被害人是 15 周岁的人,因此,在法律上是妇女,而不是儿童。 张某和郭某不是绑架罪,因为他们是为了索取债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二 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二人还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张某属于实行过限, 在强奸行为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单独对强奸行为负责,不另定强奸罪,然后实行数罪 并罚,而是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包容犯,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选择相应的 法定刑。但对于购买者陈某,由于其既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认 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陈某还有强奸被害人行为 的,还要实行对强奸行为单独认定,然后实行数罪并罚。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陈某后来觉 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答案认定为犯罪中止,我认为是不对的,因为陈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不能再退回来认定为犯罪中止,之所 以可以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他是犯罪中止(即不适用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 的条款) ,而是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第 241 条第 5 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 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题 25 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

丙的财物。7 月 30 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 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 没有其他贵重财物, 便以水果刀相威胁, 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 2100 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 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 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 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 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 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 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 1000 元价格 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 500 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2004 年试卷四第 6 题)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 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 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 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 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 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 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 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所以, 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

中, 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 ,但乙并不明 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 赃物, 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 窃所得的财物, 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 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 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实行过限等基本问题。在共同犯罪中,由

于各种原因,都出现部分行为人是既遂、未遂,而部分行为人是中止的现象,在共同犯罪的 责任追究上,传统刑法理论一直坚持“部分行为实行全部责任”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的原则,但是如果部分行为人(实行犯)是犯罪中止,那么对于帮助犯和教唆犯就是犯罪未 遂。如果部分行为人(实行犯)是犯罪既遂,则其他共犯也是认定为犯罪既遂。在一部分认 定是入户抢劫的情况,其他共犯也要认定为入户抢劫,从而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选择相应 的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还经常出现实行过限的问题, 导致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的共同犯罪故意 与客观的犯罪行为不一致,这个时候,对没有实行的人对过限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实行 人要单独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犯罪行为上有重合的部分,在重合的 部分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本案中,甲乙二人在抢劫罪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在盗窃罪 上则不成立共同犯罪。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行为人在抢劫或者盗窃财 物之后销售赃物的, 不另行构成销售赃物罪等犯罪, 因为这类犯罪要求是销售他人犯罪所得 的赃物,而非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 总之, 在解答这类全面分析刑事责任的分析题上, 一定要从定罪和量刑的两个角度进行解答, 不仅对如何定罪要说明,对如何量刑,包括量刑情节等一些情况都要进行阐述和说明。

九、 (本题 15 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 年因厂里资金紧 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 和行政章, 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 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 50 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

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 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 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 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 此时, 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 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 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 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 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 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 10 万元好处 费。 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 便收受了好处费, 同意批给丁某 100 万元贷款。 丁某获得贷款后, 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 5 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 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 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2005 年试卷四第 2 题) 答案: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 罪。其中: (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

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 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 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综上, 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文章

  • [刑法学]考试大纲1
  • [1**********]<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一. (一)独立总体要求 思考,注重理解,把握体系. 刑法学课程内容丰富,各章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在学习或复习时,必须认真思考,学好课本,掌握课程讲解.综合练习.常见问题 ...查看


  •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 目录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罪体:行为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 ...查看


  • 中国刑法与典型案例分析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 ...查看


  • 9刑法总论
  •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1005 课程英文名称:General Introduction of Criminal Law 课程总学时:64 讲课:64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 ...查看


  •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 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 ...查看


  •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点拨
  •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点拨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点拨.刑法中的案例分析题与选择题相比,更偏重于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步骤,希望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点拨 司法考试刑法冲刺串 ...查看


  • 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主要内容的笔记
  • 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主要内容的笔记 本文系统介绍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难度,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就业,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学费,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辅导,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京大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 ...查看


  • 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缺陷
  • 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缺陷 作者:张陶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 摘 要 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近几年,局部地区已出现了常态化.长期化的环境污染现象.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 ...查看


  • _辩论式_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 2009年第3期 N o 13,2009"辩论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肖本山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广东肇庆526061) 摘 要":辩论式"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 在教师的指导下, 辩解 ...查看


  •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 摘 要 "因果关系"并非刑法领域固有概念,其本源是哲学中原因与结果这一范畴,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大多沿袭前苏联,着眼于运用马克思哲学对刑法理论进行改造,强调唯物辩证,从哲学范畴进行解说,因此我国因果关系理论 ...查看


热门内容